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慧
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很多成年人不愿面对竞争,甘愿在家“啃老”,让他们的父母烦恼不已。其实,如果子女过度“啃老”,甚至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父母有权拒绝子女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啃老”的案件时,大多支持父母维护自身权益,这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觀、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大有裨益的。
案例:张某与李某一直对儿子小张宠爱有加。小张读完大学后,找过几份工作,但都因为不顺利,没做多久就辞职了。这两年来,小张没有外出工作,而是窝在家里天天打游戏,家里生活只能靠年过六旬的父母的微薄退休金维持。去年下半年,在小张的纠缠下,张某夫妻俩将名下的自住房赠与小张,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于当年11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今年2月,张某去世,小张为追求生活便利,便要求李某将她的退休金交给他,否则要让她到外面租房住,李某没有同意小张的要求,也拒绝搬出房屋。于是小张以自己是房主为由,将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她搬离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成年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用自己的双手去创造美好的生活,不能强求其母亲交出退休金或者搬离房屋,遂判决小张母亲可以继续在房屋内生活。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如果父母自愿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这是父母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如果父母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子女强行“啃老”,就侵害了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拒绝。《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虽然根据法律规定,该赠与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生效且办理了过户手续,但由于双方是母子关系,并没有按照《民法典》的要求对李某的居住权进行明确约定。现在李某年老体弱,小张在获得房屋所有权后要求李某搬出房屋,有违社会伦理和家庭道德。若法院支持小张的主张,将导致年迈的李某居无定所,故不能认定李某对房屋的占有侵害了小张的合法权利,李某也无须向小张交出退休金。
所谓“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张某夫妻俩将他们唯一的住房赠与小张,正是出于父母对子女的爱。本案的判决明确了母亲有权继续居住已赠与其子的房屋,对于成年子女自己“躺平”却让父母负重前行的行为予以了否定,体现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引导年轻人摒弃“啃老”的错误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