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一航 王 郁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 200030)
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在原有的“行政区经济”的背景下,由于不同的地方政府利益诉求存在差异性,各行政区之间存在着生产要素流动困难、产业同构化以及相邻区行政壁垒森严等跨区域问题[1-2]。为了破解区域间负面竞争多于正面合作的困局,区域协同发展已经成为国家、区域以及城市治理领域的重点政策议题。继2014年4月中央提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国家战略之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也于2018年上升为国家战略。地方政府在面对不同类型的跨域合作会权衡其自身利益和区域利益,有选择地做出应对。深入分析区域协同治理过程中出现的这种差别化的合作偏好、探索城市间合作机制,有助于厘清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影响因素,对于完善我国区域协同治理国家战略、促进地方政府有效合作具有深远意义。
当前有关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的相关文献主要集中在国外经验介绍、跨域合作现状以及合作差异的影响因素等领域。首先,部分文献介绍了国外地方政府跨域协同治理的经验:在国外联邦制国家中,由于州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权力限制过多,导致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一种“防御性地方主义”。同时在州政府的干预下,地方政府之间达成合作协议的类型也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只有当州政府“让开”时,区域主义才有可能实现[3]。
其次,有关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现状结构方面,地方政府合作目前呈现差异化的合作结构。借鉴Provan和Kenis(2008)划分的三种网络治理结构:共享型网络、领导型网络、行政型网络[4],马捷等(2014)将中国地方政府的合作类型划分为与之相对应的“地理”路径合作、“抱团”路径合作和“借势”路径合作[5]。陈雯等(2021)提出只有地方政府经过不断的合作、谈判,通过自愿而灵活的合作,在不同尺度上进行去地域化和再地域化过程,最终形成“分工-合作-发展”的合作治理模式[6]。
鉴于中国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结构的差异,还有学者通过检验相关影响因素来解释这种不充分、不均衡合作现状的原因。李响和陈斌(2020)认为地理邻接、相关社会经济因素的相似性以及领导人的易地交流有助于城际公共服务合作的开展[7]。而王郁和赵一航(2020)发现地方政府所面临的人口和财政问题是决定地方政府间公共服务合作效率的重要因素[8]。锁利铭和陈斌(2021)引入了注意力分配的模型,认为地方政府在合作过程中对合作对象、关系类型、关注领域等合作意愿的差异化分配造成了其合作行为的差异[9],因为这样的合作能够给地方政府带来较大的政治、经济方面的收益。
综上所述,目前对区域政府间合作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对城市群地方政府间的合作网络结构、差异化的合作现状及其原因进行分析,鲜有从地方政府选择差异的视角对我国区域协同展开研究。另外,现有研究中大多认为地方政府合作的标志是府际合作协议的签订,这对于主动寻求合作的地方政府而言是合理的,但是对于被动遵从的地方政府而言,只有当该地方政府实际进行合作行动时才能认定合作开展。因此,表达合作意愿与合作实际执行两个阶段所对应的协同程度的差异及其成因值得研究。同时,现有文献中对地方政府合作行为研究大多以经贸领域的合作或者单一公共服务类型为主,极少将公共服务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下。基于多种类型的公共服务(经济型和民生型)展开研究能够较好地探索地方政府在资源稀缺情况下的注意力分配和竞争情况。
1.“选择性合作”的概念定义
在解决各类公共问题过程中,地方政府会受到自身利益或上级干预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其行为选择的差异。在对上级政府的纵向干预和自身利益的权衡过程中,地方政府会采取“选择性应付”的策略[10]。类似的这种描述地方政府行为的概念还包括象征性执行[11]、选择性遵从[12]、拼凑应对[13]等。一方面,中国的干部流动政策规定了地方政府官员的主政领导的任期是短暂的,使他们缺乏关注长期目标的动力[14];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官员需要面对自上而下的多重任务压力,很难从长计议[15]。因此他们往往选择采取趋于关注短期目标、不断调整和临时拼凑的被动应付策略,这样既能满足自上而下的任务遵从,同时也可以保证自身应对各种任务压力和政策执行的灵活性。这种地方政府的行为方式被广泛应用在基层社会治理、环境治理、计划生育等自上而下权力干预下的政策执行过程中[16]。
当前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治理过程也存在这样的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特征:即在表达合作意愿的过程中展现出积极配合的姿态[17],达成合作共识,然而在实际推进的过程中却存在差异性。一方面,当区域合作能够使自身获利,地方政府会主动开展合作,甚至在经过较少谈判沟通的情况下直接贯彻合作。另一方面,区域合作会使其短期利益受损,却又在自上而下的干预下被动合作时,地方政府会被动应付、得过且过,甚至推诿执行。这是由于区域发展政策目标的长期性、复杂性与地方政府官员选择的短视性、自利性出现了矛盾。我们将这种地方政府在区域合作过程中表达合作意愿与实际合作执行存在的脱节与差异现象称为“选择性合作”。单一的区域合作事件或项目难以反映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特征与趋势,需要通过对合作意愿与合作执行的整体比较分析来把握。
2.选择性合作的分析框架
根据协同治理理论,对协同治理的过程存在如下阶段性划分:Ring和Ven (1994)认为政府间合作是一个动态循环的过程,涉及合作共识形成、谈判与合作达成以及合作执行三个阶段[18]。朱仁显与李佩姿(2020)也将流域协同治理过程划分为共识性协同、行动协同与机制协同三阶段,三个阶段的协同程度逐渐加深[19]。
结合对地方政府合作过程的关注,本研究认为地方政府参与区域合作的选择性特征主要体现在“合作意愿表达”和“实质性合作”两个阶段。一种是区域地方政府间围绕某个领域的合作达成了共识或表达了合作倾向,包括签署合作协议、形成合作意愿以及相互表达合作意向等,即外在的合作意愿。另一种是区域地方政府间围绕某一领域的合作采取了一系列一致性行动,包括地方政府推动合作开展、相应合作成果落地等实质性合作,即合作执行。一般而言,地方政府通过相互更深层次的沟通与谈判,确定了双方的合作成本分摊与利益协调分配机制,在表达合作意愿的基础上发展成为合作执行。但是实际上,协议的签订并不能保证执行的落实。为了把握地方政府参与公共服务合作的整体性特征,本研究对地方政府表达合作意愿与实际合作执行的频次进行比较分析,用以反映其行为选择的整体趋势与结构性特点。具体而言,按照如下的象限图(见图1)对地方政府选择性合作的现状进行分类,可划分为四种选择性合作模式。
(注:图中的“强弱”根据合作的整体频率相对高低划分,即同一研究背景下对合作意愿与合作执行频次比较得出。)
(1)如上图第一象限所示,地方政府选择表现出弱合作意愿、弱合作执行的特征,说明该种类型的合作既难以达成合作意愿,也难以实现合作执行。这种合作现象一般发生在以往具有对抗历史的城市之间[20];同时,产业同构、规模相当的城市之间也易于形成无序竞争[21],地方政府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协同政策难以取得进展。本研究搜集的合作资料中地方政府至少是达成合作意愿的,因此该种类型的选择性合作在实际分析中不着重讨论。
(2)在上图的第二象限,地方政府表现出强合作意愿、弱合作执行的特征。这种类型的选择性合作中,地方政府展现出积极推动区域合作的姿态。他们通过签署合作协议达成了合作意愿,但是在合作进一步推行和落地过程中遇到困难。一方面,地方政府间协同的成本分担、收益共享机制不清晰[22],造成了地方政府的合作难以进一步推进;另一方面,资源不对等的城市间合作容易被高级别城市主导,在市场机制驱动下形成“虹吸效应”[23]。弱势地方政府会渐渐丧失推进合作的兴趣,难以形成合作执行层面的一致性[24-25]。这样的协同模式一般出现在环境保护、教育等民生型公共服务合作过程中,合作前期基于对自上而下制度安排的服从和区域利益的考量,地方政府间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但是在推进阶段因为彼此间利益关系冲突,阻碍了合作的进一步执行[26]。强合作意愿、弱合作执行的方式反映了地方政府行为的“选择性”特征,对于区域协同国家战略的实施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3)在上图的第三象限,地方政府表现出弱合作意愿、强合作执行的特征。地方政府间进行了较为频繁的实质性合作,但是合作的推进并未经过多轮的磋商与利益分配谈判。这样节约了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成本,适用于合作不确定性较低、利益分配结构简单清晰的合作项目。比如,经济型公共服务中文化旅游领域的合作。首先,合作双方存在明显的功能借用特征,具有很强的功能互补关系[27];其次,合作的成本收益具有清晰的可分割性,双方的执行成本较低,地方政府主要承担市场准入与监管的职能;再次,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与政治利益,能够给予参与合作的地方政府较强的激励[28]。弱合作意愿、强合作执行的方式具有很强的随机应变特征,由于地方政府间并未签订细致的合作协议,合作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拥有较高的灵活性,在达成合作目标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多种推进方式[29]。
(4)如上图第四象限所示,地方政府表现出强合作意愿、强合作执行的特征。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过程先经历了达成合作共识,接着通过制度化的参与,明确成本收益分担共享机制,形成相互依赖性[30],并着手合作共识的执行,可以称之为循序渐进型模式。地方政府间基础设施等经济型公共服务的合作一般呈现这样的特征。该类型的合作一般前期的合作成本较高,但是其成本共担与利益分配结构较为清晰,合作不确定性适中。一方面,地方政府需要通过多轮磋商谈判商议合作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与利益分配机制,在合作前期形成较多合作协议;另一方面,由于该领域公共服务合作能够给地方政府带来较高的合作收益,因此在合作执行阶段也具有较高的利益激励,从而推动地方政府间实质性合作的开展[31]。
本研究重点在于通过搜集与地方政府合作相关的新闻资讯、政策文本来探索地方政府选择性合作现状,因此主要采用文献的文本分析法。鉴于所要搜集的数据量较大,同时相关文本的关键词句中对地方政府间合作过程的描述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本研究采用计算机处理结合人工筛选的方式进行数据搜集与整理:一方面,需要对地方政府间合作的新闻资讯、政策文本进行大范围的搜集与获取[32]。另一方面,需要对新闻与政策文本内容按照所属的阶段性、公共服务类型进行聚类,主要使用机器学习中的LDA (Latent Dirichlet Allocation)主题分析模型,利用单词、主题和文本之间的关系来解决文本聚类中的语义挖掘问题[33-34]。为了确保数据来源、分类的准确性,本研究对搜集到的数据进行人工过滤与核实,并采用抽样分析的方法进行准确度的检验。
参考现有文献中衡量区域合作频次的主流做法[35-36],对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领域合作关系数据的搜集和处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第一,以长三角地区两两城市名称、“合作”作为关键词,以中华数字文苑中的报纸数据库为主要数据来源展开搜索,由于不同城市日报的报道偏好存在差异,两两城市日报的搜索采用交叉检验的方法,一共进行了702(=27×26)次检索和数据抓取。第二,通过北大法宝网、省级政府网站等数据库搜集省级、城市群层面的合作数据。对于部分城市日报数据的缺失,这里通过新华日报(江苏省委机关报)、浙江日报和安徽日报以及各地级市的城市官方网站多渠道查漏补缺。第三,剔除没有涉及公共服务领域合作的新闻、政策文本,以及不同数据来源对同一合作事件的报道,一共搜集到2009年-2020年间长三角城市层面合作的相关新闻报道1047份。第四,从时间、新闻政策文本名称、关联语段、合作城市、合作领域、合作阶段等对其进行聚类和整理编码。其中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分为基础设施、旅游、环境、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六个类别,按照选择性合作的分类,合作过程分为合作意愿和合作执行两个阶段,其中两两城市间的表达合作意愿(新闻中出现签署合作协议、表达合作意向以及地方政府官员的互访交流、发表宣言等)频次为5414次,合作执行(包括地方政府推动合作开展、相应合作成果落实等)频次达到2602次。
首先对2009年-2020年期间长三角区域的地方政府间合作新闻、政策文本进行数量统计,按照时间趋势对各类型的公共服务在合作意愿与合作执行阶段对应的资讯进行比较分析,得到的时间变化趋势图如下。同时对其合作意愿与合作执行的频次进行比较分析,归纳出各类公共服务对应的选择性合作模式(见图2):
图2 长三角城市群公共服务合作新闻、政策文本数量时间变化趋势
如图2所示:(1)从时间趋势变化来看,不论是在达成合作意愿还是推动合作执行的阶段,长三角城市群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频次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其中2016年是重要的时间分水岭。2016年以前,长三角各城市之间合作意愿与合作执行的频次均处于低位徘徊阶段,2016年国务院审核通过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首次界定了长三角城市群与一体化发展的核心区域(2016年包括了26个城市,2019年加入了温州),赋予了长三角培育更高水平经济增长极的历史使命。2018年11月,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长三角区域地方政府合作意愿的频次获得进一步提升。尽管在一些领域合作执行与合作意愿强度存在一定的脱节,但是其合作执行的频次也伴随着合作共识的增加出现相应的提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2)从不同公共服务类型上看,长三角城市群公共服务合作新闻与政策文本的主题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与旅游等经济型公共服务领域;而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民生型公共服务合作频次相比较而言有待提高。同时,对民生型公共服务的合作意愿与合作执行频次呈现明显脱节,具体表现为合作执行的频次显著落后于合作意愿频次(强合作意愿、弱合作执行模式);而二者在经济型公共服务领域表现出较好的相互匹配(强合作意愿、强合作执行模式)。这是由于:一方面在当前GDP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的晋升锦标赛模式下,地方政府对于经济型公共服务合作的动机较强。另一方面,基础设施与旅游等经济型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其支出收益结构较为清晰,合作前期地方政府间的谈判沟通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交易成本较低),在合作执行阶段单方退出的不确定性较低,利于合作进程的推进。而民生型公共服务的投入产出周期较长,对于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提升作用较弱,同时其合作过程的逃离风险较高,因此地方政府会有选择地开展合作。自2016年以后,这种脱节现象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根据上述搜集到的城市地方政府间合作新闻与政策文本编码结果,提炼出两两城市间的合作关系。通过Arcgis 软件的地图可视化功能表达出城市主体在基础设施、旅游、环境、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合作网络关系①;表1展示了长三角城市群在不同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网络密度。合作网络密度表征了合作网络的平均关系强度,密度越大代表各城市之间总的合作数量越高,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更加紧密[37]。
表1 长三角城市群不同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网络密度
1.基础设施
首先,长三角城市群基础设施合作网络在合作意愿与合作执行阶段的网络密度分别为3.4861和2.7915,呈现出强合作意愿、强合作执行的特征,各城市间的合作关系十分密切,合作网络几乎涵盖了长三角所有城市。在合作意愿阶段,苏浙沪绝大多数城市间的合作频率较高,安徽省内城市合作关系主要体现在与合肥的频繁互动,安徽省内其他城市间的基础设施合作欠缺。在合作执行阶段,合作频率较高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上海都市圈和合肥都市圈,主要表现为与上海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的建设以及相邻地区断头路的修建。宁波作为长三角主要的港口,与周边沿海城市的港口基础设施合作强度较高。合肥都市圈前期发展较为滞后,但在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推动下也与区域中心城市开展了较为密集的基础设施合作建设。
基础设施领域合作的开展一般以签订有法律约束力的工程合同为前提,新闻报道等媒体公开力度很大,很少出现地方政府单独退出的情况。同时对地方政府而言,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是重要的政绩工程,地方政府有很强的合作执行动机。但是区别于旅游等其他经济型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领域合作前期需要投入的成本较高,地方政府可能会因为陷入地方债务问题而造成后期的执行困难。总体而言,基础设施领域的合作不确定性适中,地方政府之间容易形成稳固的相互依赖关系,属于循序渐进的合作模式。
2.旅游
同样作为经济型公共服务,旅游领域合作意愿与合作执行的网络密度分别为0.1849和0.3590,呈现出明显的弱合作意愿、强合作执行的特征。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在旅游方面的合作倾向于采取较为灵活的合作方式,包括举办各种类型的旅游文化节,分发当地的旅游代金券等。在合作执行阶段,长三角地区形成了以上海都市圈为单中心的较为密切的旅游合作关系。其中南通、泰州、湖州、常州等地理上相近城市与上海的实质性合作远大于其合作意愿表达的频次。
地方政府旅游领域的合作一般通过城市间旅游设施的功能借用实现②。由于旅游活动一般发生在各城市属地范围内,合作过程中各地方政府自身的支出与收益的可分割性较强,地方政府主要承担信息供给与市场监管职能。因此不需要前期频繁沟通与磋商,节约了达成合作意愿的沟通成本。同时旅游领域的合作可以较快地刺激当地旅游业活力和经济增长,给合作双方带来巨大的合作收益。因此,地方政府倾向于开展灵活、高效的合作,出现了合作执行比合作意愿更为密切的情况。
3.环境
长三角城市群在环境领域的合作意愿与合作执行阶段网络密度分别为4.3020和1.7721,呈现出强合作意愿、弱合作执行的特征。合作意愿阶段,形成了明显的多中心合作格局,上海都市圈、杭州-宁波都市圈和合肥都市圈城市内部的合作频率较高,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包括上海都市圈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签订“交界水域一体化保洁工作备忘录”)、合肥都市圈的巢湖合作治理、杭州-宁波都市圈的“五水共治”等;还包括每年整个长三角区域实行的由生态环境部牵头的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治理。在合作执行阶段,合作频次出现明显下降,仅有上海、苏州、湖州、嘉兴等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城市出现较频繁的实质性合作,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2020年上海、苏州、嘉兴等地建立联合河长制,联合治理跨域水污染问题。
由于环境污染具有跨域流动性,长三角地区相邻城市间容易形成治理污染的利益共同体。地方政府参与环境协同治理除了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外,也有自上而下的政治压力安排。因此,在合作意愿阶段,地方政府有很强的表达其合作意愿的动机。然而在合作执行阶段,现行的跨域环境治理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同时长三角区域的利益协调机构还局限在省级层面,地级市层面的合作缺少统一的合作组织协调好各方的利益[38]。因此在合作推进过程中,只有自上而下制度安排下形成的合作协议更容易得到有效执行。这也造成了地方政府在环境领域的合作执行显著滞后于合作意愿。
4.教育
长三角区域城市在教育领域合作意愿与合作执行的网络密度分别为1.6439和0.5954,具有明显的强合作意愿、弱合作执行特征。其跨域合作主要形式包括优质教育资源建立异地校区、师资互派培训学习等。在合作意愿阶段,合作频次较高的城市包括上海与盐城、上海与绍兴以及上海与宁波,但是在合作执行阶段,仅有南京与滁州之间的合作频次大于3次,呈现出明显的“就近执行”的特征。
教育作为民生型公共服务,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缺乏跨域合作的紧迫性,因此其合作频次明显低于环境领域。同时由于教育领域合作前期各城市投入的资源相对较少,地方政府在达成合作意向后出现单方退出的概率较大,在跨域合作过程中,合作执行阶段的频次明显滞后于合作意愿,而且地方政府更加倾向于和相邻的城市推进合作执行,从而控制城市间合作的不确定性。
5.医疗
长三角区域医疗领域合作意愿与合作执行的网络密度分别为0.1197和0.1368,各城市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关系并不紧密。同时二者数值较为接近,呈现循序渐进的合作特征。区域政府间合作主要发生在上海都市圈与南京都市圈各城市间,合作双方具有明显的医疗资源差距。尤其是在合作执行阶段,合作较为密切的包括了上海与南通、南京和滁州。
总体而言,医疗领域的跨域合作不论是在合作意愿还是合作执行阶段,地方政府均缺乏自发的合作动力。而且目前在法律认定上,医生异地行医还属于违法行为,难以协调医疗人力资源的跨域流动,因此地方政府在医疗领域的合作密度最低。然而与教育领域跨域合作不同的是,由于医疗领域合作的前期投入成本较高(医疗设备与资金转移),城市间一旦达成了合作共识,往往也会努力促成合作的推进与执行,这也是在医疗领域地方政府合作意愿与合作执行频次较为接近的原因。
6.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领域合作意愿与合作执行的网络密度分别为5.0256和1.7550,表现出强合作意愿、弱合作执行的特征。在合作意愿阶段,形成了以上海都市圈、南京都市圈、合肥都市圈频繁互动的多中心发展格局,包括南京都市圈城市签订人社领域一体化协议、皖江联合信用联盟成立以及长三角区域工伤康复、失业保险、异地养老保险资源认证共享协议等。但是在合作执行阶段仅出现了上海都市圈城市间较为频繁的合作,具体表现为上海退休老人赴周边南通、嘉兴等地养老带动了城市间医保、养老保险等的领域的合作。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社保与公积金的一体化结算会增加欠发达城市财政资金的负担,对其产生“虹吸效应”[39],因此大多数社会保障领域的合作往往在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的推动下形成合作共识,但是其推进执行的过程较为缓慢。然而地方政府对于养老领域跨域合作的态度却较为积极主动,这是因为合作双方在城市功能形态上形成相互间的功能借用,比如上海与南通、嘉兴之间的合作,短期内能够实现双赢。总体而言,地方政府合作选择呈现出明显的自利导向。
本研究从地方政府合作选择差异的视角入手,通过构建地方政府选择性合作的理论框架来描述地方政府推进区域协同国家战略的偏好差异与现实困境。分析结果显示:
1.地方政府通过对自身利益与区域利益的考量,有选择性地在合作意愿与合作执行阶段与其他城市开展互动。本研究设计的选择性合作理论框架能够较好解释地方政府间合作的选择差异现象。通过比较地方政府表达合作意愿与推动合作执行频次的相对高低,将地方政府的选择性合作行为划分为如图1所示的四种模式。
2.以长三角为例,地方政府在民生型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过程中,合作执行频次明显滞后于合作意愿频次。而在经济型公共服务合作过程中,二者呈现较好的匹配,甚至出现合作执行的频次明显高于合作意愿的现象。一方面,经济发展绩效作为当下考核地方官员最为重要的指标,地方政府有很强的动机参与经济型公共服务的合作,甚至地方政府倾向于简化合作前期的谈判与沟通,采用灵活的弱合作意愿、强合作执行方式。另一方面,经济型公共服务投入产出的周期较短,合作成本与收益的分摊结构较为简单,因此合作的不确定性较低,而民生型公共服务的合作周期较长,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同时对地方官员的政绩提升作用较弱,合作的不确定性较大,从而阻碍了地方政府间的有效合作。
3.从合作意愿阶段发展到合作执行阶段,长三角城市间的合作关系出现明显的极化趋势,合作执行呈现“以强带弱”“就近执行”的特征。首先,长三角区域地方政府倾向于同资源不对等的城市开展合作执行:缘于资源匮乏的城市渴望通过要素流动缩小同发达地区的差距。而资源占优的城市也可以主导区域合作的进程,形成“虹吸效应”。其次,地方政府间合作就近执行的特征表明,相邻的城市间合作可以通过频繁的沟通交流来减少合作过程的不确定性,降低合作风险。最后,随着合作的深化,地方政府间合作关系的极化现象明显,说明目前资源占优城市的“虹吸效应”依旧存在,合作进程渐渐被区域中心城市所主导,值得政策制定者重视。
结合实际情况,本研究认为未来区域协同的国家战略推进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改革:
1.探索跨域合作治理的协同立法,加强对地方政府间合作协议履行过程的监督,重点解决合作意愿与合作执行脱节的问题。一方面,可以将区域城市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上升至规章制度层面,通过司法执行的强制力来加强地方政府之间的信任,有助于合作的推进。另一方面,对于执行不力或者难以履约的地方政府,要适时对其行为采取纠偏、兜底措施,合理保障区域的整体利益。
2.明确城市间的利益共享原则。可以综合采用政治施压与利益诱导等政策工具,对合作过程中的成本分担、收益共享进行合理引导。对于合作中承担成本较高的城市、合作项目(例如民生型公共服务)给予相应的补偿,既可以采用财政转移支付,也可以通过优惠政策、项目倾斜等方式代替。
3.鼓励地方政府间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合作关系网络,避免合作意愿发展成为合作执行过程中合作关系的“极化”现象。一方面,要推行合作过程的“去中心化”,避免出现区域合作由单个中心城市主导的情况,规避区域合作过程中对欠发达地区的“虹吸效应”;另一方面,在区域多中心合作网络建构过程中,尽量做到覆盖范围的均衡化,缩短区域中心城市与区域各城市间的连接路径,通过城市间功能借用,实现区域合作网络中各城市节点的互动[40]。
注释:
①因篇幅原因,文中省略了各公共服务领域合作关系的可视化图,读者如需要可以向作者索取。
②这里的功能借用主要是合作双方城市间旅游资源的功能借用,比如上海和湖州的合作,主要形式包括:上海向湖州居民提供各种现代化的城市景观、娱乐设施等旅游资源;而湖州向上海居民提供生态旅游、养老旅游等自然风光的旅游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