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质量监督与航天军工企业部院所管理模式探讨

2022-08-05 01:38蒋建军姜楠魏飞
中国军转民 2022年13期
关键词:院所资格军事

蒋建军 姜楠 魏飞

1 前言

建国初期,为了集中力量办大事,加快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我国对航天军工企业的管理实施了部院所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也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航空航天部变更为航天工业总公司,随后进一步分设为航天科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航天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论如何变化,我国的航天军工企业的管理模式依然实行部院所的三级管理模式,即航天科技/科工集团有限责任(航天科工/科技集团)、研究院、研究所(工厂)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对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不仅使我国的航天事业立于世界航天强国前列,也使我国成为目前世界仅有的几个具有载人航天能力的大国。不仅如此,由我国航天工业部门牵头编制的“双五归零”标准也被ISO 组织正式发布,使我国的标准走上了世界舞台。

这种管理模式产生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时代,也是适应于航天产品的特点而产生的一种管理模式。针对武器装备的特殊性,一方面,我国的武器装备采取计划定点研制和生产;另一方面,向有关装备承制单位派驻军事代表的方式进行过程质量监督和检验验收。这种方式既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装备建设事业,又极大地推动了装备建设质量,对巩固我国国防和提升我军力量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2 问题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及军民融合的深入推进,装备承制的主体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但装备质量监督的方式未曾改变,质量监督与质量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进入新时代后,随着我国装备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装备发展和建设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要求。就质量监督方面而言,合同监督成为质量监督的主要模式,这种监督模式与目前的部院所管理模式就产生了一些不适应和不协调,给质量监督带来了一些挑战。首先,装备承制单位广泛实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制度,即必须具备装备承制资格,才能承担相应类别的装备;其次,装备监督中质量监督也出现了新的要求,即“两项清单”“合同监督”要求,即装备军事代表只能在“两项清单”内开展质量监督而不能超出清单进行验收。同时,装备军事代表只能按照合同进行监督,不能开展无合同的监督;第三,装备军事代表的派驻模式由原来的驻厂军事代表改为驻地区军事代表,军事代表的职能由质量检验和验收变更为合同监督。职能的变化就表明军代表不再是仅对装备进行检验验收了,而应该对装备采购合同进行监督,这就涉及到了合同签订管理、合同执行管理及产品军检验收的各个方面,这对军代表的能力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第四,在航天军工企业的部院所(厂)的管理模式下,武器装备合同由各个研究院与装备机关直接签署,之后再向其所属单位下达计划任务的形式组织生产,同时,各下属单位又都是独立的法人,具备相应的装备承制资格及检验系统等,日常军检交付及产品质量证明又由个别相关单位出具,这些均与目前的合同监督存在一些不相符。上述这些情况给军事代表的质量监督就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急需得到解决。

3 措施方法

新时代装备质量监督实施以前,我国均是采取向有关承制单位派驻军事代表并进行“保姆式”的质量监督,只要某单位从事装备研制生产,就必须由军事代表进行监督。随着“两项清单”和“合同监督”制度的实施,以前的质量监督方式就显得不是很适合了。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措施。

3.1 积极参加装备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检查有关装备承制单位的承制资格范围,特别是涉及软件研制的单位,以评价其是否具备合同要求的装备承制资格,并及时向任务委托方或合同甲方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风险告知单。

3.2 认真研读合同条款并参加合同评审

在掌握了充分信息的基础上,认真研读合同草案文本,特别要关注合同中有关质量、进度和费用有关方面的条款,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意见,必要时向合同甲方或委托方开具风险告知单。

3.3 理顺合同关系明确监督对象

当前,我国的航天军工企业实行的是部院所管理模式,有关研究院与装备采购部门签订装备采购合同,随后以计划任务的形式下达其各所属单位,再由相关所属单位具体开展研制生产。而这些研制单位并未签订合同,装备军代表的日常监督就缺少法律依据,而真正的合同已方并未从事实际的研制生产活动,又缺少合同监督的主体。这种管理模式与当前的合同监督模式具有很大出入,不利于当前的质量监督模式。为此,提出以下建议,首先,航天研究院作为管理部门不具备相应的承制资格,签订合同时应该与相关的具体承研承制单位直接签订,以便于合同监督;其次,装备军代表的日常监督管理重心应该放在具体的承研承制单位。第三,践行了“一厂一室”的装备军代表派驻要求,只有明确了装备承制单位的主体,才能真正落实“一厂一室”。所以,在监管的过程中,应该督促有关院所(工厂)明确相关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开展监督,建议开展以下两方面工作。首先,按照新的装备采购监管体制机制要求,督促有关单位明确合同关系,以合同的形式明确院所(厂)的职责要求,特别是质量、进度和费用的有关要求,将管理职能和研发生产职能分开,不仅可以发挥各个研究所(工厂)的主动性以进行创新研究,又便于合同监督,以使军代表的主要精力放在监督的主要方面即合同监督;其次,调整院级的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和承制资格范围,将所属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纳入院级的质量管理体系中,这样就可以以院本级的法人身份参与装备研制,即符合“一厂一室”的要求,又符合目前的院所(厂)管理模式。

3.4 加快服务速度,提升服务质量

随着实战化训练的不断加大,武器装备维修、售后等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加之,现代武器装备的技术含量不断提升,仅仅依靠部队自身已经很难保障日常的维护保养,这就需要提升承制单位的售后服务保障效率,按照目前的航天军工企业的管理模式,需要逐级传递要求,这样不仅增长了传递链条,同时,具体的承制单位的积极主动性又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只有明确合同关系,才能增加各方的责任意识,加快售后服务的速度和效率,提升装备使用效能,保障部队及时、顺利、高效的随行各项任务。

4 结论

结合新时代的质量监督管理要求,通过梳理航天军工企业现行的部院所管理模式积极特点,结合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列举出这种管理模式与新时代的武器装备质量监督管理的一些不适应、不协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建议意见,可供新时代质量监督者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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