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一体化组织间的规范扩散与竞争
——以欧盟-东盟关系为例

2022-06-20 07:35:08巩潇泫贺之杲
教学与研究 2022年6期
关键词:人权规范

巩潇泫,贺之杲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全球化受阻和国家主义重现的背景下,地区间的互动成为国际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目前,地区间的互动越来越频繁,形成地区主义、地区间主义(inter-regionalism)和全球主义互相借重的局面。当我们对地区间互动进行研究时,关注的核心行为体是具有自主性和法人地位的地区一体化组织,如欧盟、东盟等。与其他地区一体化组织相比,欧盟与东盟在一体化发展程度、机制建设、组织特性及作用发挥等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被视为地区一体化组织中的典范。欧盟和东盟在各自的地缘政治和经济背景下是地区主义的实践者,也是地区主义规范的支持者;两者还积极探索地区间互动的关系模式。(1)Julie Gilson, “EU-ASEAN Relations in the 2020s: Pragmatic Inter-regionalism?”,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Economic Policy, 2020, 17 (3): 727-745.早在1972年,东盟就与欧共体展开交往,并逐步搭建起地区间合作的对话机制。近年来,欧盟日益重视同东盟关系的发展,夯实地区间合作框架,并强调在价值理念和制度建设方面为东盟的深化发展增添外部推动力。2010年,东盟及其成员国修改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允许地区组织参与,这为欧盟的参与创造了条件。欧盟于2012年签署了该条约,至今仍是唯一签署该条约的地区组织。2016年,欧盟驻东盟使团赴任。2020年12月,在第23届欧盟-东盟部长级会议上,欧盟-东盟关系正式升级为战略伙伴关系。在2021年9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欧盟印太合作战略》(The EU strategy for cooperation in the Indo-Pacific)中,欧盟一方面展现出“地缘政治委员会”对印太地区及欧盟-东盟伙伴关系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明确了欧盟对这一地区的规范性诉求及可能采取的规范性路径。(2)European Commission, “The EU Strategy for Cooperation in the Indo-Pacific”, September 16, 2021, https://eeas.europa.eu/sites/default/files/jointcommunication_2021_24_1_en.pdf.

在欧盟与东盟的交往过程中,规范已成为双方互动的关键维度。作为一种规范性力量,欧盟倾向于将自身界定为一个根据一套独特标准和“道德框架”影响、推动和管理全球化的行为体。欧盟自身具有的“榜样的力量”能够强化其作为一个特殊行为体的身份,并凸显欧盟在国际事务中规范制定者、规则维护者这样一种角色的作用。(3)Ian Manners, “Normative Power Europe: A Contradiction in Terms?”,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 2002, 40 (2): 235-258.与此同时,东盟在地区及全球事务中的作用及影响日益扩大,东盟的特性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不同于欧盟的小国合作模式。(4)Amitav Acharya, “Ideas, Identity, and Institution-building: From the ‘ASEAN Way’to the ‘Asia-Pacific Way’?”, The Pacific Review, 1997, 10 (3): 319-346.“东盟方式”的提出为广大历史经历相似的国家提供了一种合作协商解决地区问题的思路,展现出东盟成为一个规范性力量的潜在趋势。欧盟向东盟进行规范扩散的同时,也面临来自东盟不同程度的规范竞争,尤其是在不同政策议题的表现各有差异。本文将基于地区一体化组织之间的规范互动,以欧盟对东盟的规范扩散与塑造,以及东盟对欧盟规范扩散的反馈为例,对欧盟与东盟作为两大规范性力量在规范互动过程中的表现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二、地区一体化组织间的规范互动

地区一体化组织在地区治理和地区间治理进程中展现出多重角色,地区一体化组织的规范、制度与利益互动相互交织,呈现出合作、竞争和对抗为主导的多种形态。地区间主义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权力平衡、利益共享和认同强化。(5)郑先武:《区域间治理模式论析》,《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11期。既有的地区组织互动研究多把关注重点放在不同地区的经贸往来及政治权力关系方面,研究结果呈现的是以利益和权力为核心变量的地区间关系,地区一体化组织更多被视为国家代表参与互动进程的机制平台,其作用及角色并未被充分挖掘。随着地区认同的构建和发展,规范扩散在推动地区间关系发展时发挥了关键作用,地区规范认同的互动在规范扩散过程中呈现竞争、合作、对抗的多重态势。因此,通过分析地区一体化组织在地区间互动中进行的规范互动,能够为地区间主义和规范扩散研究带来一些新的思路。

(一)规范互动中的规范扩散与规范本土化

地区间主义关注的是“更多样的源起”和“全球遗产”,不再简单关注某一地区内的合作进程,(6)[加拿大]阿米塔·阿查亚:《重新思考世界政治中的权力、制度与观念》,白云真、宋亦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87、12-14页。这也促使规范倡导者将地区间互动视为“输出价值观念和秩序理念的工具”,(7)Jurgen Ruland, “Interregionalism: An Unfinished Agenda”, in Heiner Hanggi, et al.(eds.), Interreg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outledge, 2006, p.297.通过规范扩散机制使规范接收者学习和承认,从而实现地区一体化和地区主义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同时,规范性力量从最初对“规范性欧洲”(8)⑦ Ian Manners, “Normative Power Europe: A Contradiction in Terms?”,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 2002, 40(2): 235-258.的关注开始向外扩展,被更多行为体(特别是地区一体化组织)采纳用于外交实践。越来越多的行为体认识到基于规范、价值理念开展外交活动的优势,也认识到通过“榜样的力量”将自身价值理念向外传播能够带来的收益及便利,并通过“规范性外交”在国际社会施加政策影响和追求外交目标。(9)贺之杲、巩潇泫:《规范性外交框架下的“保护的责任”》,《教学与研究》2016年第8期。

1.规范扩散。

随着规范成为国家间关系研究中的一个新的维度,学者们围绕规范及其发展也进行了广泛研究。以玛莎·芬尼莫尔(Martha Finnemore)、凯瑟琳·斯金克(Kathryn Sikkink)和阿米塔·阿查亚(Amitav Acharya)为代表的学者对国际规范动力学进行了相关研究,其中提出了规范从创建到扩散再到内化的生命周期。(10)Martha Finnemore and Kathryn Sikkink, “International Norm Dynamics and Political Chang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98, 52(4): 887-917;[加拿大]阿米塔·阿查亚:《建构全球秩序:世界政治中的施动性与变化》,姚远、叶晓静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相比于前两位,阿查亚指出建构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没有对非西方行为体的能动性给予足够的分析,没有充分尊重世界政治中规范性文化的多样性,存在一种“道德世界主义”的偏见。阿查亚将关注点置于“非西方世界中不够强大的本土行为体”方面,(11)[加拿大]阿米塔·阿查亚:《重新思考世界政治中的权力、制度与观念》,白云真、宋亦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35-38页。在规范变迁的背景下,对规范扩散、规范本土化以及这一进程中展现出的规范竞争进行研究,关注“适合性”在其中发挥的作用。(12)Amitav Acharya, “How Ideas Spread: Whose Norms Matter? Norm Loca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Asian Region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2004, 58(2): 239-275.伊恩·曼纳斯(Ian Manners)在对规范性权力实践的研究中,强调蔓延、信息扩散、程序扩散、移情、显性扩散和文化过滤等扩散因素。(13)② Ian Manners, “Normative Power Europe: A Contradiction in Terms?”,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 2002, 40(2): 235-258.但他关注的是行使规范权力的行为体(欧盟),规范性力量的接受者被认为是相对被动的。

另外,有部分学者对欧盟规范的扩散机制进行了研究。(14)Covadonga Meseguer, “Policy Learning, Policy Diffusion, and the Making of a New Order”,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2005, 598(1): 67-82;Tanja A.Börzel and Thomas Risse, “When Europeanisation Meets Diffusion: Exploring New Territory”, West European Politics, 2012, 35(1): 192-207.托马斯·里瑟(Thomas Risse)区分了直接影响机制和间接效仿机制两类扩散机制,以及结果性逻辑和适当性逻辑两种社会行动逻辑。在结果性逻辑影响下,扩散可以通过强迫、正面激励和负面制裁、竞争、经验学习的方式实现;在适当性逻辑影响下,扩散可以通过规范社会化和说服,以及规范效仿和规范模仿来实现。(15)Thomas Risse, “The Diffusion of Regionalism”, in Tanja A. Börzel and Thomas Risse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Regional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pp. 87-106;耿协峰:《比较地区主义的扩散机制论及其在亚洲合作中的政策效应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1年第5期。欧盟较为常用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说服,即以有效性为导向使规范、价值内化。(16)Thomas Risse, “‘Let’s Argue!’: Communicative Action in World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2000, 54(1): 1-39.二是经验学习,即吸引行为体学习自身的政策和规则经验,因为这些政策和规则有效地解决了类似问题,并适用于该国或该地区的情况。三是规范模仿,这是由接受者具有加入一个象征性的团体并认同该团体规范的愿望所驱动的。以欧盟与其他行为体的互动为例,行为体不一定认为欧盟提供了有效的解决办法,而是认为欧盟代表了他们可能希望分享的规范和做法。这并不一定涉及这些规范的深层内化,(17)Martha Finnemore and Kathryn Sikkink, “International Norm Dynamics and Political Chang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98, 52(4): 887-917.但它要求行为体意识到这些准则及采用这些准则的好处,比如预期利益会增加,得到外部承认和获得外部资源等。(18)Anja Jetschke, “Institutionalizing ASEAN: Celebrating Europe through Network Governance”, Cambridg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2009, 22(3): 407-426.直接的因果机制更多地适用于解释欧盟潜在的入盟国对欧盟规范的态度和接受程度,表现为与欧盟加入标准有关的激励措施或强制措施,并不适用于分析欧盟与东盟之间的规范互动。总的来看,欧盟会通过扩散其规范而获得更多的合法性基础。欧盟采取合法化策略的微观机制是伴随着其规范扩散开展的,面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策略或策略集合,基于工具理性、规范理性或沟通理性逻辑,呈现出强制、理性计算、社会化、模仿等机制共存的局面。(19)贺之杲:《欧盟的合法性及其合法化策略》,《世界经济与政治》2016年第2期。

2.规范本土化。

在规范扩散的过程中,原则与行为之间并不总是无缝过渡,意图并不总是产生预期的结果。(20)Lisbeth Aggestam, “Introduction: Ethical Power Europe?”, International Affairs, 2008, 84(1): 1-11.针对这一问题,阿查亚解释了本土行为体如何重构外来规范,以确保规范与认知先验和身份相符,并提出了本土化的概念。规范本土化(norm localisation)指的是“规范接受者在跨国规范和地方信仰之间建立一致性的过程”。(21)⑧ Amitav Acharya, “How Ideas Spread: Whose Norms Matter? Norm Loca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Asian Region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2004, 58(2): 239-275.规范接受者的合法性及权威、既有本土规范的实力、本土文化特质及传统、外来规范提供的可供嫁接和修正的余地,都将影响本土化的实践前景。(22)[加拿大]阿米塔·阿查亚:《重新思考世界政治中的权力、制度与观念》,白云真、宋亦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202-204页。如果外部规范不会威胁国内既有规范,那么它更有可能被采用,规范本土化也更有可能发生。阿查亚并没有将规范的接受者视为相对被动的,而是认为规范的接受者在采用来自其他行动者的外部规范时是主动的和战略性的。只有在国内规范已经受到内部挑战的情况下,国内规范才会被拒绝并为引入规范创造便利。(23)⑥ Amitav Acharya, “How Ideas Spread: Whose Norms Matter? Norm Loca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Asian Region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2004, 58(2): 239-275.

规范本土化关注的是外部规范如何影响当地环境,而规范从属关系则涉及规范接受、拒绝和创造的过程,这是行动者的外部关系及其与另一个外部行动者的权力和自主权的结果。因此,阿查亚还提出了规范辅助性(norm subsidiarity)的框架,将规范辅助性定义为一种现象,在这种现象中“地方行动者创造规则,以保护他们的自主性,不受更强大的中央行动者的支配、忽视、违反或滥用”。(24)Amitav Acharya, “Norm Subsidiarity and Regional Orders: Sovereignty, Regionalism, and Rule-Making in the Third World”,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2011, 55(1): 95-123.当行动者感到有必要挑战潜在的“全球规范制定过程中的排斥或边缘化”的现象时,或者当他们“面对大国的伪善”时,规范辅助性就会凸显。前一种动机允许较弱的国家在被较强国家或行动者的规范所主导的可能性存在时,主张自己的“想法、利益和身份”;后一种动机则来自弱国看到强大的行动者违反其珍视的全球规范,以及承担其防御任务的更高级别机构似乎不愿或无力阻止其违反时的结果。

(二)地区一体化组织规范互动中的合作、竞争与对抗

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将规范互动视为一种二元对立的静态关系,认为享有霸权地位的西方规范最终胜出,并呈现零和结果。(25)何银:《规范竞争与互补——以建设和平为例》,《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4期。现实主义认为规范是权力的附属品,规范竞争受制于权力竞争。制度主义认为规范是制度的附属品,霸权建立的国际制度是霸权规范的主要源泉,权力与制度更为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制度性权力,其他规范难以战胜霸权规范。建构主义关注规范、结构和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些组成部分并不是彼此孤立地创造出来的,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地影响着这三者的构成。曼纳斯提出的“规范性力量”为行为体互动提供了另一种分析路径,因为这一概念在提出之时就隐含了对于军事力量等物质性权力的“淡化”,它界定了“什么是世界政治中‘正常’行为的能力”,包括决定什么是国际规范,并为国际行为明确道德标准。(26)Ian Manners, “Normative Power Europe: A Contradiction in Terms?”,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 2002, 40(2): 235-258;Richard G. Whitman, “The Neo-normative Turn in Theorising the EU’s International Presence”, Cooperation and Conflict, 2013, 48(2): 171-193.

地区一体化组织既可以被视为本土规范的维护者、践行者,也是与其他地区一体化组织进行规范互动的关键参与者。规范竞争是一个动态过程,权力及利益考量并非影响规范传播及接受的唯一因素,外部对“规范性力量”的看法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文化过滤,可以塑造规范接受者的反应。(27)Natalia Chaban and Martin Holland, “Theorizing and Framing ‘Normative Power Europe’: Asian Journalists’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Asia Europe Journal, 2015, 13(3): 285-296.本土价值理念或本土规范也能成为影响行为体接纳外部行为体规范传播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是作为规范性力量的地区一体化组织希望借助规范传播提升外部影响力,另一方面则是作为本土行为体的地区一体化组织面对外部行为体的规范传播做出的选择,有可能是遵从外部规范,有可能是抗拒外部规范,亦有可能是与外部规范展开竞争。

当地区一体化组织在某一领域做出优秀的榜样示范作用时,会吸引其他面临同样问题或具有相似特质的地区一体化组织进行学习和经验借鉴。同时,地区组织所推广的规范与国际社会的普遍认知相符,或是与其他地区既有规范相一致时,不同地区组织之间的规范也更容易形成合作关系。(28)Amitav Acharya, “How Ideas Spread: Whose Norms Matter? Norm Loca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Asian Region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2004, 58(2): 239-275.不同的地区一体化组织之间的差异性也体现在其各自规范之中,而规范的差异性也造成不同地区组织在互动过程中会面临规范竞争。一个规范要取代其他规范需要考虑三个关键条件,即规范本身的重要性,与体系内其他规范相协调性,以及规范体系面临的外部环境。(29)Ann Florini,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Norms”,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1996, 40(3): 363-389.阿查亚也曾指出外来规范必须在不危及其核心特点的情况下进行部分调整或修正,才能使其与本土信念和实践契合。(30)[加拿大]阿米塔·阿查亚:《重新思考世界政治中的权力、制度与观念》,白云真、宋亦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5、203页。但当地区一体化组织不愿意放弃自己一直秉持的规范理念,并将其视为外交政策的核心内容时,该组织往往会具有极强的意愿将自身的规范理念奉为普遍适用且具有道德内涵的行为准则,并以此指导与其他地区一体化组织的外交实践。此时,也不能忽略作为规范接受者的其他地区一体化组织自身的能动性,尤其是当接受者基于自身经历和文化传统已经形成牢固的且被广泛支持的本土规范时,双方将会围绕规范主导展开对抗。

因此,地区一体化组织规范互动将呈现合作、竞争、对抗三个维度。规范互动产生的并非一定是冲突的过程及零和的结果,也可能是非冲突的过程及“共赢的”结果。(31)何银:《规范竞争与互补——以建设和平为例》,《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4期。地区间互动会出现规范合作,一体化组织在规范互动过程中重塑和强化了地区主义或地区间主义的规范认同,提升了一体化组织在全球治理和地区治理进程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同时,地区间互动也存在规范竞争,当一个地区的自我认同或集体认同受到外部规范的冲击时,可能表现出一种从属的、消极被动状态,也可能表现为一种竞争性的主动塑造立场。再者,当本土规范具有极强生命力或难以动摇的支持基础时,面对来自外部规范的“侵入式”竞争,本土规范则可能表现出更加强硬的抵抗态度。

三、欧盟-东盟在不同领域的规范互动

作为两个“规范性力量”,欧盟与东盟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基于规范互动的地区间合作。如下图所示,在欧盟规范与东盟规范的互动过程中,呈现出合作、竞争、对抗三种主要态势,其中体现的是两个地区一体化组织在规范需求方面不同的契合度。在经贸发展方面,东盟很大程度上借鉴或遵从了欧盟的经济发展思路,规范合作特征明显;在制度构架方面,欧盟从决策过程、治理结构以及法律和组织过程的形式促进东盟的制度化,并对东盟产生了影响,但规范的高度本土化与规范的辅助性是显而易见的,呈现出规范竞争的特点;在人权等相关领域中,欧盟表现出积极强烈的规范扩散意愿,但东盟及其成员国对主权及不干涉原则的坚持,造成双方在这一领域呈现出明显的规范对抗特点。

图表来源:作者自制。

(一)经济规则领域:以规范合作为主导

在经济领域,欧盟与东盟的合作最为突出,目前,欧盟已发展成为东盟第二大贸易伙伴,以及最大投资来源方和最大的援助方之一;东盟也选择借鉴欧盟规范来发展本地区经济合作。对欧盟来说,经济动机是促使其向东盟推广地区主义发展经验的关键考量。对东盟来说,东盟倾向于将欧盟定位为经贸伙伴而非战略伙伴。(32)Iris Chen Xuechen, “The Role of ASEAN’s Identities in Reshaping the ASEAN-EU Relationship”, 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2018, 40(2): 222-246.欧盟经济领域的高度一体化及一体化进程中对稳定、增长和凝聚力的强调,都吸引了东盟政治精英将其经济规则、发展规范视为指引本地区发展的重要灵感来源。欧盟循序渐进采用的关税同盟、统一市场、财政结构、经济货币联盟等经济一体化措施,也为东盟经济一体化发展提供了可借鉴路径。

在经济领域,欧盟向东盟进行规范传播主要通过以下两种路径进行。一是,通过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项目对东盟施加直接影响,提升东盟在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方面作为欧盟伙伴的能力。东盟-欧盟地区一体化支持计划(the ASEAN-EU Programme for Regional Integration Support,APRIS)和东盟地区一体化支持计划(ASEAN Regional Integration Support,ARISE)是欧盟向东盟出口经济一体化规范的典型案例。欧盟旨在通过这些计划帮助东盟实现经济一体化的更大价值,并推动地区共同体这一集体目标的实现。(33)David Martin, “Toes in the Water: the ‘Makability’ of ASEAN and European Commission Support to Economic Integration in Southeast Asia under the ASEAN-EU Programme for Regional Integration Support (APRIS)”, in De Lombaerde, P. and Schulz, M. (eds),The EU and World Regionalism: The Makability of Regions in the 21st Century, Ashgate, 2009, pp. 103-120.二是,部分欧盟成员国寻求在欧盟协调之外发展与东盟的政策,例如德国多次强调维护和支持东盟的稳定、繁荣和自由,将有助于加强“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其中一项关键规则即加强东盟的区域一体化。在德国版的“印太文件”中,德国将推动东盟开放航道、开放市场和自由贸易、创造包容性的公平竞争环境视为发展同东盟关系的关键路径,并以此来保障和促进德国-东盟经贸关系发展。(34)Federal Foreign Office, “Welcome Remarks by State Secretary Andreas Michaelis at the Regional Ambassadors Conference on ASEAN”, May 22, 2019, https://www.auswaertiges-amt.de/en/newsroom/news/michaelis-asean/2220416.以经济共同体建设带动地区一体化发展,是东盟与欧盟的一致选择。随着2015年东盟经济共同体成立,东盟与欧洲经济一体化中的规范呈现较大程度的一致性,尤其是对建立单一市场提升地区活力和竞争力的目标,对推动货物、人力、投资、服务自由流动的需求,积极融入全球经济的原则。

但是,欧盟规范的传播效果与东盟需求密切相关。在东盟既有政策无法达到其预期目标时,欧盟规范及其实践中的优秀表现将更具说服力和吸引力,东盟也更有意愿去了解和接受欧盟的政策理念。比如,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后,面对同时期欧洲经货联盟建设的进展,东盟国家对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路径规范就表现出了更明显的兴趣。同时,东盟对目标实现的可行性也有较为清楚的认知,明确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哪些目标是尚不可行或不可取的,例如实施共同货币。因此,检验欧盟规范在东盟实践效果的标准应当是判断在没有发生危机的情况下,东盟成员国是否会被吸引或说服。由新加坡尤索·伊萨克东南亚问题研究所(ISEAS-Yusof Ishak Institute)开展的东南亚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当受访者被问及最信任哪个国家或集团能推动全球自由贸易议程时,欧盟以25.5%的支持率位居第二,然而,认为欧盟是该地区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力量的受访者比例从2019年的1.7%下降到0.6%。(35)ISEAS-Yusof Ishak Institute, “The State of Southeast Asia Survey Report 2020”,2020, https://www.iseas.edu.sg/wp-content/uploads/pdfs/TheStateofSEASurveyReport_2020.pdf.在实践中,欧盟通常试图通过控制进入其市场的机会,并且在相互承认的协议中,以此作为推动其他国家政策或监管调整的诱因,例如在竞争政策或知识产权方面。但考虑到欧盟迄今尚未与东盟签订任何经济伙伴关系协议或自由贸易协议,因此,它无法利用这些正式的协议和监管渠道,以确保地区内采用欧盟机构或规范。

(二)机制规则领域:以规范竞争为主导

欧盟经常被东盟视为一个优秀的地区合作典范,其价值理念、制度设计、合作领域都对东盟及其合作进程带来了诸多启发。对东盟成员国来说,随着经济成功和财富积累,新兴的中产阶级和少数民族也有了更强烈的政治意识和参与需求。如何在满足日益增长的政治权利诉求的同时,避免社会不稳定和离心力,将是东盟未来的关注重点,而经历了民主发展及经济、社会结构现代化进程的欧盟成员国在这一领域有很多可以分享的经验。同时,欧盟在维护和发展地区规范中的表现也获得了东盟的青睐。在实践中,东盟成员国已经开始采用欧盟的机构设计和制度安排,特别是欧盟常驻代表委员会制度对东盟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从欧盟的角度来看,这是欧盟规范扩散的有效实践,对东盟来说,这则是对欧盟经验的借鉴和规范的仿效。

但是,在政治机制建设中,东盟展现出“东盟模式”的强劲生命力,(36)Amitav Acharya, Constructing a Security Community in Southeast Asia: ASEAN and the Problem of Regional order, Routledge, 2009.与欧盟的机制安排理念形成竞争态势。首先,政治和文化的异质性限制了地区一体化组织的适应能力,基于不同的历史背景,两个组织在机制建设中的规范偏好也有所不同。在欧盟的机制建设中,政府间主义和超国家主义共存,欧盟部分机制建设具有的超国家性质,也要求其成员国的司法机构愿意并能够接受其管辖。东盟机制建设主要依托于国家间机构,政府间主义占绝对主导,而缺少以技术、实用主义驱动的超国家主义理念。正如《东盟宪章》的通过所证实的那样,东盟的哲学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基于严格的不干涉原则。“东盟方式”展现出非正式性、组织简约性、包容性、通过密集磋商达成共识、和平解决争端等特征。(37)Iris Chen Xuechen, “The Role of ASEAN’s Identities in Reshaping the ASEAN-EU Relationship”, 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2018, 40(2): 222-246.成员国基于共同愿望发展地区模式,但不预期其最终结果,其根源仍然是一个以国家主权和国家选择为基础的制度规范。因此,欧盟对东盟的规范扩散主要表现在制度设计层面上,不涉及主权转移。东盟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其成立之初的本质,基本原则并未改变,(38)David Martin Jones and Michael LR Smith, “Making Process, Not Progress: ASEAN and the Evolving East Asian Regional Order”,International Security, 2007, 32 (1): 148-184.当欧盟规范被纳入东盟的制度结构时,表现出极度“定制化”的特征,用于补充东盟原有的规范。(39)Laura Allison, The EU, ASEAN and Interregionalism: Regionalism Support and Norm Diffusion between the EU and ASEAN, Springer, 2015, pp.124-171.

其次,双方在规范转化的程度和速度方面有不同的期望。例如,《东盟宪章》中对遵守法治、良治、民主和尊重基本自由的规定是与欧盟预期一致的,但并未对相关的争端解决和制裁机制做出规定。比如,东盟的主张是“争端管理和不使用武力”,关于东盟一直存在“磋商会议”(consultation conclave)(40)Sheldon Simon, “ASEAN and Multilateralism: The Long, Bumpy Road to Community”, 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2008, 30(2): 264-292.或“清谈馆”(talk shop)的质疑,(41)Sarah Eaton and Richard Stubbs, “Is ASEAN Powerful? Neo-realist Versus Constructivist Approaches to Power in Southeast Asia”, The Pacific Review, 2006, 19(2): 135-155; Amitav Acharya, “Arguing about ASEAN: What Do We Disagree about?”, Cambridg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Cambridg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2009, 22(3): 493-499.这都反映了当前围绕东盟职能和责任期望的讨论,(42)Amitav Acharya, “Arguing about ASEAN: What Do We Disagree about?”, Cambridg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2009, 22(3): 493-499.也使欧盟对上述原则的执行效果产生了疑问。同时,欧盟对东盟秘书处能力不足和缺乏执行倡议的资源表示失望,而东盟也会对欧盟的理想主义态度和双重标准存在质疑和指责,东盟官员则对欧盟在要求东盟遵守其监管标准方面往往过于僵硬表达了不满。(43)Laura Allison, The EU, ASEAN and Interregionalism: Regionalism Support and Norm Diffusion between the EU and ASEAN, Springer, 2015, pp.124-171,pp.44-76.

在东盟及其成员国看来,欧盟不应想当然地认为欧盟模式或欧盟规范会被全盘接受,更不能将其强加于东盟国家。解决东盟国家的民主赤字是至关重要的,但必须是在建立政治共识的基础之上,同时避免在道德高地上宣扬这些概念。东盟成员国倾向于将欧盟与东盟之间的地理跨度视为一种机遇,而非制约,因为这给了东盟从欧盟提供的“菜单”中进行选择的自由。(44)Laura Allison, The EU, ASEAN and Interregionalism: Regionalism Support and Norm Diffusion between the EU and ASEAN, Springer, 2015, pp.124-171,pp.44-76.对东南亚国家进行的民调显示,在“最具政治和战略影响力的国家”选择中,欧盟的影响力从2019年的0.7%上升到2020年的1.1%,但仍落后于中国和美国。(45)ISEAS-Yusof Ishak Institute, “The State of Southeast Asia Survey Report 2020”,2020, https://www.iseas.edu.sg/wp-content/uploads/pdfs/TheStateofSEASurveyReport_2020.pdf.欧盟在该地区存在“可见性赤字”,需要更努力地提升自己在东盟的知名度和可信赖度。(46)David Hutt, “The EU’s Image Problem in Southeast Asia”, December 07, 2020, https://ip-quarterly.com/en/eus-image-problem-southeast-asia.因此,东盟绝非“复制欧盟”,除非欧盟支持东盟地区主义的努力能够达到目标,实现东盟的利益,否则欧盟将继续对东盟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路径感到失望。

(三)人权规范领域:以本土规范的“抵抗”为主导

正如《欧盟人权和民主行动计划》所述,人权和民主化问题不仅是欧盟议程的核心,也是其对外关系的中心内容,反映在欧盟与第三国的政治对话中,通过发展政策和援助及其在联合国等多边论坛上的行动得以落实。(47)EEAS, “EU Action Plan on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2020,https://eeas.europa.eu/headquarters/headquarters-homepage/1006/cambodia-and-eu.en.具体到欧盟与东盟的关系中,一方面,由于东盟各国政治发展进程不一,人权问题往往受到欧盟的指责甚至制裁。在东盟-欧盟关系发展的初期,双方主要关注经济交流,并未感受到人权规范等方面“自我”(self)或“叙事”(narrative)受到来自对方的威胁。(48)Jamie D. Stacey, ASEAN and Power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SEAN, the EU, and the Contestation of Human Rights. Routledge, 2020, p.75.但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对东盟内部的人权问题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关注”,双方的矛盾逐渐凸显。东帝汶、缅甸、柬埔寨等都受到来自欧盟的“关切”。2020年2月,欧盟委员会表述对柬埔寨人权情况抱有“严重和系统性关切”,宣布将部分撤销给予柬埔寨的“除武器外全部免税待遇”(Everything But Arms Initiative,EBA),这导致柬埔寨与欧盟关系出现紧张状况,(49)许利平:《欧盟东盟提升关系,中国乐见其成》,2020年12月3日,https://3w.huanqiu.com/a/de583b/40wdsPTW2Km?agt=11.也增加了东盟及其成员国对欧盟的负面印象。另一方面,欧盟支持东盟内的人权发展,并借助亚欧会议等平台搭建双方人权对话。欧盟在人权领域的有效实践多是通过合作方案和宣言实现的。比如,1998年首届亚欧会议人权非正式研讨会召开,来自大学、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欧洲委员会和东盟秘书处的代表参与其中;亚欧会议跨宗教对话(the ASEM Interfaith Dialogue)始于2005年,涉及社会、文化和宗教问题的对话。2015年10月首届东盟-欧盟人权政策对话举行,会上双方讨论了妇女权利、儿童保护和工人安全等问题。同时,欧盟也会组织东盟参加赴欧考察的活动,以信息和知识分享的形式向东盟新成立的人权机制提供援助。上述实例都是在政策和信息共享以及合作对话的范围内进行的,因此并不纯粹是欧盟以不对称的方式向东盟传播其人权规范的过程。目前欧盟向东盟进行的人权规范传播更多的是在承认和解决人权问题的必要性上达成共识,并支持双方为此采取的措施。

但是,在欧盟向东盟推广人权规范方面,规范的传播过程并不明显。一方面,东盟主动设计和执行解决人权关切的独特机制。在欧盟促进人权规范的背景下,文化过滤产生了最强烈的影响。阿查亚认为东盟的自我认知是建立在两套基本规范原则结合的基础上,一套是基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法律规范,另一套则是内嵌在东盟成员国独特历史、文化背景中的社会文化规范。(50)Amitav Acharya, Constructing a Security Community in Southeast Asia: ASEAN and the Problem of Regional Order, Routledge, 2009.东盟认为人权是相互联系和不可分割的,包括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该以平衡和综合的方式处理问题,且不应将保护和促进人权政治化。东盟在与欧盟进行合作对话的同时,仍在按照自己的轨迹发展其人权规范,即强调不干涉原则及国家在人权保护中的作用。在规范适应和学习的过程中,人权规范已经本地化,并高度适应了东盟的规范环境。同时,东盟在人权领域行动的驱动力并非单一来自于欧盟的压力,而更多是受到来自其成员国政府及越来越多社会团体的压力。(51)Sanae Suzuki, “Why Is ASEAN Not Intrusive? Non-interference Meets State Strength”,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East Asia Studies, 2019, 8(2): 157-176.受到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启发,东盟也颁布了《人权宣言》,并在《东盟宪章》的序言、宗旨中对人权原则进行了若干规定。在机制建设方面,东盟已经建立了两个人权委员会,即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the ASEAN Intergovernmental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AICHR)和妇女和儿童权利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the Rights of Women and Children)。尽管成员国之间的人权和民主状况直到最近才被纳入《东盟宪章》和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但在这些发展之前,东盟也经常根据其成员国国内的人权和民主状况及其对改善人权和民主状况的贡献进行评判。(52)John D. Ciorciari, “Institutionalizing Human Rights in Southeast Asia”,Human Rights Quarterly, 2012,34(3):695-725.在对东盟内的政治精英进行的访谈中也明确提到,欧盟作为榜样或是经验借鉴的领域应被限定在经济领域内,而不包括人权规范的范畴。(53)Taku Yukawa, “European Integration through the Eyes of ASEAN: Rethinking Eurocentrism in Comparative Regionalism”, International Area Studies Review, 2018, 21(4) : 323-339.

另一方面,欧盟追求的民主、人权和自由的价值规范,以及超国家机构的存在,是与东南亚地区主义展现出的一系列特征不一致的,后者展现出对保护主权、不干涉内政的强烈诉求。东盟认为不同的文化传统、社会实践和环境使每个亚洲国家都有特殊的需求,并应该得到尽可能的尊重。国内转型和民主变革是成员国“更愿意接受东盟制度”的原因,(54)Amitav Acharya, “Arguing about ASEAN: What Do We Disagree about?”, Cambridg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2009, 22(3): 493-499.东盟更为关注如何在国家间层面建立合法性和权威。尽管东盟将人权声明纳入《东盟宪章》,并在重申东盟现有规范的同时创建了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但这更多是源自东盟成员国自身的反思及联合国的推动。东盟将人权纳入其规范和政治框架可以解释为东盟确保其地区内和平、稳定和繁荣的目标的延伸。东盟作为成员国之间及国家内部和平与稳定的安全负责人,在实践中的争论往往取决于其行动是在成员国层面还是在东盟层面进行干预。对此,东盟一直试图在遵守和战略性地利用国际上占主导地位或公认的规范准则,与保护本联盟特有的规范准则之间取得平衡。在2021年东盟峰会的准备过程中,东盟成员国曾就缅甸问题进行过激烈争论,同年4月,东盟领导人特别会议上就缅甸问题达成五点共识,强调停止暴力,“从人民利益出发”,在东盟推动下促进有关各方开展建设性对话,并通过东盟灾害管理人道主义援助协调中心(AHA)提供人道主义援助;(55)《东盟就缅甸局势达成重要共识》,2021年4月26日,https://epaper.gmw.cn/gmrb/html/2021-04/26/nw.D110000gmrb_20210426_4-12.htm.在确定参加10月东盟峰会的人选问题上,东盟其他成员国最终做出邀请缅甸一位“非政治人物”参会的“折中决定”。上述案例体现了成员国对东盟在地区内人权事务处理中的建设性作用的认可,也反映出东盟作为保障者和推动者在督促地区内国家自主解决问题中的作用。

(四)小结

欧盟与东盟的互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一个规范扩散的过程,但欧盟向东盟输出和促进其政治规范的能力也受到东盟及其成员国本土规范的限制。在不同领域中,欧盟-东盟的规范互动存在差异性表现,在经济、机制、人权规范互动中的合作、竞争、对抗关系,主要取决于各自的外部期望,以及各自内部决策过程和利益追求的差异。

一方面,欧盟与东盟的行为体特性和地缘政治诉求预示着双方存在规范性力量竞争的机会和可能性。欧盟的主要外交政策目标之一是“将自己确立为一个全球参与者,促进一个地区在国际事务中获得越来越多的合法性的世界秩序”。(56)Fredrik Söderbaum, Patrik Stålgren, and Luk Van Langenhove, “The EU as a Global Actor and the Dynamics of Interregionalism: A Comparative Analysis”, European Integration, 2005, 27(3): 365-380.因此,欧盟推动地区主义的政策有“维护地区秩序”和“增强欧盟的全球存在”(57)Mary Farrell, “EU Policy towards other Regions: Policy Learning in the External Promotion of Regional Integration”,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2009, 16(8):1165-1184.两个目标。欧盟的雄心在于通过向东盟推广其地区主义经验而凸显自己的国际角色,或者说作为国际行为体的作用。对于东盟来说,欧盟经常被视为地区合作的典范,其价值理念、制度设计、合作领域都对东盟及其合作进程带来了诸多启发。但同时,东盟也在努力成为东南亚及整个亚洲地区的关键驱动力。早在1995年第二届东盟地区论坛的主席声明中就曾指出,东盟有义务成为区域合作的“主要驱动力”。(58)ASEAN Regional Forum, 22-24 May,1995, https://aseanregionalforum.asean.org/wp-content/uploads/2019/05/Annex-MNO-ARF-SOM-BSB-1995.pdf.目前,东盟在实现开放和自由贸易制度、促进人权、防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打击恐怖主义、可持续发展与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等全球目标的努力中政治和经济影响比重不断增加;地区活力和全球竞争力也在东盟带领下不断提升。在欧盟-东盟的地区间互动及规范扩散关系中,欧盟正面临着来自东盟规范的竞争和对冲。

另一方面,在其他行为体看来,东盟与欧盟都能够被视为地区一体化的典型案例,但两者在合作的方式和程度上存在不同的认知。(59)Jens-Uwe Wunderlich, “The EU an Actor Sui Generis? A Comparison of EU and ASE AN Actorness”,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 2012, 50(4): 653-669.作为地区一体化组织,欧盟与东盟内部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不仅影响着两者作为规范性力量的塑造,也强烈影响着两个地区的互动形态。作为一个规范性力量,欧盟目前正在经历内忧外患的多重挑战,欧盟内部治理的有效性将直接影响到欧盟规范的外部吸引力。目前,欧盟的优先关注是政治规范领域。但从实践效果来看,欧盟对东盟产生更大影响是与经济一体化有关的技术规范,比如,促进东盟经济一体化已优先于促进东盟人权规范的行动。东盟领导人认为欧盟必须将东盟与欧盟视为平等行为体,还有观点认为在实际中欧盟对东盟的需求甚至要强于东盟对欧盟的需求。(60)Laura Allison, The EU, ASEAN and Interregionalism: Regionalism Support and Norm Diffusion between the EU and ASEAN, Springer, 2015, pp.18-44.东盟倾向于将欧盟作为一个可以进行经验借鉴的“前辈”,但借鉴与学习的内容及范围应当由东盟自主选择。

欧盟规范的传播过程表现出的过分强势和西方中心主义的路径,将会损害地区间对话的平等基础和东盟对欧盟提议有效性的认知。对东盟而言,维护“东盟中心地位”、发展和维持东盟特色,是与欧盟保持均衡的建设性关系的前提条件。而欧盟也需要承认东盟在其地区内的影响力和行动体角色不断增强,更加理解和接受东盟地区主义发展的独特路径。

结 语

在百年未有大变局的背景下,地区间主义为促进不同地区组织及其成员国之间对话与合作提供了思路,也通过地区间纽带关系的构建推动全球治理的改革与完善。但是,地区间主义的实践发展不仅面临地区一体化组织遇阻的现状,还面临地区一体化组织互动不平衡的问题。对于地区一体化组织而言,在经济一体化规范、制度化规范和政治规范的传播及扩散过程中,也面临着利益追求及地缘战略考量的挑战。(61)贺之杲、巩潇泫:《经济收益、规范认同与欧洲差异性一体化路径》,《世界经济与政治》2021年第2期。比如,欧盟在规范性外交与现实主义路径之中不断调适,但仍强调以“规范性力量”的身份成为全球关键行为体的雄心。同时,地区一体化组织面临自主性提升与依赖性并存的困境。比如,欧盟倡导“战略自主”,希望成为地缘政治行为体,(62)European Commission, “Geopolitical Commission Builds on 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s”, 15 January,2021,https://ec.europa.eu/international-partnerships/stories/geopolitical-commission-builds-international-partnerships_en.东盟正努力展现并提升地区内“东盟中心地位”的角色;但另一方面,地区一体化组织及其互动越来越受到地缘政治和大国博弈竞争的影响。

国际规范互动正成为国际秩序变迁的重要内生动力。地区间规范互动是国际规范互动的重要维度,并落脚在地区一体化组织间的规范互动。欧盟与东盟在展现出各自独特的规范性力量的同时,也将规范视为双方互动过程中的重要维度,在经济、机制、人权等议题领域分别呈现出规范合作、规范竞争和规范对抗为主导的多重路径。随着双方各自内部发展需求及外部预期的调整,欧盟与东盟的规范互动正在发生变化。东盟从规范接收者和学习者的角色正积极争取成为地区间安排的制度设计者和引领者。因此,地区间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要彻底改变西方中心主义倾向,(63)徐秀军、沈陈:《中国视角下的比较地区主义理论创新》,《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1年第6期。重建具有本土化的研究范式,既要在研究路径、理论构建和案例分析开展平等对话,更要从国家发展和外交战略全局的高度思考地区间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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