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仲贤
为加强少年宫管理,推动新时代青少年宫聚焦共青团、少先队主责主业,进一步提高对青少年思想政治引领能力和服务水平,新版《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4月22日由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通过,并于4月28日由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发布并正式施行。《条例》共分总则,工作任务,青少年宫的设立、管理以及使用,工作队伍,表彰与奖励,经费和附则7章47条。《条例》一经颁布,各媒体多有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共青团中央曾于1986年颁发《青年宫、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试行)》,于1992年发布《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并于1999年进行修订。此次颁布的《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是在1999年版基础上,再次进行的修改和补充。《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而制定的。
《条例》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论述,聚焦抓好党的事业后继有人这个根本大计,做好青少年宫管理。”彰显了其“新时代”的特征。在“总则”的第三、四、五、六条分别明确了《条例》的实施对象、青少年宫的定位、宗旨和工作原则,无不体现了“新时代”的特征和要求。
《条例》明确的“新时代”青少年宫定位为:“青少年宫是共青团、少年队组织直接联系、服务和引领青少年的重要阵地,是专门面向青少年提供实践教育和社会教育活动的工作平台,是促进青少年成长成才、全面发展的学校,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场所。”而其宗旨为:“团结、教育、引领广大青少年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引领和服务广大青少年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同时,《条例》还提出了青少年宫工作应当遵循的4项原则,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面向全社会、面向广大青少年;坚持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教育相统一;坚持公益性、普惠性。
此外,《条例》在对青少年宫的工作任务,设立、管理以及使用,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均体现了“新时代”的要求。
新时代青少年宫的工作,聚焦抓好党的事业后继有人这一根本大计,引导广大青少年听党话,跟党走,团结、教育和引领青少年努力成为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
确保党和人民事业薪火相传、后继有人,就要引导青少年学党史、强信念、跟党走;引导他们为祖国建设发展做贡献,从小学先锋,长大做先锋;引导他們传承红色基因、争做时代新人。
“引领”首先是指思想政治方面。在《条例》第二章“工作任务”中明确了青少年宫工作的基本任务。第一个任务就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广大青少年听党话、跟党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教育和引领青少年努力成为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
在《条例》第四章“工作队伍”中,第二十五条规定“青少年宫主任必须为中共党员”,明确了每届任期。第三十三条规定:青少年宫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共青团、少年队事业和青少年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同时,在第三十五条中还强调:“青少年宫要注重加强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师德师风建设,把教育教学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可见,《条例》对青少年宫工作人员提出的这些思政标准和要求,有助于其对青少年进行正确教言导行。
《条例》对青少年宫的工作,多处提出了“服务”的要求,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服务广大青少年成长成才,提升为广大青少年服务的水平;二是帮助青年学习掌握社会融入能力,提升社会化技能,开展创业就业指导、职业发展、婚恋交友等服务;三是提高服务质效;四是要积极面向农村留守儿童等困境儿童开展公益服务活动。
关于“服务”,《条例》提出了两个“主动”、两个“积极”。两个“主动”为:主动为校内外少先队组织提供师资、场地、课程等支持;主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为校外实践教育活动提供阵地;两个“积极”是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宣传、教育、文旅、文物、退役军人、工会、妇联、科协等方面协同合作,积极推动与各级各类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青少年教育基地和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共享资源,广泛整合社会资源力量,开展青少年社会教育工作。
《条例》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质,在实施过程与法律效力一致。《条例》是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少工委为加强青少年宫管理而颁布的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青少年宫管理工作中应予严格遵守、规范执行。
《条例》第三章对青少年宫的设立、管理以及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条关于少年宫的设立提出,省、市、县3级团委要积极推动青少年宫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省级青少年宫,市(地、州、盟)应当设立市级青少年宫,县级行政区要创造条件建立青少年宫。在青少年宫的管理上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提出了6个“不得”的严格要求:一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青少年宫的场地,擅自改变青少年宫的使用性质;二是以建设青少年宫名义立项的,不得擅自改变名称、性质和用途;三是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校外教育各项规定,一般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四是不得出租或者变相出租;五是不得用于与青少年宫宗旨和任务无关的经营活动;六是青少年宫内一律不得开展和参与与宗教有关的活动。这就为青少年宫管理工作的开展划出了红线。
《条例》第三章的一些规定尤其引人注目。比如,第十八条规定,青少年宫开放时间应当做好与当地青少年尤其是少年儿童上学时间的衔接,充分利用假期和课外时间,提高服务质效。明确青少年宫要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同时,在坚持公益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收取培训及活动的成本费用,作为运营成本的补充。
此外,《条例》在第四章中,对青少年宫的工作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领导班子成员、部门管理人员、教育教学一线业务人员和党务工作者队伍,涉及任免、聘任、培训、考核、职称、待遇等诸多方面。分别在第五章专门就表彰与奖励制定了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第六章经费中对青少年宫的运营经费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规定:青少年宫由政府划拨的经费,以及开展培训、托管等服务收取的成本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也不得因此而抵减青少年宫预算内经费。这就为青少年宫的经费使用划定了红线。
儿童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中华民族的希望,也是党的未来。《条例》的颁布与施行,必将有力地推动各地各级青少年宫的规范管理,将青少年宫建设成为引领和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帮助儿童青少年明德修身,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教育引导儿童青少年从小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一点一滴积累,养成好思想、好品德,为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系江苏省张家港市少年宫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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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汪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