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贻彤
摘 要:楚墓中有一类框形案式漆木器造型特别,常在面板上分隔出几个台面,有的在台面上还做出凸起或凹下的立体区域,绘有云纹或兽面纹带,按照形制不同可分为三大类,发掘报告中对于其定名常有棜、禁、案三种说法。其并非一般场合所用,其面板上往往放置的是精致华美的食具或壶尊一类的盛酒器,笔者认为,这类框形漆木器应该是商周时期贵族階层专门用于承放祭器的,其器型直接来源于漆木俎,但并非模仿青铜礼器的棜或禁,而是葬仪过程中“陈明器”和“祭奠”两个程序中的专用供案或是承盘,是先秦社会“藏礼于器”的一种体现。
关键词:框形案式漆木器;祭器;供案;“藏礼于器”
DOI:10.20005/j.cnki.issn.1674-8697.2022.08.036
中国的漆文化源远流长,河姆渡遗址T231出土的木胎朱漆碗说明了早在7000年前长江流域的先民们已经认识到生漆的性能并运用于日常用器上。春秋战国时期是漆器工艺的成熟期,楚式漆器因其独特的艺术和美学价值而独领风骚。20世纪80年代以来,围绕楚墓出土漆器展开了一系列研究,既有对器型、工艺、产地、装饰的分析,也有对漆器手工业、名物考释、楚国绘画艺术的探讨,还有楚漆器与其他文化区漆器以及与秦汉漆器的对比分析等。在楚墓中有一类框形案式漆木器造型特别,常在面板上通过凿槽或是绘制纹样分隔出几个台面,有的在台面上还做出凸起或凹下的立体区域,四周及中间装饰云纹或兽面纹带,庄重而神秘,发掘报告中对于其定名常有棜、禁、案三种说法。本文拟通过对这类漆木器进行形制分析,从而对其定名、功能等相关问题进行再探讨。
1 框形案式漆木器的形制
先秦墓葬中出土框形漆木器主要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面板两侧下部有足。例如,天星观一号楚墓出土的Ⅰ式漆木案(图1),面板为长方形,两端各凿四个方孔(中间二孔未透),面板中线两侧各浮雕一周长方形的勾连卷云纹,内侧凿长方形斜槽一周,案面形成左右两个圆形下凹台面,台面两端浮雕卷云纹,通体髹黑漆,并以红、黄、金彩绘各种浮雕云纹,长127厘米,宽49厘米,厚7.6厘米①;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出土一件黑漆朱绘鸟足漆案(图2),案面也是整块木板制成,案面两侧下端各有三足,外侧足为鸟形,中间足为束腰立柱形,三足底部均有横跗,案面用浮雕兽面纹分隔出两个矩形区域,其上再绘两个圆圈,长138.6厘米,宽53.7厘米,高44.7厘米②;信阳楚墓一号墓前室出土了一件彩绘漆木案(标本1∶246),案面上浮雕凹下的两个方框,框内有两个稍凸出的圆圈,案面两端下部各接三足,足下有横跗,案表面髹黑漆,并绘有红色卷云纹,长97厘米,宽44厘米,案板厚4.5厘米,通高23厘米,附近伴出一件彩绘高足方盒,发掘报告认为圈足恰好与圆圈相合,故原先是置于案上的③。
第二类面板为平面形,由长方形厚木块斫成,下部无足。例如,河南正阳苏庄楚墓出土漆木案(标本M1∶16,图3),仅存案板,“器表髹黑漆,案面中间用朱色线条绘两个长方框,每一框内画有一圆圈,并在其四周及案边绘有对称的云纹带图案”,长78厘米,宽29.8厘米,厚9厘米④;江陵望山一号楚墓出土漆木棜(标本WM1∶T195,图4),通体髹黑漆,棜面四周及中部用红漆绘绹纹带,形成两个方框,方框内又分别绘一大圆圈纹,四侧面均饰卷云纹,长74厘米,宽29厘米,高7厘米,出土时方框内各放一件陶方壶⑤。
第三类面板为立体形,为整块厚木板制成,下部无足。例如,天星观一号楚墓出土的Ⅱ式案(图5),共有三件,形制大小一样,中线两侧各凿长方形斜槽一周,形成两个隆起的台面,案底内凹,通体髹黑漆,台面素饰,四周和中线饰红色绹纹,四周边沿饰红色卷云纹,长125厘米,宽40.5厘米,厚8.5厘米⑥;荆州天星观二号楚墓西室出土的漆木禁(标本M2∶244,图6),器面凿制成两个覆斗形的台面(台面很浅),通体髹黑漆,四周边缘及中间则用红漆绘勾连云纹形成分界,两个平台的中部各绘涡轮状的圆圈纹样,长132厘米,宽41厘米,厚6.6厘米⑦;包山二号楚墓出土的漆木禁(标本2∶102,图7),“禁面两边各凿长方形斜槽一周,形成两个隆起的台面,通体涂墨,禁面中部及四周用白粉绘绹纹,周边绘散点式二方连续勾云纹”,长92.4厘米,宽40.4厘米,厚8厘米⑧。
2 框形案式漆木器的定名
由上文可知,在发掘报告中关于此类框形漆木器的定名说法不一,扬之水老师在《关于棜、禁、案的定名》一文中认为:“棜和禁均在台面上作出‘四周,又或在‘四周中间作出台座,或者仅用图案来表示。案则台面上装饰成行成列的涡纹,它最初应是置放食具的标识。”⑨如此,上述框形案式漆木器中无足的为棜,有足的为禁,目前看来,此说还有待商榷。
首先,目前学界认定的禁类器具多为铜质,但一直存在不少争议。例如:1908年《陶斋吉金录》中收录的端方铜禁,关于禁面上的器物就有13件说、10件说、20件说等观点;天津博物馆收藏的西周夔纹铜禁(又名“第二柉禁”),因为照片模糊和对器型把握不准,对于禁面上放置的、与禁伴出的器物也有多种说法;陕西宝鸡石嘴头铜禁是最明确的一件,出土时禁面上放置着1件方彝和2件卣,但无足,且不符合文献中“尊两壶”的记载;河南淅川下寺二号墓出土云纹铜禁,禁面未见任何器具;还有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出土的联禁铜壶,虽然面板有两个凹下的圆圈,且各置一铜壶,但其面板厚度仅有3.1~3.6厘米,下有四个对称兽足,通高不过13.2厘米,完全就是方案的形制,已经可被视为一种过渡阶段的器型了。考古资料和传世文献的不匹配是目前关于禁类器具难以界定的原因之一。
其次,《仪礼·士冠礼》云:“尊于房户之间,两甒,有禁。”《仪礼·乡饮酒礼》云:“尊两壶于房户间,斯禁,有玄酒,在西。”郑玄注:“斯禁,禁切地无足者。”⑩据此可知铜禁有足,棜禁、斯禁无足,并且用于承托酒器,但迄今为止出土以及传世的几件铜禁器身都没有自铭,文献中也没有关于其形制类似几案的说法,所以将禁、棜与这种框形有足案式漆木器对应起来还有些牵强。BE1DC667-ABB2-4CF6-804A-C48F57AF9BBA
另外,《礼记·礼器》云:“天子诸侯之尊废禁,大夫、士棜禁,此以下为贵也。”郑玄注:“棜,斯禁也。谓之棜者,无足有似于於棜,或因名云耳。大夫用斯禁,士用棜禁。”k若郑注可信,天子诸侯已经废除用禁的制度,而士大夫阶层都用棜禁,那考古出土的这类有足框形漆木器也就不可能是禁了。
笔者认为,第一类框型案式漆木器应该定名为“案”更合适。
首先,虽然作为家具之名的案到战国时期才出现,但在山西襄汾陶寺遗址2001号墓中就已经出现了公元前2500—前1900年最早的木案了。陶寺文化的墓葬遗址中曾出土了多件彩绘木案,案面长90~120厘米,宽25~40厘米,通高10~18厘米,其中一件方形案,案面为长方形,用天然矿物染料上色,红地白彩绘出几何勾连纹图案,通高17.5厘米,长99.5厘米,宽38厘米,出土时案面正中还放置一件折腹陶器l。天星观一号楚墓出土的Ⅰ式案继承的就是这种矮足方案的形制,而曾侯乙墓和信阳楚墓出土的两端各接三足,足底以横跗相连的漆案,其造型直接源于楚墓中出土的栅足几。
其次,在战国时代的刻纹铜器上发现的疑似铜禁的图像,如故宫博物院藏战国宴乐纹铜壶上摆放一对酒壶的承具高度仅到小腿处,且两端起翘,足部呈弧形外撇(图8)m,让人不禁联想到汉代以后逐渐流行的一种曲栅足案,翘头的设计可以有效防止物件滑落地面,被广泛运用于书案、供案、画案等。南北朝以后,随着案类家具普遍增高,翘头案也明显增多,湖南长沙赤峰山三号南朝墓、河南安阳隋张盛墓、湖南岳阳桃花扇唐墓中均出土过类似的瓷案明器。另在山西长治分水岭东周墓的刻纹铜匜上,画面正中的承具同样两端翘起,面板下部则有三根柱状直足,高度及腰(图9)n,据孔颖达疏“禁长四尺,广二尺四寸,通局足高三寸,漆赤中,青云气菱苕华为饰,刻其足为褰帷之形也”可知禁为曲足,与图像不符,考虑到两件刻纹铜器描绘的是礼乐场景,那两件承具可能是当时仪式所用的“翘头供案”。
再看第二、三类框形案式漆木器,同样面临定名方面的疑点。虽然江陵望山沙冢一号楚墓漆木棜的方框内各放了一件陶方壶,但方壶尺寸极小,该棜长度也较短,仅74厘米,故而发掘报告认为此器是专门用于殉葬的明器。由于文献中并未对棜、禁形制做详尽描述,而这又是孤例,不能排除此类器型还用于置放其他器具的可能性。颜师古注曰:“无足曰盘,有足曰案。”这类器具应该是作为承盘或是器座使用的。
3 框形案式漆木器的性质及用途
在上文提到的信阳楚墓一号墓出土的彩绘漆木案(标本1∶246)附近,曾发现一件被称为“彩绘高足方盒”的器具(标本1∶131),长26.4厘米,宽22.2厘米,高16.2厘米,通高34.5厘米,内髹朱色,外表以黑漆为地,再施黄、红、银等彩色云纹和三角纹,器型优雅大方,装饰十分精美,其实这是一件彩绘漆盖豆(图10)。1992年在老河口安岗楚墓出土了一件彩绘凤鸟纹方豆(图11),长方体的豆盘,豆盖亦为长方形并有盖纽,豆柄上部呈八棱状,下部呈圆柱形,中间有凸棱,下部为喇叭状圈足形底座,器表髹黑漆,并彩绘变形凤鸟纹和蟠虺纹、几何方块纹、绹纹等图案,长21厘米,宽18厘米,高39.4厘米o。两件器物无论是形制、纹饰还是尺寸上都非常相近,并且都出自楚墓。《尔雅·释器》云:“木豆谓之豆。”郭璞注曰:“豆,礼器也。”作为先秦时期专用的随葬礼器,漆豆有着强烈的等级和礼制意义。发掘报告认为漆豆下部的假圈足与案上的圆圈恰好可以重合,应该原先就是置于案上的。
而在江陵望山一号楚墓出土的漆木棜(标本WM1∶T195),出土时方框内各有一件陶方壶。这两件陶方壶,直口,有盖,腹部微鼓而四角起棱,方顶镂空成外侈的莲瓣状,颈腹部的四面各有一条龙形装饰环抱,龙头插入花饰,盖顶有点纹和兽面纹,盖、颈、腹及方座上均装饰蟠虺纹。标本WM1∶T5,口径10.2厘米,通高53.2厘米(图12)。《公羊传·昭公二十五年》曰:“国子执壶浆。”何休注:“壶,礼器。腹方圆口曰壶,反之曰方壶。有爵饰。”p《周礼·秋官·掌客》曰:“壶四十,鼎簋十有二,牲三十有六,皆陈。”郑玄注:“壶,酒器也。”又《周礼·春官·司尊彝》曰:“其朝献用两著尊,其馈献用两壶尊,皆有罍,诸臣之所昨也。”郑司农曰:“以壶为尊。”q望山楚墓出土的两件陶方壶造型庄重,纹饰精美,形制与安徽寿县蔡侯墓出土的蔡侯莲瓣盖铜方壶(图13)造型风格相近,只是体量小,应该就是文献中所指的盛酒器壶尊,是一件模仿青铜礼器的陶明器。
在使用人群方面,据发掘报告:天星观一号楚墓的墓主邸阳君为楚国的上卿,官职可能在令尹、上柱国之列;曾侯乙墓为战国初期曾(随)国国君乙的墓葬;信阳楚墓的墓主是与士大夫相近的奴隶主阶层;河南正阳苏庄楚墓的墓主为士大夫级别;江陵望山一号墓的墓主级别大致相当于下大夫;天星观二号墓的墓主属于卿上大夫级,且漆木器是与青铜礼器一起随葬于椁室的西室中;包山二号楚墓的墓主是主管楚国司法工作的左尹,相当于大夫级别。
可见,考古出土的这类框形案式漆木器并非一般场合所用,其面板上往往放置的是精致华美的食具或壶尊一类的盛酒器。笔者认为,应该是商周时期的贵族阶层专门用于承放祭器的,其器型直接源于漆木俎。根据宋代经学家聂崇义的《三礼图》,从有虞氏用“梡俎”、夏代的“嶡俎”、商代的“椇俎”,到周代的“房俎”,面板都用不同颜色的漆进行功能区分(图14)。据学者考证,因为礼制要求不同规格的牲体部位摆放于礼俎的上下端和中央位置,为了使用方便,所以就以黑与赤两种色彩的漆进行髹饰,从而将俎面分成上下端,以满足功能区分的需求r。在实际考古发掘中,也发现不少俎面被髹漆分割成兩个区域的实物,如:包山二号楚墓出土的窄面俎标本2∶110(图15)、2∶138、2∶111均用白粉在面板四周及中间绘制绹纹;江陵望山楚墓出土的标本WM1∶T87,通体髹黑漆,俎面的四周和中部则用红漆绘制绹纹,漆木俎本身就是摆放祭品的礼器。
另外,《韩非子·十过》曰:“尧禅天下,虞舜受之,作为食器,斩山木而财子,削锯修其迹,流漆墨其上,输之于宫以为食器。诸侯以为益侈,国之不服者十三。舜禅天下而传之于禹,禹作为祭器,墨染其外,而硃画书其内,缦帛为茵,将席颇缘,触酌有采,而樽俎有饰。此弥侈矣,而国之不服者三十三。”s可能早在舜禹时代就出现黑漆朱绘的漆木礼器了。考古发现在陶寺遗址大型墓中,案上中央放置陶斝一件,案左方放置仓形器,右方放置高柄木豆;在中型墓中,案上常放置陶觚一件或木觚一、二件;小型墓葬的漆案则用木板代替,放置斗、觚、杯等器具。据学者考证,仓形器或是最古老的天坛雏形,器内还有祭祀用的猪腿骨,应是一件王者祭祀天地之器t,而这些出土的案及案上器具均用红漆涂绘,且漆案均置于棺前,功能就类似于后世墓葬中的祭台。战国时代的漆木礼器在先秦礼器系统中一直占据相当的比重,如九连墩2号战国墓中出土的漆木豆、盒、鬲、樽、鼎、簋、簠、敦、耳杯、方壶、盘和匜等均是对青铜礼器的借鉴和模仿。刘进有指出,先秦社会器以藏礼,漆器不仅是一种日常使用器具,“同时又被强制性地赋予了礼意,内化了等级秩序、尊卑关系及事神致福等礼仪内涵,成为了礼‘物化与‘具象化的重要载体”u;李梅田老师指出,根据《仪礼·士丧礼》《楚辞·招魂》等文献,中国古代丧葬礼仪从仪式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丧、葬、祭三个阶段,其中第二阶段要经历包括“小殓、大殓、成服、祭奠、陈明器、启殡、祖奠、赗赙等各项葬前仪式,以及下棺椁、陈器、墓内祭奠等下葬仪式”v。如此再来看考古出土的这类框形案式漆木器,案面放置彩绘漆盖豆、陶方壶等礼器,面板上就常常浮雕或彩绘带状卷云纹、勾连云纹、兽面纹等,很可能是在葬仪过程中“陈明器”和“祭奠”两个程序中的专用供案或是承盘。遗憾的是,虽然琉璃河西周燕国墓地、九连墩战国墓等先秦墓葬中出土过成套的漆木礼器,但关于这些器具在墓葬中的摆放方式、是否有配套用具以及其背后反映的饮食之礼和葬仪等问题尚且不明,文献中关于漆器与礼仪关系的专门论述也很匮乏,有待于更多的考古新发现来做进一步探讨。BE1DC667-ABB2-4CF6-804A-C48F57AF9BBA
注释
①⑥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天星观1号楚墓[J].考古学报,1982(1):71-116,143-162.
②随县擂鼓墩一号墓考古发掘队.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发掘简报[J].文物,1979(7):1-24,98-105.
③河南省文物研究所.信阳楚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
④驻马店地区文化局,正阳县文化局.河南正阳苏庄楚墓发掘报告[J].华夏考古,1988(2):21-41.
⑤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望山沙冢楚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
⑦湖北省荆州博物馆.荆州天星观二号楚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
⑧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
⑨揚之水.关于棜、禁、案的定名[J].中国历史文物,2007(4):49-55,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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