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钱淼
(青岛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合作社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9)
人们对于合作社具有一种习惯性的认识,即这种经营主体是同质群体的联合,是小农户、产业工人或者终端消费者等弱势群体抱团取暖的组织,传统的合作社一直具有社员结构同质化的特点,同质性是其创建、组织和运营的基础。社员同质性对传统合作社之所以重要,原因在于同质性程度越高,社员的利益诉求越一致,合作社的运营更顺畅,在这样一种共识之下,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也是基于同质化的社员结构而设定,旨在发展以小农户为主的互助型经济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农民群体的分化在农村地区显现出来,不同的群体开始用合作社的方式来组织生产经营。合作社的社员不再完全由从事小农经营模式的农户组成,大户、经纪人、企业等非小农群体也加入其中,合作社参与者逐渐多元化,群体之间因各自的资源禀赋、要素投入、参与目的、角色定位的不同形成了异质性。
本文的讨论基于一种设想,若社员同质性的假定被突破,而运行机制的制度安排不随之调整,具有较高社员异质性的合作社实体在为社员同质性的合作社设计的制度框架中运行,难免受到制约,以至于在运行中的某些方面突破原有制度安排,表现为合作社运行的不规范问题。回顾文献,很多学者也提出了类似观点,认为社员结构中的异质性是合作社运行不规范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黄祖辉和徐旭初[1]提出农户的分化决定了异质性的形成,将对合作社产权结构与治理机制产生影响,邵科等[2]认为这种影响表现在合作社的股权、惠顾与治理结构的不规范。国鲁来[3]、方婵娟和楼栋[4]认为社员异质性会影响到合作社的服务功能,造成服务供需的结构性失衡,因而会在社员处境、收益分配与服务功能实现等方面出现不规范现象。郑丹和王伟[5]、崔宝玉[6]指出在异质性会使合作社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导致少数人控制合作社,造成按股分配、农户对合作社表决权的丧失等不规范现象。
社员异质性会影响合作社的规范运行是学界的共识,但是异质性如何影响合作社规范运行还是一个黑箱问题,本文尝试打开这个黑箱,由此开启从社员异质性视角讨论合作社治理问题的研究路径。
要找到社员异质性影响合作社规范运行的机制,就不能简单地将整体的异质性程度和整体的合作社规范程度作为自变量和因变量。异质性和合作社的规范运行两个概念都是很大的范畴,异质性和合作社的规范运行都是有很多部分组成,每一部分在影响机制中的作用不同,各部分之间还有需要讨论的逻辑关系,因而需要重新定义自变量和因变量。本文要做的是一种更为深入机理的研究,在自变量的选择上将异质性分为初始异质性和引致异质性,在厘清两者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用初始异质性作为核心研究对象;在因变量的选择上也不再将整体的合作社的规范运行程度拆分为出资机制、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的规范程度。
1.社员的异质性有初始与引致之分。社员异质性是指合作社内部社员特征的差异性,其初始的差异在社员入社前已存在,可以概括为资源禀赋的差异,加入合作社后,社员又因为资源禀赋不同,在参与合作社的程度、在合作社中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又引致形成了新的差异,这些差异都可以纳入异质性的范畴,这是一个广义的异质性的概念,对此学术界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认为广义的异质性主要体现在资源禀赋差异、利益诉求、参与水平、角色作用等方面,并且会对合作社的规范运行产生影响。
异质性有初始和引致之分,初始的异质性是指社员入社之前的要素禀赋差异,而引致的异质性是在社员入社之后由初始异质性的资源禀赋差异引发的行为差异,初始异质性是引致异质性的成因。很多学者的研究也支持本文的观点,张靖会[7]、赵凯[8]、于会娟和韩立民[9]、黄胜忠和伏红勇[10]等认为社员的资源禀赋差异决定了社员的需求偏好、角色定位和参与目的的不同,资源禀赋差异是合作社社员异质性特征的本质表现,也是社员参与动机、参与目的、参与角色等异质性产生的根源。综上,异质性的广义概念中包括初始的异质性(即资源禀赋异质性)以及引致的异质性。
2.采用初始异质性作为自变量的原因。为了更透彻地讨论影响机制,需要清晰地分辨不同类型的异质性对于合作社规范运行的影响方式,因而本文提出广义异质性、初始异质性、引致异质性的概念,并且又将引致异质性分为两类。本文认为研究异质性的影响,必须将初始异质性和两类引致异质性分开讨论,同时两类引致异质性都是初始异质性的衍生物,逻辑关系解释如图1所示。
图1 异质性的分类及其与运行不规范问题的关联
第一类引致异质性是一种影响中介,其由初始异质性引发,并对合作社的规范运行产生影响。比如前文提到的参与目的的异质性等,由初始的异质性(即资源禀赋异质性)引发,其本身并非不规范问题的表现,但会对合作社的规范运行产生影响,可以看作从初始异质性影响合作社运行规范路径上的中介。第二类引致异质性是一种影响结果,其由初始异质性引发,且其本身就是合作社运行不规范问题的表现,实为初始异质性对合作社规范运行的直接影响。举例来说,要素投入的异质性是由初始异质性引致的一种异质性的表现,如果社员的要素投入异质性过大,意味着合作社具有严重的出资不均衡现象,这种异质性本身就是不规范问题的表现。
基于以上,初始异质性更应该作为重点来讨论。第一类引致异质性是初始异质性对不规范问题的影响路径上的中介,本文将初始异质性作为自变量实为找到了不规范问题的源头。第二类引致异质性本身就是不规范问题,如作为自变量去考察其对运行规范(因变量)的影响可能出现共线性。
合作社的运行是包含若干机制的复杂系统,不同机制受到异质性的影响方式和程度不同,同时机制之间也有逻辑关联,因而合作社的运行规范不应该整体看作一个变量,需要将其按照一定逻辑分解,借鉴于制度经济学的思想和合作社治理的实践,此系统可以分为出资、管理和分配三种机制来讨论。出资机制的运行不规范问题表现在社员出资差异过大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社员出资比例并无明确要求,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设置了单个社员出资占比限制的条目,并被大多数合作社作为本社章程的模板。如果社员实际出资占比超过了章程之规定,可视为出资机制不规范。,导致出资结构过度倾斜,普通社员假出资(或者不出资),外来资本过多等现象;管理机制的运行不规范问题表现在“一人一票”的决策方式被其他方式替代,比如社员大会不开(或者流于形式),监事会名存实亡,章程难以实行,内部人控制,部分社员没有话语权等现象;分配机制的运行不规范问题表现在盈余分配中不以普惠社员为目的,而更加注重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比如未按规定进行盈余返还,不限制资本报酬,成员账户不存在,财政补贴不量化等现象。
对于合作社规范运行的分析,很多学者也采用了类似的框架并成功进行了验证,黄胜忠和徐旭初[11]、应瑞瑶等[12]都从产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三个方面来探讨异质性对合作社规范运行的影响。借鉴于以上理论和文献,本文拟将合作社的规范问题设定为出资机制、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三个方面。
1.初始异质性对出资机制的直接影响。本文认为如果初始异质性(资源禀赋差异)较大,核心社员数量虽然不多但很可能占有合作社多数出资额,超出章程中规定的单个社员出资的上限,造成出资机制不规范。很多学者的研究也印证此种观点,林坚和黄胜忠[13]、侯诗军[14]认为异质性社员结构必然会影响其出资中的产权安排,社员资源禀赋的差异是核心社员在合作社的产权构成因素中占主导地位。崔宝玉和李晓明[15]认为初始异质性导致普通社员进一步的资本供给出现障碍而造成合作社的资本约束,影响出资规范。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初始异质性对于出资机制的规范运行具有显著的影响。
2.初始异质性对管理机制规范的直接影响。本文认为初始异质性的存在使合作社内部产生了阶层,社员分化为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两大群体,由于两类社员自身资源禀赋的差异,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自然也不同,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必然存在瑕疵,“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弱化。支持此观点的学者众多,孔祥智和蒋忱忱[16]、王军[17]、李金珊等[18]学者都认为参与主体的差异必然会影响到合作社的内部治理机制的制度安排,出现少数人控制合作社,影响合作社管理机制的规范运行。陈东平等[19]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实例证明社员异质性增大导致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逐渐偏离“民主治理”模式。刘雨欣等[20]发现由于农机合作社中社员间严重的异质性,使得合作社普通社员选择不监督策略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造成了管理机制不规范。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初始异质性对于治理机制的规范运行具有显著的影响。
3.初始异质性对分配机制规范的直接影响。本文认为初始异质性必然造成出资差异,当出资差异极大的时候,出资占比较大的核心社员必然要求出资回报,并主导分配权力,因此,实际的盈余分配方案是具有不同资源禀赋社员之间博弈的结果[21],但核心成员获得的资本报酬挤占了原本用于按交易量返还给全体社员的盈余,造成分配机制的不规范。学者们的研究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孔祥智等[22]、刘静和周玉玺[23]认为社员异质性已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合作社的盈余分配问题。应瑞瑶等[12]通过实证发现,合作社发起人的股份比例普遍高于他们的交易量,且股份比例越是高于交易量比例,按股分红比例越大。仝志辉和温铁军[24]、桂玉和徐顽强[25]等学者认为异质性的存在,剩余分配制度偏离普通社员所期望的按交易量(额)返还合作社盈余,造成分配机制不规范。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初始异质性对于分配机制的规范运行具有显著的影响。
4.初始异质性影响合作社规范运行的传导过程。初始异质性会对合作社的规范程度产生影响,具体表现在对于出资机制、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三个构面的影响,并且出资机制、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三者之间存在传导关系(见图2)。
图2 初始异质性影响的传导过程
这种传导关系可以描述为,初始异质性影响了合作社的出资机制的规范,而不规范的出资机制诱发了不规范的管理机制,不规范的管理机制导致了不规范的分配机制的传导关系,这一过程在本文的前期研究中实现了理论逻辑贯通[26],以上综合起来形成了完整的传导路径,为异质性影响合作社规范问题这个黑箱提供了理论解释体系。
传导路径上的每一个传导环节也得到了前人研究的验证,从初始异质性到出资规范的环节,前文(假设1部分)有所论证;从出资机制到管理机制的环节,学者们通过“大农—小农”资本合作概念模型证实了这种影响路径,解释为异质性合作社极易产生委托代理问题,造成管理不规范[4];从管理机制到分配机制的环节,也被学者们验证并解释为核心社员利用其在经营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剩余分配,造成分配不规范[27]。这种传导关系可描述为以下假设:
假设4:出资机制和管理机制在初始异质性对于分配机制规范运行的影响中起到链式中介作用。
根据理论推导,本文建立一个初始异质性影响合作社规范运行的模型,模型以初始异质性为自变量,合作社的出资机制、管理机制、分配机制的规范程度为因变量(见图3)。本文设置异质性、出资机制、管理机制、分配机制四个二阶潜变量,主要影响路径分别命名为X1-X5,并选择结构方程模型作为验证的工具。
图3 本文的理论模型
本文的模型包括了初始异质性和合作社出资机制、管理机制、分配机制的规范程度四个核心变量。本文研究的初始异质性即是资源禀赋的异质性,初始异质性的测量借鉴林坚[13]、潘婷等[28]学者的界定,将合作社社员资源禀赋分为资本资源、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四个方面。在合作社规范程度的研究框架中,按照应瑞瑶[12]、黄胜忠和徐旭初等[11]学者对规范程度构面的界定,从出资机制、治理机制和分配机制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由于前人的研究中尚未出现成熟的量表,为了筛选关键因素,明确哪些指标可以作为观测变量,本文通过查询大量文献,将前人研究所使用的指标进行了归纳总结,将意义相同或者相近的指标归为一类,而后使用专家打分进行筛选,确定初始问卷。同时为了测试设计问卷的有效性,开展了预调研,检验题项的信度和效度均通过检验,由此确定问卷的题项,共包含16个题项,初始异质性1 个二阶潜变量,共4 个测量题项,合作社规范运行的测量包含3 个二阶潜变量,共12 个测量题项。
表1 测量题项
本文采用的数据来自对即墨区、蒙阴县、利津县、广安区、仪陇县、城步县六个县级单位合作社的问卷调查,以合作社管理人员为对象开展调查②本文的调研过程中得到了即墨、蒙阴、利津三地农业主管部门的帮助,同时得到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扶贫与可持续发展”项目在广安、仪陇、城步三个试点地区建立的民富农村可持续发展服务中心的协助。,回收问卷289份,剔除异常问卷后最终剩余有效问卷269份。本文样本地区具有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调查的合作社涉及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发起模式,调查数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见表2)。
表2 样本基本情况统计
1.模型拟合。本文用绝对拟合度指标、增值拟合度指标和简约拟合度指标来判断模型的配适度。由表3可知,拟合指标均通过检验,模型拟合良好。
表3 模型拟合指标
2.直接影响路径检验。结构方程运行结果如图4所示。初始异质性与出资机制、管理机制、分配机制关系的检验中,标准化因素载荷分别为:-0.863、-0.073和-0.085,但从假设检验的结果可以看出(见表4),只有X1 路径上的影响达到显著性水平,说明初始异质性对出资机制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假设1成立。
表4 直接影响路径
图4 模型拟合图
但是X2 和X3 两条路径上的影响并没有达到显著性水平,因此,假设2和假设3不成立,在本次检验中,不能确定初始异质性对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具有显著的直接影响。
3.中介作用检验。虽然初始异质性对于管理机制、分配机制的直接影响不成立,但是X1、X4和X5 两个路径的影响同时达到显著性水平,可以推断存在着初始异质性能够负向影响出资机制(X1),出资机制能够影响管理机制(X4),管理机制能够影响分配机制(X5)的传导关系,即初始异质性越强,出资机制越不规范,进而影响管理机制,最终影响分配机制。由此可以使用结构方程模型考察中介作用,验证X1—X4—X5这条路径的显著性来证明假设4。
本文采用偏差校正百分位Bootstrap(重复取样2 000次)进行中介效应检验(见表5),发现出资机制和管理机制在异质性和分配机制之间起中介作用,总的中介效应值为-0.684。它们的Bootstrap 95%置信区间均不包含0值,表明三个间接效应均达到显著水平,因而链式中介作用存在,假设4成立。
表5 中介作用的检验
本文的理论假设在结构方程模型中得到了验证,异质性影响合作社规范运行的机制这个理论黑箱被打开,这种机制可总结为一个直接影响和一条传导路径。一个直接影响是初始异质性对于合作社出资机制的规范程度会产生直接影响,一条传导路径是指机制中存在一个“初始异质性→出资机制→管理机制→分配机制”的传导路径,初始异质性通过影响出资机制的规范,进而影响管理机制的规范,最终影响分配机制的规范。以下将这种影响机制做深度的讨论。
1.直接影响的含义:过度异质性会影响合作社的制度安排。过度初始异质性倒逼改变出资机制。假设1成立,验证了初始异质性对于出资机制的规范运行具有显著的影响,这种直接影响,其实质是具有“异质性”的合作社实体在运行中对于“同质性”假设下合作社制度安排的突破。从出资机制的制度安排来看,合作社被设定为“互助性经济组织”,是“抱团取暖”的弱者联合,社员的出资数额不应有过大差异,是为规范。现实情况是,同质性的小农户构成的组织并不具备取得竞争优势的核心资源,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成长,必须要引入小农户群体不具备的资源,这些资源持有者的加入则使合作社社员结构出现了初始异质性。初始异质性可以提升效率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但资源的持有者带来的投资或者可以量化为投资的核心资源,必然打破原来均衡出资的制度安排,尤其是当社员异质性过大的时候,出资差异也过大,表现出了股权过度倾斜,外来资本过多,普通社员假出资等问题,影响到合作社整体的规范运行。
对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影响不显著的解释。假设2 和假设3 设立的影响路径不显著,并不与前人研究成果相冲突,原因在于模型中的自变量采用的是初始异质性,初始异质性的直接影响不显著,并不代表广义概念的异质性(包含初始与引致两者)也不能显著影响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在前人异质性对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影响的研究成果中,并未将初始异质性与引致异质性分别讨论,用广义概念的异质性作为研究对象,因而其中的引致异质性可能会对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产生直接影响,本质也是对于制度安排的突破。
2.传导路径的含义:过度初始异质性会使合作社出现股份制企业特征。合作社和股份制企业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经营主体,在出资机制中前者是出资均衡,而后者并不限制,在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中,前者侧重于民主管理和按劳分配,后者的决策权和收益取决于投资占比,但是合作社在异质性极强的情形下会出现股份制企业的特征。假设4 成立,验证了出资机制和管理机制在初始异质性对于分配机制的影响中起到链式中介作用,如果再将假设1纳入统筹考虑,就会发现一条从初始异质性为起点的不规范问题传导路径(见图2),社员出资的作用贯穿始终,为传导的驱动力,这实质是核心社员逐步主导合作社的过程,也是股份制企业特征显现的过程。本文把这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应X1、X4、X5 三个影响路径。路径X1 为假设1 证实的直接影响,路径X4、X5 为假设4 证明的中介作用,以下对其含义进行解释。
首先,初始异质性必然影响出资机制(X1)。初始异质性极高的情况下(资源禀赋差异极大),合作社社员分化为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两个群体,核心社员的实际出资往往更大,突破了合作社相对均衡的出资机制。
其次,出资机制又对管理机制产生影响(X4)。在出资机制出现偏差的情况下,如果核心社员的大量出资被置于“一人一票”管理的合作社中,核心社员的风险承担更大,而对于投资较少普通社员来说,不仅风险承担较小,而且可以通过核心社员的投资获得额外收益。两个群体间展开合作博弈,在异质性程度极高的合作社中,核心社员将会要求主导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权以保护其投资,普通社员为了获得额外收益而放弃部分权利,合作社不再严格执行“一人一票”的决策方式。博弈的结果是合作社对社员出资的重视程度增加,出资的多少成为决策权分配的依据,合作社管理机制中呈现出股份制企业的特征。
最后,管理机制又影响了分配机制(X5)。当管理机制被核心社员掌握,盈余分配的操作开始侧重于保障核心社员的出资收益,不再优先按交易量普惠全体社员,取消了对于资本报酬的限制,合作社进一步呈现股份制企业特征。
从对社员异质性的直接影响来看,是合作社在运行中对制度安排的突破,规范合作社,就是正其不正,使其运行重归于规范的制度安排之内,因此,对合作社的监管、辅导、示范、教育是消除运行不规范问题的必要规制手段,应不遗余力开展。
从对传导路径的分析来看,本文的研究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另一种思路,异质性影响的传导过程是以初始异质性为起点的不规范问题形成路径,异质性为本,不规范为末,规范合作社也可以尝试从正本开始,即弱化异质性的影响,尤其是初始异质性对出资机制的影响。弱化影响,并非消除异质性,异质性对于合作社的效率具有正向的影响,这是个不争的事实,必须要承认异质性的存在,但同时要通过微观制度创新来实现对其影响的弱化。通过合作社微观运行机制的重新设计,使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制度安排不再对立与割裂,投资和劳动的诉求被同时兼顾,异质性依然存在但是影响被弱化,进而使效率与规范共存。本文认为,以下两种策略可以被探索。
一是出资配额制策略。出资配额制是指合作社根据适度规模的原则确定入社社员的数量和出资规模,并按照社员的出资额来分配交易权或者享受合作社其他服务的权力,比如能够向合作社交付初级农产品的数量或者通过合作社销售产品的数量等。每个社员对合作社的利用程度不同,从合作社获得的收益不同,其投资必然不应该是等额的。最公平的办法就是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预计交易量来确定出资,因为交易量是对合作社的利用程度以及从合作社获取收益的依据。在实践中,采取出资配额制,社员必须对合作社出资才会具有社员身份,出资的多少取决于其对合作社的利用程度,出资越多意味着其享受到的增值服务越多。由此,社员以配额出资的方式投资合作社,完成合作社初始资金的筹集,但是要对出资设定上限和下限,避免出资额差异过大。
二是过度出资的转化策略。合作社并不排斥资本,其依然需要资本的注入,为了弥补社员出资的不足,可以放宽资本的报酬限制但同时要避免受到资本控制。更为合理的运行机制是,应允许社员额外出资,适度提高额外出资的回报率,以募集足够的资本,但是超出社员配额的出资,必须转化为优先股或者借入资本,可以优先享受分红或固定利益,但不能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同时要严格限定额外出资者的行为,防止合作社受到资本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