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三审,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6 月24 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以下简称《黑土地保护法》),于2022 年8 月1 日起施行。作为世界四大黑土区,我国是唯一在国家层面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国家。这部法对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将发挥重大作用。
此前,为保护黑土地资源,地方立法工作已取得了一些进展。例如,2018 年7 月1 日起《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施行,2022 年3 月1 日起《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施行。这对构建黑土地保护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黑土地保护法》共三十八条,从内容上看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要求和原则、政府责任和协调机制、制定规划、资源调查和监测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考核与监督、法律责任与追究等。
黑土地,被称为“耕地中的大熊猫”。《黑土地保护法》中的黑土地是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黑土地保护法》规定,四省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生态保护和黑土地周边林地、草原、湿地的保护修复,推动荒山荒坡治理,提升自然生态系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维持有利于黑土地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
《黑土地保护法》明确要求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非法买卖黑土行为的“全链条”监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治理能力。
不依法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导致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行为,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记过、降职或撤职的处分。
造成黑土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治理修复、赔偿损失。农业生产经营者将不予发放耕地保护相关补贴。
盗挖、滥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非法出售黑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造成黑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的,分别依照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