数字化时代金融科技监管困境与完善路径探索

2022-09-09 15:1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现代经济信息 2022年18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科技

李 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现如今,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带动金融科技发展水平持续增长,依靠现代先进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技术,不断突破传统金融模式,打破金融空间限制,重新建设健全金融产业链。由于传统金融和科技金融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其经营模式和空间权限也在随之变化,没有科技化金融很难在金融市场中占据优势。根据当前发展形势来看,金融科技是金融监管领域中备受关注的内容,金融机构为了与时俱进,逐渐引用科学技术,在内部业务经营中探索发展突破口,找到转型机遇。在当前情况下,金融科技投入成本力度不断增长,而金融科技经营规模的拓宽对未来发展奠定基础。根据我国科技金融服务分析报告了解到,从2013年到2019年期间,我国金融科技经营规模由695.1亿元增长到19,704.9亿元,平均年增长在35%左右。随着科学技术的逐步完善,金融行业也在迎接金融科技时代的来临,逐步向着现代化、科技化、现代化以及网络化方向发展。当金融领域开始出现成本投入低、优化资源配置等现象,金融科技风险也会越发明显,导致金融监管方法与其现状不符,脱离实际需求。在这种情形下,应当积极促进当前金融实现现代化,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建设人力与经济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促进人工智能、互联网技术与当前金融相结合,有利于科技创新进一步达到现代金融监管创新发展要求。

一、金融科技背景和概念

金融科技最早来源于国外高科技公司,借助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对传统金融进行大规模创新。金融科技打破传统金融行业空间限制,科学采用人工智能、互联网技术等,实时观察金融行业发展规律,运用先进技术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大范围覆盖金融业务,进一步扩充金融业务渠道,广泛推行金融意识。

针对金融科技的定义,具体是指金融服务领域中技术的创新和优化,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造成很大影响,形成全新业务、高端技术的运用、新产品售后与服务等。从客观角度分析,金融科技主体是金融,运用自身特点对传统金融市场和业务经营进行改革,其中包含各种科技公司,还有可能涉及多种金融机构。从主观角度分析,金融科技是在传统金融产品和业务经营中实现进一步创新,成为金融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针对小型、技能实践性强化的金融服务新机构,其中不包含金融领域中的大型科技公司,或者是侧重于技术研发的金融机构。

所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金融科技主要针对互联网公司的客户,并且将科学技术应用到公司各业务项目中,从根本上与传统金融脱离出来,成为与现代金融领域发展相符的金融先进技术。与此同时,当科技成果应用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具体原因是技术和金融风险相冲突产生,不利于金融领域实现有效交易,对金融市场带来很大影响。由此得知,一方面,金融科技是借助技术对金融加大创新,围绕金融展开,有利于金融行业达到预期发展效果;另一方面是金融科技会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研发出全新金融服务方法,加快推动金融科技进步。

二、金融科技风险的类型化

现如今,金融行业已经迎来全新改革局面,自认为金融风险无法做到根本避免,落实风险防控成为金融行业中亘古不变的关键。金融科技的稳定发展推动金融领域利用筹资、机构经营和货币产生实质性变化,给金融创新增添许多运行活力。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科技的发展加快推动金融创新,同时也会出现界限不清晰、金融脱媒、阻碍行业发展进度等情况,极有可能对金融科技领域引发许多风险。在数字化时代下,新时代中央人民银行激励金融领域向着科技化方向发展,并且在实施和发展中加强重视人员操作行为,有效防止对金融领域造成影响。在当前金融科技经营现状和机构特点情况了解到,金融科技在发展中依旧会面临许多风险,尽管使用现代先进技术,这也明显加大金融技术风险发生率。具体隐藏的风险如下:

(一)传统金融风险

金融科技是现代金融服务的重要手段,大幅度提高金融创新力度,而金融风险类型也没有因为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发生一定变化,其中隐藏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不确定性风险等。有所差异的是,金融科技推动传统金融风险产生明显改变,其形式也会更加繁琐,不能很好地处理传统金融风险。

(二)新型技术风险

在数字化背景下,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基本信息技术的使用也会隐藏大量金融风险科技的出现促进金融业务逐渐数字化、开放化和多元化,加快金融交易效率,并且根据不确定性因素进行适当调整,让金融行业内的企业和市场过度依靠先进信息技术。但是在实际中,如果在发展中技术操作不妥当,很容易对公司内网带来极大威胁,严重情况下很有可能泄漏公司机密,给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与客户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三)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金融体系会使少数主体产生的很大破坏,金融服务如果大规模出现业务中断现象,很有可能对实体经济发展造成很大影响,很有可能面临巨大经济风险。随着我国科学技术迅速发展,金融科技也会发生很大变化,金融业务将嵌套和跨界相结合,促进主体之间信息相互共享。并且在数字化时代,传统金融风险也要与科技风险相结合,极有可能让金融风险出现突发性、传染性问题。如果在发展中出现风险,很有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

(四)法律风险

金融科技法律风险是指在金融科技创新期间经常出现法律危机,甚至对社会和公司可持续发展造成很大影响。在数字化时代下,互联网、物联网等正在快速发展,电子产品也在走向科技化,为科技金融稳定发展营造多元化市场环境。但是在这个阶段,我国经济监管和立法机构解决手段过于传统,无法满足现代发展需求。因为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先进技术也在不断推广和应用,经常以科技蒙骗客户,隐藏传统金融销售手段,存在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比如,近年来,某公司通过P2P平台理财激发客户对物质的与欲望,以保本、高效益为欺诈方式,骗取投资者利益迅速跑路等案例。除此之外,一些金融机构和互联网理财、众筹和第三方机构支付等机构投入合作力度,也有可能触碰法律底线,面临牢狱之灾。比如,某金融机构运用自身优势进行高效基金和保险类等理财项目,而第三方机构的出现加重违法行为,肆意套取巨额管控资金,导致客户无法兑现。

三、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的困境

(一)法律监管制度缺失严重

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人们生活质量也在随之增长,加大优化社会基础设施,但是在当前现有的政策中了解到,政策内缺少先进技术监管制度,甚至没能建设出良好社会关系。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隐私等都要受到国家相关法律保护,从根本维护国家公民合法权益;在我国《刑法》中提出,在侵犯个人金融隐私或者是信息前提下,但是情节不严重未能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将其归纳为民事责任,依法按照《民法典》追究个人责任。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金融科技内部隐藏诸多刑事风险,未能对其加以关注,比如,控制证券、期货市场罪名等行为,也未曾涉及人工智能现代金融手段;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得到的个人信息和合理操作必须加以控制,选择合适保密措施有效防范信息数据私自泄漏等。尽管我国相关金融数据保护政策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但是在分散性,并且大多数是行政法律法规,也或者是标准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在2019年正式推出《金融科技发展规划》,其中对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无法真正顺应金融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适当改动,同时也要在初期与金融科技应用存在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现象,不利于科技金融可持续发展。

(二)监管理念还需更新

现如今,我国依旧是由中央政府统一规范处理和监管,由中央下达命令,设立金融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形成的“一委一行两会”体系监管职责,并且对以上机构单独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但是在实际中,金融监管人员只能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成工作牌,在职能方面存在很多漏洞,尤其是行业整体效益和消费者利益发生矛盾时,消费者大多数成为附庸。除此之外,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成为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并且在分行监管体制下,如果消费者金融数据利用已经超出监管机制管理范围,很有可能对监管带来很大难题,甚至还会出现监管机制形式化情况,无法从根本落实金融风险防控措施。

四、数字化时代下金融科技监管的优化路径

(一)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法律法规

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法律法规是为了保证金融科技创新产生的资金中断、数据隐私保护、信息披露不全面等问题,都能作为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的突破口和发展根本。

一方面,传统金融和科技融合形成的现代化金融机构业务项目,一般情况下是由国务院和政府部门推出的国际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比如,为了严格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在智能投顾领域中实现广泛应用,在2018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政府部门推出金融机构业务管理相关政策,同时针对金融科技业务,应当在《证券法》金融法律中增设原则性法律规定,大大提高传统金融问题解决效率,增强法律规范稳定性。

另一方面,推出特殊法律制度,在执法中有效处理法律不完善引发的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形下,积极参考国外发达国家为立法提供参考依据,由全国人大委员会发挥指导作用,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共同编制金融数据监管特殊法,同时制定金融科技细则,推行各种技术应用规范和优化配套体系。在立法内容上,积极明确金融机构,科学运用数据合法和安全管理责任权限,加大完善责任区分制度,从根本上避免金融科技发生数据泄漏、私自利用等不良行为发生。除此之外,站在消费者信息安全、隐私的个人角度,认真区分各类金融机构风险评估和信息隐私保护法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以及未能履行的不良后果。所以在具体执法中,立法者必须要付出行动。

(二)构建监管权力制度

一方面,监管权力整合。在金融产品跨行业相结合以及金融企业建设数量日益增长情况下,分行监管内部出现监管不严谨、监管效率不高等明显问题。在对金融科技进行监管过程中,以国外发达国家作为参考对象,安排金融委员会、银保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协调监管工作,大幅度提升金融数据监管交流能力。

另一方面,落实合作监管理念。在公权力机构之间,数字化金融科技监管机构和传统金融消费者机构相关促进。前者针对金融领域的数据安全保护开展监管工作,后者是侵害消费者信息行为做出严格惩罚。金融监管的最后结果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有利于金融科技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技术驱动型”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金融科技是借助金融新型产品大幅度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所以监管机构在使用技术过程中协助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其次,加强建设金融科技监管设施。政府部门应当投入大量成本,一方面,向国内科技优势的企业学习经营方法,为金融领域的互联网企业提供金融基础设施支持;另一方面是积极建设金融数据安全中心、大数据管理平台等,科学运用数字化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优化企业内部技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有效提升数据安全监管服务平台运行稳定性。

五、结语

金融科技的出现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造成很大影响,如何保证金融发展与金融风险稳定成为金融监管部门备受关注的话题。风险对于现代金融机构而言,是挑战也是机遇。我国金融科技发展迅速,主要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网络数据作为发展支撑力,构建与国家国情相符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尽快追赶国际经济发展进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首先是站在监督法律体系中,分析当前法律中隐藏的问题,采用维权保护法加强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其次是站在监管权利来说,通过合作、协助、开放的监管理念作为突破口,给予金融管理委员会法律角色和权利,彰显出监管主体;最后从监管方法上,围绕科技治理的现代金融观念,优化金融基础设施,大幅度提高数据风险监管威胁性,有利于金融科技在创新和监管中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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