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冬雪
在文东受贿案中,有个行贿人因囊中羞涩,竟与文东协商,由其先出具白条,虚构与文东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承诺获得银行贷款后如期“归还”这一“欠款”。但他没说会支付利息。
2014年1月,在兴业县经商的曹爽、刘振等人申请登记注册了某公司。2015年,某公司获得兴业县城区木鞋圩路一处地块的开发权,并准备投资建设“钻石大厦”项目。
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2016年1月至2017年间,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曹爽、刘振特意找到时任兴业县蒲塘镇党委书记的文东,请托其为该楼盘项目在提高容积率、建设规模变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承诺给予其70万元的好处费,文东很爽快地答应了。
由于某公司资金紧缺,曹爽、刘振当时未能将70万元交给文东。为了取得文东的信任,两人向文东出具欠其70万元的白条,并加盖某公司印章,还约定了利率。为了向文东表达将来会兑现承诺的诚意,两人将某公司的部分股权过户到文东姐姐文某名下作为担保。
有了白条和担保,文东在帮忙时格外卖力。他找到时任兴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兴业住建局)局长,并约兴业住建局相关人员吃饭。文东的幕后运作很快起到效果,“钻石大厦”项目于2016年获得兴业住建局批文,容积率被提高到8.55。根据兴业县城区控制规划,这一容积率与控制指标严重不符,属于违规行为。
2017年,“钻石大厦”欲变更建设规模,曹爽、刘振再次请托文东出马。文东于是请相关人员帮忙,为两人办理审批变更手续,将楼层从16层变更为22层,且变更了房屋朝向等。根据兴业县城区控制规划,“钻石大厦”所在地块建筑限高,其获批的高度与规划指标严重不符,变更楼层亦属违规。
由于文东又帮了忙,遂与曹爽、刘振协商,将原来约定的好处费增加到98.55万元。曹爽、刘振明确表示,待某公司资金情况好转后即付清该款,但没提支付利息。
2019年8月,某公司“钻石大厦”开始预售,并成功获得银行拨付的贷款。同月10日至12日,曹爽从某公司借款转入其兄曹杭账户,后曹杭按照曹爽要求将240万元陆续取现,交给文东指定的郜雨晴等人。
好处费约定为98.55万元,曹爽为何要付240万元?原来,曹爽、刘振在白条上写明利率,其实只是做做样子,并没有打算真的支付利息。但文东觉得按原定金额兑现好处费,自己吃亏了,遂决定“假戏真做”,要两人按白条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文东开了口,曹爽、刘振只得照办,因此这好处费在三年多后连本带利涨到240万元。
有意思的是,文东没有跟曹爽、刘振“斤斤计较”,几次请客吃饭都是花的自己的钱。庭审中,文东在为自己辩护时提出,应将自己请客花掉的钱从240万元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法院认定,文东虽然在办理请托事项过程中支出小部分款项,但目的是获取好处费,故不能在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
相关证据显示,文东持有某公司的股份,且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了某公司部分管理事务。文东及其辩护人据此以文东系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由,辩称其不能“自己对自己行贿”,欲反驳检察机关对其收受好处费构成受贿罪的指控。法院经审理认定,该事实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本案对文东收受曹爽、刘振贿赂款共计240万元的认定。
文东受贿大多是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有利用职权干预其他单位决策的所谓“斡旋”。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兴业农信社)成立于2008年12月30日,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它虽然与兴业县地方政府没有隶属关系,但其作为县级金融机构在兴业县及各乡镇设有40余个分支机构,与县、乡两级政府存在着一定的工作联系。
文东与在兴业县经商的纪乾是朋友。2015年上半年,纪乾看中位于兴业县第一中学侧面的一块地,参与了该地块的竞拍活动。纪乾了解到,该地块属于兴业农信社所有,为了确保在竞拍中处于有利地位,他请托时任兴业县沙塘镇党委书记的文东跟兴业农信社的领导“打招呼”。
文东接受请托后非常重视,亲自带着纪乾到兴业农信社拜访该社党委书记章绪龙,请章绪龙在土地拍卖一事上关照纪乾。章绪龙不敢怠慢,毕竟兴业农信社在沙塘镇的分支机构需要文东关照,于是专门召集兴业农信社领导会议讨论相关事宜。纪乾最终如愿以偿,顺利通过竞拍方式买入上述地块。
为感谢文东的帮助,纪乾于2015年8月的一天向文东贿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在法庭辩论阶段,文东及其辩护人认为文东收受该10万元不属于受贿,理由是文东仅是介绍人,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纪乾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定,虽然文东与被请托人章绪龙间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制约关系,但兴业农信社在沙塘镇设有分支机构,与沙塘镇政府存在着一定的工作联系,文东作为镇党委书记,有主管整个镇政府工作的职责,故其具有法律规定的相关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文东作为沙塘镇党委书记,亲自带纪乾到兴业农信社洽谈土地转让事宜,实际上是利用了自己职权地位形成的影响力为其谋取竞争优势。故文东干预该土地转让事务并在事后收取纪乾好处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019年4月,文东从常年任职的镇党委书记岗位调任兴业县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认为自己在仕途上会进一步发展。但一年多后,他等来的不是升官,而是落马。因涉嫌受贿,文东于2020年6月2日被留置,9月1日被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逮捕。
兴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文东在担任兴业县沙塘镇、蒲塘镇党委书记及兴业县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项目审批、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为曹爽、刘振、纪乾等人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其中有现金人民币463.6万元、价值6000元的1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共5000元的购物卡5张、价值1000元的真龙海韵香烟两条以及飞天茅台酒12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2021年1月13日,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文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文东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判决向文东追缴案发前已退给行贿人的款物不当。原判认定文东非法收受的飞天茅台酒共12箱,并判决予以追缴,但该12箱茅台酒因客观原因不能查明价值,原审判决向文东追缴缺乏可执行性,不宜判决。
2021年12月6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本案终审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被告人文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的主判项,对一审关于没收受贿所得及继续追缴赃款的其他判项予以改判。
(文中除文东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