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乔阳,罗 婷
(河南开放大学 财会金融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0)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信息中介服务等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仍然是金融,它是金融在渠道上的创新,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网络平台,实现资金的融通、支付等功能,与传统金融相比,获得门槛低、操作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有更多的网络用户参与进来,是顺应时代发展而产生并不断更新发展的金融新模式。
随着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与互联网业的结合逐渐深入,我国网民规模的迅猛增长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无限生机。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1],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0.4%,“十三五”期间,我国网民规模从6.8亿增长至9.89亿,5年时间增长率高达43.7%。互联网的产生与发展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人们开始通过互联网与外界沟通,如网络支付、线上教育、疫情打卡、网络扶贫等等。此外,“线上引流+支付”数字经济新模式蓬勃发展,尤其是通过“抖音”“淘宝”等平台进行的网络直播购物方式深受用户喜爱。网民数量的增长、线上支付的便捷、数字经济新模式等的刺激不断地激发市场的活力与产品、服务和技术的创新。
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传统金融行业的双重属性,并在技术的革新上不断孕育出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拓展交易可能性集合,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市场结构产生了巨大作用[2],实现了传统金融业务与产品和服务的转型。同时,互联网金融的低门槛特征以及对“互联网+”的促进作用也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良好沃土。
我国互联网金融从诞生至今,发展仅仅有十几年的时间,仍然是一个新兴事物。根据现有发展数据和科研成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史前阶段(1997—2005年)。这一阶段表现为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叠加,主要标志为招商银行1997年率先推出中国第一家网上银行,实现互联网硬件的革新。[3]这一阶段,传统的金融业借助互联网技术推广业务,并未真正意义上形成互联网金融这种新业态。
第二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萌芽阶段(2005— 2011年)。2005年以后,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等新兴形态相继出现。2011年5月18日人民银行正式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同年央行向27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发放支付牌照,标志着互联网与金融结合的正式开始,为下一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础。
第三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蓬勃阶段(2011—2017年)。该阶段互联网金融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由于互联网金融有着低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门槛,所以一时间大量企业涌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第三方支付发展逐渐成熟,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数量增长迅猛,与此同时,网贷问题慢慢凸显,风险暴露,政府监管政策随之出台。
第四阶段:互联网金融监管革新阶段(2017年至今)。从2017年开始,互联网金融监管重拳出击,年初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打响了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严监管、重拳治市“的第一枪。随后,监管文件不断出台,监管力度持续加大,监管效果也有目共睹。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4],截至2020年6月,全国运营网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约5000家降至29家,借贷规模及参与人数连续24个月下降。此外,互联网资产管理、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虚拟货币交易等整治工作已基本完成。
互联网金融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金融创新不断衍变,通过分析比较不同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结合人民银行等10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具体可分为六大模式(见表1)。
表1 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核心本质是金融,具有传统金融机构的固有属性,故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具有一般性,存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经营主体风险等与传统金融相似的一般性风险。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在拓展服务渠道的同时,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效益。技术变革、互联网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信息高速传递等互联网特性镶嵌在金融服务中,技术、法律法规、信息安全等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随之产生。
根据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本质属性和互联网特性,将互联网金融风险划分为一般性风险和特殊性风险。
1.源于金融本质属性的一般性风险
(1)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5],由交易过程中任一方的违约导致,如果其中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职责,可能会对其他交易方造成损失。
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两点。一是金融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存在利己倾向和侥幸心理,交易主体参与金融交易活动的目的是获利,交易一方对违约行为造成的对方损失存在不需承担责任的侥幸心理,因为违约成本可能小于违约带来的利益。二是互联网金融尚未实现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实时对接。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以支付宝平台为例,交易一方借入资金时,对方无法实时查询、核实借款人个人征信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统计交易各方的征信信息并体现在个人征信报告中,但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尚未实现与央行个人征信信息的同步,导致交易各方无法实时了解对方征信情况,潜在信用风险随之增加。
(2)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在某一时点,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具备提供大额资金以满足交易对方资金需求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的产生原因包括:互联网金融机构未设置完善的储备金体系,不具备传统银行间的市场拆借金融功能,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面临交易对方的大额资金需求时,不具备充足资金,无法满足交易对方需求。另外,互联网赋予了金融机构高速的变革能力,如果作为投资者的交易方收回资金投入,金融机构会出现无法满足其他方资金需求的情况,面临更大的流动性风险。
(3)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市场风险源自市场的价格波动,如利率变化,可能会使金融资产发生减值。传统金融市场中,利率制度较为完善,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并轨的利率管理模式,能有效维护市场稳定。对比之下,互联网金融市场是一种创新型金融市场,潜力大,利率等市场制度尚不完善,交易各方延期、提前还款的行为可能导致金融市场异常波动,加大市场风险。
(4)经营主体风险
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风险,是由于内部员工操作或控制程序等失效,导致金融市场交易主体发生资金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的高效运转,在提高经营效率的同时,也因高速、系统性的链接,增加了经营主体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较小的操作错误,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金融风险,而控制程序失效,经营主体更容易违规,极有可能导致互联网经营主体遭受巨大损失。
2.源于互联网创新特性的特殊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风险源于互联网的创新特性在金融领域的集中体现,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属性以信息技术为创新渠道,新时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变革,在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与其变革创新相对应的技术风险、法律法规风险及信息安全风险。
(1)技术风险
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存在的问题或漏洞,可能危害互联网金融市场稳定。一方面,信息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运用,赋予互联网金融开放、共享的特性,如果与某一金融服务相关的加密系统、安全系统等防范风险的设置不合适、不成熟,交易主体会面临信息泄露、病毒入侵等技术风险。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技术专业性、创新性强,机构自身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有限,对信息技术在金融服务中的运用风险缺少防范意识,不具备应对黑客攻击等风险的能力,加之互联网高速运转,一旦出现技术风险,可能会出现一系列连锁反应,导致市场失灵。
(2)法律法规风险
当前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传统金融法律制度可以解决传统金融风险,但在嵌入了互联网技术的金融市场中,传统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效果有限,法律制度的缺失加剧了不法分子的钻漏洞行为,损害其他交易主体合法利益。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经营、监管等,要有法可依,以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公正审理。
(3)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运用创新的信息技术,在数据存储、流转过程中,会因不完善的信息保护机制,导致客户数据被恶意盗取,甚至会使客户陷入诈骗危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可能是,缺乏技术人才,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具备专业的技术人才和资源,一旦发生客户数据被盗、系统被黑客攻击等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处理风险,从而导致安全风险。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在金融,其核心功能具有传统金融的特性,源于金融本质属性的一般性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具备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又兼有互联网的技术特性,数据与信息的高速流转,会放大金融风险对市场的破坏程度。因此,互联网金融业更需要管理源于其金融本质属性的风险,才能避免因互联网技术的高速扩散给整个市场造成巨大损失。
其次,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技术特性,技术变革的速度往往快于金融市场中交易主体的反应速度,传统的金融风险管理方法在应对风险方面,存在不能解决互联网技术导致的风险的问题,且风险的产生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会被放大、加速。需要在汲取传统金融领域风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技术特性,将风险管理融合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本质和互联网风险应对中,才能从技术风险防控的角度,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最后,面临数字经济迭代变革的环境,互联网金融风险呈现动态变革趋势,需要加强具有技术创新性的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的深层次融合,管理互联网金融双重风险,才能更好地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1.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针对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构建的建议,一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早于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通过不断修改完善传统金融法律法规来适应并规范存在或潜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二是应加快建立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规,一方面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设立标准、经营模式、风险管控机制等方面设定具体要求;另一方面,应加快制定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在交易主体划分、消费者信息保护、电子交易合法性等方面制定标准。三是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实际存在的问题,制定详细规范,如补充《刑法》中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有关条例等。
2.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应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传统的分业监管体系对呈混业发展趋势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可能会存在职责分工不清、监管层次和监管内容不明、监管主体分散等问题[6],可针对不同领域,建立央行、银保监会等参与的以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为主,其他监管机构为辅的监管体系,打造统一共享的数据平台,明确监管的分工与合作。另一方面,应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独特性,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监管,严格准入标准,对企业风险承受能力、设备及技术情况等进行登记评定划分,设置准入评级系统;加强资金管理,尤其是第三方资金托管的监督管理;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退出机制管理,明确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及损失责任,实行消费者保护,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另外,应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不断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特点和变革态势,进一步促进金融的创新发展。
3.全面建设互联网金融复合型创新人才培养体系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指出,培养创新人才是建设人才强国的基石,具备金融和信息技术专业知识的创新复合型人才,是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同时掌握金融、信息技术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政府部门可帮助互联网金融业建设互联网金融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解决互联网金融机构人才匮乏的问题。
一方面,各级政府应贯彻落实党对互联网金融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工作的战略部署。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党政部门的号召下,应以国家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体系为指导思想,树立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思想基础,将国家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与互联网金融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锻炼和培养人才。
另一方面,政府可与本科、职业院校合作,建设产教研相融合的互联网金融复合型人才培养基地。通过与本科院校的合作,制定具备互联网金融双重属性的创新人才培养方案,并贯彻执行,为互联网金融业输出科研型人才;通过与高职院校合作,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发展号召,提升学生互联网金融实践技能,输出技能人才。互联网金融复合型人才的本科、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齐头并进,有助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管理双重风险。
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价值创造和实现过程中,为管理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本质风险和互联网特殊风险,所依赖的、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战略制定和发展相互结合的风险管理文化、风险治理能力和风险应对实践。从互联网金融机构这一主体出发,基于2017年COSO委员会发布的新版《企业风险管理》框架[7],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制定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识别与应对的发展战略
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战略不同于一般企业,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在制定发展战略时,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双重属性,制定针对流动性风险等金融本质风险,以及技术风险等互联网特殊风险的风险评估、识别和应对措施,并在战略执行过程中严格进行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从而在战略层面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身对金融风险的应对能力。
2.设立有效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机制
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需要金融机构自身设置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设立相应的风险控制部门,依据控制环境、评估机构面临的风险状况,采取不相容技术岗位相互分离等措施,动态监控不同员工的交易操作过程,保护客户信息,减小产生互联网经营主体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的可能性。
3.依据信息技术变革趋势及时审查、修正风险管理措施
互联网技术更新速度较快,原有的风险管理措施可能在新的信息技术面前丧失有效性。为有效管理由技术进步带来的技术风险、信息安全风险,需要机构自身聘用专业技术人才,根据技术变革趋势,动态调整、修正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措施。
1.树立风险意识,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教育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许多乱象,如P2P暴雷、“刚性兑付”等,信息获取滞后及专业储备不足导致多数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薄弱、风险识别能力不足,因此,加强消费者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宣传、教育和培训意义重大。有效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教育,一是可帮助金融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更为及时、准确、有效,降低专业领域信息不对称性,帮助其从本质上提升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解认识;二是通过学习互联网金融产品,在进行投资决策中能更理性客观分析,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情况合理做出决策判断;三是建立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理性认识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将互联网金融风险把控部署到投资行为的前、中、后期,进一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2.提升法律意识,主动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金融消费者应不断提高法律法规意识,与时俱进,主动学习新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善于保护个人信息,重视自身信用情况,避免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和个人不良信息,在建立起来的信用评估共享系统中获得较好的信用评级,降低信用风险。另外,应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工作,行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培养身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维权和理性意识,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建设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