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知识产权法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构成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知识产权管理对象的特点
非物质性
1.知识产权管理对象的非物质性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本质特点。
2.知识产权管理的对象即一定的信息,是没有形体的、非物质性的,其存在不具有固态、液态、气态等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3.作为财产所有权管理对象的物,一般是可以被特定的人占有;而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则不可能被特定人占有,它们可能被无限地复制,因此可能被无限数量的人占有。
创造性
1.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在于鼓励人们不断创造出新的知识和技能,所以先行的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智力成果主要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2.创造性是智力成果取得知识权保护的条件,受保护的对象不同,法律对其要求的创造性也是不同的。
3.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所要求的创造性最高,著作保护的作品次之,商标法对商标没有提创造性的要求,但商标的设计和选取也是创造性的体现,商业秘密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公开性
1.公开性是多数智力成果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
2.在各项知识产权中,其对象大多表现了公开性特征。
可复制性
1.智力成果之所以能成为财产权的对象是因为智力成果可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去复制。
2.智力成果只有可复制、才能被广泛地传播,才能推动人类的科学、技术、文化的不断进步,也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现其劳动价值。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护的法律还是非常全面的, 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所以只要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商标权
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
2.商标权的主体: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3.商标权的客体: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4.商标权人的权利: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5.商标权人的义务: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
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
2.著作权的主体:指著作权所有者,即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继承著作权的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国家。
3.著作权的客体: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种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是由作者创作并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能够复制的智力成果。
4.著作权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是指可以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等12项权利。
专利权
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
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5.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
1.司法保护,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
2.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
3.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
4.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即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與势力形成某种组织,由该组织代为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
5.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设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或管理事务的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和避免对他人侵权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