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剑波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上海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中心 上海 200120)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的任务。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抓手,是开展水生态文明建设、控制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改善河湖水质、保障水安全的关键环节[1~7]。2017年,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水利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核查工作的通知》陆续印发,围绕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水质污染日趋严重,水资源问题成为当前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保护水环境已成为目前的当务之急。入河排污口是污染物进入水体的最后关口,为保护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保障水体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限制入河污染物的排放,但这种措施缺乏系统性的考虑流域内各入河排污口的空间分布的合理性,不能保证流域内的水生态健康及用水安全[8]。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规划是实施水污染治理的前提,是保护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的基础,将促进上海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保障饮用水安全,改善上海市的水生态环境质量[9][10]。
根据水利部编制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上海市水功能区划共涉及河流57 条、河长1643km,湖泊等开阔水域7 个、面积876km2,共区划水功能区117 个,其中属于太湖流域的95 个、长江流域的22 个;有保留区3 个、保护区7 个、缓冲区23 个、开发利用区84 个;在84 个开发利用区中,以工业用水为主导功能的水功能区共9 个,以农业用水为主导功能的水功能区共5 个,以饮用水为主导功能的水功能区共7 个,以景观娱乐用水为主导功能的水功能区共42个,排污控制区4 个,过渡区17 个,水功能区划及现状评价情况见表1[11]。根据监测资料显示,2016 年全市117个水功能区(其中4 个排污控制区没有水质控制目标),满足水域功能目标的有39 个,占比为34.5%;符合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主要控制指标要求56 个,达标率49.5%。2016 年列入国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水功能区84 个,符合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主要控制指标要求49 个,达标率58.3%[12]。
表1 上海市水功能区划及现状评价情况表
根据2017 年上海市入河排污口大排查数据[13],上海市入河排污口311 个,其中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123 个,规模以下入河排放口188 个。按照本次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规划研究范围,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60 个,规模以上企业废水排污口40 个,乡镇污水站排污口15 个,合流雨水泵站排水口79个[12]。
(1)部分江段、河段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空间分布不合理,存在入河排污口设置与所在河段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和纳污能力不相符的现象,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造成了影响,从而影响所在水域的水生态健康和用水安全。
(2)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现状情况还未完全掌握,河道截污任务依然艰巨。在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工作中,截污导流是治理水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规模以下排污口现状情况仍未完全摸清,部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及雨污混合污水对中小河道水质影响不容忽视。
(3)水环境整治形势依然严峻,部分河道点源污染依然严重。区域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造成水资源不足并被过度开发利用,同时也产生大量的废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等直接或间接进入周边河湖水体。近年来各级政府虽加大了污染控制和治理力度,但仍存在相当数量的污染物入河量,严重污染着区域的水环境,危害着区域的河湖健康和本地水资源的综合利用。
(4)部分河段水质较差,水生态环境不容乐观。随着全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用水需求不断增长,污水排放量也与日俱增,雨季污水处理厂仍存在因超负荷直排污水现象,合流制区域依然存在雨污废水直排河道现象,对水生态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本次研究范围覆盖全市行政区,排污分区主要研究的水体是上海市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杭州湾上海沿岸水域和中心城区河道水系。重点研究的排口类型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污口、规模以上企业废水排污口、乡镇污水处理站排污口和中心城区合流雨水泵站排水口。
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上海市重要水功能区划》、《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将规划水域划分为禁止排污区、严格限制排污区和一般限制排污区三类[9][14~19]。
禁止排污区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水域。具体包括:东风西沙、陈行和青草沙三个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水域,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九段沙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涉及41 个重要水功能区。
严格限制排污区为与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联系比较密切的支流,保留区,准水源保护区和缓冲区,重要水功能区水域现状污染物排放量大于或接近该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等保护要求较高的水域,涉及283 个重要水功能区。
一般限制排污区为除禁止排污区及严格限制排污区水域之外的其他水域。具体包括: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上下游1km 水域,长江口重要水功能区、杭州湾近岸海域范围内除生态红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其它水域,涉及36 个重要水功能区。
针对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存在的问题,分别对禁止排污区、严格限制排污区及一般限制排污区采取不同整治措施,合理优化现有入河排污口的空间分布,有序推进上海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布局优化[12][20][21]。
对已位于禁止排污区的入河排污口,按水源地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必须拆除的,应限期关闭或迁移至禁止排污区水域外;严禁在禁止排污区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根据调查,上海市目前不存在处于禁止排污区入河排污口。
重点治理严格限制排污区河段入河排污口。对位于严格限制排污区的入河排污口,对水域水质影响重大的,可考虑污水集中纳管,集中处理,也可通过截污导流将污水排入下游水功能区或延伸至下游与其它入河排污口合并排放;对于无法实施集中纳管或截污导流的入河排污口,可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提标改造以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位于严格限制排污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规模以上企业废水排污口,按照《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上海市水资源保护和防汛“十三五”规划》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可采用提标改造、调整关停、排口外迁和新建扩建等整治措施。对位于严格限制排污区的合流雨水泵站排水口,可采用深隧截污改造和雨污分流改造等整治措施。根据《苏州河段深层排水调蓄管道系统工程规划》(2016),通过实施苏州河深隧及相关配套工程,可实现苏州河沿线25 个排水系统提标和初期雨水治理;根据《上海市城市雨水排水规划(2016-2040)》,通过实施南、北两线深隧工程,可实现中心城浦西地区74 个排水系统提标改造和初期雨水治理。
对于位于一般限制排污区的入河排污口,对水域水质影响较大的,可考虑采用节约用水、污水深度处理等措施,降低污染物入河量,改善该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对于排污量大、严重影响水功能区水质的排污企业,若采取上述整治措施仍不能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应提出关闭或搬迁企业的整治要求。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不大的排污企业可不做调整,但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全市要求对污染源进行管控,并应通过节约用水、废水处理工艺提标改造等措施,严格执行达标排放,切实降低排污口的污染排放量。
开展入河排污口布局优化,可以从入河排污口散排、乱排与入河排污口管理疏漏两方面开展入河源头治理,通过科学合理的布局及精准有效的监管,改善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有利于地区水功能区生态系统的修复,有利于促进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及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程度,是促进地区水环境治理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