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报道中使用个人社交媒体信息的原则

2022-08-25 10:30沈爱国张佳楠
中国记者 2022年7期
关键词:复旦公共利益个人信息

□ 沈爱国 张佳楠

媒体对于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的报道引发了诸多关于新闻实务的讨论,其中之一就是灾难报道中媒体是否应该使用,以及如何使用个人社交媒体上公开的信息进行报道。这样的行为应该并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但恰当与否尚存争议;从新闻报道的角度出发,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成为判断这种行为恰当与否的重要标准。知情同意原则、合法适当原则、公共利益优先与最小伤害原则可以帮助媒体实现较为规范的报道。

一、个人社交媒体信息使用的争议

【他们的恋爱故事都被刘志宏记录在了微信公众号上,爱情故事里,他们一个是红豆先生,一个是樹子小姐。

2021年,为了维持这段恋情,他坐了有生之年最多次的飞机。2021年1月3日,他曾在自己的公众号写道:

“今年我坐了有生之年最多次的飞机。也给自己定了一个规则:不允许超过两个月不见面。时间妥当、疫情允许的情况下,会义无反顾地去找你。”

最新的一篇推文则定格在2021年12月26日。刘志宏在文末分享了自己的结婚证,照片中,樹子小姐穿着白色上衣,红豆先生穿着灰色西装,戴着蓝色条纹领带。他们面对镜头都是笑着的样子。在恋爱的时候,他就已经起好了他们孩子的名字,叫刘知念。】

这个片段,摘自《人物》杂志发表于3月22日即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第二天的报道《MU5735航班上的人们》,讲述的是该航班遇难者之一刘志宏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记录的恋爱故事。报道一经发出,就引发了诸多争议,其中之一就是关于记者是否能够在未取得当事人同意(在这篇报道中,当事人已经去世,无法获得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其个人社交媒体上的内容并公开报道。

(新华社发 徐骏/作)

类似问题也出现在2014年12月31日上海外滩踩踏事件的媒体报道中。当时,媒体在报道中称遇难者中有一名复旦大学的女生,随后其个人信息被多家媒体披露,她发表在社交平台的照片等信息也被媒体引用。这样的行为引发了诸多争论,一篇发表于2015年1月2日、来源为“复旦易班”微信公众号的推文《今夜无眠 | 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质疑这些媒体大量引用该女生社交平台内容,“目的究竟是为了要哀痛一个生命的逝去,还是仅仅为了博得关注度的手段?”同年1月3日,一篇来自广州媒体人的文章《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对此质疑进行回应,认为“网络时代人们对个人信息极为敏感,但往往忽略了很多信息是由当事人主动公开的,并不具有隐私性质。如人人网、微博、QQ空间、推特,只要当事人主动发布,这些信息不仅是对媒体的公开,而且是对每一个能联上网的人类的公开。在现今这个公开范围约为60亿,其非隐私性也不以当事人生死而变更,媒体引用无碍。”

在温州“7·23”动车事故、马航MH370失踪事件中,已经有了针对此类问题的探讨。可以说,灾难报道关注个体遇难者已成为惯常报道手段。在宏大叙事之外,媒体能够借此表达关怀,通过聚焦个体的逝者故事,凝聚力量以推动事实和真相的挖掘。在全媒体时代,社交媒体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显而易见变得愈发重要,个人往往在网络上留下了大量公开或半公开的信息。然而,媒体是否能够利用以及如何恰当使用这些信息,却在一次次灾难报道中被争论不休。风险社会之中,各类危机事件仍将出现,社交媒体平台生态以及个人平台使用行为也将愈发复杂,如何通过借鉴以往媒体报道的经验,审慎应对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博弈,对于今后此类新闻的报道意义深远,这也正是本文关注所在。

二、法律视角:“公共利益”之下的“合理使用”

前述两个案例引发的争论,其实就在于:大量使用个人在社交平台披露的信息,是否侵犯了被报道者的隐私权等权利?怎样能保障受众的知情权?回溯遇难者生前经历以表达情感,究竟是为了追求公共利益,还是为了谋取利益和博取眼球之举?

在对前述案例的讨论中,人们无一例外地指向了是否侵犯“隐私权”这一法律范畴上的问题。随着新媒介技术和传播模式的发展,与隐私密切相关的个人信息得以以更快的速度、更大的范围和更隐秘的方式脱离本人的实际控制。对此,我国民法典在总则部分第1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同时在“人格权编”设立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专章,并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列入专门条款。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涉及两个具体问题:何为“公共利益”?如何“合理使用”?

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原则是“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法律性质上兼具“价值宣示”和“裁判规范”双重特性,“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当个人对于其私人信息的控制与公共利益相悖时,应当受到法律限制,并为公共利益让渡其部分个人权益。然而,从法典整体篇幅以及现实情形来看,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目的并非界定新闻报道行为的必要标准。相比之下,在民法典中“合理使用”的相关抗辩事由有所细化,也有更清晰的标准确定在何种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因为法定理由而具有合法性依据并得以免予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符合诚实信用、合比例地处理个人信息”,即处理他人私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在服务于法律规定合理使用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的范围内,且手段和方式没有超过为实现该目的而可以采取的最缓和的方式”。在具体判断上,法学界可借鉴相对成熟的“比例原则”,通过考量目的与手段、利益与价值等因素,确保在保护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最缓和、最低程度地减小对其他个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影响。

在对此类案例的法律视角解读中,法学界专家也常见于从“合理使用”的角度出发。例如,在上海踩踏事件对复旦女生的报道中,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李学辉认为,该女生以在社交平台公开的形式放弃了对自己隐私的保护,且媒体报道主观目的正当,报道手段也属常规,未产生不良后果,因此媒体报道并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事务处专家徐迅也认为,在该案例中基本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世界各国新闻界在这个方面,对于人的悲伤、死亡,大部分靠职业道德来调整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对其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不尊重死者的人格权严格来说不算违法,但会影响到一个媒体社会评价、公信力、影响力等。好的媒体应当在酌定隐私的问题上特别留意”。也就是说,对于此类问题而言,需要更聚焦于对新闻报道的探讨。

三、媒体使用个人社交媒体信息的原则

引用个人社交媒体平台发布的内容,在今后的灾难报道乃至其他各类报道中将屡见不鲜。这样的做法,难免被质疑究竟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还是消费悲情。目前,针对该问题,国内在相关领域并未出台法律规范,业界也尚缺乏明确、规范的操作手册。因此,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本文认为新闻媒体在使用个人社交媒体信息进行报道时,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合法适度以及公共利益优先与最小伤害”这三条原则。

(一)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是指媒体在采集、使用公民个人的社交媒体信息时,需告知当事人有关个人信息采集、处理、公开报道的重要事项,并在告知的基础上获得当事人的明示同意或默示同意。“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基础,已在各国的立法事件中逐步受到认可。目前,国际法规范和多数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均已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作了相关规定。

当然,无论是上海外滩踩踏事件中的复旦女孩,还是失事飞机上的刘志宏,他们都在突发的灾难中丧失生命。记者在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情形下,是否就能够放弃这一原则、直接公开相关信息呢?本文对这种做法持反对态度。

在《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一文中,作者用“网络时代人们对个人信息极为敏感,但往往忽略很多信息是由当事人主动公开的,并不具有隐私性质”来回应质疑。但事实上,正如前文所述,个人任何主动公开都有具体的情境和范围限制,并非每一次都是针对所有人不加差别地予以公开。作为记者,不应该在未经当事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将这些信息在受众对象大为不同的媒体平台曝光扩散。即使公开相关信息是从公共利益的考量出发,在把当事人的社交媒体信息作为消息来源时,记者也应该和信源本人再次核实,而非草率地引用。在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表态”的情况下,至少也得告知并征得死者第一相关利益人的同意,比如刘志宏的妻子、复旦女孩的父母。无论是何种情况,知情同意原则都不应该被忽略。

(二)合法适度原则

从法律角度来看,个人信息保护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并不完全等同——它不仅仅是为个人设定的一项权利,更重要的是构建“一个平衡信息权利主体、信息使用者与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是使用个人信息的前提,所以记者在使用个人信息时,要遵循合法和适度的原则。

“合法”是指记者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个人信息进行采集,法律规定之外的应当慎重使用。例如通过“人肉搜索”获取信息、公开传播当事人在私域内人际传播的信息等,均存在风险。此外,记者在获取网页中的个人信息时,不应该窥探受保护的信息,如果普通用户不能访问,则记者也不应该尝试获得。

“适度”则意味着记者需要在合适的范围内公开当事人的信息,否则可能会导致媒体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和过度挖掘,造成许多与新闻无关的隐私信息被暴露无遗,对相关人员构成伤害乃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上海外滩踩踏事件中媒体对于复旦女生的报道,备受质疑的正是媒体事无巨细地展示了遇难者的姓名、年龄、生源地、专业、爱好甚至生前男友的哀悼。这些信息真的都是为了哀悼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而必不可少的吗?使用这些信息是否能达成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平衡?这些都值得记者扪心自问。

□ 2022年3月28日,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救援搜寻人员在广西藤县事故现场工作。(新华社记者 黄孝邦/摄)

□ 2022年3月27日下午,“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遇难者集体哀悼活动在事发地搜救现场举行。(新华社记者 周华/摄)

(三)公共利益优先与最小伤害原则

在公共利益面前,个人需要让渡部分个人权利。当个人隐私权、信息保护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往往受到优先保护。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媒体可以借公共利益之名,随意侵犯公民个人的信息权利。因此,在讨论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时,往往与最小伤害原则相伴相生——公共利益是抑制个人隐私权的正当理由,如果媒体出于公共利益考量,需要在报道中牺牲公民部分隐私权,也应该将这种伤害降到最低。

在采写相关报道时,记者必须反复审慎衡量公开个人信息的益处与个人伤害的风险,两害相权取其轻,而非永远以“公共利益”作为自身行为正当性的挡箭牌。如果个人信息的发布与公共利益虽有关联,但发布后对于公共利益的推动作用不大,或者其可能造成更大的潜在风险、损害更大的公共利益,是否发布则仍需考量。

(新华社发 徐骏/作)

此外,除了考虑对当事人本人的伤害之外,在灾难报道中,公开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是否会对其亲属、朋友造成伤害,也应当纳入考虑之中。媒体将这些信息从社交媒体的语境中抽离出来,用于报道灾难时,可能会对遇难者亲朋好友带来极大影响。此时,尊重他们的情感并征求相关人员的知情同意,可能是最好的做法。归根到底,如何报道灾难性事件,是否应当报道灾难中的人,尤其是遇难者,这些问题值得媒体人深入探讨。但有一点很明确,无论媒体怎么报道,都应该体现足够的人文关怀,不应对这些遭遇灾难的人们造成不必要的二次伤害。

四、结语

灾难发生时,个体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信息,的确有其珍贵之处:当事人在受伤乃至遇难的情形下,他们过去主动披露的信息成为描摹个体的一个侧面,也是他们口中主动发出的声音。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约束规范的前提下,我们能做的,可能只是尽量维持一种平衡:公共利益为先,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伤害,征询知情同意,合法适度使用。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基础上,不过度使用,不故意拼凑和引发联想,清晰地说明局限,多方验证、补充相关内容……当然,以上只是理想化的场景,在媒体实际报道的过程中,可能无法做到尽善尽美,甚至还有更复杂的情形、更困难的因素需要考虑。我们希望在一次次争议与反思中,灾难报道更加规范。

[1] 《人物》.MU5735航班上的人们[EB/OL].2022-03-22[2022-04-01].https://wenku.baidu.com/view/2f1e94cc61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a5.html.(注:“人物”及“每日人物”微信公众号均已删除相关推文,故使用百度文库平台链接。)

[2] 复旦大学校友会.今夜无眠 | 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EB/OL].2015-01-02[2022-04-01].https://mp.weixin.qq.com/s/tHgv_xZ6QUu3nsEAgzeemQ.

[3] 传媒评论.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EB/OL].2015-01-03[2022-04-01].https://mp.weixin.qq.com/s/fxdt73XT3vz2dfZAJKKNIg.(注:该文首发微信公众号“微观者说”现已注销或迁移,故此处使用“传媒评论”微信公众号转载该文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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