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三式立法”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

2022-08-15 10:24□孔
山东人大工作 2022年7期

□孔 妍 王 雪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泰安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在充分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性提出“多元主体式”“智慧云端式”“链条集成式”立法,以多元主体参与、智慧云端辅助、链条流程规范,全面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为该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和人大支撑。

坚持“多元主体式”立法,凝心聚力保障立法民主性

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定立法“定盘星”。在立法工作中,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将立法规划和计划呈报市委批准实施,每部法规草案均向市委法治委和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小组作专题汇报,让地方立法与市委改革发展大局紧密结合,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

二是坚持人大主导,筑牢立法“主阵地”。立法就是坚持问题导向,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消盲点、补短板。为实现这一目标,泰安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坚持立良法善法、立有用之法,形成了从起草五年立法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讨论修改法规草案、常委会审前说明到专委会立法后评估等全过程主导模式。如在制定《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过程中,面对政府部门争议较大的职责划分、预算安排、限养犬只数量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直面利益纷争,以科学、公正、务实的态度果断做出决策,在法规条文中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立法中践行初心使命。

三是坚持政府依托,激发立法新活力。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管理方面具有情况熟悉、业务精通、信息全面、人才众多的优势,其在立法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非常重要。在制定《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过程中,该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市司法、公安、水利等部门分别成立相应的立法工作专班,将政府依托做优做细,部门职责压紧压实,为地方性法规出台及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6月17日,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集中研讨会

四是坚持公众参与,确保立法民主性。推动公众有序有效参与立法是完善人大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的重要途径,是健全人大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的基本方式,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在法规起草、审议过程中,不断完善听证、论证、座谈等工作形式,采取备而不繁、简而可明的呈现方式,扩大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同时,紧密依托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和行业特点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打造全覆盖、宽领域、代表性强的基层立法联系点体系,通过“法言法语”讲好“人大故事”,向人民群众传播“人大声音”。

创新“智慧云端式”立法,智能管理提高立法科学性

泰安市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智慧云端式”立法新模式,以信息化开创“智慧+立法”新格局,充分发挥线上“非接触、看得见、听得到”的优势,更大范围凝聚共识,更有力度征求意见,打造立法智慧云端阵地。

一是优化原有智慧平台。继续做好“泰安市人大代表履职网络平台”“泰安人大信息网”“泰安人大发布”微信公众号等现有智慧平台的优化升级,通过平台广泛征求立法意见,全面听取群众建议,实现立法全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今年换届以来,通过设立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开局之年谈履职”、市人大常委会“委室主任谈创新”、人大代表“登高望远奋力争先代表先行”主题实践活动等专题专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二是研发全新融媒体平台。将新开发的“泰安智慧人大”移动APP作为内容发布、服务社会、代表履职等的新窗口,努力构建起内容优质、产品丰富、渠道多元、影响广泛的融媒体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打造沉浸式立法新体验,实现立法全天候、零距离。

三是用足用好备案审查平台。依托省人大常委会建立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建立健全“一员三制”工作模式,采取“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一年一报告”的方式动态掌握该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实施等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将备案审查情况逐步向公众公开,对于不涉密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布,尽快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创新基层民主实现形式。

完善“链条集成式”立法,动态维护增强立法程序性

泰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一系列规范设计和制度安排,绘制全过程立法流程图,将过程性、公开性、规范性贯穿于立法的全链条、全方位,以动态维护、流程再造增强立法的程序性。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阶段。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听取相关部门的立法意见建议。去年年底,制定完成五年立法规划(2022—2026年)和2022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并严格按程序经泰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报市委批准。

法规起草制定阶段。充分发挥立法工作专班作用,实行“三集中”研讨机制,“一个专班干到底”,增强立法规范性。今年,在起草制定《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时,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就条例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首次向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小组作了专题汇报,并首次召开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专项论证会,专项论证了条例中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同时,赴济南、聊城等市专题调研学习养犬管理立法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通过多次召开专项调研座谈会、立法协调会、征求意见座谈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200余条,并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报审查,听取反馈意见。最终,立法专班通过调查研究,反复讨论修改,全面研判吸收,于今年6月提请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审议表决阶段。在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前增加“审前说明评估”程序,对法规案中专业性问题和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审前说明,提高审议质量。4月15日,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地方性法规审前说明评估会,让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全面了解《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宗旨目的、起草修改情况及基本框架内容,为贯彻落实“行权必懂法、用法先学法”要求提供了重要方式,也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高审议质量、增强履职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规公布阶段。推行法规新闻发布会制度,探索设立地方性法规新闻发言人制度,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立法动态。

立法后评估阶段。采取委托系统内评估、区域内评估等多元化方式,开展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立法后评估,构建稳定、长效的评估机制,客观评估法规实施后的成效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