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亚红 孙 乐 司传宁
(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商学院) 山东·泰安)
[提要] 促进农村消费是增强我国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的重要途径,数字金融发展能够推动农村居民消费水平提升。通过2019年CHFS 数据分析数字金融使用对农村居民家庭消费的影响,并从中得到启示。
《2021 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报告显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比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实际高出2.5 个百分点,消费支出增长速度比城镇居民实际高出4.2 个百分点。可见,农村消费市场具有强大的潜力。但从消费总额来看,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5,916 元,仅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2.5%,农村居民消费有待提升。
近年来,依托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的数字金融快速发展,降低了金融服务门槛和交易成本,相比于传统金融机构“嫌贫爱富”的特点,数字金融能够把排斥在传统金融服务之外的弱势群体纳入到服务半径中,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推动普惠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数字金融的发展缓解流动性约束并提高支付便利性,促进居民消费。本文利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数据库,从微观角度研究数字金融使用与农村居民消费的关系,分别探讨数字支付、数字信贷和数字理财三种数字金融产品对农村居民家庭消费的影响,并从异质性的角度考察数字金融使用对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地域不同的农村居民家庭消费的影响差异以及数字金融使用对不同消费层次的影响差异,以期为我国推进数字金融发展、促进农村居民消费水平提升、扩大内需提供有益参考。
(一)文献综述。数字金融发展与消费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重点,关于数字金融、居民消费及数字金融与农村居民家庭消费之间的研究已经得到了很多有价值的结论。其主要围绕以下方向展开:
一是数字金融对消费的影响。数字金融兼具数字科技与普惠金融的属性,降低了金融服务门槛和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易行健和周利(2018)研究发现,通过缓解流动性约束和提高支付便利性两种途径,数字金融发展可以显著促进居民消费增长;黄凯南和赫祥如(2021)实证发现,数字金融发展可显著促进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水平的提升。由于不同地区的数字金融发展水平不同,因此数字金融发展对居民家庭消费的影响也存在差异,数字普惠金融对农村居民家庭消费的促进作用强于城镇居民家庭;对东部地区农村居民家庭消费的促进作用比中西部地区更加明显。
二是数字金融使用对农村居民的影响。目前,很多学者广泛采用由北京大学编制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从宏观视角探究数字金融发展与农村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然而,从微观角度研究数字金融使用影响农村居民家庭消费的研究甚少,但仍有少数学者做了类似研究。何婧和李庆海(2019)研究指出,数字金融使用显著促进农户创业概率和创业收入。王晶(2021)进一步证实数字金融使用提高了农户从事非农就业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家庭生计多样化水平。而且除了缓解信贷约束、提升创业意愿以及风险管理能力,数字金融使用还能够显著减缓家庭贫困。也有学者分别探讨了数字支付、数字理财以及数字信贷三种数字金融产品对农户居民家庭消费的影响。例如,陈宝珍等人(2021)研究发现,数字支付可以显著促进农村居民家庭消费,且居民使用数字支付的频率越高其促进作用越明显;张龙耀等人(2021)采用OLS 多元回归模型探究数字信贷对农户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得出结论:数字信贷可以显著促进农户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相比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数字信贷对从事非农生产活动为主的家庭促进消费的作用更大。
(二)研究假说。数字金融具有支付、融资、投资等功能,数字支付作为支付方式的重大变革,提高了支付便利性,改变了农村居民的消费意愿,进而影响其消费行为。数字信贷产品的出现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嫌贫爱富”的限制,有效缓解农村居民家庭的流动性约束,激发家庭的消费潜力,进而促进家庭消费水平提升。互联网理财拓宽了农户家庭的投资渠道,帮助农村居民家庭财富管理,提高财产性收入,促进家庭消费水平提升。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1:数字金融使用能够显著促进农村居民家庭消费,且不同产品类型对农村居民家庭消费的影响存在明显差异
不同收入水平、教育水平及不同地区背景下农户对数字金融产品的使用可能存在明显的差异,从而导致农村居民家庭消费存在异质性。根据绝对收入假说,居民家庭消费行为受家庭实际收入的影响,确定性的收入增加居民家庭的消费意愿。作为影响数字金融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人力资本差异也会对农村居民家庭消费产生异质性影响,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家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强,参与数字金融使用的概率更高。但数字金融发展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导致居民家庭消费存在异质性。相比于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数字金融发展水平较高,为促进农村居民家庭消费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数字金融使用可以进一步激发居民的消费潜力。此外,数字金融使用对不同消费层次的影响也可能存在差异,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当满足了较低层次的需求之后消费者会转向更高层次的需求,如由生存型消费向发展型与享受型消费转变。因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数字金融使用对低收入水平家庭、低教育水平家庭及东部地区家庭消费的促进作用更大,其次数字金融使用对不同层次消费的促进作用也会存在异质性
(一)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1、变量选取。被解释变量:农村居民家庭消费。本文选取家庭消费支出总额取自然对数来衡量消费支出规模。
核心解释变量:数字金融使用。借鉴张龙耀等人(2021)的方法,用农户家庭使用数字支付、数字信贷及数字理财产品的种类衡量,其取值范围为[0~3]。
其他控制变量:参照以往文献,本文选取的控制变量包括:(1)户主特征变量:包括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和身体健康状况;(2)家庭特征变量:包括家庭人口数、家庭抚养比、家庭总资产和家庭是否负债,其中家庭抚养比为家庭中小于14 岁和大于65 岁的人口占家庭总劳动力人口的比重;(3)地区特征变量:包括地方人均GDP、传统金融发展水平及互联网普及率。回归时人均GDP 做对数化处理。
2、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本文所使用的微观数据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主持的2019 年“中国家庭金融(CHFS)”全国调查数据,本文所使用的宏观数据主要来源于北京大学数字研究中心发布的《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报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国家统计年鉴及各省份统计年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调查内容包括家庭成员的人口统计特征、家庭资产负债、保险与保障、支出与收入四大方面。经数据清洗及剔除无效、极端样本后,最终本文共筛选出12,235 个有效样本进行深入研究。表1 给出所需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表1 可知,农户家庭消费支出标准差为0.874,说明农户家庭间消费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农户数字金融使用均值为0.385,表明农户对数字金融产品的使用率较低。户主平均年龄为59.13,平均受教育程度为初中以下,说明农村户主年龄较大,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表1)
表1 样本特征的描述性统计一览表
(二)模型构建。本文构建如下反映农村居民家庭消费与数字金融使用关系的OLS 模型:
lncomi=szjriβ+Xiδ+εi(1)
其中,lncomi表示农村居民家庭消费水平,szjri表示数字金融使用,εi表示随机扰动项。δ 与β 为待估计系数,通过对系数β 的估计确定数字金融使用对农村居民家庭消费水平的影响。
(一)基准回归:数字金融使用是否促进农户居民家庭消费。表2 为数字金融使用对农村居民家庭消费影响的估计结果。第(1)列报告了不加其他控制变量时数字金融使用对农村居民家庭总消费支出影响的估计结果,第(2)列报告了加入各控制变量后的估计结果。可以发现,两者的系数为正,且都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数字金融使用能够显著促进农户居民家庭消费。第(3)列~第(5)列分别报告了数字支付、数字信贷和数字理财三种数字金融产品对农户居民家庭消费的影响。结果表明:三种数字金融产品均能促进家庭消费,与陈宝珍(2021)、张龙耀(2021)和郭华等人(2020)的研究结论一致。(表2)
表2 基准回归结果一览表
(二)内生性检验。数字金融使用与农户居民家庭消费的关系可能存在遗漏变量、反向因果等造成的内生性问题,从而导致估计系数存在偏误,因此本文使用工具变量方法来处理内生性问题。参考李石新和葛芳婷(2021)的研究,选取同一社区农户家庭数字金融使用的平均值作为工具变量。内生性检验结果如表3 第(1)列所示,结果表明数字金融使用与农户居民家庭消费之间的系数为0.663,在1%水平上显著,第二阶段F 值为79.75,远大于10,避免了弱工具变量问题,因此该工具变量选取较为合适。(表3)
(三)稳健性检验。为了检验上述模型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借鉴何婧等人(2019)的做法,用是否使用数字支付、数字信贷及数字理财三种数字金融产品的任意一项作为数字金融使用的代理变量,有一项即为1,否则为0;得到的估计结果见表3第(2)列。回归结果显示,数字金融使用能够显著地促进农村居民家庭总消费支出,表3 的估计结果与前文的估计结果基本一致,说明上述结论可靠。
表3 内生性与稳健性检验一览表
上文已验证数字金融使用可以有效促进农户居民家庭消费,为了进一步考察数字金融使用影响农户家庭消费的异质性,本文根据收入水平差异、教育水平差异、东中西部差异和消费层次差异划分子样本,进一步探讨数字金融使用促进农户居民家庭消费的差异化影响。
(一)分收入水平检验。为分析数字金融使用对不同收入水平农户居民家庭消费的影响差异,本文将农户家庭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高收入3 个子样本进行检验,回归估计结果已通过SUR 检验。如表4 所示,数字金融使用对三个收入水平家庭的促进作用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再次证明数字金融使用能够显著促进农村居民家庭消费水平提升。数字金融使用对农户居民家庭消费的促进作用效果为低收入水平家庭>中等收入水平家庭>高收入水平家庭,说明数字金融使用对低收入家庭消费的促进作用最大。可能的原因是数字金融发展降低了金融服务门槛,提高了金融服务可得性。通过数字金融使用缓解了低收入水平家庭的流动性约束,释放了其消费潜力。而高收入水平家庭受流动性约束较小,因此对消费水平的促进作用相对较小。(表4)
表4 基于收入水平的异质性回归结果一览表
(二)分教育水平检验。数字金融使用需要农户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教育水平的差异是否会影响数字金融使用对农村居民家庭消费的促进作用效果?为此,按照教育水平高低将样本划分为初中及以下和高中及以上两个子样本进行检验,估计结果已通过SUR 检验,由表5 第(1)列和第(2)列不难发现,数字金融使用对两类人群均有显著促进作用,且对高中及以上的农村居民家庭消费的促进作用高于初中及以下的农户家庭。可能的解释是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家庭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越强,能够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数字金融工具,因此数字金融使用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表5)
(三)分地区检验。为分析数字金融使用对不同地区农户居民家庭消费的影响差异,本文参照张彤进等人(2021)的做法,根据数字金融发展“东部高、中西部低”的特点将31 个省份划分为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两个子样本进行检验,估计结果如表5 第(3)列和第(4)列所示。组间差异显示,数字金融使用显著促进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农村居民家庭消费且对东部地区农村居民家庭消费的促进作用更大。主要原因是:东部地区数字金融发展水平比中西部地区高,为其促进农村居民家庭消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西部地区金融市场发展滞后,难以有效满足农村居民家庭金融服务需求,因此数字金融使用对其居民家庭消费的促进作用较小。
表5 基于教育水平和区域异质性回归结果一览表
(四)分消费层次检验。为探究数字金融使用对不同层次消费的影响差异,本文将农户居民家庭消费划分为生存型消费(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及日常用品支出)、发展型消费(包括耐用品、医疗保健、交通通信和教育支出)和享受型消费(包括娱乐、旅游及奢侈品支出)三种类别,进一步探究农村居民家庭消费结构改变。由表6 可以看出,数字金融使用可以显著促进农户居民家庭的生存型、发展型和享受型消费,其系数大小呈现出发展型消费>生存型消费>享受型消费的异质性特征,说明数字金融使用能够促进农村居民家庭消费结构的改善,符合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可能的原因是:随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农村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消费已经得到基本满足,数字金融的发展推动家庭由生存型消费向发展型和享受型消费转换,但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且所处消费市场不发达,农村居民较少进行除生存型消费和发展型之外的其他类型消费,对享受型消费的促进作用较小。(表6)
表6 基于消费类型的异质性回归结果一览表
消费是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的关键。因此,研究数字金融使用对农户居民家庭消费的影响及其差异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利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实证研究了数字金融使用对农户居民家庭消费的影响。本文主要发现有三点:一是数字金融使用对农户居民家庭消费存在正向影响,通过数字支付、数字信贷及数字理财产品的使用可以显著促进农户居民家庭消费;二是数字金融使用对不同类型居民家庭消费的影响效果存在差异,具体来说,数字金融使用对低收入水平家庭、高教育水平家庭与东部地区家庭消费的影响更为明显;三是数字金融使用对不同消费类型的影响效果也存在差异,数字金融使用促进发展型消费的作用最大,其次是生存型消费和享受型消费。
上述结论表明,促进农村消费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数字金融使用能够推动农村居民消费水平提升。但是,数字金融使用促进农村居民家庭消费的效果还受其他因素影响,包括教育等个人特征以及收入等家庭特征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区域特征。因此,政府部门应积极推动数字金融在农村发展,同时对不同的农村居民群体实施差异化的政策和方法,注重农户数字金融产品使用能力的培养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