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明
(正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陕西西安710100)
碳资产是企业未来在碳中和背景下把握发展时机的重要资源,而目前大部分的企业还难以识别自己所拥有的碳资产,更不能有效的估计其价值。因此,对碳资产内涵的确认是企业后续能有效管理其碳资产的基础,更是企业在低碳经济中能维持其竞争优势的有力保证;而系统地评估企业碳资产的价值,将为企业未来的碳资产的计量和后续经营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2020年9月22日,在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习近平主席正式提出中国将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并于2020年气候雄心峰会上进一步提出了降低化石能源比重、提高森林蓄积量、提高风电和太阳能装机量等四项2030年自主贡献目标。两项目标的提出,标志着“碳中和”正式成为中国的国家承诺。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中国当年将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碳减排的相关工作和举措将加快进入实行阶段,并于3月15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中得到重点强调。我国已经正式将“碳中和”理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顶层布局。随后在10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其中部署了国家对于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各项具体工作措施,体现了国家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决心,以碳减排为核心的低碳经济将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碳中和”概念兴起之前,国际气候议题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为主题。1972年6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了首届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此次的会议为起点,过去的五十多年里,国际层面对于气候的讨论没有停止,具体活动情况如下表1所示:
表1 气候主题会议
目前,有限的碳排放量已然成为公认的稀缺资源,并具有了受法律约束交易的商品属性。碳排放量配额以及产生负碳的低碳建筑、低碳技术、低碳设备、碳捕捉和碳封存方法等资源将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并进一步成为具备商品和金融特性的新资产。由此产生的碳交易体系既可以高效率地减少整体碳减排成本,也可以优化碳排放权资产的配置效率。国家或地区的碳控排目标主要通过微观经济主体实现,在强制性的碳减排环境下,微观的企业是国家低碳经济战略布局重要的实现点,而企业因此所发展的出来的低碳相关的“碳资产”必然会被关注。
碳资产随碳排放权交易的出现而产生,从环保的角度看,碳排放权本身是没有价值的,但随着低碳经济、碳中和战略目标的提出,企业的碳排放量受到了控制,从而使得碳排放权有了价值。大部分的学者对于将碳排放权和碳减排列入碳资产已基本达成一致,但对于碳资产的内涵仍存在争议。而如何科学的识别企业的碳资产是其能被有效评估的基础。
从广义上来看,一部分学者认为,碳资产是指在低碳经济这一新型发展模式下能够让微观企业实现碳减排目的的所有资产的总和。王玉翠(2012)从会计的角度定义,碳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身上体现或者潜藏的,所有在低碳领域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者财富转化的, 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有形或无形的资产。赵佳(2015)也认为,企业在低碳经济环境下,在减少碳排放的活动中所使用到的资产均属于碳资产。姚文韵(2020)认为碳排放权是碳资产的一部分,除此之外,碳汇资产以及能为企业减少碳排放量的其他有形和无形的经济资源也应该被列为碳资产。
从狭义上来说,碳资产仅包括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碳配额和碳减排量。张鹏(2011)认为,碳资产由人为的控制而被企业所拥有的一种环境资源,而由于碳资产具有稀缺、消耗和投资的特性,将其分为配额碳资产和减排碳资产。江玉国(2014)将碳资产划分为有形和无形两类,有实物形态且可被准确计量的属于有形,而无形则是企业通过政府分配的碳配额和清洁发展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得以认证而获得资产。刘鹤(2017)认为企业的碳资产应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部分,其中无形资产包括碳配额、碳减排和衍生金融资产。
以上两种观点是从不同角度出发所得出的结论,事实上,这两种观点都存在这一定的缺陷。前者给出的定义过于宽泛,不利于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对碳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后者的定义,虽然在目前来说,是有一定成熟的方式方法来确认和计量的,但是包含的范围太窄,不利于促进企业的低碳改革以及宏观上碳中和战略的具体实施。因此,本文认为碳资产是指基于碳中和战略或碳交易机制的实行而给企业带来的与碳排放相关的资产,包括低碳技术、低碳设备、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权和减排额度(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项目的碳减排量等。
碳资产之所以形成资产,在于其能够在碳中和领域发挥作用,其价值受制于政策环境、技术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碳资产进行评估的前提是必须合理的加以界定,在对其数量、价格能够科学界定的基础上,方可进行评估。
无论是二氧化碳排放权和碳减排额度(碳配额CER)还是核证自愿碳减排量(CDM)的估值,碳排放量的核定是都首先要确定的,因此,在进行碳资产评估时,如何准确地核定碳排放量,从而使评估结果更准确,是后续评估工作的基础。基本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完整工作流程基本包括:确定核算边界;识别排放源;收集活动水平数据;选择和获取排放因子数据;分别计算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净购入使用的电力、热力等产生的排放以及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汇总得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目前,我国的碳排放已经远远超过其他国家,成为世界上碳排放最多的国家,而对于排放量较大的行业,如,火电、化工、钢铁、有色、建材、航空等,国家发改委均发布了相关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计算碳排放量,如,《中国电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等,另外国际上,IPCC 也发布了相关核算方法,企业和机构均可参考。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通知》,确立了两省五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广东省、湖北省)共7 个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年,试点交易开始进行。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这标志着全国碳市场完成总体设计,正式启动。在严格评审后,国家决定全国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落户湖北,全国碳排放交易系统落户上海。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交易市场正式启动。因此,碳资产中的碳排放权是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可以从供求机制的角度来对价格形成的过程进行简要分析。
当短期内经济上行时,企业由于产出增加,排放量也将增加,同时将对碳排放额度的需求增加,当碳配额不变时,企业碳减排量减少。短时期内,由于碳减排量受技术、资金等约束,供给有限,尤其是自愿核证减排项目的开发程序比较复杂。如,VCS 项目从开始申请到最终获得核证减排量需要经历半年到一年不等的时间,同时,碳配额的分配方法决定了其以年为单位的变化幅度很小。所以短期内供给是缺乏弹性的。随着国家各项碳中和政策、减排交易计划的实施,为了正常履约,避免罚款,企业会从两方面入手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购买其他企业剩余的碳配额,二是购买自愿减排量,这将导致碳配额的需求不断增加,需求与供给同时上升,从而形成新的均衡价格将高于原始均衡价格,虽然自愿核证减排项目会开始加快开发速度,但由于其核证时间较长,短期内不可能快速增加供给量。所以,短期内碳排放权价格供给弹性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碳排放权价格会有小幅度的上升。
当短期内经济下行时,由于企业产出缩紧,整体碳排放量下降,但配额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对于碳排放权的需求下降,同时企业碳配额有剩余,可视为碳减排量增加,这将会导致企业的碳排放权供给增加,由于自愿减排项目的机制影响,其供给在短时间内不会迅速反应,最好的情况是保持不变,在供给上升,需求下降的共同作用下,碳排放权价格达到新的均衡,该均衡价格低于原始均衡价格。
从长期来看,碳排放权的供给量会随着经济发展作出相应的改变的,碳排放权的供给是具有弹性的,原因是:企业可以通过低碳技术、低碳设备、淘汰高碳排的技术设备等手段降低碳排放量,从而使得对碳配额产生类似于收入效应的效果,碳配额的供给相对增加;另一方面,自愿核证减排的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长期会随着需求的增加而增加,减少而减少。因此,碳排放权供给长期是富有弹性的,价格将会保持稳定。
企业碳资产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兴的资产种类,但它仍然具有一般资产的属性。因此,企业碳资产的评估仍可采用常用的评估方法,即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同时,要注意结合碳资产的特性,提高评估的准确性。目前针对碳资产评估的研究相对较少,难以满足目前我国碳中和战略下的企业碳资产评估需求。因为我国将在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预计未来十年内将迎来碳资产估值强劲需求,因此,目前对于碳资产评估体系的探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碳资产的评估既包括以单项碳资产或资产组和企业价值评估中涉及的碳资产评估,本次重点阐述单项碳资产或资产组的评估。企业价值评估中不应忽略碳资产的价值,根据评估目的类推适用。碳资产评估仍然遵循资产评估的原则,针对碳资产评估的特点,具有自身特点的要素包括:
碳资产是由资产所有公司所有且在未来会有经济利益的流入,碳资产不论是从政府无偿取得,还是市场购买所得,亦或是技术改进形成的,只要是归企业支配使用的碳资产,均可以包括在评估范围之内。只要碳资产有效用,无论什么形式的碳资产都应列为评估主体。
随着碳资产交易的活跃,碳资产相关的评估目的既包括碳资产的直接转让,也包括抵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等。近年来,部分省份先后出台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等的抵押贷款操作指引,都明确提出抵押金额以评估结论为重要参考。碳资产评估中应当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应与资产评估委托方充分沟通,确保评估目的与经济行为相一致。
根据资产评估法和相关准则,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这三种方法是从不同角度对资产价值进行衡量的,理论上对同一资产进行评估产生的结果差异应不大,但在实践中却往往相反,因此针对某一特定项目进行评估方法选择时,应谨慎考虑项目特点与所处发展环境。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分别是从资产的历史成本、现行市价和预期收益角度来评估资产的价值。
市场法的核心是找到可比的交易实例,由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具备适用条件,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情况适用。但应当注意核证减排量有不同的交易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国际自愿碳减排标准VCS、黄金标准CS 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CCER),不同交易机制下的价格差异较大,市场交易案例应与之相一致。
成本法对碳资产进行评估,前提是碳资产在投入过程中能创造相应的价值。通过改进设备、技术提升等手段获得同等权利的投入是购置排放权资产的一种机会成本,对减排而进行的投入进行重置可当成是排放权资产评估的成本途径。
由于部分碳资产并不是一次性完成核证减排的,例如林业碳汇,其林业生长周期可能长达六十年,核证监测周期通常为五年,因此对其评估方法可以依据《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采用实物期权模型确定其价值。
在碳中和的时代背景下,资产评估参与碳资产业务,除了要在估算定价领域的发挥价值发现、公允尺度的作用之外,还应充分发挥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积极开拓碳资产相关业务拓宽业务领域。
在碳资产评估基础工作中,首要工作是碳盘查,对企业碳排放进行量化。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通过碳盘查能够帮助企业系统、清楚、全面的了解企业不同阶段、部门及生产环节的二氧化碳及其他气体排放量,通过碳盘查可以帮助企业了解碳排放状况,为碳减排、碳中和制定相应策略提供数据依据。未来碳盘查将成为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碳盘查包括边界描述与盘查时间跨度;温室气体排放源识别;温室气体排放量化与监测;排放计算与汇总等多方面的工作。
碳核查,是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以确定提交的排放数据有效。为确保企业申报的碳排放量真实有效,必须由具有第三方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核查,因此碳核查是碳交易的必要前置工作。通过适当的培训和补充设备,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具备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但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规定碳核查机构需要“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而业绩取得又以资质取得为前提,因此建议资产评估机构积极通过联合执业等方式获取业绩,积极争取承担碳核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