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破产重整项下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2022-06-24 08:15严伟新
现代金融 2022年4期
关键词:重整银行企业

□ 严伟新

一、引言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基本制度,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发挥着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

现行企业破产法是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上半年王东明副委员长的执法检查报告,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破产,法律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从破产案件数量看,200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9604件,审结破产案件48045件。从时间顺序看,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一段时间,每年的破产案件数量在3000件左右。伴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挽救和退出机制,叠加市场主体法治思维更加健全,破产案件数量快速上升,2017年至2020年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分别占到法律实施以来案件总量的54%和41%。从地域分布看,东部地区破产案件数量占到全国的近80%,浙江、江苏、广东三省约占60%。从破产企业类型看,随着国企改革持续推进,国有困难企业完成集中退出,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有所增加。大数据分析显示,舆论普遍肯定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成效,2020年以来对企业破产法相关话题的舆论满意度达92%。

与之适应,某国有银行近年来在不良资产处置中,越来越多的债务企业进入了破产程序。据不完全统计,仅2016年以来,该行江苏分行贷款企业中,涉及破产程序的大额不良客户就有数起,地域涉及苏南、苏中、苏北;类型涉及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客户涉及债权人、担保人;复杂程度涉及单体破产、合并破产等等。在不良资产债权维护中,处置人员面临着需要更具法务等综合业务知识和素质能力的挑战。

二、破产流程和处置特点

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全部法条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务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该法既有程序性规定,又有实体性规定,主要目的是实现企业拯救和公平清偿,平衡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从程序上看,破产案件一般遵循以下流程:

图1 企业破产程序框架

实践中,由于多方面原因,破产重整案件的处置往往存在以下特点:

(一)时间跨度长

以某A企业为例,该客户系一项目公司,除试生产以外,成立以来基本未能生产经营,也无其他关联企业交易,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简单。但由于企业系一公投民营性质企业,成立背景具有探索性,处置时公有力量居于主导地位。通过6+3个月的破产重整程序,未能找到合适的市场重整方,但因多方原因,迟迟未予宣告破产,代之以破产和解等,导致银行债权长期挂账,无法核销处置。经主办银行持续协调,历经多届党委政府,企业终告宣告破产,银行债权方得出表,并逐步得到清偿。自2017年7月进入重整程序到2021年底得到大部分清偿,时间跨度长达4.5年。

(二)利益关系复杂

从破产主体来看,单个企业的破产以执转破路径较多,但现在越来越多的集团客户进入破产程序,导致破产主体朝着集团化、合并化方向发展,主体越来越多,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以某B集团为例,2020年11月某中级法院裁定受理其核心企业某控股公司等7家企业破产重整案;2021年2月管理人以某B控股公司等近80家公司以及某B食品公司等40多家公司因存在资产、负债、人员、业务等高度混同,具备合并重整必要性与可行性为由,向该中院提交了实质合并重整申请;当年4月该中院裁定同意;其间,虽有相关银行对合并重整案件提出了异议,但政府态度支持,省高院未能及时审理判决,管理人更是提出了包括两个合并重整主体在内的整个B集团系近500家企业权益、业务、债务调整方案,跨越了司法重整和协议重整两个领域。后经多方博弈,重整方案得以通过。面上看,所有程序都是在市场化、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各方程序合法,利益得到保全;实质看,非市场因素夹杂其间,甚至起主导作用。据统计,该B集团系破产重整项目仅金融债权单位就近60家,而有的银行1个主体就涉及10多家一级分行,包括职工、供货商、国家税款等等在内涉及的单个利益主体不下成千上万,不同主体利益诉求也各不相同,均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增加了协调难度。但本质上看,根本的主体还是代表着包括职工在内的人民性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政府。

(三)重整方案投票决策时间急促紧

以某C集团为例,自向债权人提交尚未成形的重整草案,到二债会投票表决,前后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就大额银行决策程序而言,普遍需要经历支行、市行、省分行、总行等4级决策流程,要经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4个环节,平均每个层级不足2个工作日,平均每个层级的每个环节不足0.5个工作日。另一D集团的重整投票也是如此,草案提交日至草案投票日也只有10个自然日。如果考虑到两个草案提交决策的时段,时间的急促性则更加突出。

(四)是重整方案专业性要求高

再以B集团系重整为例,与大多数破产重整案不同,该重整案最大特点就是构建了一个拟上市的证券化平台,其上是某B控股,再上就是原实际控制人。经出资人权益调整,近280家公司将置入某B控股下的证券化平台,作为B集团重整的偿债资源;其他100多家公司置入某B控股,同时某B食品体系剩余近40家公司、商业体系及其他拟注销的共近70家公司维持股权结构不变,此部分资源全部用于保障重整计划的执行。在该破产重整案件中,重整草案涉及会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业务发展报告、中介咨询意见;主体涉及股东、债权人、职工、税收、重整投资人;业务领域涉及食品业务和非食品业务。其中:食品业务又包括饲料、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生物科技、畜类产业等八大业务板块;非食品业务则涵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酒店管理等三个板块;偿债方案涉及留债、近期及远期以股抵债;内容跨资金场和资本两个市场;专业涉及法律、会计、审计、评估、银行、证券、信托、食品、生物、房地产、市场监督、经济管理等,可谓复杂高端。

三、破产方案的审查要素分析

在破产处置过程中,与常规处置相比,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策略应作重大调整。处置界常规“三打”(即打折、打包、打官司)在破产案件中已没有市场。具体而言,常规处置是向死为主,而破产重整则是向生而行,方向不同,思路和手段则要跟着变化,但维权、业务、重整方案等审核判断贯穿始终,利益博弈调整必须始终成为主线。在重整方案审核中,一般要从重整必要性、偿债能力、重整范围、出资人权益调整、留债方案设计、战略投资者、证券化平台未来上市以及经营利润、转股对价、保障措施落实等方面加以斟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核心分析要素:

(一)主体业务发展前景

这是重整的起点和焦点,离开业务的发展性,重整的基础也即坍塌。从市场化法制化角度看,重整主体必须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因此,处置过程中,首要必须判断重整主体业务是否具有未来。一般来说,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已经对市场前景进行了初步判断,管理人提出的重整草案也会对市场前景进行描述分析,甚至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相关业务的市场前景进行一定深度分析,提交给银行债权人的草案结论全都具有发展前景。银行的任务就是对这些资料和结论进行去粗取精、抽丝剥茧、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独立判断;必须全面分析客户形成不良的成因,找出究竟是外部市场的原因,还是企业技术、设备落后的原因,抑或是内部管理混乱的原因,发现企业真正的出血点;必须多维度全方位搜索最新的市场、技术、设备、管理资料,对比分析当时介入客户时的相关资料,拿出项目贷款评估的方法和本领,精细耕耘,运用同业比较等类比分析,从市场分析入手,综合企业的设备技术等硬件条件分析,资金来源分析,辅以企业管理能力分析,从市场充分、技术可行、资金可靠、经济合理等角度综合判断重整的可行性,同时找出其中的不利因素。

(二)留债规模比例和利率期限

首先必须分析判断破产企业的所有偿债来源。可以从会计科目角度逐项分析,并判断其市场价值和变现价值。一般来说,重整草案都是基于资产评估报告的,呈现有市场价值和清收价值两种类型的价值数据,而且是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和应收账款、对外投资等无形资产两者价值的加总,但往往会遗漏企业资质、特许经营权、码头岸线、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这些偿债来源的遗缺,往往就是银行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最重要方面,此外压低评估的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也是银行维权重要的关注点。为此,银行必须增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查审核力度,从专业角度评判评估报告的合理性,科学掌握偿债变现价值,既防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也为讨论留债比例打下坚实基础。具体方法可以通过不断质疑、管理人解答的正向反馈,把评估价值公正地反映出来;若是自身力量不足,也可以寻找相关第三方进行审核分析,努力找到公允价值最大公约数。

其次必须斟酌留债比例。留债的逻辑基础是企业未来可以持续经营。在判断企业重整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后,持续经营就是逻辑的必然。但是全部留债还是部分留债取决于企业债务危机的严重程度。实践看,留债一般以破产确认的优先债权数量为基础,低于该数,优先债权人参与重整的积极性将大为降低,其行使反对权的可能性则大大提高,其内在的逻辑就是重整方案未能体现出优于清算的价值。数量上它又受押品价值的影响,理论上它不会低于押品对应的清算价,但也不会高于其押品对应的市场价。两者之间的点位和差额,则取决于危机的程度和未来前景的好坏。前景越好,投资人对市场价的确认度越高,投入资本也越多,负债经营的能力也越强,留债的规模也就越能容忍,同时,可接受的利率也越高,期限也能越短。

当然,在留债规模、利率与期限这三者之间,也存在一定反向制约关系。利率越高、期限越短,留债规模越小,反之,利率越低、期限越长,留债规模可以越大。极端的情况就是明债实股,即利率极低或延后一次性支付同时期限极长,企业名义上背负了相应的债务,实质上一段时间内又不需支付相应的资金成本,性质上这已与股东投资基本无异。这时,企业或管理人或投资人就更愿意以大部分甚至全部留债方式存在。如在某B集团系重整方案中,对留债部分实行分期清偿:期限10年,前2年不偿还,此后每年清偿比例分别为2%、5%、5%、10%、10%、20%、23%、25%,留债利率以留债期间内每年度结息日最近一期五年期LPR为年利率计算基准,第1-3年下浮70%,第4-6年下浮50%,第7-9年下浮20%,第10年为同期五年LPR基准利率。

就银行债权人而言,权衡重点应是利益的多寡及与其相关的可实现性。一是利益的多寡。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分析,以动态为主。静态利益就是收回的债权本金和利息的总和,动态的利益就是通过恰当的风险收益率进行折现后的现值。静态是表动态是里。静态是问责的基底和标尺,动态是实质的价值标尺。二是可实现性。理论上,可实现性就是重整成功的概率。这涉及到重整方案达成的概率大小。方法上可以采用专家评分法,由行内外不同层级不同职能部门相关人员作主观判断,给出相应的分值或系数,然后集成判断,也可借用全国、全省或当地区域实际数据分析,从全体重整案例中找出失败案例进行估算。对利益的多寡和成功概率两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后,即可确定银行对留债规模及利率期限的态度和投票立场。

(三)转股比例和定价

早期的破产重整案例,如S太阳能企业破产重整,一般不存在债转股,往往是清偿一部分,销债一部分。随着破产的深入,现在重整案件更多的采用了留债加债转股方式,一部分甚至叠加业绩对赌,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内容越来越复杂化。因此转股比例和价格成为银行重整决策的重要因素。

与直接的销债方式不同,转股的比例和定价实质上还涉及到隐性销债问题。对此,银行应该重点关注和考察以下因素:一是看原股东是否出局。若是原股东仍然持有重整后主体的股份,实质上是不符合破产受理的基本逻辑的。因为企业仅仅是流动性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与银行等债权人达成期限重组等协议方式予以化解或解决,可以避免因破产程序带来的企业信誉损失,更能直接减少管理人、中介服务机构等必要的费用支出,增加企业自身的还款现金流,提升还款能力。当然,银行应当防止当前的一些表象出局现象,如将实际控制人权益做劣后安排,债务还清前不享有投资回报;实控人以个人资产为重整计划执行提供保障;控股公司名下全部资产用于担保重整草案项下留债偿还以及证券化平台逾期上市的股权回购等等,这些都不应当视作实质出局。二是看转股的规模和定价。实践上,债务扣除留债部分就是转股部分。在原股东完全出局的情况下,转股部分定价的高低是债权人与重整投资人之间的博弈,特定时点就是零和游戏。其内在逻辑涉及:一企业未来价值判断;二债权人与重整投资人在上述价值中的分配;三承诺股份回购。对企业价值判断,主要有净资产法、PE法等多种方法,银行重点是要分析净利润以及PE倍数的合理性可行性。重整方案往往通过将标的公司按产品分拆市盈率(P/E)对标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P/E),再通过各业务板块加权平均值来测算PE倍数,从而提高企业估值;价值分配,又存在固定收益法和固定比例法两种方法。固定利益法是盯住未来估值,重整投资人在其中享有独自的价值,因此,表现形式就是一种业绩对赌,未来估值提升,重整投资人在其中的占比下降,反之则分配占比提升。与此对应的则是固定比例法,未来估值的高低不影响双方在其中的分配比例,因而不会出现业绩对赌机制。理论上,定价又有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从企业方来看,溢价发行是最有利的,在重整这种零和博弈中,这种方式就是银行等债权人最不愿看到的,更是银行审查审核的重点。同时,银行也应该审查审核重整投资人入股或受让股权的定价与银行债权人以股抵债的定价差异程度。

(四)重整投资人的类型和实力

考察重整的成功与否和效果必须分析重整投资人的类型,即是产业投资人,还是财务投资人。产业投资人一般更注重产业链、供应链角度的协同效应,其带来的资金往往具有沉淀性,重整的持久性较强,重整成功可能性也较大,而财务投资人相对而言,缺乏对有关行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和经验,内部人员流动性较大,其绩效考核往往更注重资金的回报,更可能在上述零和利益分配中通过压低债权人利益来扩大自身利益,因此,其投资相对更具短期性,存在通过冲刺短期业绩来实现股权价值的提升并买卖于市场的可能性,即财务投资人的股权不甚稳定,不长时间可能变换投资人,因而给重整带来变数和不确定性。此外,重整投资人的实力也是保证重整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重整投资人的注册资金、自由现金流、筹资能力、人才聚合能力、产业协同性、经验关联性等,决定了企业重整成功的概率和未来重整价值的高低。如果重整投资人拥有充足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及雄厚的产业资源背景等,能够从资金上帮助破产企业提供运营资金和流动性支持,业务上通过上下游供应链协同,维系客户并扩大业务,运营上能够注入优秀管理和技术团队,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则破产企业实现真正重生的可行性必将大大提高。

(五)政府及监管机构意见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政府的出发点主要还是给企业重建和恢复以时间,保住就业防止失业,这是与市场化力量相并行的一种力量,是与经济利益相并行的社会利益,可以避免破产清算使银企双输,促进社会整体福祉提升。通常政府主要通过领导批示、部门协调、召开专题会议、出具会议纪要等多种形式,提出各方都要遵循的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及稳妥有序相向而行的方向,引导各方积极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工作,加快破产重整进程。这种因素要求银行债权人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以一方平安稳定为考量,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底线思维,综合计量重整案件失败走向清算,企业丧失持续运营基础,抵押物变现价值更趋低廉,众多职工、债权人及企业损失更趋扩大的社会成本;以及法院强裁,银行债权人被动参与重整,后续银政、银企合作难以开展的经济成本。

四、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国民经济评价

国有商业银行要坚持政治性和人民性的有机统一。在政治性上,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尤其要发挥防风险保民生等政治责任重要阵地作用。当前,国内外形势严峻复杂,“六稳”“六保”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部署,各级政府和商业银行必须坚决履行主体责任,提高政治站位,改变唯经营论,增强政治属性认识。作为一线处置人员,更要开阔视野,牢记社会责任,注重国民经济评价视角,考虑重整问题时综合把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支持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权衡利弊得失,优化处置投票策略

重整投票决策中,必须根据银行所处位置和信息对称性程度,采取不同的投票策略。一般来说,银行相应投票权的占比决定了其占有信息的多寡和掌握时间的先后。投票权越多,管理人事先与银行沟通重整草案的几率越大,银行参与重整草案修改可能性也越大,体现银行意志和利益诉求的概率也越高,银行内部决策沟通的时间也越长,后续决策的程序性也越强,投票同意的可能性也越高。反之,投票权越低,管理人事先沟通的可能性越低,银行掌握的信息越少,短时间内决策的科学性就越低。因此,在常规授权条件下,撇开极少数全部受偿的情况,如果银行债权占比较少,投票权重不大,在权衡重整失败破产清算的底线下银行的最优策略就是原则上投票反对,对于重整方案为同组债权设置不同清偿方案甚至强制不利清偿的行为,更要采取措施联合抵制。当然,积极的方式方法还是总结过往各种破产案例,抽取重整案例核心框架,归纳形成重整类型,分析其中利弊得失,形成得失分析模型,通过市场比较法思路类比分析,为短时间内快速决策找到科学路径,贡献银行方案和智慧。从方法论上说,这一过程就是从个案的场景中实施标准化改造,然后提炼总结,进而复制推广。

(三)调整处置定位,优化处置人员结构和素质结构

在重整草案的审核优化过程中,处置相关人员必须从向死而行转向为生而谋,这是对处置条线人员过往知识结构的根本挑战,是历史性的转变。这一过程中,处置人员只有具有投行思维,在项目评估、产行业分析、信贷、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证券、信托、法律、国民经济评价等等方面具有扎实基本功,才能适应时间紧、要求高的反馈节奏,才能提出银行方案,才能为银行争取更多的利益,才能贡献更多的银行智慧,才能获得各利益相关方的理解和尊重。为此,必须转变观念,分批次分层级强化处置人员配备,在数量上予以保障,在质量上予以充实和培养,把更多的信贷人员、投行人员和年轻人员调配到处置战线上,同时进一步强化处置人员培训,尽可能把处置人员转变为一专多能的高素质人才,防范能力风险在破产重整的推进中实化为银行权益的实质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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