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研究

2022-07-14 09:50:36闫慧君
南北桥 2022年5期
关键词:债权人财产夫妻

[ 摘要 ]

伴随着我国居民整体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人们手中的可支配财产增多,从而管理财富、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也随之增加。基于此,夫妻财产类的案件也不断增加,其中争议较多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在此问题上存在不同理解适用与不同裁判。实践中的不同的认定标准导致了上诉率高、同案不同判、审判逻辑僵化、举证责任不平衡等的现象,文章通过对类案数据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前述不良现象提出了建议及完善对策,以此望能改善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不足。

[ 关键词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2.05.062

1 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夫妻,指丈夫和妻子,因婚姻关系而确立,夫妻关系的确立由政府民政部门所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基于双方的合意也即共同的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内形成的债务;三是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此三种债务理论上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其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以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作为基础,而婚姻是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综合体,因此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了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两种特征;由于我国的传统观念,法定婚姻关系形成的前后,双方亦有可能已经发生了或者依旧存在财产关系,从而夫妻共同债务在形成时间上存在多阶段的特点;同时由于家庭生活的复杂性以及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不断变化,夫妻共同经营,共同生活,共同教育、理财等原因皆可产生共同债务,故夫妻共同债务在形成原因上还具有多样化的特点。

2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司法适用及其问题分析

随着社会高速发展,经济生活更加多样,夫妻财产类案件所涉及的种类越来越多,分布范围越来越广,家庭纠纷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越来越难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成为现实中和理论界热论的难题。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及分析现公布的法律文书数据,反映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现存在以下现象及不足:

2.1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数量庞大

首先,笔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官方公布的最新数据中,分别以“20XX年离婚”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统计,发现近十年以来(2020年数据尚未公布),我国的离婚登记数量逐年增加,增长幅度惊人,从2010年至2019年我国国民离婚登记数量来看,我国离婚率连年创新高。

从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数据来看,2010年国民离婚登记267.80万对,2011年国民离婚登记287.40万对,2012年国民离婚登记310.38万对,2013年国民离婚登记350.01万对,2014年离婚登记363.68万对,2015年离婚登记384.14万对,2016年离婚登记415.82万对,2017年离婚登记437.40万对,2018年离婚登记446.08万对,2019年离婚登记470.06万对。

2014—2019年离婚登记数量同比增长分别为2014年3.19 %,2015年5.63 %,2016年8.25 %,2017年5.91 %,2018年1.98 %,2019年0.95 %。

离婚逐渐变成家庭经济生活的一部分,人们越来越重视家庭生活的质量和满意度,故而不再受传统思想的禁锢,敢于追求新的生活,这一变化也导致了离婚所附带的经济效应——夫妻共同财产类案件增多,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和认定也应然被搬上了台面,对此问题也应提高重视程度。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离婚了更应该清清楚楚地各自开启新生活。

基于上述国民登记离婚数据的分析,作者进一步对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案件中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类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作者对2010年至2021年9月的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关键词进行数量搜索,得出以下数据,如表1所示。

2.2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数量大案件上诉率高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作为关键词,进行文书检索并进行分析统计,根据结果可得知:在2008年1月1日至 2020年6月30日此时间段内,民事判决书多达5 025份,其中包括二审判决书

1 685份。还包括619件申请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其中,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判决书数量达到1 212件,是所查年份中判决书数量最多的一次。

从以上所得数据分析可知,在总共5 025份文书中,二审结案判决书数量为1 685份,占比33.7 %。以申请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结案的裁判文书数量达619 件,占比 12.5 %。此比例同另一位专家所统计概率相近。由此可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当事人对于一审裁判结果服判率不高,民众对于一审判决的信任度较低,案件当事人更愿意“再争取一把”,更愿意将“路”走到无路可走才罢休。不过从另一侧面也进一步说明现今社会人们对于个人权益的维护意识越来越强了,同时表明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人们勇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从上述检索到的案件中随机抽取100个案例,对“本院认为”部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問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比例达73.5 %的案件判决引用《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甚至还有一部分案件,虽没有明确显示引用《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在其判决部分却能明显发现其判决所用逻辑为《解释(二)》之逻辑。这就说明面对多样化的案件理由,不同的案件事实,有的仅仅是案件事实认定部分不相同,引用法条及说理部分竟然相同,适用过于僵化。与此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作判决的仅有5个案件,也就是说在100个案件中,只有5个案件适用了“用于共同生活”即用途这一认定标准,剩余的案件均采用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时间标准。确实,用时间标准认定无论从证明责任及证明难度上都要比是否用于“共同生活”而言容易一些,这样确实很节约时间,能缓解案件积压等问题,但这样裁判却无法实现立法目的与价值,反而会降低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案件的一审结案率,民众大量选择上诉,案件所涉及的实际纠纷并未得到解决,变相增加了司法实践成本。

2.3 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不平衡现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共同债务共同偿还的原则,但却没有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我国其他相关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债务是否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主张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举债。但是,家庭生活固有的私密性根本不允许债权人知道该债务的用途,故债权人对此举证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推进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推定规则,但却依旧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2.4 没有明确的夫妻约定财产公示途径

在现存的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中,还存在一个明显的现象,随着个人财产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家庭婚姻结构的变化,一部分夫妻选择婚后实行约定财产制,但限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对内对外有区别,夫妻内部的约定往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无疑增加了非举债方的负担,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提及了夫妻可以约定财产,但却没有具体的规则,在此方面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2.5 未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债务的归属

分析整理后还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大量夫妻债务产生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而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仅对夫妻分居期间的一方所得财产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问题并未有规定,也正因此,给现实司法审判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3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司法适用建议及完善对策

基于上述现存数据的分析和问题的总结,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规则的适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对策:

3.1 司法审判过程中要注重婚姻法立法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我们法律最直接目的就是实现“定分止争”,维护好当事人的利益,但审判过程中却不得不注重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前的特殊社会关系及财产关系,往往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当事人事前是一家,事发后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官不仅仅要从法律层面使当事人服诉,也要从社会道德层面使当事人心悦诚服,而不是被迫抱着“不到黄河心不死”心态来面对一审判决。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是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根本立法目的。

3.2 灵活适用现行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

对于实际审判中出现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审判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案判决、一案一处理,面对不同的案件情况,无论复杂还是简单,都应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深入调查。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上来说,到底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用途论”还是《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时间论”抑或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规定“共同行为理论”,均应从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出发,从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角度选择适用,避免同案不同判或者不同案相同判决理由,要加强判决说理论证,从而达到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3.3 合理分配债权人、举债方和非举债方的举证责任

为了更好地均衡各方的合法利益,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对各方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其一,债权人要对债权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债权有尚未履行的债务。其二,债务人的举证与其他两方的切身利益有直接的关系,现实生活中不少举债方串通债权人虚构债务而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也即非举债方的利益。故此必须严格规定举债方的举证责任。对于举债方提供虚假证据证明的行为要严格处理,该刑事处罚的,要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举债方怠于举证的行为,也要给予相应处分。

非举债方要证明债权债务发生在夫妻双方结婚登记前或者离婚后,并且其配偶举债并未将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还要证明其配偶举债且将债务用于非法活动,但债务所获利益并未共享。亦可举证证明婚后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明知其家庭财产约定的,以此来免除非举债方不该承担的责任。

3.4 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公示方式

鉴于经济方式不断丰富,夫妻财产的状况变得日渐复杂,限于我国民众思想意识限制,历代遵循着家庭为共同体的理念,现实中只有少量夫妻选择约定个人财产。由于我国未建立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故财产约定的积极作用有一定的削弱,夫妻双方的根本利益难以保证。所以,对此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保护非举债方的合法利益不受无端损失。与此同时,由于家庭固有的隐秘性和夫妻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债权人很难知悉债务人的家庭财产状况,因此,这一明确亦可以使债权人能在债权建立初期即有法定方式可以悉知债务人家庭财产制度内容,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交易安全。

3.5 明确分居夫妻债务认定规则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虽然分开生活,但是在法律层面不存在婚姻关系。然而分居期间的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在我国立法上仍然处于空白状态。鉴于此,对于分居夫妻的债务认定问题,我有以下建议:

约定优先。实际审判中,法官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夫妻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订立了书面的夫妻分居协议,并且其内容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道德的要求,同时也不侵犯善意相对人也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应当尊重该协议的效力。

夫妻双方情感状况良好,但基于工作调动或异地就医等客观因素,导致彼此分别生活。此种分居状况应另论。夫妻双方虽然分开居住,夫妻分居期间的夫妻一方因履行法定义务而举债,该笔债务不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參考文献

[1]李洪祥. 论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依据[J].求是学刊,2017,44(3):83-89.

[2]陈法.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检讨与重构[J]. 法商研究,2017,34(1):126-133.

[3]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等. 民法学(第六版)[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4]孙秀英.浅谈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J].法制与社会,2017(4):39-40.

[5]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 22 卷)[M].北京:金桥文化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2002.

[ 作者简介 ]

闫慧君,女,甘肃酒泉人,青海民族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法。

[ 项目名称 ]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研究”(项目编号:04M2021106)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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