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磊
在以农为本的中国古代社会,农业制度的改革往往会造成社会管理的连锁反应。“作爰田”是晋惠公时期施行的一次土地革新制度,成功挽救了晋国由于韩原战败而带来的统治危机,《左传》《国语》分别有载:
《左传·僖公十五年》载:
晋侯使郤乞告瑕吕饴甥,且召之。子金教之言:“朝国人而以君命赏。且告之曰:‘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众皆哭,晋于是乎作爰田。
《国语·晋语三》载:
公在秦三月,闻秦将成,乃使郤乞告吕甥。吕甥教之言,令国人于朝曰:“君使乞告二三子曰:‘秦将归寡人,寡人不足以辱社稷,二三子其改置以代圉也。’”且赏以悦众,众皆哭焉,作辕田。
从东汉贾逵始,历代关于“作爰田”内涵的分析与争论频现,外延之意逐渐增多。若想藉由“作爰田”进一步考察晋国经济社会情况,首先需要详细梳理诸家之说。通过考察(详见次页表1),历来对“作爰田”的讨论主要从下列几个方面展开:第一,是否为赏田并承认私田;第二,是否含有“易田”内涵,其中关于易又分“换田”与“固定田界”两种解释;第三,是否具备以“爰田”出军赋的意蕴。从表1可知,“爰田”为“赏田或承认私田”系历来学者所“默认”,可视为“作爰田”的本意,争议较为集中的第二、三点为“作爰田”的延伸意。虽然历代学者对其本意基本持默认态度,却显然缺乏更为深入的探讨,加之长期以来学界对该问题的延伸意过度关注,从而导致“作爰田”所赏私田的地理范围与对象如何以及承认私田后对晋国的影响是什么等问题仍然论证不足。基于此,我们试图从人地关系的角度探讨“作爰田”的范围、对象,进而确定“作爰田”实际上就是对私田的承认,并且这一改革逐渐确立了晋国“以邑为中心”的地方管理模式,影响较为深远。
表1 “作爰田”诸家观点统计表
《左传·僖公十五年》言“朝国人”,而《国语·晋语三》亦言“令国人”。“国人”一词或表明晋国“作爰田”的范围为“国”,对象为“国人”。“国”本身在两周时期是一个意蕴丰富的概念,晋惠公时期“国”的范围决定了这次改革的对象,因此有必要从“国”在两周时期的情况入手对“作爰田”进行讨论。
一般认为,国野制度是西周时期重要的社会制度,集中体现了分封制下的地域空间形态,并以空间为基础明晰了周代社会的政治秩序与结构,即“体国经野”,《周礼·地官司徒·遗人》谓之“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概括来讲,国野制度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对宗法制强化并表现在地理空间关系中的最早的城乡二元关系,这种二元关系是中国社会第一次形成的城乡管理体系。在国野制度之下是“指定服役”的剥削制度,由此空间管理加上剥削制度构成了商周时期较为严密的地方管理制度。日本学者江村治树所言的“城市时代”与增渊龙夫、贝塚茂树所谓的“都市国家”即为国野之“国”,专指城邑以内地区。
若将“作爰田”之“国”理解为“国野”之“国”,则晋惠公“作爰田”的范围将仅仅局限于国都(即绛,今山西翼城一带)及其周边地区,显然不恰。实际上,越来越多的资料表明,西周之“国”并非城邑的专属,如:
“唯王令明公谴三族,伐东或”。(《铭图》04955《明公簋》)
“王令中先省南或贯行”。(《铭图》02383《中方鼎》)
“王令保及殷东或五侯”。(《铭图》13324《保卣》)
“淮夷敢伐内国”。(《铭图》13331《录卣》)
国、或为一字。赵伯雄认为国(或)后多有标识方位的词,可训为“域”,即区域之意,因此已不宜当作城邑来讲。从字形而言,“国(或)”可以理解为执戈守卫一个区域。因此,若按照区域的大小对“国”进行分类,“国”的含义是多元的。
清焦循《群经宫室图》载:
经典国有三解:其一,大曰邦,小曰国,如“唯王建国”,“以佐王治邦国”是也;其一,郊内曰国,《国语》《孟子》所云是也;其一,城中曰国,《小司徒》“稽国中及四郊之都鄙夫家”,《载师》“以廛里任国中之地”,《质人》“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乡土》“掌国中”是也。盖合天下言之,则每一封为一国,而就一国言之,则郊以内为国,外为野。就郊以内言之,则城内为国,城外为郊。盖单举之则相统,并举之则各属也。
焦氏所言关于“国”的后两种情形“郊内曰国”与“城中曰国”实际上都是基于国野制度下的城邑国家,可以视为一类。第一种情形中的“大曰邦”实际上为更大区域的邦国之“国”。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两周时期的“国”分为国野之“国”与邦国之“国”两种情形。
西周后期,私田不断增多与战争复杂性加剧,周宣王时期“不籍千亩”出现,国野制度出现松弛。原本属于“野”的区域也开始逐渐形成聚落形态,国野制度下类似“城乡二元”的结构不复存在。西周末期至春秋时期,地域范围较小的国野之“国”逐渐湮灭,与此同时,地域范围更大的邦国之“国”开始成为主流。
以晋国为例,晋国初期,疆域只有“河汾之东方百里”的范围,彼时国和野距离并不遥远。在疆域较小时,城市与乡村集中体现为二元关系,与此相应的田地制度则是籍田与私田。籍田一般处在都城周边,即乡的范围内,私田一般为“野”的土地,距离国都稍远。然而,随着晋国疆域范围的扩大,野与都城的距离过远,传统“籍田”与“私田”的划分已经无法施行,因为“籍田”与“私田”的模式中赖以维系的是“力役服务”制,耕种私田者无法保证在较为偏远地区耕作私田后再返回国都周边进行公田的耕种,通行距离与时间成本的增加促使国野制度进行相应调整。与此同时,“野”区域的拓展致使传统的国野二元的理想制度无法维系。
晋献公开始,晋国的疆域才开始真正突破今天的侯马盆地,大规模向南、北拓展。晋国初封至晋武公时期近四百余年,地域范围虽有所拓展,但基本不离始封区域。少数城邑如曲沃,在今闻喜一带,自然地理上属运城盆地的北缘,因自然地理单元与侯马盆地相别,所以天然造成了分离的因素,曲沃坐大而代翼的关键因素即在于此。曲沃代翼之后,晋国的疆域开始大规模向外拓展。目前史料所见,晋武公时期已经开始了对今运城盆地的经营,《汉书·地理志》引《汲冢古文》“晋武公灭荀,以赐大夫原氏黯,是为荀叔”。一般认为古荀国在今山西临猗县境内,1974年在闻喜县上郭村春秋古墓中曾出土一件“荀侯匜”,应当与古荀国有关。晋献公时期大兴攻伐,号称“并国十七,服国三十八”,今运城盆地与临汾盆地的小封国尽数为晋所并,运城盆地有耿、魏、霍、虢、虞、冀等,临汾盆地有杨、贾、沈、姒、蓐、黄等。《国语·晋语二》载晋献公时,晋国“景霍以为城,而汾、河、涑、浍以为渠,戎、狄之民实环之”。大体而言,晋献公时期,晋国疆域基本北达霍山,南及河外,东到太岳、西渡河与秦为界限。晋国突破了初封时的百里小邦,土地面积陡增,基本形成了以侯马盆地为核心,临汾盆地和运城盆地在南北两翼的领土范围。
随着晋国地域的拓展,“国”不再囿于逼仄狭小的城邑国家范围之内。赵世超认为,唯有春秋时期,“领土国家”正处于过渡期,关于“国”的概念并不明确。实际上,从“国”发展的规律而言,国野之“国”向邦国之“国”的发展也正体现了现代意义上“领土国家”的发展进程。晋国“国”观念的嬗变在文献中有迹可循:
《左传·桓公二年》晋国师服在桓叔封于曲沃时言:
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今晋,甸侯也,而建国,本既弱矣,其能久乎?
通过师服提到的作为“甸侯”一级的晋本应该立家却开始“建国”可知晋昭侯元年桓叔受封曲沃即晋可称为“国”的开始。此后晋之“国”语意,应不再特指国野之“国”,而是指邦国之“国”。关于“晋邦”连用的说法在出土文献中亦多见:
赵尼及其子孙于晋邦之地者。(《侯马盟书》宗盟类200:1)
以吾晋邦之间处仇雠之间。(《清华简》柒《晋文公入于晋》)
概之,晋惠公时期“作爰田”的范围“国”已不再是西周时期的国野之“国”,而应是晋国疆域四至的最远范围。明确范围后,将为“作爰田”的对象、晋国不同人群对土地的诉求、与新拓土地之间的关系、晋国地方管理等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
如前所述,若“作爰田”的地域范围为晋邦之“国”,那么“作爰田”的对象“国人”即为晋邦之“国”范围内的人群。这一问题,以往已有一些讨论:彭益林主张贵族说;邹昌林略有不同,提出全体自由民说,即贵族与劳动者。邹昌林的说法值得关注,他将“作爰田”的对象分成了三类:
一部分是贵族,即卿大夫;一部分是士,主要是服常备兵役的甲士;一部分是有权服兵役的自由平民。
虽然邹先生试图对“作爰田”的对象进行细分,但他也不得不将贵族列为第一类,且补充说道“参加议事的必是一些头面人物”。实际上,晋惠公与吕甥的对话中言及“二三子其改制以代圉也”,“二三子”虽非确指,然考虑到晋惠公“作爰田”的直接目的是摆脱统治危机,而能够决定是否由晋惠公继续统治的是贵族而非一般平民。
又,吕甥代表晋国向秦国求和时说:
秦伯曰:“晋国和乎?”对曰:“不和。小人耻失其君而悼丧其亲,不惮征缮以立圉也。曰:‘必报仇,宁事戎狄。’君子爱其君而知其罪,不惮征缮以待秦命。曰:‘必报德,有死无二。’以此不和。”秦伯曰:“国谓君何?”对曰:“小人戚,谓之不免;君子恕,以为必归。小人曰:‘我毒秦,秦岂归君?’君子曰:‘我知罪矣,秦必归君。贰而执之,服而舍之,德莫厚焉,刑莫威焉。服者怀德,贰者畏刑,此一役也,秦可以霸。纳而不定,废而不立,以德为怨,秦不其然。’”秦伯曰:“是吾心也。”
从吕甥所言小人与君子截然不同的态度可以判断,“作爰田”的受益方应为“君子”,所以才有“君子恕,以为必归”的说法。君子即为贵族,包括公族与新兴的异姓卿大夫。因此,基本可以确定“作爰田”的对象是晋邦之“国”内的贵族卿大夫。
如上所述,“作爰田”对象为晋邦之“国”,对象为贵族卿大夫。晋惠公时期,这一“国”范围内的土地基本是新拓土地,即晋武公、献公两代征伐所得。因此,在探讨“作爰田”的相关问题之前,有必要对新拓土地的封赐情况进行统计。
据表2统计共20邑之多,其中可考受封者情形的计8座,分别为荀、耿、魏、霍、郤、冀、杨、贾,无主之邑为蒲与屈,其余10座城邑受封情形均不详,可能以未受封者为多。8座受封者可考的城邑中仅杨邑受封者为晋国公室旧族,其余均为非公族,即异姓卿大夫。据此有理由推测,献公时的地方土地仍有相当一部分是无主受封的情形。新增城邑一般都位于边地,是晋国疆域管理与边地防御的最主要方式,承担着主要的军事防御以及部分赋税功能,加之土瘠地狭,故受封者一般为相对弱小的非公族。
表2 晋武公、献公时期城邑封赐情况
晋国新拓土地的领主以异姓卿大夫为主,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值得探究的。疆域骤然扩大,由此带来的直接问题便是疆域的管辖问题。晋国对新获取地区的管理是以城邑为单位的,正如骊姬赂外嬖梁五与东关嬖五说服晋献公派太子申生、重耳及夷吾驻守诸邑时所言的理由“狄之广莫,于晋为都”,都即“有宗庙先君之主”的城邑,因此可以进一步推测晋献公时期对大夫所分封的城邑极有可能已经建立各大夫的宗庙,所以称都。然而,即便如此,晋献公时期疆域的急剧扩大仍然带来了城邑缺乏管理的问题,正所谓“宗邑无主,则民不威,疆埸无主,则启戎心”。蒲与屈为晋的边邑,献公之所以派重耳、夷吾统辖二邑,恐怕并不完全是听信了骊姬的嬖臣一面之词后的决策,其深层次的原因正如上述所分析的一样——城邑乏人管理。
由此,晋国新拓土地的领主以异姓卿大夫为主的原因就不难理解了:新拓之地作为边鄙地区,既要承担拓荒开垦的艰苦生产,又需要防止原有势力以及周边势力的进攻,所以已经具备相当实力的同姓旧贵族并不愿意前往,而新兴的异姓卿大夫实力尚且弱小,新拓土地对他们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
晋国历史发展的基本特征就是公族与卿族的基本关系,尤其是公族与异姓卿族的关系更值得关注。晋惠公时期,异姓卿大夫们对新拓土地的统治已经基本稳固,而晋国国君对异姓卿大夫的土地仍然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与他们日渐壮大的势力形成了对比。“作爰田”的实质即异姓卿大夫以支持晋惠公回国统治为条件而迫使国君承认异姓卿大夫既有土地的改革活动,异姓卿大夫由此获得了更多的政治权利,晋国地方土地私有制初步确立。
“作爰田”通过土地封赏确立了异姓卿大夫对新土地的私有制,由于晋国在占领新获得土地之初已经分成不同的城邑,因此地方土地私有制的确定势必会增强城邑的经济独立性。从晋国中央(晋都绛)与地方的关系而言,为地方离心力的增强提供了可能。
五服制与国野制为代表的地方管理模式共同建构起西周时期的行政地理观念。五服制以五百里为一个单位,从王畿向外分别形成了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基于五服而形成了周代圈层式的国家形态观念与国家管理模式。国野制度下的封国由“国”和“野”两部分构成,这里的“国”即国都,野即国都以外的地区。五服制和国野制都是西周时期以地缘为基础建立的圈层式地域管理结构。周振鹤先生曾对五服制评价道:“五服制正是封建制的理想化,从中心统治区向外围水波纹似地推开去”,周振鹤先生谓之“封建制的理想化”,于国野制同样适用,在以宗族等级作为机制的血缘社会中,这种以地缘为基础建构的国家形态只能是一种理想化的政治地理格局。
实际情况要比上述理想化、圈层式的地域结构复杂得多。由于地理环境的复杂性,平原与丘陵相杂,山川与河流相间,适合人类居住繁衍的地区往往都集中在平原与河谷一带,所以即便处于甸侯中的丘陵与山川也应极少有人居住,上述圈层式的管理就无从谈起。另外,戎狄与诸侯国的杂处在西周时期是极寻常的情况,即便在国都附近也可能有戎狄存在,所以晋国叔虞封唐时立国之策即为“启以夏政,疆以戎索”。赵世超谈及先秦疆域中的点和面问题时认为:
这种点和面的区分同西周时的国、野之别是一致的。这便大体为我们指示了判断国、野界划的笼统框架——点就是国,面就是野。至少我们可以肯定,西周时的国和野原本极其简单,历代注家所编织的“体国经野”方案或称国、野,彼时并未出现。
实际上,赵世超所论的这种“点和面的区分”的情形在晋国“作爰田”改革之后更加显著。这表现在晋国城邑的独立性大大增强,地方形成了以城邑为中心辐射周边区域的“点与面”的模式,因而晋国城邑的数量也迅速增加。晋惠公的改革成效到文公时才开始逐渐显现。据统计,单文公一代增加的城邑达16个之多,计有令狐、桑泉、臼衰、庐柳、郇、温、阳樊、原、州、陉、絺、欑茅、鉏、焦、五鹿、清原,城邑都位于晋国核心区(今侯马盆地)以外,且相当一部分城邑位于新拓之南阳地,“作爰田”之下建构起的以邑为中心的管理模式有效地巩固了晋国的新增领土。晋国晋惠公、文公两代,“作爰田”从施行到大范围实践,基本打破了晋国百里之国时期二元对立的“国野”观念,在之前称之为“野”的地方形成了以邑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作爰田”改革的施行使得地方城邑的经济独立性增强,与“作爰田”同时进行的“作州兵”亦使得晋国城邑具备了一定的军事独立性。“作州兵”即为从晋国州野地区征兵,以扩大兵源,这一观点已逐渐成为学界共识。以往有些研究将“作爰田”与“作州兵”分开讨论,实际上一起考察更为妥当,“作爰田”赋予异姓卿大夫为主的国人土地所有权,与此同时,提供一定的兵源就成为他们的义务,军事上的义务和经济上的权力相互绑定,这种权力和义务的关系是对等的,这也造成了“作州兵”政策的两面性:
第一,对于晋国国君而言,解决了晋国对外战争中兵源不足的问题。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载:
晋侯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子犯曰:“民未知义,未安其居。”于是乎出定襄王,入务利民,民怀生矣,将用之。子犯曰:“民未知信,未宣其用。”于是乎伐原以示之信。民易资者不求丰焉,明征其辞。公曰:“可矣乎?”子犯曰:“民未知礼,未生其共。”于是乎大蒐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出谷戍,释宋围,一战而霸,文之教也。
这段话是城濮之战前晋文公与子犯对军事训练的探讨。虽然《左传》文本的本义是为了突出晋文公的文治武功,即“文之教也”,然而却为探讨晋国兵卒的来源提供了线索。从民“未知义”“未知信”“未知礼”可知当时训练的士卒义、信、礼皆乏,断非国都附近的居民应有的面貌,因而此处之“民”应来源于晋国广大“野”区,与“作州兵”之从州野地区征兵的改革举措相符合。“作州兵”在政策上解决了晋国兵源不足的问题,为晋文公“一战而霸”奠定了基础。
第二,“作州兵”之下,晋国地方城邑拥有了一定的军事权力。
“作州兵”虽是通过扩大兵源以增强军事实力为主要目的,然而从晋国频繁举行的“蒐礼”可知兵卒平时仍在地方训练。蒐礼是军礼之一,主要职能内容有军事训练、军事检阅以及田猎等。史料记载关于晋国的蒐礼共计9次,最早的一次即为公元前633年晋文公时期的“被庐之蒐”。晋国蒐礼非常设礼制,而是因事而设。举行蒐礼的地点除上言之被庐之外,还有清原、夷、董、黄父、绵上等,基本在远离国都绛的地方。
晋国在地方举行蒐礼主要目的在于聚地方之兵卒于一地进行检阅与训练,所以蒐礼举办地的选择非常关键,甚至可以影响晋国中军帅的选擢。《左传》文公六年记载“晋蒐于夷,舍二军。使狐射姑将中军,赵盾佐之。阳处父至自温,改蒐于董,易中军”,蒐的地点从夷改为董后,赵盾遂成为中军将并开始执掌国政,足见晋国蒐礼即为检阅来自地方各邑的兵卒,因此蒐之地才显得十分关键。“作州兵”后晋国广开兵源,兵卒增多,然而这些兵源农忙时仍要务农,加之地方与国都之间的交通成本,地方之兵平时多处于地方各邑是较为合宜的,地方城邑也因此具有了一定的军事权力,从而使晋国城邑的独立性得以增强。
“作爰田”是晋国疆域骤扩后的一次改革,因而其范围和对象都应该符合这一实际。“作爰田”不仅帮助晋惠公克服了统治危机,而且壮大了异姓卿大夫为主的地方城邑势力。异姓卿大夫作为晋国新兴的贵族群体,在“作爰田”中获利尤多。土地私有的确立致使邑主拥有相对独立的经济权,豢养并训练兵卒虽主要为晋国提供兵源,然地方也因此有了一定的兵权,如此一来,地方城邑成为经济、军事上相对独立的地区。
从政策推行的成效而言,一段时间内晋国新拓土地由于“城邑中心”的模式而更加稳固,晋文公藉此而称霸诸侯,然而地方城邑权力过盛也为晋国埋下了分裂隐患。晋国国力强盛时,国君尚能通过频繁更换邑主对地方城邑施行控制,凭借掌握车、武器的铸造权并以“蒐”的方式对军队进行总体统筹,然而,随着异姓卿族的不断崛起,地方城邑逐渐变成卿大夫的私邑,进而成为“三家分晋”的重要缘由之一。
①“《铭图》”为《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的简称(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
②金景芳认为,作州兵就是增加兵源的措施(《由周的彻法谈到“作州兵”“作丘甲”等问题》,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62年第1期);张玉勤认为,作州兵将征兵、征赋的范围至州野(《晋作州兵探析》,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1期)。
③金景芳、张玉勤对“作州兵”进行了专门探讨,而罗元贞的《晋国的爰田与州兵》(《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3期)、林鹏的《晋作爰田考略》(《晋阳学刊》1982年第3期)、史建群的《试论晋“作爰田”及其影响》(《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4期)等将“作爰田”与“作州兵”归为一文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