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鹏飞
(信阳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赠官制度萌芽于两汉时期,至唐宋时期已经成为一项国家重要的政治制度,尤以宋代为完备。宋代官员、内臣、宗室与极个别平民、吏人卒殁之后,无论是达到赠官资格者还是因勋旧褒录或殁于王事者,首先都需要由其本人(生前)、亲人或其他官员提出赠官申请。赠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获赠者的官阶与官品,甚至实现质的突破。宋代赠官流程是赠官制度的重要内容,可分为宋廷赠官与重臣便宜行事直接赠官,其中宋廷赠官流程又可分为申请、议赠、拟赠、定赠、宣赠、谢赠。赠官的申请作为赠官的首要流程,在很多情况下成为官吏、内臣、平民等卒后能否获得赠官的重要前提。目前,学界对宋代赠官制度中的流程问题并无探讨,因此本文拟对宋代赠官的首要流程——赠官的申请进行剖析,以冀对宋代政治制度研究有所补益。
宋代通过遗表申请赠官模式。遗表大多由逝者生前本人撰写,或由家人、他人代写,卒后由其家人上奏朝廷申请赠官。朝廷对其遗表内容与其仕履等进行核实,继而进行拟赠。宋代官员通过上呈遗表的方式申请赠官,最终获得赠官或优赠者,具有一定规模,下面通过实例进行考察。
宋初并无遗表之制,宋人章如愚对遗表有这样的评论:“国初无遗表之制,韩重斌之子为作坊副使、刘憣之子为大理评事,亦皆一时特恩也。真宗以后,丐请日繁,其初已有官者或止迁秩,而后则尽补白丁矣。又其甚者,妻族、外甥悉皆沾恩,门客、仆隶亦蒙甄录,遗表之恩何其滥也。”[1]1 152马端临引用陈傅良之说,指出“至于致仕、遗表之恩,凡与者皆特典也,而后亦为定制”[2]1 004。游彪先生对宋代遗表荫补制度有较为详细的研究,指出北宋时期具有向朝廷上呈遗表资格的官员范围较大,宋初以来似乎即已存在向朝廷上呈遗表的制度。南宋时,缩小了具有上呈遗表资格官员的范围,而南宋中期以后唯有侍从官享有上呈遗表的特权[3]123-142。根据宋人对遗表的评论与游彪先生对遗表荫补的研究,北宋时期即已存在官员卒后家人上呈遗表的现象,而且范围较之南宋更广。然而,通过遗表方式申请赠官的现象,却主要集中在南宋时期。宋代遗表上呈之后,与荫补之间的联系密切,因此北宋、南宋时期因遗表而恩荫子孙者不在少数。可是,遗表与赠官之间的关系,则是从南宋时期开始变得密切。北宋时期具有向朝廷上呈遗表资格的官员范围较大,可谓远远超出北宋时期文武官员的赠官资格范围。这意味着北宋时期官员卒后家人上呈遗表者,可以因此获得荫补子孙的权利,却并不能据此而获得赠官。在当时皇帝、士大夫与史学家的视野之中,官员卒殁是否可以获得赠官依据为其是否达到赠官资格,与遗表的上呈之间并无直接联系。而至南宋时期,仅侍从官以上方可上呈遗表,与这一时期文官的赠官资格范围刚好一致。南宋时期凡是可上呈遗表申请赠官、得到皇帝阅览遗表的卒殁官员,均达到赠官资格者。因此,南宋时期的遗表开始与赠官发生较为直接和紧密的联系。甚至可以认为,南宋皇帝在看到卒殁官员遗表之时,将是否有遗表上呈作为其是否可以赠官的参考标准之一,在进行恩恤时可以根据遗表的上呈判定此人达到赠官资格从而授予赠官。因此,北宋时期上呈遗表一般并不申请赠官,与赠官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南宋时期上呈遗表申请赠官者增多,与赠官之间联系逐渐密切,因上呈遗表申请赠官而获得赠官或优赠现象增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上呈遗表、申请赠官、获得赠官或优赠逐渐成为一种制度(见表1)。
表1 宋代通过上呈遗表申请、获得赠官或优赠表(部分)
宋代卒殁之人的亲人、长官与部属等人,可以向朝廷提出赠官的申请。具体而言,宋代卒殁之人的亲人、部将、所属长官、门人、非隶属关系长官、州人等,均出现过为卒者申请赠官的现象。
对于卒殁者之家而言,逝者本人能否获得赠官,不仅关乎家族的荣耀,而且获得赠官的同时往往还能够获得其他恩典。与逝者关系最为密切者,其家人当属第一阵营,家人申请赠官既义不容辞,也十分自然。
北宋时期,逝者亲人为其提出赠官申请的实例屡见于史册,仅举数例。天圣三年(1025),王化成为其父右侍禁、閤门祗候王仁屿请求赠官,朝廷赠王仁屿为崇仪使[4]2 393。治平三年(1067),秘书省校书郎苏洵卒殁,朝廷赐其家“银绢百匹两”,苏洵之子苏轼、苏辙则“辞所赐,求赠官”,在苏轼、苏辙的请赠下,朝廷特赠苏洵光禄寺丞[5]5 929。李继和,官至宣庆使、文州团练使、入内副都知,熙宁五年(1072)卒殁,其子李从善援例请求赠官,宋神宗则曰:“此弊事也!继和无军功,何必赠?”[6]13 651,[4]566李从善为其父李继和请求赠官被宋神宗所沮,李继和最终未获赠官。元丰六年(1083),宋滋为其父故皇城使宋玠请赠,上言“玠有收复石堡城功,未赏而死故也”,朝廷后赠宋玠英州刺史[4]8 063。元祐元年(1086),承事郎、勾当上清太平宫薛绍彭上言道:“臣父向任同知枢密院日……欲乞依故执政官亡殁例赠官议谥。”薛向官至执政,因遭贬卒后未获赠官,其子薛绍彭为其父申请执政亡殁恩例的赠官、谥号。其后,朝廷诏薛向特赠银青光禄大夫[4]9114。
南宋时期,逝者亲人为其提出赠官申请的实例也不胜枚举,仅举数例。建炎四年(1130),钟相攻陷沣州,守臣朝奉大夫黄琮等被钟相军所杀。其后黄琮家人上“乞恩泽状”,朝廷于绍兴五年(1135)赠黄琮两官[7]725。赵君锡,曾入党籍,卒后无赠官。绍兴六年(1136),朝廷特赠故朝请大夫赵君锡徽猷阁直学士,“用其孙请也”[7]1 898。韩璆,建炎初年以奉直大夫通判洺州而死于难。绍兴六年(1136),其弟“广西提点刑狱公事璜讼于朝”,朝廷赠韩璆右朝议大夫[7]1899。苏轼,降授奉议郎遭贬谪而卒,后追复端明殿学士。绍兴八年(1138),以其孙“宣教郎、知蜀州符言复官未尽”,朝廷特赠苏轼资政殿学士、朝奉大夫[7]978。张宇发,靖康初年以左朝散郎、徽猷阁待制、河北河东充和议副使出使金国,“死于虏中”。绍兴三十一年(1161),其子张介请于朝,朝廷赠左朝奉大夫[5]2 571。刘涤,以武德大夫奉命出使金国,后于“北界身亡”。乾道四年(1168),刘涤之子刘植奏请“乞合得恩泽”,“吏部勘当”之后,朝廷特赠刘涤武功大夫、忠州刺史[5]5 183。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宋代逝者亲人提出赠官申请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于逝者而言,主要是其子、其弟、其妻、其孙等亲人的申请。对于逝者家属,为其提出赠官申请是其亲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宋代卒殁者亲人提出赠官申请之后,绝大多数得到朝廷批准,逝者本人得到朝廷赠官;不过也有亲人提出赠官申请未得到批准的情况,当然这种现象属于个例,数量极少。这个现象也反映出一个基本事实,宋代卒殁者之家绝大多数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他们认为逝者极有可能获得赠官,或达到了赠官资格,或是符合特赠的条件之后,方才去提出赠官申请;明知不能获得赠官的家人,极少出现提出赠官申请的现象。这个基本事实,其实也反映出宋代赠官提出申请中的某种制度,很可能朝廷对于妄言夸大为逝者提出赠官申请者,存在某种法律上的惩罚。在众多实例中还展现出宋代亲人提出赠官申请的一个渠道——状,即逝者家人可以通过请赠状上报朝廷,从而实现请赠信息的上达。
宋代文官、武将等卒殁之后特别是殁于王事者,在朝廷未知实情的情况下,其具有隶属关系的长官很有可能将他们的卒殁信息呈报朝廷,从而为之提出赠官申请。一些不具隶属关系的长官,鉴于卒殁者优秀的品行、不惧死亡的精神等,也会为他们向朝廷提出赠官申请。
北宋时期,具有隶属关系的长官为逝者申请赠官现象很多,并多见于殁于王事者。如熙宁五年(1072),朝廷赠度支员外郎范祥秘书监,采用的即是其长官秦凤经略使张诜的建议。张诜“以祥尝经制古渭寨,时拓土临洮自古渭始”,经理节制古渭寨有劳,因此向朝廷申请褒赠范祥[4]5 887。元丰三年(1080),朝廷诏王宣等人赠官,以梓夔路钤辖司官员奏请,“本路都监、礼宾使王宣等与蛮贼乞弟战于罗箇牟村,全军败没”[5]9 854。元丰五年(1082),朝廷诏赠供奉官孙晞皇城副使,以熙河兰会路经略司官员奏请,孙晞“以船接取黄河北投汉部落”,被西贼掳掠所杀[4]7877。元祐五年(1090),朝廷诏第七副将、内殿承制王安赠皇城使、遥郡防御使,以专切措置湖北边事司奏请,“王安父子领兵攻破铜木贼寨,更入歌新峒,皆为贼所杀。伏望优与推恩,以励效死之士”[4]10 754。宣和三年(1121),朝廷诏宋旅赠三官,以帅臣刘韐奏请,知越剡县宋旅“躬率锐士冒矢石”捕盗而死[8]572。
南宋时期,具有隶属关系的长官为逝者申请赠官更为常见。如建炎四年(1130),左从事郎、潭州浏阳令朱虙与军贼杜彦力战而死。湖南安抚司奏请,朝廷赠朱虙通直郎[9]5666。绍兴四年(1134),朝廷诏赠刘纯三官,以福建招捕使司官员奏请,知邵武县刘纯“殁于王事,乞加褒恤”[10]2 670。绍兴十一年(1141),朝廷赠将校姚端至李青共计330人八官至一官不等,即为“枢密使张俊上从军死事将校姚端等九百三人”[7]2 651。朝廷经过核实后,对姚端至李青等人予以赠官。绍兴三十二年(1162),朝廷赠统制官韦永寿中卫大夫、融州观察使,承节郎韦世坚赠三官,以措置两淮事务兼两淮及沿江军马张浚奏请,二人在和州与金人激战而殁[6]13 325,11 307。淳熙十二年(1185),朝廷诏守阙进勇副尉、惠州海豊县驻扎官陈章赠承节郎,广东路经略安抚潘畤等奏请,“海豊县凶贼行劫,陈章将带驻扎官兵与贼接战……身被重伤身亡”[5]8 869。淳祐五年(1245),朝廷诏钤辖王云赠三官,王宽、王立、田秀、董亮、董玉各加赠恤,以京湖制司官员奏请,王云等人“袭邓州镇平县灵山……云等六人被重创死”[6]832。
从以上宋代具有隶属关系的长官提出赠官申请来看,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被奏请获得赠官者均未至赠官资格,多因勋旧褒录或殁于王事,其中又以殁于王事为主。也即达到赠官资格者,不存在由具有隶属关系长官提出赠官申请的情况。通过对宋代赠官资格的考察可知,宋代文官、武将、内臣的赠官资格是比较高的。这些具备赠官资格的官员从隶属关系来看,可以认为直接隶属于皇帝,因此即使存在有官员为其提出赠官申请的情况,也只能是不具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官员所为。而从被申请获得赠官者本身来看,由于他们官职较低、部分战役或捕捉盗贼之活动规模较小,容易被相关机构所忽视。正是如此,这些官员的长官义不容辞地担任起为其部将提出赠官申请等责任。二是提出赠官申请的长官,所在机构类别多样,且大多为被奏请者所在机构的在任长官。帅司、漕司、经略司、安抚司、经略安抚司、钤辖司、边事司、安抚司、制置司、招捕司、提刑司、宣抚司的官员,均为其殁于王事或有特殊功劳的部下提出过赠官申请等恩典。这些机构大部分属于主管军事的机构,与所奏请的获赠者大多为阵亡将士是一致的。而从奏请者的身份与所在机构来看,大部分奏请者与被奏请者在同一机构,也即奏请者在申请之时仍然与已卒殁被奏请者在同一机构。也有个别奏请者在奏请之时已经改任他职,从隶属关系上看与被奏请者曾为上下级关系,奏请之时则无上下级关系,如上述事例中的张俊。张俊在奏请时已担任枢密使,与被奏请之人的所在机构已不一致。三是从时间上看,南宋长官为其部将提出赠官申请多于北宋。这并不能说明南宋长官对其部将优于北宋,从而积极奔走于为其部将提出赠官申请等恩典,而是北宋灭亡过程中一些殁于王事者赠官等恩典的遗留问题、宋金之间大小战役次数的增加、南宋各项制度逐渐恢复过程中可能导致的信息传递延缓甚至受阻等,均有可能导致南宋长官为其部将提出赠官申请多于北宋。
不具隶属关系的长官,也可提出赠官申请,兹举数例。如北宋时,彭乘,累迁至工部郎中、翰林学士。患病之后,宋仁宗遣太医进行诊视。后卒殁,赐白金300两。御史知杂事何郯“论请赠官”,但未得到宋仁宗的许可,最终朝廷诏赐彭乘一子终丧的俸禄[6]9 900。熙宁十年(1077),朝廷赠颍州团练推官邵雍秘书省著作郎,以知河南府贾昌衡言,邵雍“行义闻于乡里,乞赠恤”[4]6 959。元祐五年(1090),新知青州、龙图阁学士、右光禄大夫滕元发卒。权知开封府王岩叟上言道,“元发卒于都城之外,家无余资,乞加优恤也”,为滕元发申请恩典。朝廷通过王岩叟的上言申请,赠滕元发右银青光禄大夫[4]10 799。绍圣四年(1097),御史中丞邢恕在上言中指出,“不忠于君者既罚,则忠于君者必赏”,王珪既已追贬,高遵裕虽死应当追赠。最终,朝廷特赠高遵裕洺州防御使[4]11 701-11 702。靖康元年(1126),御史中丞吕好问为江公望、张廷坚、龚夬等人申请赠官,希望“陛下特降睿旨,将公望等并行褒赠,仍各官其子孙,周恤其家”。如此,则可“使天下后世为善报国者知所劝勉,而奸雄巨恶常有畏惩,此诚所宜先也”[11]1 032。在吕好问看来,同为直言上谏获罪或遭贬而卒的陈瓘朝廷已予赠官,江公望、张廷坚、龚夬等人也应当得到朝廷赠官,这不仅关乎他们本人的声望、家庭等,而且朝廷此举能够劝勉忠正之士直言上谏、报国杀敌,奸邪之人不敢跋扈,更是宋钦宗即位之后的当务之急。
南宋时期,不具隶属关系的长官为逝者提出赠官申请较之北宋更多,兹举数例。绍兴九年(1139),中大夫、直龙图阁赵叔近赠集英殿修撰,以御史奏请,“叔近有功于杭、秀之民,不幸死于乱兵,望量加褒恤”[7]2469。绍兴三十二年(1162),朝廷赠保义郎、枢密院忠义前军正将刘泰武翼郎,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洪迈言其忠[7]3 851。黄裳,宋光宗朝以端明殿学士致仕,卒后丞相留正为之请赠至泣下不能已,遂赙恤优厚[12]1 833-1 834。李好义,开禧三年(1207)与杨巨源等诛杀吴曦之时,安丙时任中大夫、丞相长使、权行都省事[6]12 189,李好义与安丙并无隶属关系。同年李好义遇害身亡,之后朝廷特赠李好义检校少保,以安丙将其“劳绩上于朝”[6]12 200。王介,嘉定六年(1213)卒殁,端平三年(1236),庆元府知府赵汝谈“请于朝”,向朝廷为王介申请赠官,朝廷特赠王介中大夫、宝章阁待制[6]12 155。景定四年(1263),朝廷诏平民林亦之、陈藻特赠初品官,林公遇赠一官,以司农少卿林希逸奏言三人“经明行修,欲表励后学”[10]2 914。
结合宋代不具隶属关系的长官提出赠官申请的史实来看,此种请赠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被奏请获得赠官者既有未至赠官资格、因勋旧褒录或殁于王事者,也有达到赠官资格者。未至赠官资格、因勋旧褒录或殁于王事者,其他官员为其提出申请主要是希望朝廷能够给予他们赠官,这与上文中具有隶属关系长官为其部下提出赠官申请情况相同;达到赠官资格者,其他官员为之提出赠官申请,则包括为未曾获赠官员请赠予为极有可能获赠官员申请优赠,如张浚为杨可昇奏请、大宗正司官员为赵士筏申请等即为希望朝廷为之赠官,而王岩叟为滕元发奏请、留正为黄裳上言等即是希望朝廷优赠之。
第二,从时间上看,南宋不具上下级隶属关系的长官为战殁官员提出赠官申请多于北宋。其中原因,首先毫无疑问是南宋与金、蒙(元)战事的增多,殁于王事者数量增加,导致部分人员亡殁之后没有赠官或是暂时未获赠官;其次是南宋重建之后,各项制度在逐渐恢复过程中,可能导致信息传递延缓甚至受阻,也使得部分官员未获赠官;再次是一些特殊的政治原因未获赠官。
第三,从请赠结果来看,存在未被宋廷批准的个例。与前文中具有隶属关系长官提出赠官申请不同,无隶属关系长官提出赠官申请中,如御史知杂事何郯为彭乘申请赠官,然最终并未得到宋仁宗的批准。从彭乘的个例来看,不具隶属关系的长官对被奏请者的了解显然没有具有隶属关系长官对其部下的了解程度深入。也即具有隶属关系长官一般在合理的情况下,方才为其部下提出赠官申请;而不具隶属关系长官有时并未过多考虑被奏请者本人的因素,考虑的是被奏请者与王朝关系或考虑的是赠予被奏请者之官可以带来的社会影响。当然,绝大多数请赠获得宋廷批准表明,大多无隶属关系长官的请赠还是切合实际的。
第四,提出赠官申请的长官主要来自在京朝官。根据宋代不具隶属关系长官请赠的实例,为逝者提出赠官申请或申请优赠的长官,主要有宰相、礼部尚书、吏部侍郎、御史中丞、御史知杂事、司农少卿、给事中、枢密院计议官、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大宗正司官员、知府、宣抚处置使、制置大使,其中除了知府、宣抚处置使、制置大使,其余奏请者几乎均为在京朝官。而从提出申请者与被申请者的关系来看,提出申请者并不是被申请者隶属关系上的长官。从信息传递的角度来看,在京朝官上书言事,为他们认为应获赠官抑或优赠之人提出赠官申请,实现的可能性远大于地方官。而这些官员为与其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其他官员奏请赠官,可以说体现出不少宋代官员上书言事为公、为王朝、为国是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宋代士大夫的政治特色。
宋代还出现了门人、部将、州人等较为特殊的提出赠官申请群体。宋代门人提出赠官申请数量虽然很少,但在提出赠官申请中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种类型。史籍可见者,张舜民为张载门人,为其申请赠官;赵鼎为邵伯温门人,为其申请赠官;陈俊卿为张浚门人,提出加赠申请;赵雄为虞允文门人,提出加赠申请。此外,还出现了逝者部将提出赠官申请、州人提出赠官申请、宰执留身促成赠官的现象。较之于门人提出赠官申请,均仅见一例,比较特殊。
张载于熙宁十年(1077)卒殁,卒后未获赠官。元祐四年(1089),其门人秦凤路提点刑狱张舜民向朝廷呈《上哲宗乞追赠张载》,指出“中外臣僚犹录其平生以言于朝廷者略以十数”,张载的影响力仍然较大,而张载“止有一妻一子,衣食不足,寄托亲友”,妻、子生活艰难,“朝廷褒贤录善,岂特为其贤者之后乎”,那为张载之子褒录又何妨呢?因此希望朝廷追赠张载,褒录其后,如此“使褒贤之典,独见于本朝;为善之风,不坠于今日”,宋朝可以继续发挥扬善之风气,以褒劝天下之士人[11]1 031。与邵伯温于绍兴四年(1134)卒殁,并未获得去世赠官。绍兴五年(1135),尚书左仆射赵鼎上言道:“故右奉直大夫邵伯温大贤之后,行义显著。元符末,以上书得罪,书名党籍,坐废者四十年。伏望优加褒赠。”并向朝廷上呈《乞追赠邵伯温状》。赵鼎指出,邵伯温为邵雍之子,德才兼备,品行道义卓越。元符末年因直言上书而获罪、入党籍,此后一直未被重用。因此,奏请朝廷希望可以优赠邵伯温[7]1 768,[13]676-677。赵鼎的奏请得到了宋高宗的批准,邵伯温获赠秘阁修撰。张浚,官至宰相、少师,隆兴二年(1164)卒,宋孝宗赠之太保,并未给谥。乾道四年(1168),其门人陈俊卿入相,次年二月为张浚申请加赠、赐谥。在陈俊卿的申请之下,宋孝宗加赠张浚为太师,并赐谥。虞允文,官至宰相,以少傅致仕,淳熙元年(1174)卒,宋孝宗赠之少师,并未给谥。淳熙五年(1178),其门人赵雄入相,为虞允文奏请道,“虞某有志恢复,不幸死不及事”。次年,赵雄再次奏请:“允文薨已久,未有以易其名者,惟陛下哀矜之。”在得到宋孝宗的许可之后,拟文奏曰:“虞允文采石之功,未经显赏,久在相位,实著勋劳,可特赠太师,谥忠肃。”不过,宋孝宗并未完全同意赵雄的建言,抹去了“久在相位、实著勋劳”8个字,又将特赠太师改为太傅。尽管较为曲折,最终虞允文门人赵雄为其申请加赠、给谥的目的得以实现,虞允文之赠从少师升为太傅,并获谥号[14]17 627-628,[15]4 603,4 617。吕祉,在淮西兵变中被郦琼所害。绍兴七年(1137),枢密都承旨张宗元至庐州,曾经跟随吕祉的将官江涣、马师谨将吕祉的死状诉于张宗元,希望通过张宗元向朝廷为吕祉申请赠官等恩典。其后,宋廷赠吕祉资政殿大学士[7]2 118。绍兴九年(1139),朝廷诏赠保义郎、权通判宿州事盛修已武翼郎、閤门宣赞舍人,以宿州“州人为之请”,“盗入宿州,保义郎、权通判州事盛修已守节不屈,为所害”[7]661。任伯雨卒后,朝廷并未赠官,因元符年间任伯雨上“章疏,论章惇、蔡卞诋诬宣仁圣烈太后”。数年后,其子起居舍人任申先为任伯雨申请赠官,呈上“伯雨谏疏”,恰逢宰相赵鼎“留身奏惇、卞罪恶”,朝廷“遂赠伯雨右谏议大夫”[7]1 772-1 773。
宋代科举考试制度日臻成熟,尤其是皇帝亲临殿试,将士人全部纳入“天子门生”的范畴。从这个角度来看,宋代朝廷非常反感官员门生故吏遍布,并且严加防范。从宋代提出赠官申请来看,卒殁者门生为其提出赠官申请的现象十分罕见。从奏请的最终结果来看,张舜民为张载奏请赠官失败,赵鼎为邵伯温、陈俊卿为张浚、赵雄为虞允文则均获成功,其中大致有以下原因。一是提出赠官申请的数人中,张舜民时为秦凤路提点刑狱,赵鼎、陈俊卿、赵雄均为宰相,相较而言张舜民所任官职最低且在地方任官,张舜民上言奏请的分量较之赵鼎、陈俊卿、赵雄轻得多。二是张载所任官职远远未至赠官标准;邵伯温虽然也官职不高,然其因直言上书被打入党籍,这成为他其后获得赠官的重要原因;张浚和虞允文则官至宰相,卒殁之后已有初次赠官,其门人申请在原来赠官基础上加赠,难度并不算很大。无论是朋党、还是门生故吏,宋廷所担忧的是他们结成势力网络、分割中央的集权。然而门生为已逝者提出赠官申请或申请加赠,并不能威胁到朝廷的中央集权,也正是如此,皇帝在明知是门生提出赠官申请或申请加赠的情况下也会予以批准。除了门人提出赠官申请之外,也出现了逝者部将、州人等为逝者提出赠官申请以及宰执留身奏事促成赠官的现象。虽然数量都仅有一例,但足以说明宋代存在逝者部将、州人等为逝者提出赠官申请、宰执留身奏事促成赠官的现象,且均获得了朝廷的批准。
从以上提出赠官申请的探讨可以看出,宋代由逝者本人之外提出赠官申请者主要为亲人与非亲人关系的官员。亲人即与逝者有至亲关系者为主,官员则包括具有隶属关系的长官与不具隶属关系的其他官员。至于门人、部将、州人等提出赠官申请的现象仅为特例,并未成为主流。从提出赠官申请结果来看,由逝者本人之外提出赠官申请绝大多数得到朝廷批准、予以赠官,但也出现数例提出赠官申请但最终未被宋廷批准的情况。亲人为逝者提出赠官申请,无论是逝者获得的赠官荣誉,还是为其家所带来的赙赠、荫官等恩典,可理解为他们是为逝去的亲人、为自己谋求名利之举;而官员为逝者提出赠官申请,则更多的是从国家赠官制度出发,为逝者争取本应赠予却没有授予的赠官或未至赠官资格而希望朝廷授予特赠,可理解为他们希望通过宋王朝的赠官,树立起惩恶扬善、褒贬有别的社会风气。
官员卒殁之后,通过上呈遗表申请赠官与亲人以及其他官员等提出赠官申请之外,未上遗表、亲人以及其他官员无人提出赠官者会由朝廷专门负责赠官的机构申请赠官,最终也可获得赠官。也即达到赠官资格、因勋旧褒录、殁于王事等人员卒殁之后,会由相关机构向朝廷呈报死讯、申请赠官,经过审核符合赠官条件,朝廷也会授予逝者赠官。
蔡齐,宝元二年(1039),颍州言其卒,赠官[4]2 903。庆历元年(1041),河南府言王鬷卒,赠官[4]3 103。高若讷,至和二年(1055),上闻讣,赠官[16]335。熙宁十年(1077),许州言张昪卒,赠官[4]6 981。元丰七年(1084),苏州言元绛卒,赠官[4]8 310。霍端友,政和五年(1115),讣闻赠官[17]1 040。慕容彦逢,政和七年(1117),上闻震悼而制赠[18]487。王焕之,宣和六年(1124),镇江府以闻,赠官[19]564。聂山,靖康年间,讣闻,赠官[20]702。周葵,淳熙元年(1174),上闻震悼,赠官[21]622。一般来说,凡是在京师卒殁达到赠官资格、因勋旧褒录、殁于王事等人员,卒殁之后会在较短时间内被朝廷所知,赠官等恩典也会随后而至。未在京师卒殁达到赠官资格、因勋旧褒录、殁于王事等人员,所在州府会将其死讯上达朝廷。
宋代赠官的申请作为宋代赠官流程中的首要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官员、吏人、内臣、宗室等去世之后,其死讯首先需要上呈皇帝或是相应的中书门下制敕院吏房、吏部司封司、大宗正司仪案等机构,由逝者本人(生前)、亲人、长官、部属以及相关机构等为其申请赠官,方有可能获得赠官。上呈遗表申请赠官、亲人与其他官员等提出赠官申请、由负责赠官的相关机构提出赠官申请三种模式,几乎涵盖了宋代所有卒殁赠官获得者的首要流程。遗表上呈之后,死亡信息既精准又及时地被皇帝所知晓。继而皇帝将该官员的具体事宜交付负责拟定赠官的机构,由具体相关机构对其进行拟定,最后再由皇帝进行裁决。亲人与其他官员等提出赠官申请,这里上呈死讯并不是最重要的内容,因为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均置有相关机构负责呈报死讯。而对于某些官员卒殁之后,相关机构并未上报或未及时上报,亲人与其他官员等则会将其死讯呈报朝廷。在战场上阵亡又被阵亡记录者所遗漏的将士,其亲人与其他官员上报死讯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朝廷得知死讯之后,仍未赠官或未及时赠官,卒者亲人与其他官员即展开请赠活动,抑或是为逝者争取赠官,抑或是为逝者争取优赠。在此之外,没有上呈遗表提出赠官申请、没有亲人与其他官员等提出赠官申请者,朝廷对于符合条件者依然会给予赠官,由亲人与其他官员之外的赠官相关机构为其申请。赠官在宋代已经形成制度,有制敕院吏房、吏部司封司、大宗正司仪案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相关事宜,官员、吏人、宗室等卒殁之后凡是朝廷得到死讯后,会由上述相关机构提出赠官申请,继而对达到赠官资格者展开赠官事宜、对未至赠官资格因勋旧褒录或殁王事者则以临时取旨的方式予以特赠。宋代因上呈遗表提出赠官申请、亲人与其他官员等提出赠官申请,除极个别最终未获批准之外,其余都得到了朝廷的肯定。因此,在赠官流程中开展其他程序之前,部分官员仅以其死讯被朝廷所知由相关机构提出赠官申请继而展开拟赠,部分官员因上呈遗表而展开拟赠,部分官员则因亲人与其他官员等提出赠官申请而展开拟赠,一起构成宋代赠官申请流程中的首要内容。宋代申请赠官的首要流程之后,为议赠、定赠、宣赠、谢赠等流程,这些流程在宋代均成为制度。宋代赠官流程制度化,最大限度地维持了赠官的公正性,是朝廷对赠官事宜重视的表现,体现了宋代政治制度体制与政治生态的日益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