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安祺,谢咸颂
(1.温州理工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2.衢州学院 建筑与工程学院,浙江 衢州 324000)
在推动碳中和进程的背景下,为减少碳排放而进行的碳金融活动应运而生且日益频繁,其核心在于“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相关交易和投资活动。碳排放权交易是运用市场经济机制来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也正是碳金融的发展,制定各种金融政策、创新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和进行各类低碳项目投融资活动,才能达到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化转型的目标。在时代发展的大前提下,国内大多数金融机构也纷纷加入碳金融市场,为碳金融市场不断注入活力。
目前,我国的碳金融产品主要分为碳市场交易工具、碳市场融资工具、碳市场支持工具。其中,碳市场工具主要有碳期货、碳期权、碳远期等,碳市场融资工具主要有碳质押、碳回购、碳托管等,碳市场支持工具主要有碳指数、碳保险。
随着世界经济不断快速发展,全球变暖成了大家共同面临的问题。低碳经济秉持着“低污染、低排放、低耗能”的原则,其目的在于用最少的能源充分发挥出经济效益,碳金融市场的交易标的是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它是碳交易相关经济业务的枢纽,并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对节能减排产业的转型做出了巨大贡献,它的出现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碳金融发展起步较晚,但是我国面对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逐步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实行节能减排,开始建设碳金融市场(其建设进程如图1 所示)。根据资料显示,截至2020 年我国碳交易成交额超过12 亿元,同2019 年相比增加33.49%。“十四五”期间,预计碳金融市场会不断扩大,覆盖的范围也将扩大到有色、化工、钢铁、建材等领域,碳交易体系将会为低碳社会的转型奠定坚实基础,并努力完成“力争2030 年前碳达峰,2060 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在碳中和的大环境下,金融机构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金融市场上,并提供资金清算核算、碳交易账户开户、增值保值、碳资产质押融资等相关业务,推动了我国的碳金融市场不断扩大。
图1 中国碳市场建设进程
碳金融产品相较其他金融产品而言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关于碳金融产品的法律法规也相对匮乏,致使不同地区对同一碳金融产品的审核和批准要求大相径庭,失去了公平的原则,碳金融市场评价机制混乱。
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我国碳金融市场相关企业缺乏创新能力,这一问题成为了我国碳金融发展的瓶颈。碳金融面临着投资者多元化的需求,由于碳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不足,导致多元化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吸引投资者的能力。至今为止,我国碳金融绿色信贷所占比重较高,但是碳金融绿色债券、碳基金等新产品较少。
碳金融市场缺乏政策的支持和有效的激励措施,个别政策没有进行具体的实施,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导致难以落到实处。地方在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建设上并没有投入很多的心血,重视程度不够高,使得部分碳金融企业难以进一步发展。我国碳金融产品属于新兴产品,正处于研究摸索阶段,没有大量的经验,风险防范能力较弱。
碳金融市场在获取信息能力上较弱,存在与国外同类产品交易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信息公开透明性较低,导致交易成本上升。CDM的交易规则较严格,程序较复杂,再加上我国金融机构在碳金融发展方面处于萌芽期间,接到较大的项目时应变能力不强,消化能力较弱,影响碳金融市场的活跃性。
目前,我国碳金融产品正处于摸索阶段,碳金融产品种类屈指可数,投资者对碳金融产品需求较大,但是我国的碳金融产品大多数都是基于碳排放权的各种金融产品交易,没有产生衍生性的碳金融产品,无法满足投资者需求,导致碳金融市场吸引力减少。
由于人们对碳金融市场比较陌生,缺乏一定的了解,所以并没有建立完整的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寥寥无几,虽然我国已经制定并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的碳金融配套法律,但是与发达国家的碳金融市场相比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从地方来看,各省各市之间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相应的规章彼此独立,相互分割,没有进行统一,是碳金融市场法律法规建设的阻碍。由于碳金融是新兴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市场的监管没有相关的经验,没有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难免会出现一些漏网之鱼。
碳金融市场并没有对碳金融产品交易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参加的主体数量较少,许多机构和企业对碳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产品尚不了解,缺乏相关的知识,对其中蕴含的巨大利益认识不到位,所以很多金融机构并没有加入碳金融交易市场中来。再加上我国还处于对碳金融发展的初步摸索阶段,尚未规定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因此很多企业还没有树立碳减排的观念。目前,我国企业如果没有完成碳减排的目标就不能通过购买《京都议定书》机制下的碳减排量进行弥补,这就导致碳交易参与度不高,缺乏积极性。
碳金融发展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投入,虽然我国制定了相关措施推动金融机构信贷支持、节能技术研发贷款,但是这些政策并没有落实到位,效果较差。我国部分碳金融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导致无法开展相关业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较迟,起步落后于其他国家,导致我国经常仿照其他国家,拿来主义较强,碳金融发展理念不够成熟,无法吸取错误经验的教训,往往理论与实践相背离,没有结合自身的基本国情。如果我国碳金融市场无法与国际碳金融市场相融合,那么我们就会缺少话语权与影响力,就无法将我国碳金融市场传递出去。
全国碳权市场的交易量预期将在“双碳政策”后不断升温,这将极大影响相关行业的内外循环机制。从目前全国碳市场来看,仍有不少问题急需解决。这时碳金融产品以及碳金融衍生产品便可以体现自身的调节作用,有利于维持整个碳市场的高效率运转。目前,我国只有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金融结构性存款、“碳中和”概念债等少数几种发展得比较完善的碳金融产品,而碳期货还没有全面推向市场,甚至碳期权、碳远期、碳互换等碳金融衍生产品还并未出现,金融机构对于市场的参与度并不高,缺乏碳相关的金融创新研究的专业人员,并且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信息不对称、不公开是目前碳交易市场的极大问题之一,而期货作为场内上市的标准化合约,可以极好地解决信息流通与产品流动性问题,值得研究与推广。目前国际碳金融产品的开发与交易平台建设方面有不少成熟的经验值得我国金融机构借鉴。例如: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是全球最早推出天气指数期货的交易,目的是应对企业面临的天气风险,进而提升企业的自主发展能力,目前该交易所上市环保期货、互换合约等金融产品,增加了环保金融市场的多样性,也加强了市场的公开性、透明性,从而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其中并创新出更多类型的产品。将新兴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上市并随之引入场内交易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取决于投资者的兴趣、市场的关注、完善的清算中心与“碳”目标,以及加快构建国内统一、与国际接轨、清晰可执行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此外,需要积极探索碳排放权的相关期货、期权、互换等途径的落地,使企业对于碳排放权的使用与交易有更高质量的保障,在周期中增加套期保值与套利的机会,提高市场的交易量。制定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国家应设立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重点专项,采取“揭榜挂帅”机制,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将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成果纳入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国有企业有关绩效考核。
碳金融是金融业根据环境产业的需求而进行的金融创新之一,该市场的建立是为了给企业的碳排放权更多的配置机会、保值机会与交易机会。目前市场中的碳金融产品交易,新品的标准方式也是不同的。确立一个统一且合理的标准,加快审批速度,发挥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作用,对融资企业资质进行批量的高效审查,是建立一个公平化的碳金融及其衍生品市场所必需的手段。
在低碳经济视域下,金融机构对于传统高碳行业的行为模式也需要进行革新,促进高碳企业的转型升级,与此同时稳定碳金融市场以及增加其标的物的交易量。银行要做好高碳企业的贷后管理工作,不能因低碳经济的转型而任意对企业进行断贷,也不可毫无依据地对企业进行抽贷,应该要给予企业足够的转型空间与时间,而不是采取简单的一刀切的做法。我国银行的贷后管理,一直处于低效率状态,但商业银行要持续发展,就必须得对贷后管理进行加强,而且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才刚刚起步,还无法成为转移资产风险的主要手段,只有通过强化贷后管理,风险敞口才会更加可控,尽可能消除暴露在风险中的头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完成的工作。
目前的碳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企业违规问题与金融机构违规问题,正进行着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污染性开发投资活动。但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或是金融机构的追责与处罚并没有落到实处,市场中依然存在着大量违规现象。金融结算机构的高效运转是目前极大需求,保障交易履约、结算交易成果、控制市场风险都是结算机构可以发挥的效用。目前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大都采取注销其碳排放配额,禁止一定年限内参与碳排放权交易,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手段,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深化高碳排放、高污染企业对于现有“碳达峰”“碳中和”政策的执行力,也不利于企业及金融机构真正做到身体力行,无法深化相关企业及金融机构的低碳经济理念。不能合理有效地监管和处置,就容易助长企业的侥幸心理,所以应制定约束企业碳排放行为的准则和法规,同时加强监管。市场还需要将ESG 理论贯彻到企业与金融机构中来,环境、社会、企业管理三个方面缺一不可。碳排放、温室气体排放、污染、环境管理目标、环保培训、环保投入、绿色采购政策、原材料、绿色技术等都应该作为重要因素,相关评价体系应该得到大力推广,以此来引导投资者与机构加强碳金融市场的活力。
在我国现有碳市场管理的相关办法中,目前有以下几个参与主体,即重点排放单位、其他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核查机构。核查机构的体系相对比较完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工明确。但与之相对的排放单位就显得相对不明确,造成了现有碳市场中参与者主要都是高碳排放的大型企业的状况。部分中小型企业只握有少量的碳排放权配额数量,导致这些中小型企业对碳金融市场的参与度低,从而碳标的物的流动性也大大降低,不易找到交易对手,随之而来的便是金融创新的停滞不前,因为其无法带来应有的效益。市场应该对中小企业实行碳交易及碳金融交易的激励体制,增强市场流动性,并不断加强规范,打造公开透明的交易模式,使得金融机构、企业或是个人交易者都可以广泛参与到碳市场中来,随之金融创新自然而然拥有了自身的价值。
目前新出现的碳金融市场与已有的成熟市场相比,仍处于雏形阶段,缺乏组织化与规范化,缺少关于碳金融产品的交易平台。市场中的投资者,尤其是个人难以接触到这个新兴市场,在供求失衡的情况下,创新的动力会不断枯竭。自1848 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建立后,世界上出现了第一家较为规范的期货交易所,随着市场与制度的不断规范与完善,市场形态与交易方式都产生了质的飞跃,其中有许多经验是值得碳金融市场发展借鉴的。对于碳金融市场及其产品的宣传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利用目前的互联网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让广大的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碳金融市场。与此同时,碳金融市场也应该设立专门的中介与服务机构,设置碳市场经纪业务、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业务等,这样不仅增加了投资者投资渠道,还减少了投资风险。
双碳背景下,发展碳金融市场和创新碳金融产品已是大势所趋且刻不容缓。我国在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的同时,也应结合自身实际,努力规范当今碳金融市场,加强管理的权威性与产品的安全性,并且以产品的标准化来提高市场效率。与此同时,还应加快碳金融产品创新速度,提高我国碳金融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我国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在顺应国际环境保护要求的同时,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化转型,尽快实现“3060”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