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方宏,李 振
(中国银行 海南金融研究院,海南 海口 570102)
负面清单是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也称之为特别管理措施,即以清单方式列出禁止或限制投资经营的领域,清单以外的领域则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是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普遍采取的承诺方式。它包括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内外一致)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或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1)本文研究的金融服务开放负面清单仅指后两者。。与之对应的是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即以清单方式列出允许市场主体开展投资经营的领域,清单以外的领域不允许市场主体进入。在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中,负面清单承诺方式得到了越来越普遍的采用,负面清单比正面清单更能达成高水平开放(2)朱隽:《新形势下国际贸易规则的重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20年,第190页。。
当前,我国金融服务开放由正面清单模式向负面清单模式转变已经成为共识。由于我国需要在2022年1月1日《区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生效后3年内提交负面清单谈判方案,并且已于2021年9月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CPTPP)也需要准备负面清单谈判方案,这一转变显得更加紧迫。
金融服务开放是金融开放的重要内容。金融服务开放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为基础。GATS将金融服务分为16种类型(3)包括:1.直接保险;2.再保险和转分保;3.保险中介;4.保险附属服务;5.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偿还基金;6.所有类型的贷款;7.财务租赁;8.所有支付和货币转移服务;9.担保和承诺;10.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的自行交易或代客交易;11.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12.货币经纪;13.资产管理;14.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服务;15.提供和传送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软件;16.就5-15所列的所有活动提供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金融服务。,以及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等四种模式。各个国家通过谈判,在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中,以正面清单方式或者负面清单方式,具体规定每一类金融服务在每一种模式下的开放程度。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对四种模式均采用负面清单承诺方式;《美国-墨西哥-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CPTPP对后三种模式采用负面清单承诺方式;RCEP中,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7个成员国对四种模式均采用负面清单承诺方式。
我国自2013年以来已开展负面清单开放试点,覆盖的范围不断扩大,虽然自主发布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负面清单还存在差异,并且面临诸多现实挑战,但在负面清单研究方面也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研究方面,白洁、刘庆林认为,TPP树立了跨境服务贸易协定的高标准,而且这一标准很可能成为将来世界服务贸易谈判的模板(4)白洁、刘庆林:《TPP中跨境服务贸易条款的文本解读和政策建议》,《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杨荣珍、陈雨认为,CPTPP代表了全球投资贸易规则的高水平实践,各成员国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一定程度上是各国扩大服务贸易开放立场下的“保护清单”(5)杨荣珍、陈雨:《CPTPP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比较与借鉴》,《价格理论与实践》,2020年第12期。;裴长洪等认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会提高大国最终服务和中间服务出口中的外国增加值比重,大国服务业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中占据了更加有利的主导地位(6)裴长洪、杨志远、刘洪槐:《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全球服务业价值链影响的分析》,《财贸经济》,2014年第12期。;谭文君等认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服务业开放,特别是服务业的资本流动(7)谭文君、崔凡、杨志远:《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上海自贸区服务业资本流动的影响》,《宏观经济研究》,2019年第5期。。
在金融服务开放(金融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研究方面,杨嬛、赵晓雷认为,中国金融服务负面清单的设计主要通过业务限制实现有步骤有区别的金融业开放(8)杨嬛、赵晓雷:《TPP、KORUS和BIT的金融负面清单比较研究及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启示》,《国际经贸探索》,2017年第4期。;马兰认为,国际自贸协定中的金融负面清单是联结国内开放措施和国际经贸规则的桥梁(9)马兰:《中国金融业深化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机制研究——基于CPTPP与GATS的比较分析》,《金融监管研究》,2019年第9期。;朱隽认为,金融服务要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现系统性、制度型开放(10)朱隽:《新形势下国际贸易规则的重塑》,第206页。;张方波认为,CPTPP金融服务条款是发达国家制定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平台,也是发展中国家贸易协定谈判中金融服务议题的重要参考(11)张方波:《CPTPP金融服务条款文本与中国金融开放策略》,《亚太经济》,2020年第5期。;龙飞扬、殷凤认为,中国金融服务负面清单只有现行不符措施,限制的维度比较狭窄,没有提及互惠条款以及对特殊领域的保护措施(12)龙飞扬、殷凤:《从“先行先试”到“他山之石”:中国金融负面清单的发展逻辑和国际对标差异》,《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
海南作为我国内地唯一的自贸港,有《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海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是我国金融服务开放负面清单对接国际实践的最佳试验田,承担了金融服务开放先行先试的压力测试任务,需要加快探索,缩小与国际上负面清单实践的差异,为我国对接RCEP和CPTPP等负面清单积累经验。如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课题组比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CPTPP,提出了对标CPTPP加快金融业开放创新的若干建议(13)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课题组:《CPTPP金融规则与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业开放创新》,《南海学刊》,2022年第3期。;周念利等认为,目前海南是国内唯一已实现“外资准入”和“跨境服贸”两份负面清单的区域,在负面清单相关的制度创新方面更具基础和优势,应将现有的两份负面清单合一(14)周念利、于美月、胡亚杰:《服务贸易开放“承诺方式由正转负”压力下海南自贸港制度创新研究》,《南海学刊》,2022年第2期。。
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对金融服务业的开放采取的是正面清单的承诺方式,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加入WTO关于金融服务开放承诺的主要内容
表1 (续)
从2001年我国加入WTO到2019年4月,在我国与新西兰、秘鲁、瑞士、韩国、澳大利亚、东盟、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金融服务的开放承诺均采用正面清单方式,绝大部分包含在服务贸易章节中或在服务贸易章节中以单独附件的形式出现,仅中韩自贸协定对金融业的规定为单独章节,中国-智利自贸协定中无金融业的规定。虽然入世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不断扩大,但是在这些自贸协定中,我国金融开放的承诺均未超过入世承诺的水平。
2018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宣布“中国将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15)习近平:《开放共创繁荣 创新引领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2018年4月10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7344251843231069&wfr=spider&for=pc。,加大金融服务领域的开放力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宣布11条金融开放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16)《重磅!央行行长宣布11项金融开放政策》(2018年4月12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7513841491761632&wfr=spider&for=pc。,我国金融服务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推出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大幅放宽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的外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17)《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开放的有关举措》(2019年7月20日),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863019/index.html。。2018年至2020年8月,银保监会陆续出台了34条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措施(18)《银保监会优化外资银行监管 持续推进新格局下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2021年4月30日),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81214&itemId=915&generaltype=0。。这些金融业扩大开放的措施,远远超出了当时我国在已签署的自贸协议中的金融服务开放承诺。
在2020年签署的RCEP中,我国金融服务开放虽然还是采取正面清单承诺方式,但是已将2018年后出台的多项金融开放措施纳入协定。例如,在银行业方面,取消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和人民币业务审批等;在保险业方面,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取消外资保险机构30年经营年限及设立前在华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等要求,并首次引入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金融信息转移和处理等规则,同时在金融监管透明度方面做出了高水平承诺。
截至2022年3月,我国已与2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9个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关于金融服务开放均采用正面清单承诺方式,但是在自主公布的多份负面清单中均有金融服务开放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金融业限制措施。2013年9月,上海自贸区率先引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对18个门类列出190条特别管理措施。其中,金融业5条,涉及货币金融、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等方面(19)《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2013年9月30日),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00814/0001-12344_37036.html。。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对15个门类列出了122条特别管理措施。其中,金融业14条,涉及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资质、股比、证券、期货和保险市场外资股比要求等方面(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2015年4月20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4/20/content_9627.htm。。2018年开始,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每年发布全国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金融领域的限制措施从2018年的3条降至2021年的0条。
二是上海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的金融业限制措施和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2017年6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2017年版)》,对10个类别作出48项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外资投资设立金融机构管理(市场准入限制)和外资准入后业务管理(国民待遇限制)两大部分,涉及股东机构类型、资产规模、经营业绩、资本金、股权结构限制以及业务范围、运营指标、交易所资格限制等方面(21)《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2017年6月29日),https://www.sohu.com/a/153002524_815543。。与其他负面清单相比,该负面清单指引列明特别管理措施的效力层级和法律依据,在形式上更加接近自贸协定中的负面清单。2018年9月,上海市政府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其中,金融业限制措施包括货币金融、资本市场、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共31项,占整个清单的20%,涵盖股东资质、经营业务范围、法人任职要求等方面(22)《上海印发自贸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31个行业159项》(2018年10月9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3834911513167797&wfr=spider&for=pc。。
三是海南自贸港两张负面清单中的金融服务内容。2020年12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海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共27条,其中金融业无限制措施(23)《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0 年版) 》(2020 年12月31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012/t20201231_1261607.html?code=&state=123。。2021年7月,商务部发布《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70项,其中金融服务17项,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支付、货币经纪、企业年金等领域(24)《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2021年7月23日),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641344.htm。。两张负面清单均覆盖了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等四种模式。
从承诺方式来看,我国金融服务开放具有五个特点。一是协定开放与自主开放并行,既在双边或区域自贸协定中做出开放承诺,也单方面自主推出力度更大的开放措施。二是正面清单方式与负面清单方式并行,目前在协定开放中均采用正面清单方式,在自主开放中则两种方式均有。三是自主公布负面清单是我国金融开放的创新。从其他主要经济体的实践来看,除了在自贸协定中采取负面清单方式之外,没有单方面自主公布外商投资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四是多张负面清单并行。从内容看,既有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又有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从适用地域范围看,既有全国版,又有自贸试验区版,还有海南自贸港版,此外还有境内外市场主体统一适用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五是从正面清单方式转变为负面清单方式,既是大势所趋,也是严峻挑战。
金融服务开放从正面清单方式转变为负面清单方式,是一项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深层次改革的艰巨挑战,其难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开放的范围上,正面清单只开放承诺的内容,即不开放是常态,开放是例外;负面清单则是除了清单上的限制措施外全部开放,即开放是常态,不开放是例外。二是在谈判的举证上,正面清单是外国提出要求东道国开放的方案,并论证要求东道国开放这些领域的合理性;负面清单则是东道国提出对哪些领域不予开放,并且论证不开放的理由。三是在承诺与立法的关系上,正面清单承诺是边境前(准入前)承诺,负面清单承诺是边境后(准入后)承诺,后者涉及的国内法程度要高于前者。
我国加入WTO采取的是正面清单的承诺方式。为了落实入世承诺,我国对国内相关法律进行了大规模修订、重新立法及清理。从数量上看,共清理了2 300多件中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19万件地方法律规章(25)屠新泉、王禹:《中国入世20年:从“破茧”到“领飞”》,《中国外汇》,2021年第23期。。
从正面清单转为负面清单,可能比加入WTO时的难度更大,因为加入WTO的正面清单承诺可以“先承诺再立法”,但是负面清单承诺需要“先立法后承诺”。正面清单承诺无需列出国内立法依据,无需在承诺前进行国内法律的修改或调整,只需要承诺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领域(不需要全面检视)的法规或政策调整,落实承诺即可。但是,负面清单的承诺需要全面检视相关领域的立法,列出国内立法依据,在承诺前完成相关国内立法的修改或调整。因此,我国需要坚持以开放促改革的原则,推动系统性、深层次的改革,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甚至内部政策。一方面,从“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角度,系统梳理允许和禁止的内容,列出限制措施,这也是推进“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的题中之义。另一方面,需要对一些因国家安全等因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给予保护的领域,完善相关立法,为负面清单提供依据。
《海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与RCEP和CPTPP等高水平自贸协定中的负面清单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海南自贸港的两张负面清单仅列出适用部门和特别管理措施。RCEP中的负面清单,每一条限制措施均采取表格的形式,列出该条限制措施适用的部门、子部门、行业分类、政府层级、义务种类、措施的具体描述、依据的法律条款等。CPTPP中的负面清单也是采取类似的格式。换言之,我国自主公布的负面清单采取的是“条”的表述,RCEP负面清单采取的是“表”的表述。
由于负面清单有可能无法覆盖不予开放或者暂时不予开放的领域,在自贸协定中的负面清单往往都有所谓的“兜底条款”(即保留未来采取限制措施的权利)。例如,日本在RCEP和CPTPP中均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与跨境交付模式下的保险业务相关措施的权利;澳大利亚由于是联邦制国家,在RCEP和CPTPP中均保留地方政府层级的所有不符措施;新加坡在CPTPP中保留采取或维持对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金融期货和银行间转账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的任何措施的权利;越南在CPTPP中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与证券市场监管和关联基础设施有关的权利。海南自贸港负面清单没有“兜底条款”,采取的是在负面清单之外进行说明的方式。《海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说明”中有“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说明”中也有“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金融审慎、社会服务、人类遗传资源、人文社科研发、文化新业态、航空业务权、移民和就业措施以及政府行使职能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在RCEP和CPTPP中,金融服务负面清单涉及的义务范围除了市场准入、国民待遇,还包括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等方面的义务,《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的金融开放还仅聚焦在市场准入、当地存在等方面,涉及的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扩大。
从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的具体内容来看,可以分为投资准入限制、业务限制、高管层成员限制、对本国企业的特殊支持、兜底条款、其他等6种类型。海南与同为RCEP和CPTPP成员国的7个国家相比,限制措施都集中在业务范围上,缺乏其他方面的措施安排(见表2)。
表2 金融服务负面清单限制措施分类及数量 单位:项
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海南自贸港负面清单还相对较长。在投资领域,《海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对金融业的限制措施为零,与RCEP和CPTPP相比均少。在服务贸易领域,《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对金融业的限制措施为17项,多于日本(在RCEP和CPTPP中分别为5项和3项)、澳大利亚(在RCEP和CPTPP中分别为9项和6项)、新西兰(在CPTPP中为10项)等发达国家,但低于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在CPTPP中分别为20项、21项和25项)等东南亚国家。
在RCEP和CPTPP中,负面清单不仅列出了现行限制措施内容(List A),而且对于未来可能采取的限制措施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List B)(26)RCEP负面清单参见商务部官网: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CPTPP负面清单(英文版)参见新加坡企业局官网:https://www.enterprisesg.gov.sg/non-financial-assistance/for-singapore-companies/free-trade-agreements/ftas/singapore-ftas/-/media/esg/files/non-financial-assistance/for-companies/free-trade-agreements/cptpp/cptpp-legal-text.pdf。。而我国自主公布的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都是现行措施,没有对未来可能采取的限制措施进行说明,海南自贸港的负面清单也是如此。从2015年以来的实践来看,我国自主公布的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数量不断减少,可能会形成“措施越少意味着越开放”的舆论导向,不利于未来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增加限制措施的需要。
我国自主公布的负面清单是主动开放行为,虽然是我国扩大开放、放宽市场准入的承诺,但属于国内政策的范畴,我们可以自主调整,不具有自贸协定中负面清单的国际约束力。自贸协定中负面清单是协定的成员国经过谈判达成的,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约束力,自贸协定中都有违反承诺的争端解决机制或约束机制的规定。
在我国申请加入CPTPP并将以负面清单方式进行谈判,以及在RCEP生效后3年内需要提出金融开放负面清单方案的情况下,海南自贸港应发挥《海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先行优势,在金融服务开放负面清单方面加快先行探索,缩小与RCEP、CPTPP负面清单的差异,既为我国履行RCEP承诺和加入CPTPP的谈判积累实践经验,也能推动海南自贸港更高水平的金融开放。
当前,《海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并行,外商投资与服务贸易的商业存在模式重合度高,并且跨境交付模式下又有当地存在的相关措施,容易产生歧义或矛盾,建议借鉴CPTPP负面清单采取的“服务贸易+投资”的模式,将海南自贸港的两张负面清单整合为一张,实现“统一视图”,提升负面清单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将两张负面清单整合为一张负面清单,不是简单地合并,而应该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梳理,整理出所有金融领域关于外商投资和服务贸易的具体规定尤其是限制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整合。当前我国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四种类型,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数量较为庞杂,工作量大,需要及早着手开展。
《海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说明”中,均有“未列出的金融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的表述。建议一方面对现行规定中的限制措施进行再梳理,将已有具体规定的限制措施显性化列入负面清单;另一方面按照RCEP和CPTPP中的方式,以“保留采取或维持相关措施的权利”的方式,作为限制措施纳入负面清单。
在对现有的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将对外资准入和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与现有的负面清单进行对比,了解哪些是现行规定有所限制但未列入负面清单中的,并将其列入负面清单,将笼统表示的、可能存在的隐性限制措施进行显性化。
从国际比较可以看出,限制措施的数量不是越少越好,而是要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经济发展需求等相适宜,在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需要循序渐进的情况下,尤其是海南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发展程度低于国内平均水平的情况下,需要保留合理的限制措施。
目前,与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相比,海南自贸港的两张负面清单在金融服务领域基本没有对外资持股比例、业务范围限制、高管人员限制、对本国企业的特殊支持等方面的限制措施;现有的限制措施仅是基于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没有基于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或政策变化的限制措施,而RCEP和CPTPP各成员国的负面清单中都有类似的限制措施,为未来国内的法律和政策调整预留了空间。因此,需要针对这两个问题,进一步研究是否有必要补充相关限制措施。
随着我国迈向高水平开放,我国金融服务开放的实际水平已经超出了加入WTO的承诺和在多份自贸协定中的承诺,自主公布的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数量已经低于RCEP、CPTPP中采取负面清单的部分成员国。由于RCEP、CPTPP对于负面清单存在冻结条款(27)冻结条款是指成员方在协定对其生效后,对现存不符措施的修改不能低于现有负面清单承诺水平。和棘轮条款(28)棘轮条款是指成员方在协定对其生效后,对现存措施的任何修改,只能比修改前减少对外资的限制,而不能减低修改前外资已享受的待遇。,针对未来的RCEP和CPTPP负面清单谈判,我们要平衡好自主公布的负面清单的“度”,既要鼓励提高开放水平,又要注意避免自主公布的负面清单由于过高的开放水平给未来的谈判设定过高的基准,增加谈判的难度。
由于负面清单中的限制措施需要国内立法作为基础,开展RCEP和CPTPP负面清单谈判需要“先立法(修法)后承诺”,因此,推进与金融服务开放相关的金融配套立法(或修法)是海南自贸港落地两张负面清单的当务之急,也是海南自贸港对标国际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推进规则制度型开放的重要内容。
虽然2021年6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金融开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在金融属于中央事权、海南自贸港适用全国统一的金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需要基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的相关政策规定,对照海南自贸港两份负面清单中的金融服务内容,抓紧完成海南自贸港金融配套立法,对部分法律法规在海南自贸港的适用进行必要的调整,为负面清单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体现金融服务开放的法治化。
海南自贸港两张负面清单的格式与RCEP、CPTPP等自贸协定存在较大差异,有必要采取国际上自贸协定普遍采用的格式进行表述,明确负面清单上的每一项限制措施适用的部门分类、行业分类、政府层级、义务种类、法律基础,既方便外国投资者和外资金融机构更好地理解负面清单的内容,也能够积累实践经验,为下一步制定RCEP和CPTPP等自贸协定的金融服务负面清单谈判方案提供参考。
(本文为海南省重点新型培育智库中国银行海南金融研究院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