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敏
近日生效的美国《芯片与科学法案》由《半导体激励法案》(CHIPS)《研发与创新法案》和《2022最高法院安全拨款法案》三部分组成。从体量上看,除了引人关注的“芯片”部分提供542亿美元补贴促进美国芯片制造业和供应链安全,“科学”部分的研究与创新是占比最大的重头戏。美国将在未来5年为法案中的科技创新部分提供约1699亿美元,占比超过60%,不仅为关键和新兴技术的研发提供资金,同时也试图重塑美国的科技政策和创新导向。
作为美国历史上对科技研发和STEM教育最大的一笔联邦投资,法案将防范知识产权威胁和外国影响力渗透的“科研安全”与确保“科技领先”提升至同等重要高度,并且相关规定针对性极强,充满对华竞争的冷战思维,必须予以充分重视、提高警惕,并进行防范。
法案指出,科研与创新对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都至关重要,美国在科技创新领域的领先地位很大程度上正是源于其自二战以来持续、大规模的研发投入,20世纪上半叶,美国高达85%的生产力增长都源于技术进步。但如今,美国联邦研发支出占GDP的比例从上世纪90年代的第4位下降到今天的第9位,接近60年来的最低点,落后于以色列、韩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经济体。而中国的研发支出自2000年以来平均每年增长近18%,5G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突破的规模和速度引发华盛顿的巨大担忧和不适,认为中国已经成为未来几项关键和新兴技术的领先力量。
因此,出台《研发与创新法案》被美国两党一致认为是应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Z法案设定了大手笔研发资助:美国国家科学基金(NSF)获得810亿美元;商务部(DOC)获得110亿美元;美国国家与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获100亿美元,能源部(DOE)690亿……用以支持美国未来10年在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生物技术、先进材料等领域的科研创新和人才培训。
在不断泛化的“国家安全”大旗下,美国近年的立法趋势和司法案例充分表明,美国在打击遏制科研领域所谓“中国影响力”和“知识产权威胁”方面不遗余力,且日益加码。巨额的联邦资金投入,使“保护研发成果免遭外国威胁”和“遏制外国影响力渗透”成为头等大事。,法案花大力亳“扎紧藩篱,竖起高墙”,为主要授权机构制定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极强的“科研安全”规则,多处内容充斥着意识形态偏见和冷战思维。
第一,厘清概念,禁止“受关注的国家,实体的有关人员”参与联邦科研项目和活动。明确“风险国家”指的是由能源部长认定,对知识产权或国家安全存在风险威胁的国家。将“恶意外国人才招聘计划”定义为“由受关注的国家/实体设立或赞助的任何计划、职位+补偿,以换取个人参与的项目,或有不当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盗窃、间谍活动历史的项目,以及为推进军事或情报工作招募外国人员的项目等”。
第二,对获得资助授权的机构提出“科研安全”的具体要求。比如国家科学基金:要求NSF建立“研究安全和政策办公室”,确定潜在的科研安全风险;制定研究安全相关程序和政策,对科研资助申请和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估;创建在线资源,对研究人员进行安全风险防范最佳实践的指导,完成研究安全年度培训;创建研究安全和.诚信信息共享组织,查明危害研究安全的非法行为;禁止联邦研究机构人员参与外国人才招聘计划;申请资助必须披露是否参与外国人才招聘项目,且禁止资助“恶意外国人才招聘计划”参与人;确保透明度,按年度披露NSF资助人有关外国财务安排,特别是披露来自被关注国家的资金支持,按要求提供国外雇用合同文件等。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美国《高等教育法》第117条规定,凡是受到外国捐赠价值超过25万美元的礼物,必须上报相关情况及合同。法案大大降低了报告的限额标准,改为5万美元以上就必须向NSF报告,包括直接或间接从外国来源收到的礼物和合同。此外,还专门增加了“对主办或支持孔子学院,或与之有协议的高等教育机构,限制其申请研究经费的资格”条款。
第三,没有规定资助授权额度的机构,仍需恪守“科研安全”准则,比如国防部。根据《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1286条,从事国防研究的学术机构须采取措施,支持保护特定的信息和技术,并“限制相关国家通过外国人才计划等方式,在国防研究和科创企业中利用美国技术。”比如航空航天局,主要包括赠款限制与合同限制,长期以来一直限制使用NASA资金“以任何方式与中国或任何中国公司参与合作或双边协调,无论双方是否有不交换资助安排的协议”。对政府问责局的要求则是,要进行一项关于联邦研究资金提供给受关注的外国实体的研兖。
所有法律制定和实施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背景。当今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人才引进机制,科秫人员和学者加入各种“人才计划”是国际合作交流的常态。美国政府罔顾中国在高科技额域自主创新方面取得的重大进步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显著成效,偏执地认为中国的科技交流和人才项目是故意瞄准美国研发的技术成果,将正常的中美科研合作和交流视为重大和需要高度关注的威胁,并以立法形式将科技研.发“武器化”称“国家安全化”,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中美正常的科研学术交流。
该法案实施后,中美之间教育和科研领域的合作会面,临更多掣肘和制度障碍,凡是申请联邦科研经费的高校、研究机构和科学家只能进行二选一站队。对此,我们要注意:
首先,提倡学术开放,保持基础研究和人文思想的国际自由流动,这是不少美国高校也在争取和坚持的。“中国行动计划”被迫取消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扩大化地限制中美科学家之间的合作,严重损害美国自身的科研创新能力。那些曾经“敢怒不敢言”的高校在遭遇多番调查时,也不懈地为自己争取学术自由和高度自治的空间。
其次,深入研究法案的“科研安全”规则,高度重视实践中的合规风险。尤其需要加强对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复杂多变的动态追踪,对于科研国际合作中,需要限制使用和获取的受控信息、实验设备、技术数据乃至学术交流和论文发表,都要提高警惕,加强研判和管控风险。
最后,加强对科研交流领域和人才引进的法律合规监督与管理,加强吸引国际人才制度的规范化、透明化和国际化。尤其注重引才的双向合规要求和法律培训,提高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意识。▲(作者是国际关系学院知识产权与科技安全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