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金定 广西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表面上看是保护被保险人,实际上保障了受害者,国外学术界称之为“第三方保险”(Third Party Insurance)。责任保险具有转移侵权风险、落实赔偿责任的作用,对个人生活、企业生产、社会管理、国家治理的意义重大。然而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水平较低,2021年责任保险原保费收入仅占财产保险原保费收入的7.44%,部分欧美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则高达50%。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全国人大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侵权责任独立成篇,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细化了各领域的侵权责任认定。由于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过失侵权责任,其发展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民法典》的出台将会加大相关民事主体的侵权风险和赔偿责任风险,激发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对责任保险发展产生重大且深远的影响。因此,在《民法典》颁布并全面施行的背景下,研究《民法典》与责任保险发展的关系,理论上可进一步完善我国侵权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法制建设,现实中也可更好发挥责任保险补偿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
在国外,不少学者对法律与责任保险的关系已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Posey(1998)利用博弈论研究责任保险投保对诉讼的影响,探究责任保险如何影响原告提起诉讼的概率;Baker(2013)认为,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侵权法律体系和保障民众各方面权益;Wagner(2006)研究侵权法与责任保险的关系,指出侵权法的完善推动了责任保险的发展,但责任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对侵权法可能产生消极作用,甚至引发责任保险危机;Lahnstein(2011)认为,侵权法和责任保险相互影响,观察全球再保险公司后发现,责任保险公司可通过侵权法影响他人道德责任感。
在国内,对法律与责任保险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侵权法整体环境与责任保险关系的研究。陈晓峰(2010)回顾世界侵权法演变和责任保险发展历程后指出,制约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并提出责任保险专业化监管思路;王向楠(2015)认为,责任保险受法律环境的影响,侵权法的完善是推动责任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张瑞纲(2020)指出,违法成本低、法律环境不健全、国家重视程度不够是当前责任保险发展较慢的主要原因。
二是《侵权责任法》与责任保险具体关系的研究。陈飞(2009)认为,侵权责任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前提,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会产生推动和阻碍作用,侵权法立法时要考虑既有的责任保险制度;何玄哲(2015)指出,责任保险是为保障侵权责任而出现的,责任保险反过来会影响侵权法,二者相互依赖、互相促进;王竹(2019)分析了责任保险对侵权法功能和归责原则的影响,得出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影响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为突出的结论。
三是《民法典》对侵权法和责任保险影响的研究。王利民(2020)指出,《民法典》在对侵权法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侵权责任编》,为责任保险发展创造了良好法律环境;王民(2020)认为,《民法典》将增强民事主体的法律和风险意识,推动责任保险发展;贾辉(2020)认为,《民法典》的实行将满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风险转移需求,助力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王和(2020)认为,《民法典》将全面影响保险业,保险业要认真学习《民法典》,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全面提升经营水平。
总体来看,国内外有关法律与责任保险关系的研究主要聚焦两个方面:一是总体侵权法律环境与责任保险关系研究;二是具体《侵权责任法》与责任保险关系研究。《民法典》颁布后,虽有不少学者研究其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影响,但多数是基于宏观层面的分析,较少涉及《民法典》对责任保险发展的影响,没有具体分析《民法典》如何完善了《侵权责任法》,也未深入研究各领域对侵权责任认定的细化对责任保险发展的具体影响。
基于上述思考,本文将研究论述以下领域:第二部分分析《民法典》在侵权法的基础上细化和完善了哪些领域的侵权责任认定,第三部分研究各领域侵权责任细化对责任保险发展的具体影响,第四部分学习国外侵权法与责任保险发展的经验,第五部分在上述基础上提出《民法典》背景下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观察表1可以发现,《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通过细化知识产权、网络、产品质量、医疗产品、高空抛物坠物等五个领域的侵权责任认定,完善了《侵权责任法》。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发,严重阻碍了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但《侵权责任法》并未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
为保护脑力劳动者的智慧成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是法院判决侵权人对其故意侵权行为承担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目的是避免其再犯的同时警示他人。《民法典》填补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缺失的空白,首次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加大了个人、企业等民事主体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风险。
▶表1《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侵权责任法》内容对比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利用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泄露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承担连带责任”,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监督管理用户网络行为的义务,在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后负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防不胜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在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中新增了“应当知道”的情形,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时刻监督、动态跟踪网络用户的行为,要事前预防以减少网络侵权行为发生频率,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技术水平的改进带来了更大挑战,加大了网络侵权事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赔偿责任风险。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产品质量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为提升产品质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扩大”的损害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不仅要赔偿当期、有形的损害,而且面临着扩大、无形损害的赔偿风险,这对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质量问题暴露后采取补救措施的及时性和执行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大了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赔偿责任风险。
医疗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因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医疗药品致患者遭遇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因使用或服用医疗产品遭遇损害后,可向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为守护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民法典》细化了《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的认定,新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亦为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这一内容,加大了医疗产品侵权事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赔偿责任风险。
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高层建筑物上搁置、悬挂等物件的抛弃或坠落造成临近该楼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认定不够明确,实际运用中存在诸多争议,建筑物使用人容易相互推诿、拒不赔偿,严重损害被侵权人的权益。
为确保被侵权人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继承了《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的认定,同时新增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为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内容,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对建筑物负有监督管理和安全保障的责任,加大了高空抛物坠物侵权事件中建筑物管理人的赔偿责任风险。
各领域侵权责任的细化,一方面会增强相关主体的侵权责任风险意识,激发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为已有责任保险保障范围的拓宽提供参考价值,为新的责任保险的开发设计提供创新思路,提高责任保险的供给质量。总之,《民法典》的出台将更好地发挥责任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推动责任保险的高质量发展。
1.激发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的投保需求
2021年全国海关查扣进出口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7.9万批,同比增长27.6%。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发,一方面是因为网络技术飞速发展,海量信息喷涌而来,其真实性和原创性难以判断,如未经作者本人同意的随手转发行为很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立法不完善,被侵权人囿于高额的维权费用而放弃维权的情形时常发生,2020年,26%的专利权人遭遇侵权后,未采取任何措施(见图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加大了知识产权侵权主体的赔偿责任风险,个体创造者和创新企业要想转移自身无意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需购买相应的保险,因为购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后可转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风险,提高创作的持续性。
2.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的供给质量
▶图1 2020年专利权人的维权措施情况(%)
▶图2 全国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总量情况(单位:万件)
目前市场上的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保护侵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险,如知识产权侵权辩护费用补偿保险;另一类是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险,如著作权侵权责任保险和专利权侵权责任保险。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扩大的现状,2020年5月14日,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签发了国内首张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保单,开创了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先河。保险公司可参考《民法典》的最新规定,拓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推出迎合市场需求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
1.激发网络侵权责任保险的投保需求
现代社会已进入网络信息时代,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有10.3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3%。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造谣传谣、虚假宣传的行为也在同步增长,2021年,全国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总量与2020年相比略有增长,基本稳定在每月1000万件以上(见图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大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赔偿责任风险。面对网络信息传播快、涉及面广、监管难度大的现状,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转移自身潜在的连带赔偿责任风险,因为购买网络侵权责任保险后可转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责任风险,增强网络服务的供给能力。
2.提高网络侵权责任保险的供给质量
网络侵权行为的时常发生给民众带来了极大困扰,但目前市场上并没有相应的网络侵权责任保险产品。针对网络侵权事件频发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赔偿责任风险加大的现实,保险公司可参考《民法典》的最新规定,推出专门的网络侵权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开发网络侵权责任保险产品时,可承保用户利用网络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推出满足市场需求的网络侵权责任保险产品。
1.激发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需求
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不容乐观。以2019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童车等60种产品抽查结果为例,不合格发现率排名前十的产品涉及建筑施工、文化体育、生活用品等领域,其中冷轧带肋钢筋的不合格发现率高达66.7%(见图3)。许多产品的消费量大、使用周期长,与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出现大规模质量问题后,生产者需承担巨额赔偿责任,面对受害者的集中索赔,不少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经营受阻甚至破产倒闭,难以充分补偿受害者,这不仅严重损害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产品声誉和企业信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补救的时效和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若生产者、销售者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不力,不仅面临当期损失(如物质财产等损失)的赔偿,还要承担扩大损失(如疾病、人身伤亡等损失)的赔偿,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想转嫁日益上升的赔偿责任风险,需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经营的稳定性。
2.提高产品责任保险的供给质量
目前市场上的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产品供给方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主要补偿被侵权人当期、有形的损失,很少涵盖对被侵权人扩大、无形损失的赔偿。保险公司可参考《民法典》的最新规定,提高已有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考虑将扩大部分的随时赔偿纳入保障范围中,缓解被侵权人的赔偿压力,推出更完善的产品责任保险以满足市场需求。
1.激发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保险的投保需求
▶图3 2019年童车等60种产品不合格发现率排名前十情况(%)
▶图4 近5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单位:件)
Alpha案例库数据显示,近5年来,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仍居高位。2021年,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为10746件,虽比2020年减少了7924件,但这可能与各地法院受疫情影响新收案件数量下降有关(见图4)。2021年,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医方败诉率高达八成,与2020年持平,主要是因为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认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药品被认定为有质量缺陷,不管药品生产企业等侵权主体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也不论药品缺陷最终是否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侵权人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新增为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有保护患者生命安全的责任,医疗机构赔偿患者后可向其追偿。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要想转移赔偿风险需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因为购买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保险后可转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执业风险,减少医疗纠纷。
2.提高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保险的供给质量
我国缺乏健全的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机制,目前市场上能覆盖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风险的主要是药品严重不良反应责任保险,但其投保率低、发展缓慢,患者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为解决此问题、构建全民免疫体系,政府推进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20年10月,国家药监局征求公众对《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的意见以推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法律赔偿责任风险。保险公司可参考《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纳入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缓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侵权主体的赔付压力,推出满足市场需求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保险。
1.激发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投保需求
我国高空坠物民事案件逐年增加,最高人民法院《高空坠物伤人案件趋势和特点》报告显示: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坠物民事案件中近三成造成了人员伤亡,其中人员死亡案件占比18.16%。高空抛物坠物具有突发性、随机性和隐匿性特点,受技术水平的制约,很难找到真正的侵权人进行索赔。如四川遂宁空降铁球砸中女婴致死案,由于找不到真正的侵害人,法院只能判决该楼全部住户每户赔偿3000元,众多无责的住户难以接受这一结果,实际执行难度很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在高空抛物坠物造成受害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后,依法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筑物管理人要想转嫁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赔偿责任风险,需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确保物业管理的正常开展。
2.提高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供给质量
高空抛物坠物频繁发生,其部分原因是物业管理不当。目前保险市场上虽有专门的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用以转嫁物业管理企业的赔偿责任风险,但该保险只承保物业管理人的管理过失致第三者的意外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一般不承保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参考《民法典》的最新规定,拓宽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将高空抛物坠物造成受害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失纳入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推出满足市场需求的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发展水平与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侵权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美国、英国、日本的侵权法律体系较为完善,责任保险发展起步也较早,下文具体分析美、英、日侵权法与责任保险发展的经验,为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参考借鉴。
美国不仅拥有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其责任保险发展也十分迅速,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占到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5%~50%。回顾美国侵权法与责任保险发展历程,其经验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立法推动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环境责任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美国都是强制责任保险,其发展与政府立法推动紧密相关。以环境责任险为例,为缓和工业化发展与环境污染的矛盾,美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见表2),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环境污染责任方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推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其中,1980年出台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确立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促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化”。
▶表2 美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
二是改革侵权法以有效应对“责任保险危机”。20世纪70年代,美国进入高诉讼时代,面对致害人的民事赔偿加大、保险赔款大幅增加,以及部分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投保人难以获得责任保险的状况,美国及时进行侵权法改革,从最初的产品质量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赔偿领域,逐渐扩展到共同侵权行为、惩罚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等领域,这一系列改革侵权法的做法较好发挥了其填补损害、惩罚过错、预防教育的功能,使美国的责任保险历经数次危机仍可较好发展。
三是积极开发综合性责任保险。美国在19世纪末就推出了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汽车责任保险等转移单一风险的责任保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单一责任保险已无法满足公众需求,美国保险公司于20世纪中期推出涵盖多种保险责任的综合责任保险。综合责任保险一经推出就受到公众的欢迎,极大推动了美国责任保险的发展。
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二大责任保险市场,其责任保险发展历史悠久。早在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就向铁路部门提供了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由此诞生了世界上最早的责任保险单,此后其责任保险发展更为迅速。回顾英国侵权法与责任保险发展历程,其经验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强化企业的民事责任,将责任保险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英国作为最早开展工业革命的国家,为缓和机器大生产与其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这一日趋严重的矛盾,开始以立法的形式推动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1880年,英国通过了《雇主责任法》并成立了雇主责任保险公司,确定了过错责任原则;1897年,出台了《不列颠雇工赔偿法》,确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1972年,实施《雇主责任强制保险法》,明确规定雇主有为其雇员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义务。雇主责任保险在政府立法的推动下逐渐成为强制险种,目前在英国责任保险市场上仍占据较大份额。
二是根据侵权风险的变化,同步开发责任保险。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公害制造物缺陷等频发,损害赔偿急剧增加。为转移侵权风险、落实损害赔偿责任,19世纪,英国保险公司开始在诸多领域推行责任保险(见表3),推动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
三是规章制度完善,采取谨慎的监管原则。一方面,英国的规章制度较为完善,对各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医生、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要求较高,因此,医生责任保险和律师责任保险在英国虽不是强制责任险种,其投保率也很高;另一方面,监管当局采取谨慎的监管原则,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虽不干涉保险公司的保费厘定,但严格监管责任保险经营牌照的发放,要求保险机构根据责任保险承保风险的不同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责任保险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日本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保险市场,其责任保险发展水平也一直在世界领先。早在20世纪70年代,其责任保险业务收入就已占了非寿险业务收入的25%~30%。回顾日本侵权法与责任保险发展历程,其经验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法律制度完善,民众责任风险意识强。一方面,日本及时修订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于1994年通过了《产品责任法》,规定厂商若不能证明自身产品无缺陷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改变了以往受害者处于信息劣势的局面,推动了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另一方面,日本不断提高侵权赔偿责任标准,加强法治建设,激发各民事主体的责任风险意识。虽然日本仅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险种,但民众深刻意识到责任保险转移侵权风险、落实损害赔偿的重要作用,纷纷投保责任保险,使得日本责任保险的总体发展趋势良好。
二是注重创新,推出迎合市场需求的责任保险。日本企业向来注重创新发展,日本保险公司更是善于从民众关心的社会热点中挖掘潜在的责任保险需求,及时推出适销对路的责任保险产品,转嫁公众潜在的经济风险。例如,针对1974年爆发的特大油污事件,日本保险公司立即着手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并很快推出了广受公众欢迎的油污责任险,树立了保险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良好形象,也推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同时,日本保险公司将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从财产等直接损失逐步扩大到隐私泄露、网络安全等间接损失,结合侵权风险的变化特点,不断适应民众风险转移的需求。
三是政策扶持,监管灵活。一方面,日本政府为推动责任保险的发展,对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费率减免、保费分担等政策。例如,政府为推动1994年《产品质量法》的实施,对投保企业予以财政补贴,提高了大批中小企业投保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也活跃了责任保险市场。另一方面,根据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日本政府所采取的监管模式较为灵活高效。日本监管部门在责任保险发展初期,为了防止恶性价格竞争、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稳定,对保险市场采取严格费率的监管模式。但随着公众对责任保险认知的提升,特别是1998年日本财险费率逐渐实行自由化后,政府对责任保险采取较为宽松的监管模式,极大激发了保险公司进行责任保险险种创新的积极性,也有效推动了日本责任保险市场的繁荣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
《民法典》背景下责任保险将迎来良好发展机遇,政府、保险机构和个人需共同努力,切实维护好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强化落实保险的保障功能,助推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
▶表3 19世纪英国责任保险的发展
1.完善侵权法律体系,营造良好法律环境
侵权法律体系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对照本文第二部分可以发现,《民法典》虽对侵权责任有所细化,但对部分侵权责任认定还不够明确,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在网络侵权责任中,对“应当知道”和“必要措施”的认定不明确。受技术水平的制约,我们往往较难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情与否及是否采取了足够必要措施进行准确区分,这不利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和网络侵权责任保险的发展。二是在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中,对“扩大的损害”的认定不明确。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其损害不仅仅是当期的、有形的损害,还会有扩大的、无形的损害。未对扩大的损害进行明确说明,将不利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认定和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三是在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中,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和“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认定不明确。其中“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实际中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不利于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认定和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侵权责任的细化可参考以下三点:
一是网络侵权责任中有关“应当知道”和“必要措施”认定的细化。一方面,可以同国家网络监管部门合作,根据现有技术水平推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用户网络侵权行为的了解程度,明确其是否“应当知道”;另一方面,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采取措施的及时性、对降低损害后果的有效性,明确其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
二是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中有关“扩大的损害”认定的细化。现实环境中扩大的损害涵盖范围非常广,如营业中断损失、失能收入损失等,扩大的损害通常难以准确被估量。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商场营业损失,可考虑规定产品生产循环一个周期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算作一个收入单位,根据预计恢复营业时间的长短推测对应的扩大损害单位和需要承担的扩大损害赔偿;在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方面,根据消费者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扩大损害,越高的伤残等级对应越大的扩大损害。
三是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中有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和“必要安全保障措施”认定的细化。一方面,可根据住户住房时间的长短划分建筑物使用人的不同加害等级。一般来说,居住时间越长,其发生高空坠物侵权事件的概率也相对大些;另一方面,建立物业管理风险防范的考察机制和评级制度,定期对物业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划分物业管理人的不同风险等级。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动责任保险发展
当前我国政府对责任保险发展的财政支持还不够,部分责任保险业务亏损。考虑到责任保险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受害人权益、有效应对大规模侵权风险的功能,政府应给予开办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更大的税收优惠,适当补贴投保责任保险的中小企业,调动保险机构开办责任保险业务和民众投保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3.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养
《民法典》的部分内容专业性强、晦涩难懂,政府要推动《民法典》融入民众生活,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教育。比如,可以在央视频道开设《民法典》专题讲座,在公共场所播放《民法典》法制宣传片,请相关专家结合最新时事热点和民众关注的焦点进行《民法典》的解读,使民众切身体会到《民法典》出台对自身的影响,培养民众“自觉遵法、自主守法、正确用法”的法律意识,为责任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1.完善相关责任险种,提高供给质量
保险公司可结合《民法典》细化知识产权、网络、产品质量、医疗产品、高空抛物坠物5个领域侵权责任的法律条文,对应开发设计网络侵权责任保险产品,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保险、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等责任险种设计,及时调整公司的经营战略和产品策略,提高责任保险的供给质量,使责任保险更好地服务于公众。
2.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保险公司在迎来投保需求增长的同时,也面临不断上升的风险,对此需加强风险的全流程管理,提高责任保险的经营效益。具体来说,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设计时要考虑自身面临的潜在风险,对是否承保惩罚性赔偿要进行谨慎判断,详细列明除外责任,特别说明承保条件,明确保险保障范围;承保时要综合判断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最终决定是否承保及以何种方式承保;承保后要客观评估自身承保能力,考虑是否采取再保险等分保措施;保险事故发生后要派遣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明晰赔偿责任,核实损害金额,及时发放保险金。
3.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提升专业化水平
目前保险机构普遍存在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其中既懂保险学又懂法学的复合型人才的缺口更大,保险机构可从以下两方面应对:一是加强内部人才培养,定期选派从业人员进修法律等相关专业课程,参与行业高水平交流会,适当奖励通过律师等资格考试获得证书的从业人员;二是加强外部人才引进,深化同国内各大财经高校的联合培养,建议保险专业增设法学、管理学等课程,鼓励法学专业学子为责任保险险种的完善建言献策。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民法典》
全体公民要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认真学习《民法典》,特别关注《侵权责任篇》,评估自身侵害他人及遭受他人侵权的风险概率,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增强责任风险意识,勇于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各领域侵权责任风险加大的现状,公民要增强责任风险意识:一是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加强侵权风险的防范,不随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是勇于承担侵权责任,侵犯他人权益后要竭尽所能对被害人进行及时、充分的补偿。
3.购买保险转嫁风险,落实损害赔偿责任
简单的防范难以规避全部侵权责任风险,公民应意识到保险机制具有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重要功能,通过购买相应责任保险来实现转移自身侵权责任风险、充分补偿被侵权人损失、维护生产生活稳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