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鹏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
《民生周刊》记者发现,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罚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要通过罚款等处罚预防、纠正和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实施罚款,不得为了罚款而罚款,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
对此,跑了多年大货车的车主张涛深有感触。他告诉《民生周刊》记者,货车司机大都碰到过一种现象,就是某些城市会下达罚没指标,经常一阵风式地抓货车违规行为,“超载超限、无证运营,该抓该罚,可因为司机手续没有随身携带而被罚款,就有些不合适了。”
张涛指的手续,是道路运输证,这类证件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到。
在此次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中,明确取消了“对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并要求采取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询和监管。
“走心了!”张涛对取消该项罚款的决定拍手叫好,同时表示相关部门在实际调研时,“很接地气,应该是听到了大车司机的呼声”。
记者梳理发现,本次决定取消的29个罚款事项,包括公安部1个、交通运输部12个、市场监管总局16个;调整的24个罚款事项,包括交通运输部19个、市场监管总局5个。
在交通运输领域,31个罚款事项被取消或调整,数量占比最大。其中,在决定的第27、28、29条连续提到,将取消对道路货运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
有分析人士认为,决定里的大部分调整细微、具体,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运输产业和运输企业的运转效率。
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取消的这29个罚款事项涉及的行为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违反程序性管理规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二是可以通过信息化查验等其他方式达到监管效果。
取消和调整不合理罚款的标准是什么?
概括起来就是“三个一律”。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
比如,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行为处以罚款,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试制品”可以按普通产品统一监管,取消相应罚款,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此次取消或调整的罚款事项中,交通运输领域占比最大。图/CFP
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比如,上文提到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通过设定罚款进行监管已没有必要。
那么,罚款取消之后,又该如何进行监管,以避免风险?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但取消并不意味着不管了,针对这些事项,要求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具体来看,就是对于可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纳入日常监管,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
对于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适用警告、通报批评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从源头上避免重复罰款。
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对于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由有关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有评论人士指出,需要强调的是,被取消调整的,是“罚款事项”而不是“监管事项”,地方政府要做的是转变“以罚代管”的粗放方式,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近年来,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出台“免罚清单”“轻罚清单”,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事实证明,坚持少罚慎罚,不仅让市场经济更有序,还更公平、更有活力。
“相信随着后续对于罚款事项的进一步完善,将更全面地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一名受访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