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与“双减”政策的逻辑连通与实践意义

2022-08-10 13:12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2期
关键词:政策教育学生

侯 莎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家庭教育领域的立法,该法被称为开启“依法带娃”时代的法律。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被称为史上最高等级的“减负令”。

中华民族素来重视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也关乎社会公共利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的家庭教育逐渐呈现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部分农村孩子的家庭教育缺失,留守儿童在教育和人格塑造中出现问题;另一个极端则是部分城市孩子的家庭教育出现偏差,父母过分重视子女的学业,忽视子女的心理健康,甚至出现子女对父母怨恨而诱发犯罪的极端案例。为了纠正这些极端的家庭教育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和政策等多种规范来指导和规范我国家庭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一、我国家庭教育立法与“双减”政策的时代价值

(一)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沿革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体系中,家庭关系与家庭伦理是立法规范的重要内容。“家”,被视为中国古代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以父子、祖孙、兄弟、叔侄及其妻妾等为核心的家族共同体,家族本位也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点。

从早期的原则性规定到近代以来的立法,家庭教育不再是单纯的家庭内部事务,更涉及国家、社会、学校等多维度的支持和保障。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也高度重视家庭教育。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重视,家庭教育受到广泛关注。

201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明确了制定国家家庭教育立法的目标。2011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推进家庭教育立法的措施。2019年印发的《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和《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以及2021年通过的《家庭教育促进法》,都强调了政府、社会、学校等多主体对家庭教育的支持作用。

此外,我国司法实践也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立法准确、有效地实施。如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既有涉及未成年人变更抚养权、发出家庭教育令等民事案件,也有涉及未成年人社会保障给付的行政案件,还有涉及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和双向保护、综合保护的立场理念。

(二)我国未成年人减负政策的演进

重视家庭教育,核心内容是对家庭中未成年人教育的关注。学校教育更多地关注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用分数将学生输送到更高一级的学校。如何保证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协调与配合,从而保证未成年人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一直成为我国教育领域面临的难题。近年来,教育“内卷化”使得这一问题愈演愈烈。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使学生获得幸福感,是教育回归“立德树人”“以人为本”初心的首要任务。事实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方面,曾出台了多项减轻学生学业负担的政策文件,其中,绝大多数是专门针对学生学业负担的政策。(1)参见殷玉新、郝健健:《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学业负担政策的演进历程与未来展望》,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具体来说:

1.1993年以前的减负政策:适当减轻学生课业负担(2)参见杨柳、张旭:《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减负”政策的历史回溯与反思》,载《教育科学研究》2019年第2期。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主要是全面学习苏联教育模式,出现了学科内容增多、作业增多、考核机制过于严苛、课时安排不合理等问题。1955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指示》,成为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第一个正式的“减负令”。196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保证学生、教师身体健康和劳逸结合的指示》;1964年,国务院转批教育部的《关于克服中小学生负担过重现象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报告》;1965年教育部的《关于减轻学生负担、保证学生健康问题的报告》等。总体来说,这一阶段减负工作仅停留在学校校内教学与校外作业的教学过程中,较为单一,且并未考虑到家庭教育以及学生心理等因素。

1977年9月高考恢复后,全国掀起了学习文化知识的新高潮,也随之带来了大幅度增加学生负担、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新问题。1983年,教育部颁布《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试行)》和1988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1990年,国家教委又颁布《关于重申贯彻〈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颁布,从立法层面对减负进行规范,要求政府、社会、学校与家庭共同努力推进减负工作。

2.1993年至2014年:素质教育的全面展开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标志着中国的减负政策由应试教育为导向转变为以素质教育为导向。此后数年,各项针对减负的政策文件相继出台。1993年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指示》、1994年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过重课业负担的提高》、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2008年教育部公布的《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2013年教育部颁行的《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以及2014年教育部办公厅持续颁行的《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万里行·第2季”活动的通知》。这一时期的减负政策以义务教育的减负为核心,规定禁止义务阶段学生参加英语等级考试、严格限制课外作业量、关注中小学生的视力状况等,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3.2014年至今:全面深化教育改革

2014年3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提出通过教育改革回归教育立德树人的初心与任务。此后几年,减负政策重心放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运行。2018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教育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2018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中小学减负措施的通知》、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政策发布的机关,从最初的教育部到后续的多部门联合发布;政策发布机关的级别,也从国务院部委上升到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这些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减负工作的重视程度,也说明了减负政策需要多种机制共同进行。

上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负的政策演进表明,虽然各个时期政策的目标有所差异,但以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为突破口的轨迹大致不变。“减负”一词始终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也侧面证明了“减负”问题一直不断反弹。例如,横向对比我国2021年、1960年以及1988年的减负政策,有很多共同点。如下表。

2021年、1988年、1960年减负政策对比表(3)表格部分内容参见杨柳、张旭:《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减负”政策的历史回溯与反思》,载《教育科学研究》2019年第2期。

这三个年份的减负政策中均提到了“增加休息和睡眠时间”“保证睡眠时间与课外时间”等字眼,甚至在2021年与1960年的减负政策中还将在校时间和完成作业时间进行了具体小时数的规定。

二、我国家庭教育立法与“双减”政策的逻辑连通

(一)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法律逻辑

从中国传统文化来看,家与国是一体的,家作为私法意义上的存在的同时,还是公法意义上的存在,即亦是通过国家权力掌握人民的单位。(4)参见[日]贺滋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这一点与西方所认为的家庭是纯粹的私人领域,公权力不应介入的理念是完全不同的。作为中华法系典型代表的《唐律疏议·名例》“十恶”之“不孝”有相关记载,“子孙就养无方”,不可以控告祖父母、父母,否则就是“不孝”。反过来,祖父母、父母等“家长”肩负“教养子孙”和惩戒的权力和职责。后世的宋、元、明、清均沿袭了唐律中的相关立法,历代封建法典也都有关“家长教令子孙”的立法规范。总述之,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既包含对父母及监护人的职责要求,又涵盖国家支持和社会支持,是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社会法,这一立法符合我国教育法领域普遍存在的公法与私法兼容的立法趋势与走向。

1.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宪法基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价值准则和价值指引的作用。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坚持寻找宪法基础,并将宪法精神体现在立法当中。具体来说,家庭教育立法的宪法基础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2018版《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9条国家教育目标设定的总纲要、第46条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以及第49条家庭教育国家立法的制度性保障等三个条款中。

按照《宪法》第19条的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家庭教育不仅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单元,更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基础和起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学校教育成为现代教育的主导,但是,学校教育始终无法取代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在培养公民人格涵养、价值取向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人格、品行形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也是根本性的,而这些又需要国家法治的健全与完善来进一步保障。我国《宪法》第19条第1款中关于国家教育的总目标纲要,暗含了通过立法来保障家庭教育实施的国家责任与义务。因此,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行,是在立法技术与立法实践成熟时对《宪法》的一种回应。

按照《宪法》第46条的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一方面,就受教育的权利而言,权利主体是针对所有公民,结合家庭教育立法,主体主要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在教育领域享有的重要权利,包括按照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以及通过不同阶段、多样化的形式,在保证教育公共性的前提下实现受教育等。(5)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78页。另一方面,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义务。这种义务与传统的服兵役、纳税等义务存在区别,它是国家通过提供一定的条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也可以说,是基于保障公民人格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通过国家干预的手段,课以公民个人的责任。未成年人也应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在履行义务时,需要国家提供各种条件,建立基本制度、设立教育机构、修建教育设施,以国家给付的形式介入未成年人的私权利领域,从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义务的履行。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其受教育权的实现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场所具有不同的方式。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既具有社会伦理与道德的性质,也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性质。因此,国家通过家庭教育的立法,确保家庭能为其提供充分的场所,并要求父母或监护人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从而确保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最终落实,这也是家庭教育立法的根本目的之一。(6)参见邓静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宪法逻辑》,载《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年第4期。

此外,按照《宪法》第49条的内容,除了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关系外,国家对于父母与未成年成员之间的基本关系形成了多层次的保障机制。其中,第1款是国家对家庭教育保护的一般义务性规定,它决定了家庭教育立法具有公法的属性。第3款从私法角度阐述了家庭教育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在父母子女的教育法律关系中,家庭的教育和监护责任属于民法规范的范畴,这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家事法编有所体现。家庭教育首先是私法行为,如果家庭不能履行应有的教育职责时,国家可以适度介入和干预,且这种介入是指导性的而非强制性,这也是教育立法的核心和逻辑起点。第4款是对家庭特殊成员的特别保障条款,横跨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法域。(7)参见倪洪涛:《我国家庭教育国家立法的宪法依据》,载《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1年第5期。简而言之,《宪法》第49条将家庭教育的基础性价值,特别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上升到根本法的层面进行规定,为家庭教育的立法提供了明确而规范的宪法依据。

2.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法律定位与设计

家庭教育立法属于我国教育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教育法又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从立法模式来看,我国家庭教育立法采用单行立法模式,且属于“促进型”立法。从立法内容来看,我国家庭教育立法采用混合立法模式。虽然之前有学者呼吁着眼于现实需要和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应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思路,对家庭教育促进法采取广义立法的思路,即家庭教育的对象不仅包括教育子女,还包括教育父母等成年家庭成员;家庭教育的内容不仅包括亲职教育和子职教育,还包括性别教育、婚姻家庭教育和伦理教育等。(8)参见姚建龙:《从子女到家庭:再论家庭教育立法》,载《中国教育学刊》2018年第9期。从此次立法来看,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采取了折中策略。即家庭教育的对象为“未成年人”,是狭义立法模式;家庭教育的内容包括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家国情怀、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法治意识、创新意识、生活习惯、行为习惯、自我保护意识、劳动观念等诸多方面,这些内容已然突破了台湾地区狭义的“子职教育”,属于广义立法的范畴。

一般情况下,家庭教育立法功能导向定位有两种,一种是倡导促进法定位,是以政府提供一系列鼓励性措施,为家庭教育提供专业化指导,同时通过规范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等形式,鼓励家庭成员进行家庭教育;另一种是救济保障型定位,是指政府除了为家庭提供普适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外,还关注特殊群体如单亲家庭、残疾家庭的需求,为其提供适度的救济与保障。从我国现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来看,我国立法兼具倡导促进与救济保障双重功能,既能为社会成员提供一般性的家庭教育资源,又能照顾到特殊群体的利益。这种双重功能定位,在我国之前的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规中也有所体现。(9)参见刘太刚、吴峥嵘:《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调整范围、立法模式及功能导向》,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综之,由于公共性的存在,宪法与家庭教育具有密切联系。它为国家权力介入家事领域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家庭教育立法划定了边界,使倡导与保障成为常态,干预与强制成为例外,也为我国家庭教育的“促进型”立法提供了可能。在此基础上,家庭教育的立法以家庭教育的公共性作为立法的法理基础,遵循家庭教育的发展规律,符合家庭教育的基本特点,以倡导促进和救济保障为主要功能。(10)参见罗爽:《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基本框架及其配套制度设计》,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培育、引导和影响,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家庭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目的。

(二)我国家庭教育立法与“双减”政策的逻辑联系

家庭教育立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双减”政策又构成了家庭教育立法的时代背景,两者目标导向一致,相互映衬,实现了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规范的有机统一和逻辑自洽。

1.两者在目标导向与联动机制上的一致性

2021年“双减”政策中“家校社协同机制”与《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国家、社会、家庭教育联动机制是一致的。具体来说,“双减”政策强调家校合作、家校良性互动,而《家庭教育促进法》体现了三个层次的家庭教育法律关系:

其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形成的家庭教育实施法律关系。法律充分尊重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教育的自主权。《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条和第17条列举了实施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和内容,但是社会法立法并未强制要求,更多的是倡导、提示意义。

其二,政府、学校、社会团体等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家庭教育支持法律关系。政府从公共服务的角度统筹安排,制定、修订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编写符合实际需要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通过建立家长学校,组织实施家庭教育的实践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展公益性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其三,公安、司法机关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家庭教育监督管理法律关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怠于或拒绝行使家庭教育时,公安、司法机关必须进行干预,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2022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就案件原告胡某和被告陈某就未成年人胡小某的监护权纠纷进行审理。法院认为,法定监护人陈某虽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承担监护责任,但鉴于胡小某有与其母亲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因此,给予陈某一次自我纠错即的机会。但是,对于陈某的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且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该《家庭教育令》有效期1年,如陈某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发出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1)参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22年3月2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47931.html。

可见,《家庭教育促进法》和“双减”政策均通过对家庭、学校、国家、社会不同主体的角色定位要求,以“实施—支持—管理与干预”的递进式逻辑,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12)参见苑宁宁:《〈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载《少年儿童研究》2022年第2期。

2.两者在具体文本规定中存在逻辑衔接

《家庭教育促进法》共55个条文,除了第55条“附则”外,其余条款主要从立法目的与家庭教育的内涵、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和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对家庭教育进行规范。与“双减”政策的衔接,主要体现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第3条和第26条上。其中,第3条明确将“立德树人”作为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这就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及监护人改变“唯分数论”的观念,多投入时间和精力陪伴未成年人,注重其德智教育;第26条则提出要推动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相互配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这是我国首次将“双减”政策写入法律中,通过法律强制力的手段要求学校和家庭共同努力,减轻未成年人的课业负担。

事实上,《教育法》应为《家庭教育法》的上位法。其他的义务教育、大学教育等学校教育的立法也应以《教育法》为立法依据,《教育法》的立法依据和相关理论问题也值得深思。此外,还涉及单行教育立法之间的衔接,如《家庭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立法,乃至司法上的衔接与适用。

3.《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双减”政策的制度保障

2021年“双减”政策的直接目的是减少学生的课业负担,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也只是中国历次减负政策的升级版、高级版,而非减负的理想版、终极版。历史和实践证明,学业负担具有强大的传染性和变异性,这就决定了减负必须具有长效工作机制。(13)参见龙宝新:《中小学学业负担的增生机理与根治之道——兼论“双减”政策的限度与增能》,载《南京社会科学》2021年第10期。从社会效果来看,历次减负政策均回应社会关切。但是,也可以看出,政策出台周期较短,频次较高,政策的多变性会影响政策的公信力。因此,要致力于从政策转向法规,让减负政策步入常态化、法治化轨道。以“双减”政策与《家庭教育促进法》为例,社会利益共同体的关切与推动,将促进立法制定工作的推进。2014年“两会”期间,全国妇联向全国政协提交议案,建议关注减负等社会公众关注的政策热点,呼吁全国人大将家庭教育立法列入立法的规范中,这一提案得到了当时众多人大代表的联名提议;2015年4月,全国人大代表,教育学家周洪宇教授在中国教育三十人论坛上提出,要加快建立国家教育法等多项立法进程;2017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俞敏洪提出要设立“家庭教育日”,呼吁全社会关注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并建议尽快完善家庭教育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建设;2019年两会,周洪宇提交了“关于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的议案”,力图推动全国性的家庭教育立法工作;2020年两会,周洪宇继续提交了“关于制定《家庭教育法》的议案”,并就该项立法的法律地位、框架设计、家庭教育告诫制度等内容进行了细化。(14)参见刘大伟、周洪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政策议程分析——基于多源流模型的视角》,载《教育学术月刊》2022年第1期。

家庭教育是具有专业性要求的教育活动,需要专业性的指导。家庭教育立法则对家庭教育指导的主体、对象、内容和法律责任进行调整和约束,也对于家庭成员在家庭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从而确保家庭教育的活动可以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对于家庭教育主体的不当法律行为,甚至危害到家庭教育对象身心健康的行为,立法也规定进行一定的干预和处理。这些法定的内容,构成了内容完备、形式严密、逻辑完整的家庭教育法律关系体系,既体现了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全面落实,又反映了教育领域立法的权威性和现实性,也为教育领域热点的“双减”政策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三、“双减”视域下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实践意义

学生负担过重是长期阻碍教育发展的顽疾,但是,减负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学而优则仕”思想根深蒂固,如何克服长期以来“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的顽瘴痼疾,扭转教育的功利化趋势,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对于学生和家长而言,孩子能够在张弛有度的环境下科学学习、充分休息、身心健康、快乐成长,是教育的最理想状态。这些既是减负政策的方向,也是家庭教育立法的支点。

(一)政策立法、理论与实践三方的良性互动是教育改革的着力点

从立法目的和现实需要角度,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颁行,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法可依”的基本原则,又回应了全社会对“双减”政策的关注。2016年5月27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这是我国大陆第一部地方性的家庭教育法规。随后,贵州、山西、江苏、浙江等部分省份也陆续颁行了专门的地方性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这些条例大都是在全国性的《家庭教育促进法》颁行前就已出台,从结构来看,这些条例内容均有七章,且大多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家庭教育的涵义、内容和工作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15)参见梅文娟、董善满:《从地方到国家:家庭教育立法之思考》,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2期。可见,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充分吸收了地方立法的经验。从立法名称上看,很多地方的立法采用“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表述,全国性立法的一审稿为《家庭教育法》,二审稿则变更为《家庭教育促进法》,与地方立法保持一致。加上“促进”二字,不仅淡化了公权力对家庭教育的干预,体现了立法对家庭的赋能要求,也体现了法律与政策的有机结合,从而有利于公众对立法的接受和认知。

但是,从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家庭教育立法更多地是政策性地宣扬,而这又可能导致执法的不确定性。立法的抽象性和臃肿化,导致行政机关很难周全地完成立法预设的基本任务,实践中,立法机关往往通过运动式执法模式,一揽子、周期性地完成特定的一些任务,如我国教育领域近年来多次进行的对校园欺凌和师德师风整顿等运动,这种周期性执法对于某些特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与法治的基本精神相违背。此外,大量的行政主体介入,既会导致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责任推诿,进而出现法律适用的无序与低效,又会造成部分法律内容无法被行政部门适用,从而导致法律条款的贬值,最终冲击了教育法律法规的权威。(16)参见任海涛:《论教育法法典化的实践需求与实现路径》,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1期。

历史和实践证明,面对学生课业负担问题,单一的理论指导、政策实施或实践探索都难以发挥作用,只有在立法政策、理论、实践之间建立起相互支撑、形成良性循环,才能达到标本兼治、持之以恒的减负目的。(17)参见杨小微、文琰:《“双减”政策实施研究的现状、难点及未来之着力点》,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此外,保证减负政策的有效落实,除了要有法律之外,还需要深入分析出现学生学业负担的原因是什么、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是什么;厘清学生课业负担的范围与认定标准是什么;探究教育生态的规律是什么,归根溯源,形成长期的减负工作动态调试机制,从而发挥政策和立法的最大价值。

因此,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背景下,可以根据各个地方本地区的特殊情况,采取多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方式,丰富家庭教育指导的具体内容,以“双减”政策要求为支点,培育以父母或监护人需求为导向的家庭教育指导项目,从而形成全方位、全覆盖、多元化的家庭教育内容。与此同时,立法与政策在实践中应用的效果,应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和监督来完成。鉴于儿童教育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可以适度引入第三方的专业评估机制,由高校、科研机构、公益性社会团体等组织,通过客观的数据、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机构在各自的工作任务、措施内容、程序规范、责任落实等方面全面进行考核,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社会公众的反馈机制。(18)参见邓静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宪法逻辑》,载《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年第4期。这样一来,可以根据政策环境变化以及公众的诉求,适度调整政策方针和实施举措,并通过评估机制的不断完善,促进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论深度研究,形成真正的政策立法、理论与实践三方的良性互动,从而深化教育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二)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是家庭教育立法的根本目的

家长既是家庭教育改革的参与者,也是推动者,对教育改革以及政策的推行至关重要。一方面,家长是学生学业负担过重问题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很多家长被“教育焦虑”的环境裹挟,花费大量财力和精力在课外辅导班上,成为造成学生学业负担的原因之一。(19)参见刘复兴、董昕怡:《实施“双减”政策的关键问题与需要处理好的矛盾关系》,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是“双减”政策实施的需求,也是家庭教育立法的核心要义。(20)参见罗爽、付路路:《论〈家庭教育促进法〉如何助力“双减”落地》,载《少年儿童研究》2022年第2期。在“双减”背景下,引导家长转变“重视成绩忽视德育”的教育观念,投入更多时间陪伴和照顾孩子,发挥家长在家庭教育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要帮助家长树立维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权、休息权、隐私权的基本认识,利用立法中列举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进行指导,使其提升家庭教育中亲子关系的沟通技巧与能力,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从而保证家庭教育立法确定“立德树人”为家庭教育根本任务的最终实现。

(三)家校社协同一致是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机制

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多个主体的协作与配合,涵盖社会、家庭和学校。在教育领域内实现家庭、学校、社会之间的平衡,是切实落实“双减”政策、实现家庭教育立法的关键问题。首先,家庭教育横跨家庭与教育两个领域,既具有公共性,也具有私人性;不仅需要教育立法,也需要家庭政策,还需要配套的社会支持。近年来,资本大量涌入教育培训市场,以逐利为目的的校外培训机构大量出现,使社会、家庭和学校这些主体的关系失衡。为了改变这一局面,以减少校外培训机构为任务之一的“双减”政策出台。要严格划分学校与市场的边界,合理统筹分配教育资源,避免大量优秀师资流入市场化培训机构。其次,需要明确学校教育的责任。避免对政策和立法的误解,将学校教育责任转嫁到家庭与社会。学校继续发挥教书育人职责,教师继续做好教学本职工作,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效果。要正确发挥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相互作用,以大众传媒为媒介,引导社会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缓解家长的过分焦虑情绪,使家长理解并配合学校的课后延时服务等“双减”工作。

发挥国家主导作用,合理协调社会、家庭、学校之间的关系,是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机制,并在立法的专门章节中得以体现。从立法内容来看,第四章中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新闻媒体、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等均形成家庭教育服务的合力,为父母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服务,促使家长从“盲从、焦虑”转变为理性的教育理念。这种赋能家长的内容,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核心意义,与“双减”背景下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支持的需要相契合,也必将有效推动“双减”政策的实施与完善。

(四)保障教育公平是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价值追求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6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为政府的“双减”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也进一步要求政府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与审批、培训内容与收费等行为的规范、培训广告的管控等工作,遏止培训市场的无序竞争,避免以校外培训对学生分层,减轻中小学家庭的负担,引导家长缓解教育焦虑,保障教育的公平和平等。

我国长期存在城乡教育不均衡的问题,社会学者在经过大量的调研后发现,我国历史上教育的主旨一直是勤奋与严格,伴随着过去几十年来多份对学生减负政策文件的落地,减轻学生学业压力、保持学生的学习兴趣、发展素质教育伴随其中。但是,大量的调研证明,实施减负政策后,政策规定也越来越细致严格,但是城乡之间的地域差异也越来越明显。学校压缩了学生的在校时间,于是出现了城市学生的时间开始被各种教育培训机构占据,而乡村学生放学后无所事事、放任自流的两极化局面。减负政策一方面放大了经济发展差异所带来的贫富差距,另一方面则凸显了城乡教育的不平衡,城乡教育在减负政府的实施后呈现出新格局,学生在新格局下的教育机会差异扩大化。(21)参见雷望红、吕国治:《减负政策与学生教育机会的城乡分化》,载《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8年第2期。

国家、学校和家庭是教育体系中最重要的主体。国家主导教育,可以针对不同群体的需要,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家庭差距所带来的影响,从而保证教育资源的相对均衡。2021年“双减”政策落地后,国家要求中小学学校应提供多样化的课后服务,“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再加上《家庭教育促进法》条文中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明确规制。政策与立法的加码,国家主导教育资源的配置,健全课后服务机制,由学校提供相对统一和均衡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可以保障双职工家庭、低收入家庭孩子享受教育的权利。对于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等特殊群体,要特别给予关注。除了对其进行费用减免外,还需要多关注其心理状况,从而确保这些特殊群体能够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弥补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对之前减负政策实施的修正,从而确保学生可以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地参与课后服务,平等地发展自我兴趣与爱好,平等地实现自身成长。(22)参见周洪宇、齐彦磊:《“双减”政策落地:焦点、难点与建议》,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结 语

“双减”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解决中国长期存在的教育发展不平衡问题。家庭教育立法为“双减”政策的落实提供了制度支撑。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基本义务,受教育权的行使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参与。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未来,需要在法律实施中助力“双减”政策的落地,更需要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健全家校沟通机制、严格监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等方面努力,让教育发展回归有序和理性。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发展纲领。在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内容时,《纲要》提出了“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总目标,并要求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必须共同努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减负落实到中小学教育全过程,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率先实现小学生减负。此外,还要求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尊重子女的健康情趣,培养子女的良好习惯,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共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23)参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10年7月29日,http://www.gov.cn/jrzg/2010-07/29/content_1667143.htm。《纲要》不仅明确了我国教育事业的战略方向,而且对于全面统筹教育事业发展,凝聚各方教育改革力量,科学研判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支撑意义。(24)参见龙宝新:《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教育战略演进轨迹研究》,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9年第2期。

事实上,《家庭教育促进法》与“双减”政策的结合不仅彰显了中国教育发展的重要方向,同时也事关中国教育的改革进程。家庭教育关联着教育发展的全局,对中国教育改革影响巨大。众所周知,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重视教育改革,并多次就家庭教育问题作出指示。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年团拜会上指出“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强调了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2016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八一学校考察时指出,基础教育是立德树人的事业,要旗帜鲜明地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不断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学校要担负主体责任,对学生负责,对学生家庭负责。家长要尊重学校教育安排,尊重老师创造发挥,配合学校搞好孩子的学习教育,同时要培育良好家风,给孩子以示范引导。(25)参见《习近平在北京市八一学校考察时强调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努力把我国基础教育越办越好》,载教育部网站2016年9月10日,http://www.moe.gov.cn/jyb_xwfb/gzdt_gzdt/201609/t20160910_280694.html。进一步强调了教育公平、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与意义。我们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与“双减”政策的贯彻实施,最终将提升我国家庭教育的综合水平,指明了中国未来教育发展的重要方向,从长远上看,将对中国教育乃至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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