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秋云
摘 要: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赓续红色血脉,传承红色基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长期以来,较低级别革命文物因多种因素制约,保护利用整体形势较为严峻。要立足新发展阶段,以保护传承为基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做好较低级别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真正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传承好运用好。
关键词: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对策
DOI:10.20005/j.cnki.issn.1674-8697.2022.07.010
0 前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取得重大成就,革命文物本体保存状况明显改善,革命文物展示利用水平大幅提升,社会教育功能充分彰显,融合发展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十四五”时期是全面建设文化强国、文物保护利用强国的关键时期,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大有可为。文物系统需乘势而上、开拓进取,全力做好革命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目前较低级别革命文物(本文主要指的是省级以下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整体状况令人担忧,保护管理能力水平总体较低,研究传承展示利用短板明显,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非常不足,亟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1 四川革命文物基本情况
四川是革命文物资源大省,是川陕革命根据地的主要区域,是红军长征经过地域最广、行程最远、时间最长的省份。同时,大量革命伟人、革命先烈或出生在四川、或曾在四川生活战斗过,留下了丰富的革命遗址遗迹。据不完全统计,四川省核定登记不可移动革命文物1900余处,在全省21个市州183个县(市、区)均有分布,类型主要有政权旧址、会议旧址、部队旧址、故居(旧居)、战场遗址、红军石刻标语、纪念设施及其他遗址遗迹等。其中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0余处、市(州)级文物保护单位150余处、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700余处、一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800余处;省级以下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约占总数87%,其中市(州)级约占总数8%、县级约占总数37%、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约占总数42%。馆藏国有可移动革命文物 51165件/套,其中珍贵文物11404件/套,其他级别馆藏革命文物占总数78%。
总体看来,四川省较低级别革命文物地区分布呈分散又相对集中的特征,主要分布在川陕片区和长征沿线地区。以巴中市为例,作为川陕革命根据地的核心区,现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300余处,其中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37处、一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206处,省级以下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占总数91%,一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占总数52%。以泸州市为例,作为红军长征途经四川的重要地区,现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100余處,其中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2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46处,省级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占总数84%。其他地区也遗存有大量较低级别革命文物,如党领导的早期地方武装起义的遗址遗迹、党组织活动的遗址遗迹及其他革命文物类型等。
“十三五”以来,我省各地逐渐加大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级别提升力度,一大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相继被核定公布为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但仍有许多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层级较低。
2 较低级别革命文物保护利用面临的主要困境
2.1 文物保存状况整体较差
较低级别的革命文物多数因价值较低、影响力较小、保存状况较差等因素,还没有核定公布为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这些革命文物多数呈体量小、本体破败、周边环境原始或恶劣的状况。
从历史价值方面看:政权旧址多为县、乡、村苏维埃政权旧址,有的存在时间仅几个星期或几天;部队旧址多为目前无法确定部队番号的驻地旧址,或仅知道红军曾驻扎过或停留过;战场遗址主要是曾经发生过战斗,但具体信息不详。
从保存现状看:旧址多为民居,建筑形制为一般民房,因生活需要大多民房有不同程度的改建、扩建或拆除了部分建筑。体量较大的四合院院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中,基本被分配给多个家庭,因人口增长导致逐步被改建或拆除新建,原有格局基本不存,多数仅存部分建筑。如某地一处乡苏维埃政府旧址原为三合院建筑,由于历史原因现仅存正房或厢房,其他被拆除新建。保护级别较低的战场遗址主要分布在地势较高、远离乡村城镇的地方,多年以来受自然因素、生产活动影响,历史环境改变较大,战壕遗址、构筑物等基本不存,树木杂草丛生,很多地方无路可到。
2.2 有效保护管理难度较大
较低级别革命文物主要为私人所有,从文物保护角度而言,要求所有权人负责文物修缮保护和日常保养维护,承担修缮义务,而保护级别低的革命文物所有权人多为普通百姓,基本无力对其进行修缮保护。
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没有明确国家资金支持私人产权性质的革命文物保护的有效渠道,以致不少革命文物所有权人修缮保护积极性不高,对于展示利用也存在较大的抵触情绪。
如在进行革命文物调查时,遇到一些革命旧址所有权人不配合调查,甚至不让进屋查看的情况;在个别地方还存在当地政府出部分资金维修后,所有权人不认可政府支持、不配合保护展示等现象;也存在政府欲回购产权,革命旧址所有权人漫天要价的现象。更有甚者,为新建或扩建房屋故意破坏革命旧址,使之完全毁坏后以便新建。
需特别指出的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空心化严重,革命旧址所有权人在城市中购房越来越多,导致原有乡村中的革命旧址闲置荒芜,但又不愿意捐赠给政府,加之地方政府也无力进行维修,以致革命旧址残破甚至消失。同时,因基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不健全、人手缺乏,对大量低级别革命文物存在想管却无力管的问题。
2.3 展示利用开放水平很低
较低级别革命文物因历史价值较低、故事性缺乏、地理环境偏远、分布零散等因素,虽然有少数革命文物在乡村振兴、旅游发展中得到利用,不少地方的村史馆建设也充分利用了革命旧址,但多数较低级别革命文物没有被充分利用,处于原始状态。
革命文物相互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空间距离,周边也无其他自然文化资源可融合利用。如川陕苏区红军石刻标语数量全国第一,但很多石刻标语体量很小,又零星分布在山丘、路边,有些还属于房屋建筑构件,展示利用难度极大。虽然现在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有所改善,但多为便于居民出行所修,不是基于旅游参观而修建,不利于较低级别革命文物进行有效的开放利用。
3 强化较低级别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对策建议
加强较低级别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与困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用心用情用力切实把较低级别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要坚持政治引领,落实革命文物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坚持科学保护,贯彻保护第一,维护革命文物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坚持教育为重,充分发挥革命文物在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守正创新,促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乡村振兴、老区发展相结合。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3.1 优化制度设计,夯实保护利用工作基础
3.1.1 压实责任义务
根据较低级别革命文物现状,修改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较低级别革命文物保护具体要求,特别是要明确属于私有产权的所有人的责任、义务以及所享有的权益和利益;坚持依法行政,加强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严格执法,落实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要通过政策制度明确较低级别革命文物保护的资金来源,如可以明确要求纳入地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等支持范围,将革命文物的日常看护、保养维护等工作纳入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等。
3.1.2 完善体制机制
建立市县两级综合协调管理机制,解决目前革命文物管理上存在的多头管理、管理权限分散等问题,明确各单位具体职责、权限,协调做好保护和利用工作。探索政府、产权所有人共同承担维修保护任务的机制,解决较低级别革命旧址保护要求与所有权人生活条件改善之间的矛盾,激发私人产权性质的革命旧址所有人的积极性。
3.1.3 强化资金保障
完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资金投入机制,积极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较低级别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在地方财政加大投入的、积极向上级争取鼓励扶持政策和项目经费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模式,充分发挥革命文物渗透性强、关联度高的特点,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提升自身造血功能,为较低级别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发展注入更多资金。
3.1.4 壮大人才队伍
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编制、人社等部门沟通衔接,不断充实基层文物保护行政机构和专业单位人员力量。加强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博单位等机构,培养革命文物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加大县级革命文物专业人员培训力度,着力培养研究型讲解员、公众教育型研究员。用好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通过招聘选聘、挂职学习等方式,逐步解决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
3.2 高位统筹谋划,全面加大保护力度
3.2.1 坚持规划引领
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为引领,根据《“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革命文物大省、大市可结合自身实际统筹制定较低级别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规划,进行有效的宏观指导和制度建设。
同时,将较低级别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融入地方“十四五”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和文化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
3.2.2 抓好抢救保护
坚持抢救性和预防性保护有机结合,开展革命旧址保护专项行动,加强革命文物日常保养和病害监测,推动实施一批重要较低级别革命文物研究性保护项目。深入推进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实现一批较低级别革命文物抢救保护项目,有效抢救保护文物本体,改善文物生存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发现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及时地纳入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范畴中,把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及时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研究制定并切实落实针对一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保护措施,防止文物遭受破坏、损毁等。
3.2.3 加强研究传承
持续做好较低级别革命文物文献史料、口述资料等收集整理研究,持续挖掘不同类型、不同级别革命文物的价值内涵。组织文物、党史、军史等领域专家,组建革命文物研究专家智库。加强革命史料方面的挖掘、收集、研究,发表出版高质量学术论文、学术报告,编撰出版相关学术著作,出版史料图书等系列通俗读本。开展革命文物展示利用方式方法創新研究,丰富讲好党史故事的内容和手段,举办革命文物系列学术活动、办好相关主题论坛,讲好地方革命故事,扩大革命文物知名度和影响力。
3.3 创新方式手段,切实提升展示水平
3.3.1 拓展展示途径
重点依托集中连片的革命旧址,深入挖掘革命文物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综合统筹考虑维修保护项目实施,因地制宜地将其打造成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体验式教育基地。强化革命类文物建筑展示利用方式手段创新,推出一批革命文物利用典型案例,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小、微博物馆。结合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在条件成熟的旧居旧址内设立图书馆、非遗展示馆、非遗传习所等文化活动场所,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3.3.2 优化陈列布展
坚持“有址可寻、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话可说”,利用条件成熟的较低级别的革命旧址等,精心打造推出一批特色鲜明、内涵丰富、开工新颖的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推进革命文物数字化展示传播,推出革命文物云展览,增强展陈的互动性、体验性。鼓励馆际间交流合作,推动革命文物联展巡展。
3.3.3 提升讲解水平
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落实好解说词审查制度,宣传、文物、党史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切实把好政治关、史实关,确保讲解内容的权威性、严谨性和准确性。探索建立各类革命纪念场馆讲解内容素材库,为不同群体提供“菜单式”的讲解服务。重视场馆管理人员和红色讲解员培训,着力提高讲解员专业素质和讲解水平,稳住队伍、建好团队。
3.4 文旅深度融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3.4.1 提高通达能力
较低级别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大多分布在田野乡间,交通不便、通达性差,严重制约了其开放利用。地方政府要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加强全域红色旅游交通网建设,重点推进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开放展示点与主要交通干线的连接,积极开展各县区、乡镇旅游道路建设与改造,加快革命旧址道路联网,实现有条件的重要革命旧址快速互联,提高通达能力,为革命文物与旅游融合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4.2 加强开发推介
全方位研究、挖掘和凝练本地区革命文物资源,并与人文旅游和绿色旅游等有机统筹,逐渐培育打造若干条完整的红色旅游线路,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联动旅游产业,拓展文化旅游产业的内涵,彰显革命文化的强大力量。面向社会开展红色教育培训活动,建设中小学研学教育基地、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红色体验基地等,逐步打造推出一批红色教育基地。
3.4.3 强化融合发展
统筹地方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自然资源和红色资源,结合“红+古”“红+绿”等,依托长征、长城、黄河、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着力发挥革命文物集中成片的发展优势,推动建设各具地方特色的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以地方现有红色经典景区为引领,统筹整合区域内革命文物优势资源,打造推出一批特色鲜明的红色旅游景区,培育形成一批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同时,结合非物质文化、民俗文化、休闲农业等特色资源,策划推出一批革命文化体验精品旅游项目。
4 结语
综上,尽管目前较低级别革命文物保护利用面临种种困境,但只要统筹整合各方力量资源、敢于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新的解决路径办法,较低级别革命文物保护状况必将得到有效改善,也必将为新时代文物与旅游融合发展注入新的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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