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含油污泥处理管控标准现状及比较研究

2022-07-08 03:29:54赵泽雨
环境污染与防治 2022年6期
关键词:含油量含油限值

赵泽雨

(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 102206)

含油污泥是石油及石化行业的典型废弃物,常产生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储运、炼制、含油污水处理等环节,是原油或成品油混入泥土或其他介质的产物。含油污泥产生量大,组成复杂,含油量(质量分数,下同)10%~30%,且常含有苯类、酚类及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如果处理不当进入环境会对土壤、水体及相应的生态系统等造成严重的污染[1-3]。白冬锐等[4]提到我国每年含油污泥年产量高达500万t,2015年仅大庆油田、胜利油田和辽河油田就一共产生了超过200万t的含油污泥。目前一般采用固液机械分离、化学热洗、溶剂萃取、填埋、热解、生物处理、焚烧以及焦化、表面活性剂洗涤处理等方法对含油污泥进行处理。从处理效果上分析,热解的效果较好,但是该方法的运行条件比较复杂,不适合大范围推广;萃取能够提高原油的回收率,但是会给含油污泥添加新的污染物;生物处理消耗的时间过长。可见,针对不同方法,需要全面、准确的管控标准[5-6],确保它们最终能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文献[2]对油气田含油污泥处理管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部分地方标准进行了分析,但该研究侧重于含油污泥中的石油类(含油率),未涉及重金属等其他管控指标。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石油及石化行业含油污泥处理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环保压力,本研究通过对比现行含油污泥处理管控标准,旨在发现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升含油污泥处理管控水平,更好地规范含油污泥处理行业。

1 国内含油污泥处理管控标准现状

1.1 国家层面含油污泥相关标准现状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石油及石化行业含油污泥所属的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为071-002-08和072-001-08。国家层面目前尚未制定和发布专门针对含油污泥处理的管控标准,而是执行相应的危险废物管控标准,如含油污泥贮存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规定,含油污泥填埋和焚烧处理分别遵循《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处理后含油污泥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若经过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则将其归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油污泥处理后农用的需遵循《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2018)。

由于不是专门针对含油污泥处理管控,上述国家标准在适用范围、控制指标、污染物限值、检测方法、技术要求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企业在含油污泥处理技术的评价、选用和管理上面临一定困难,不利于含油污泥处理的环境风险管控。

1.2 行业层面含油污泥相关标准现状

2016年12月,国家能源局同时发布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控制技术规范》(SY/T 7300—2016)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SY/T 7301—2016)。前者规定了含油污泥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监管要求,将含油污泥常用处理方法分为化学热洗、燃料化、热解、蒸汽喷射、常温溶剂萃取及微生物修复几种;后者进一步对含油污泥处理后的剩余固相资源化利用方式及污染控制标准进行了规范,规定含油污泥处理后的剩余固相可用于油田作业区内通井路、垫井场或者制备燃料。其中,用于通井路、垫井场的含油污泥剩余固相中石油烃不能大于2%(质量分数,下同),经养护成型后的路基浸出液中污染物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878—1996)的要求;用于制备燃料的含油污泥剩余固相燃烧值应大于11 MJ/kg。值得注意的是,SY/T 7301—2016明确规定禁止将含油污泥处理后的剩余固相用于农用。

1.3 地方层面含油污泥相关标准现状

目前已有6个省(自治区)发布了含油污泥处理管控地方标准或标准征求意见稿。部分地方标准仅对含油污泥处理后剩余固相中总石油烃含量进行了限制,未对其他污染物限值进行规范。

陕西省2016年发布了《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DB61/T 1025—2016),规定了含油污泥经处理后,其处置与再生利用的场所、污染控制限值(pH、石油类含量、含水率)及样品的检测和判定规则。2020年提出的《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方法及工艺、利用与处置过程污染控制、环境监测等相关要求,除含油率和含水率外,未对其他污染物给出限值。

黑龙江省2010年发布了《油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DB23/T 1413—2010),规定了油田含油污泥经处理后综合利用的污染控制指标(剩余固相中重金属、含油量和含水率)及样品的采取、检测、判定规则,但未对有机污染物提出限值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发布了3项含油污泥处理管控的相关标准。《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 3997—2017)针对钻井固体废物中矿物油、重金属等多种污染物提出限值要求;《油气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 3998—2017)和2019年提出的《油气田含油污泥处理及处置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对含油污泥中砷含量和含油量提出更严格要求;《油气田含油污泥及钻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规范》(DB65/T 3999—2017)则规定了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及含油污泥处理处置方法及工艺、处理处置过程污染控制和环境监测的技术要求。

辽宁省2019年提出了《陆上油气田含油污泥处理后剩余固相污染物控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陆上油气田含油污泥处理后剩余固相利用去向和石油烃、重金属等污染物限值,以及检测方法和判定规则。

四川省2020年提出了《油气开采含油污泥综合利用后剩余固相处置利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油气开采含油污泥综合利用后剩余固相采用不同处置利用方式时石油烃、重金属等污染物的限值和处理利用及环境监测技术要求。该标准征求意见稿采用污染物水浸液浓度作为含油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指标。

吉林省2017年提出了《油田废弃油土综合利用污染控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油田废弃油土综合利用(制造型煤、制砖或建设井场土方工程)污染控制的分类、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和判定规则。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只针对含油污泥的含油量给出了限值,并提出了不同含油量污泥的处置方式,但未对含油污泥中的其他污染物提出限值要求。

2 含油污泥处理管控标准中污染物限值比较

2.1 含油量限值比较

我国现有标准和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污泥处理后剩余固相含油量限值见表1。根据用途或去向不同,剩余固相含油量限值有一定差异。由于缺少专门针对石油及石化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的控制标准,部分石油及石化企业、研究人员和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借用GB 4284—2018进行含油污泥处理评价,但是,石油及石化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与GB 4284—2018适用范围不同,GB 4284—2018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污泥处理后用于耕地、园地等,与SY/T 7301—2016禁止将含油污泥用于农用相矛盾;GB 4284—2018中的含油量指的是矿物油,限值为500 mg/kg,而非石油及石化企业含油污泥中的原油。

由表1分析可知,用于通井路、垫井场和等级公路建设的污泥处理后剩余固相含油量限值为0.45%~2.00%;用于制砖、烧结陶粒的污泥处理后剩余固相含油量限值为1%~5%;用于制作型煤或回收原油的污泥处理后剩余固相含油量限值为25%。

表1 污泥处理后剩余固相中含油量限值

2.2 其他污染物限值比较

污泥处理后剩余固相中除石油类(矿物油、石油烃)外的其他污染物的限值见表2(国家标准)和表3(地方标准)。剩余固相用途或去向不同,污染物限值也有所差异。

表2 国家标准中污泥处理后剩余固相的其他污染物限值

表3 地方标准中含油污泥处理后剩余固相的其他污染物限值1)

3 现行含油污泥处理管控标准存在的问题

(1) 污染控制指标及限值不一致,部分指标空缺

含油量作为一项重要控制指标,不同标准中含油量的限值存在差异。国家和地方标准对污泥处理后剩余固相中重金属类别及限值的要求差异较大,有的无汞、铅等重金属控制指标及限值。现有大部分含油污泥处理相关标准都未对除石油类外的其他有机污染物含量进行限制,且缺乏相关控制方法。

(2) 污染物表示方式不统一,增大管理难度

现有标准对于含油污泥处理后剩余固相中污染物的表示方法也有差异。如GB 18598—2019规定采用按照《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HJ/T 299—2007)制备的危险废物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作为允许填埋的废物的控制指标,四川省的《油气开采含油污泥综合利用后剩余固相处置利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则采用污染物水浸液浓度作为含油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指标,而其他标准以剩余固相中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含量作为控制指标,容易给含油污泥处理技术的评价、选用和管理方面带来一系列问题。

(3) 含油污泥中“油”的含义不相同,检测方法不一致

现行各类标准中,分别将“油”称为“石油类”“矿物油”“石油烃(C10~C40)”“石油烃总量”等。不仅“油”的定义不同,而且检测方法(红外分光光度法、红外光谱法、紫外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等)和样品预处理方法(超临界萃取、正己烷或正己烷/丙酮萃取、硫酸/硝酸浸出等)也各不相同,其检测结果自然也就千差万别。对同样一个含油污泥样品,采用不同含油污泥处理管控标准来评价,就会给出不同的结果,最终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不利于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评价。

4 建 议

建议国家、石油及石化行业、地方政府尽快组织制定严格统一、有针对性的含油污泥处理后污染物控制标准,根据含油污泥处理后去向划分不同的管控等级,统一污染物控制指标、“油”的含义和污染物检测方法。如去向为农用、商用和油田内部利用(通井路、垫井场等),污染物控制指标不应只是含油率,还应包括镉、汞、铅、铬、砷等重金属和其他有机污染物(如苯并(a)芘等),避免主要污染因子遗漏,将含油污泥处理的环境风险置于可控范围内。

猜你喜欢
含油量含油限值
油菜种子含油量调控基因首次被克隆
发明与创新(2019年9期)2019-03-26 02:22:48
关于废水排放特别限值的思考
电镀与环保(2018年4期)2018-08-20 03:08:10
甘蓝型油菜黄籽突变对含油量和蛋白质含量的影响
辽宁省辽河流域石油炼制排放限值的制定
BAF组合工艺处理含油废水研究进展
中美炼钢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研究
酸调质—氧化降解法提高含油污泥的沉降性能
铁路含油污泥焚烧的特性
NY3菌固定化及生物膜处理含油废水的研究
高油油菜育种研究荣获湖北省技术发明一等奖
科学种养(2014年4期)2014-06-09 0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