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农业科技创新模式及其启示*

2022-06-16 06:35:49郑紫璇许洁妤
海峡科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科技农业

郑紫璇 许洁妤 杨 文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关于完善农业创新模式,不少学者提出了他们的观点,在主体方面,赵向芸指出创新体系的主体是私立研究机构和农业企业[1]。在推广模式方面,林梅提出构建以政府为主导、非政府机构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推广模式[2]。在制度保障方面,徐峰认为要从法律、科研体系设置和科技成果推广体系等方面构建制度保障体系[3]。从目前我国农业发展现状来看,全面发展农业科技创新模式是解决农业主要矛盾的必经之路,借鉴发达国家农业创新模式,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科技创新模式十分必要。本文认为,农业科技创新模式是以政府调节为主,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辅助的组织结构,并从推广模式、人才培养、法律制度等方面构建、完善相关体系。

1 国外几种主要的农业创新模式

1.1 美国:“三位一体”农业科技创新模式

美国主要实行“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农业推广”的“三位一体”农业科技创新模式,即农、科、教结合机制。美国之所以成为当今农业技术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离不开其较为完善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该体系科技研发水平高、技术推广能力强[4]。

1.1.1 充足的农业科技研发投入

在农业教育与科研方面,实施主体为政府和农学院。为应对食物与环境的挑战,美国政府每年投入约13亿美元用于推动农业科研,开展前沿探索,保持领先优势。政府与农业院校分工明确,农业院校主要负责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及推广,实行农业链条化管理,流程更为程序化,有利于将研究成果转变为实践成果。同时,私人企业也是农业科研方面较为重要的主体,其职责主要包括新产品开发、食品制造等方面。在农业科研激励方面,美国农业科研经费中,农业科研人员工资占比约为69%,丰厚的薪酬极大提高了农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并为农业科研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农业科研创新产出也较为高效,农业成果转换率为80%左右。

1.1.2 强化农业科技集成和推广

美国的农业推广模式是由多主体共同发力的链条式结构,其主体包括联邦、农科院、地方组织等。该模式具有明确的组织分层,上下级合理分工、目标清晰,其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使得美国农业推广具有波及范围广、实施效率高、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为实现试验成果高转化率,各主体每年都联合申请农业示范项目,同时邀请专家、企业与农户共同试验,推动专家的知识理论与农户的生产实践相结合,试验成功率得以提高,大规模推广进程也随之加快。

1.1.3 强化数字农业技术研发

在农业科技创新信息化方面,美国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构建了完善的家庭农业信息数据库和现代化的农业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利用该系统可以收集大数据和统计信息,以开展有效预警,农户获取当前农产品市场价格和其他农业相关信息,物流企业将农业信息延伸到需求计划、交易、农资、管理控制和决策分析等各个方面,并与物流渠道的其他成员联合。

1.1.4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利用

一方面,为了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步伐,美国出台了《专利法》《莫丽尔法案》《哈奇法案》《史密斯—利弗法案》《2018年农业提升法案》,法律法规不仅从保障农业科研成果专利权入手,而且还对建立农业教育体系作出明确要求。另一方面,美国出台了不少吸引企业进入农业市场的优惠政策,包括农业项目投资、开展生产经营等。

1.2 德国:数字农业创新模式

作为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德国拥有先进的技术和丰富的人才资源,工业反哺农业使得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如今,德国已进入农业4.0时代,数字农业是其主流科技创新模式,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整合需耕种土地的相关数据,上传至云端处理,编辑程序指挥农业机械运作,实现高精度、高效率、高质量的作业[5]。

1.2.1 政企合作开展农业信息化研发

德国大型企业积极参与农业发展,与政府通力合作,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核心技术研发,并为数字农业发展提供支持。例如德国拜耳公司建立了农田识别系统,帮助农户统筹管理田地,巴斯夫公司构建农业信息网络平台,提供相关农业服务,拓宽农户掌握农业信息的渠道。大型企业提供互联网技术方面的支持,不仅在农业统筹管理和信息监控方面为农民提供了极大帮助,还为农业信息化增添了更多实用技术手段,农业网络更加完善。

1.2.2 高度机械化,实行精确控制

德国在农业机械化生产方面走在全球前列,其强大的工业是农业机械化革新的重要支柱。德国农业目前主要采用高精度的网络控制,并结合机械化农用工具进行耕种,因此农业处于高度自动化水平。农民使用智能监测软件能全面扫描并了解农作物适时生长状况,可以及时监测到植物是否缺失水分、肥料等。在农业机械的帮助下,农户可以及时补充农作物生长所需物质,农产品产量大幅增加,生产效率也随之提升。

1.2.3 法律政策保障

德国农业保障政策较为完善。1957年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明确规定要为农民提供养老保险,是世界上最早出台该类法案的国家。19世纪80年代以来,德国对因产量限制而遭到损失的传统农民提供财政补贴。农业知识产权受《专利法案》(1936年颁布,1980年修正)保护,农业科技创新活动活跃。德国政府于2007年4月又推出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预防战略”,营造农业企业创新环境,促进知识经济发展。

1.3 日本:农业“第六产业”模式

日本利用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发展机遇,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独具特色的农业科技创新模式也随之产生,其中,“第六产业”模式最具代表性。“第六产业”由日本农业学者今村奈良臣提出,将农业、工业与服务业有机结合,促进低附加值农产品再加工,通过多样的销售渠道,大大增加农产品价值,有效提升农产品市场份额。

日本“第六产业”具有区域性、协作性及激发农业生命力的特点。在区域性和协作性方面,“第六产业”将日本各地优势产业相互联合,构建一个多产业、跨地区、大融合的纵向产业组织,达到高效率的农业协同效应,促进日本农业资源整合,在激发农业发展活力方面,农户通过与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促进一二三产业形成产业链。紧密的联系使得农户也能分到一杯羹,并参与利润再分配,一方面提高了农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另一方面,改善农产品低附加值的现状,通过赋予其新的文化价值,增强其功能性,激发农业发展活力。

1.3.1 法律政策支持

“第六产业”之所以能顺利实施,主要得益于日本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农业改良助长法》《水产基本法》《有机农业推进法》《6次产业化法》和《农协法》等是日本“第六产业”发展的立根之本[6],其中,补贴保险政策为日本农民提供了保障,提高了农民农耕积极性。除普及类法律外,日本也出台了不少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例如《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7],从商标、专利、技术等方面保护了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维护科研人员利益,激发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动力,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1.3.2 农协组织发挥重要作用

农协组织也是日本“第六产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日本农业协作组织主要由工农商共同合作,分为综合性和专业性的不同类别组织,为组织内成员间的互助提供了凝聚力。农协组织所参与的农业事务繁多,不仅进行农产品的销售代理,而且为成员提供教育、生活、保险方面的有效保障。除此之外,日本农协组织机构不仅有官方农协组织,还有民办的农民合作社,共同提高了日本“第六产业”的组织化程度。

1.3.3 政府从多层面支持农业发展

在资金方面,日本政府持续推出农业相关补助政策。一方面,通过对遭受病虫害与自然灾害的农户发放农业补贴,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提供农产品价格支持来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防止农户收入大幅波动,为农户生活水平的稳定提供保障。在技术方面,日本政府通过促进技术革新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使得农产品保质又保量。在人才方面,日本政府积极培养国内外农业人才,鼓励优秀农业人参与国际组织的培训交流,为人才培养投入了大量科研资金,为农业科技人员成长提高提供坚实后盾。科研机构有目的的培养农业技术型人才,向日本农业输送新鲜血液。

2 国外农业科技创新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不同的农业科技创新模式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实践意义,本文选取三个颇具代表性的农业创新模式,其中,美国加大农业科技研发投入、开展集成推广、加强技术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利用,显著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德国通过政企之间的合作加强信息化技术研发,利用机械化实行精确控制,提供法律保障;日本采取颁布法律政策、建立农协组织、提供人财物等措施促进农业繁荣。这三个国家的农业科技创新模式具有法律保障、资金支持、人员培养、创新推广等共性,是促进农业发展重要因素。结合发达国家成功经验,本文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建议。

2.1 构建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推广模式

构建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模式需要多个主体的共同努力,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科研机构及企业。首先,当前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农业科技成果难以实际应用,难以促进农业技术进步。政府虽然大力倡导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农业技术服务,但由于不具有强制力,所以效果不佳。因此,在成果转化方面,政府不仅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推动农业科技市场发展壮大,更要促进科研院校的科研人员与本地专家团队对接,以实地调研为主,促进科研技术的本地化,让技术实用化[8]。其次,我国拥有大量农业科技组织,除了科研院校之外,还包含了国家农业龙头企业和地方企业的科研团队,在这些组织间开展农业经验借鉴和技术交流,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创新。但是,我国农业科技组织较为分散,并且没有开展协同合作,所以难以进行技术交流,难以共享商业资源,难以形成遍布全国的农业产业链结构。因此,需要政府牵线搭桥,引导分散的农业科技创新组织形成一个联合主体,整合科技资源,形成结构化的农业创新与推广的联合组织,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和农业资源优化配置。

2.2 强化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多层次人才教育

在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道路上,各国不仅重视政策和技术,还注重人才的培养教育。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农业科技教育体系,尤其是在农业职业技术教育方面有所欠缺,因此需要借鉴国外多层次人才教育的成功经验。要发挥科技创新教育对农业生产的引导作用,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一方面,农业科研机构能为农业科技创新教育提供有力的技术和人力支持。我国相关科研院所应对当前农业科技创新所需要的人才进行系统培育,加大创新人才引进及技术培养,满足市场对农业创新人才的需求,为农业科技创新储备人才。另一方面,高素质农民是农业生产及农业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主体,开展农民职业教育尤为重要。建议将社会资源向欠发达农村地区倾斜,助力农民科技创新素质提升;加大对农业专业技术协会的资金支持,让其协助开展培训,引导农民学习和使用先进技术;提高农民的创新意识,从而加强对农业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工作。

2.3 完善农业创新发展相关的法律政策

完善的法律和优惠的政策是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又一重要因素。一方面,完善的法律政策可以快速吸引大众对农业的关注度,在某种程度上也可将农业投机者和扰乱市场的组织排除在农业领域之外,为农业技术创新保驾护航。例如,完善农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将会助推农业科研产出增长,有助于科学认定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类型、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全面规划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与此同时,农业教育方面的法律政策也会转变大众对于农业科技的浅层理解,使更多人选择农业作为从业方向,培养更多优秀科研人才,并推动更多互联网企业走向农业市场,促进科技与农业融合,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另一方面,优惠的政策不仅包括给予基层从业者、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方面的保障,而且也包括对资金供给方的保障。资金方面的大力支持将会吸引大批人才和企业的进入,形成良好的农业产业链循环,进而促进农业技术市场繁荣。人力、物力、财力是构建农业技术市场的重中之重。农业科研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农业企业在技术创新投入方面的税收优惠等,都需要政府给予支持。

3 结束语

从农业技术发展的趋势来看,农业科技创新模式构建显然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动力。我国应在借鉴发达国家农业科技创新模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构建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推广模式、加强农业创新发展多层次人才教育和完善农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三个方面入手,探索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农业科技创新模式,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成果产出增加,向农业强国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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