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省应急厅一级巡视员、省安委办副主任 叶文邦
实践充分表明,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的决定性因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化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领导作用,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系统治理,大力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突出强调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和安全生产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组建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划入应急管理部,其他有关部门和职责也作了调整,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已发生较大变化。为更好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需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依法保障并督促政府部 门履职尽责。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仅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也承担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这次修法,强调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为强化综合治理效能,促进形成政府监管合力,增加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与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其他部门之间,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合作,相互支持,提高监管实效,共同实现监管目的。
改革开放以来,各类功能区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各类功能区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不够健全、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存在政企不分、条块交叉、职责不清、监管薄弱等突出问题。为理顺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这次修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为便于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提高事故救援能力, 推动形成统一指挥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的协调指挥职能,规定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有的意见提出,应明确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因此,增加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化解社会各界对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安全保障的担忧。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矿山、危险物品等有关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突出,也是当前安全生产重要风险源,这次修法对此专门作出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 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这次修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加大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实际控制人通常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加强事故事前预防。
近年来,因员工行为异常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现象,引起社会热议。这次修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具有风险转嫁能力强、事故预防能力突出、注重应急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补偿等特点,对维护生命财产安全作用明显。这次修法增加规定有关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注重加强市场机制对安全生产的推动作用,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近些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发展较快,同时也产生一些新的安全生产风险源,受到社会关注。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领导责任,需要从基础设施建设的“硬件”和监管能建设的“软件”两方面入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因此,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依法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要求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作出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涉及罚款的违法行为,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如修改后的第114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相关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处罚额度可达1亿元。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屡禁不止、屡罚不改” 等违法现象,增设按日计罚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通过大幅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成本,严厉打击其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等违法行为。
完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等严重违法情形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应当关闭、吊销证照等严重违法情形的,其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此外,增加规定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 验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