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猪盘”式网络诈骗犯罪及其防治对策研究

2022-07-06 10:26余晶晶马襄王楠丁子昕张静怡
客联 2022年11期
关键词:网络诈骗刑法

余晶晶 马襄 王楠 丁子昕 张静怡

摘 要:近年来,随着网络电信的普及和广泛应用,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案件频增,其中“杀猪盘”式网络诈骗犯罪因其犯罪模式鲜明、受害人数多、涉骗金额大、社会危害深得到广泛关注。本文旨在从刑法学角度出发,以“杀猪盘”式犯罪为切点,进行相关犯罪现状和防治对策研究。以期进一步丰富网络诈骗犯罪的学术研究理论,为相关现实立法提供参考,并实现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防治体系的优化。

关键词:杀猪盘;刑法;网络诈骗

一、“杀猪盘”式网络诈骗行为的概述

(一)概念比较和定义介绍

一直以来,传统的诈骗罪犯罪行为过程从法理上是指行为人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目标由于认识错误进行财产处分,行为人取得其财产,最后被害人遭受损失。而“杀猪盘”式网络诈骗作为近年来冒头不久的新型网络电信诈骗模式,其最突出的首要特点是“杀猪盘”的作案犯罪形式,即行为人是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的“盘”进行包装,让被选为“猪”的被害人与其产生情感信任联系,进而引诱被害人通过投资、博彩等形式使其达成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骗取钱财。这种犯罪模式前期往往需要犯罪人的长期情感投入来与被害人建立亲密关系取得信任,因此也可以说与传统诈骗模式相比的第二个突出特点是“放长线,钓大鱼”的长时间跨度犯罪。

而这样浓度的亲密感情能够达标的以男女亲密关系为首,这也恰好指出了“杀猪盘”式网络诈骗犯罪第三个突出特点是主要通过建立男女亲密关系为接近手段。传统模式中的网络电信诈骗“短、平、快”,甚至根本不需要建立任何感情联结,只要能实现财产转移占有的目的。当然这种传统诈骗需求也导致了根本上和“杀猪盘”式诈骗的差异也就是第四个特点即法律后果前者主要只有损害财产,后者是财产和人身情感的双重受創,对受害人个体来说,更具破坏力。

通过以上同传统的网络电信诈骗模式比较,我们可以得出“杀猪盘”式网络诈骗犯罪指诈骗分子在以恋爱交友为主要手段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伺机引诱被害人参与博彩、进行投资等活动,通过操纵博彩投资结果等方式骗取受害人钱财的新型诈骗犯罪[1]。

(二)案例引申说明

在杀猪盘团伙内部,他们通常互称自身为“屠夫”,受害人为“猪”,和受害人沟通感情、建立信任的过程是“养猪”,最初的交友网站是“猪圈”,聊天工具是“猪食槽”,聊天剧本是“猪饲料”,最后收网为“杀猪”。(如图1)。

依据近年来“杀猪盘”犯罪发生的事实案例中行为人非法占有受害者财产手段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杀猪盘”式网络诈骗犯罪进行类型细分,分为博彩型“杀猪盘”、投资型“杀猪盘”、索取型“杀猪盘”。

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直观细致地认识了解“杀猪盘”式网络诈骗犯罪,笔者依据甄选案例绘制了比较认识表格(如表1):

笔者从这三类典型犯罪案例为研究切口进行具体脚本事实分析,发现三种不同类的杀猪盘个案仍存在共同的犯罪特性,而这些共同特性就是“杀猪盘”式网络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

从犯罪动机角度分析,较好的经济基础是诈骗的重要条件,渴望得到关爱是诈骗的有利条件,过分追求精神的陪伴感和不劳而获的金钱观也有一定影响。刘长洪案和杨鉴、欧达成案的犯罪人都是为了快速获取钱财而加入犯罪组织。丁婷案中的犯罪人为快速获取钱财而给他人介绍并假扮女友。

从犯罪准备角度分析,“杀猪盘”式网络诈骗犯罪的一大特点是以网络为主要载体,其在犯罪准备上也无可避免地带有此特性。客观条件上,犯罪准备为:一是购买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搭建良好的网络环境。二是大量的个人信息。主观条件上,获取“猪”的信任是基础。

从犯罪过程角度分析,杀猪盘最主要的就是在“养猪”这一过程,所以实施的犯罪过程会较一般的网络诈骗时间更长。这三类“杀猪盘”式犯罪模式的“养猪”过程都是在网络上构造虚拟形象,通过长期聊天、交友等方式与被害人形成亲密关系。

从犯罪结果及其产生的影响角度来看,这三类犯罪模式的犯罪涉案金额巨大,犯罪分子都从中骗取了巨额财产。不论是杨鉴、刘长洪这种组织严谨的团伙式诈骗,还是丁婷式的个人式诈骗,涉案金额都极高。同时建立的亲密关系受损也都会对受骗者带来情感打击。

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的“杀猪盘”式网络诈骗犯罪

(一)现行应对机制

从现行刑法及其修正案中检索发现,现阶段我国对于网络电信诈骗的认定仍旧依托刑法上诈骗罪的法律依据即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在法律条文规定上并没有专门的细分对应条款[2]。“杀猪盘”式网络诈骗犯罪作为网络诈骗犯罪的一种新型特殊模式,在此方面则更无相关的具体的刑法规范。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倒是对新增的相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现了法条和罪名之间的整合,但仍未从根本上明确网络诈骗的针对规范。至于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规范,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方面的关注度确有增强,近年发布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受害者的财产方面加强了保护,也对个人信息泄露方面做出了限制,不过这些解释规范能够保护和限制的范围十分有限。

总而言之,当下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网络诈骗进行针对规范或者说针对防范的法律限制不足有相当大的缺漏,这也体现在实务判决中我国对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人员判处的罪名为“诈骗罪”,而非“网络诈骗罪”。

笔者对现行的刑法应对机制进行归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定罪方面。结合“杀猪盘”式网络诈骗使用的相关犯罪手段订立罪名,从而填补杀猪盘诈骗在刑法领域的空白。如上述的“杀猪盘”式诈骗中,博彩类杀猪盘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这正是刑法因网络诈骗部分的空白难以完全定罪而采取的方法,即与犯罪手段相结合;杀猪盘诈骗大多为团伙诈骗,因此在现行机制中多运用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精准定位与其相关的关联罪犯或者相关帮助犯罪行为,对杀猪盘诈骗的上下游关联犯罪和帮助犯进行严格查处,以防止犯罪团伙再次作案。

2.量刑方面。采用量刑标准与犯罪数额、行为相结合的方式。杀猪盘式网络诈骗作为财产诈骗一定程度上沿用了传统刑法理论中以犯罪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3]。因此对犯罪手段恶劣、诈骗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该量刑标准的处罚力度更为严厉,同时对犯罪人员的威慑力度也更强,有利于减少巨额杀猪盘式诈骗案的产生。

(二)针对“杀猪盘”式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法律政策导向

从2016年发布的《意见》中可以看出,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立从“依法从严、全面惩处、准确认定…”几个方向出发。不过随着近年来的网络诈骗的高发、诈骗手段和技术的变化,该《意见》已经无法完全解决现有的问题,这说明了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急迫性。因此现行法律法规的总体趋势更加趋向于加快刑事立法,而22年12月份将实施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就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新法规范。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小快灵”立法的重要立法实践,条文数量不求太多,立法节奏紧、进程快,急用先行。重预防、综合治,全链条、管要害,统筹发展和安全[4]。该法从前端的电信业务管理、个人信息保护、金融账户危机劝阻和互联网的风险控制到后端的与“杀猪盘”式网络诈骗犯罪息息相关的跨境犯罪惩办追责执法和具体参与电信的各主体究责处罚,都做了较为系统、细节的进一步立法规范。这些条文背后的细致规范让笔者不难联想到其实是立法者针对近年来多发的“杀猪盘”式网络诈骗类型所做出的。

(三)现存相关法律规范困境

1.定罪的不完全性

杀猪盘诈骗具有犯罪共性,在现实案例中表现为与多种犯罪方式相融合杀猪盘案件大多都构成数罪,而非单一罪名。依上述现行定罪机制中提到的博彩类杀猪盘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投资类杀猪盘则大多为民事欺诈,可见大多数杀猪盘案件最后以单一罪名论处,并非数罪并罚或者从一重处罚。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无法评判出案件的完整事实,在量刑方面存在问题。

2.立法设计漏洞导致的立案难题

首先是立案的门槛问题。《意见》第一条说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为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这说明如果被骗金额在三千元以下,公安机关有权不立案。

其次,管辖权的分配也是一个问题。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不一致,这就会导致有两个甚至以上的地区有管辖权,最终导致侦查、立案的混乱。在实践中也缺乏指定管辖的指导性意见和正式标准[5]。

3.一些犯罪情况无法追究

其一,“杀猪盘”式网络诈骗大多为团伙式组织犯罪,而我们所侦获的大多为犯罪组织的下线,对组织本身却没有多大损害,治标不治本。其二,多数被害人的损失难以追回,也表明了网络诈骗的犯罪财产收益远大于法律风险[6]。

三、针对“杀猪盘”式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针对“杀猪盘”犯罪特点提出的防治建议

殺猪盘式网络诈骗以“慢”著称,犯罪过程是由多个环节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即寻猪-养猪-杀猪的过程,每一个环节的完成又需要借助许多外在条件和媒介。因此,在打击杀猪盘犯罪时只要斩断其中的任何一段链条,都会使其犯罪目的难以实现。

对此,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电信运营商应落实用户实名制,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这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减犯罪人的犯罪意愿,也便于警方事后的追踪侦查。二是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阻断犯罪分子通过钻漏洞进行洗钱,进而转移赃款的途径。三是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大量泄露便利了犯罪嫌疑人“寻猪”,故平台要加强对用户信息的保密,国家应在立法方面加强私人信息的保护。

(二)针对定罪方面难题所提出的防治对策

诈骗罪是为了引诱他人参与赌博而使用欺骗手段制造虚假事实;而赌博罪是通过赌博行为获取盈利。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于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但是以赌博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诱骗加入赌博,由此诈骗对方财务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网络赌博平台利用技术弄虚作假以此诈骗。因此,博彩类“杀猪盘”的团伙作案应当被判为开设赌场罪和诈骗罪等数罪并罚。

民事欺诈是部分欺骗且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而诈骗罪是整体欺骗,通过欺骗使对方产生主观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杀猪盘犯罪分子用假身份全程欺骗受害者就是为了处分其财产。投资类“杀猪盘”大多被判为民事欺诈,这是不合理的。

(三)针对量刑方面难题所提出的防治对策

目前,我国的刑法条文规定具体量刑根据犯罪情节以及涉案金额判决。但在实际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的量刑偏松,大多数是十年内的有期徒刑。若想要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针对大额“杀猪盘”犯罪,法院应当适当加大量刑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 袁汉兴.“杀猪盘”犯罪案件的定性与处罚——同案不同判引发的思考[J].北京社会科学,2021(02):87-101.DOI:10.13262/j.bjsshkxy.bjshkx.210208.

[2] 杜国华. “杀猪盘”式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研究[D].

[3] 黄河,张庆彬,刘涛.破解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五大难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J].人民检察,2017(11):32-40.

[4] 王春霞.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小快灵”立法重预防管要害[N]. 中国妇女报,2022-09-14(005).DOI:10.28067/n.cnki.ncfnb.2022.002849.

[5] 郭丰.论我国电信诈骗立案管辖的困境及应对策略[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9,21(02):33-38.

[6] 王洁.司法管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效考察[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01):160-176.

作者简介:余晶晶(2001—),女,湖北荆门人,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本科生;王楠(2002—),女,湖北鄂州人,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本科生;马襄(2002—),女,河南南阳人,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本科生。其他作者:丁子昕,张静怡。

基金项目:本文受2022年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项目《“杀猪盘”式网络诈骗犯罪及其防治对策研究》和湖北经济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级(项目编号:X202211600163)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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