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要求“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健全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形成各渠道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维权效率。”“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工作衔接机制。”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立足机构改革后职责要求,在充分吸收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
重要意义
一是传承有益经验。机构改革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别会同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在打击假冒专利、假冒注册商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意见》对有益经验做法进行了充分吸收,确保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二是适应形势发展。机构改革后,为适应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统一管理新形势、新要求,《意见》积极回应地方执法保护需求,从会商机制、线索通报、信息共享、专业支撑、法律研究、业务培训、宣传教育、国际交流、奖惩机制等九方面就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作出具体规定,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服务科技创新、科技自立自强。
重点条文说明
关于会商机制
2020年4月,《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印发,其中要求“加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及时作出行政解释,完善重大案件移送机制,健全涉嫌犯罪案件查办工作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为贯彻落实《推进计划》,《意见》第四条就会商机制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国家部委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邀请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分析研判全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势,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拟定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第二款规定地方层面,省级及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协调会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关于业务支撑
《意见》第七条具体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相互间的业务支撑。
第一款明确公安机关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业务支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指导查办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等违法犯罪案件中,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违法犯罪行为人身份等问题是相关案件准确定性处理的关键。对此,第一款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答复。
第二款明确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的信息及法律状态等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公安机关的业务支撑。
一是注册商标信息及状态。2018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关于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指出“该系统用于公示商标注册证和优先权证明、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等证明类文件的基本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商标注册号、申请人名称、商标名称等条件进行检索,了解上述商标文件的内容和效力。在商标注册证上增加二维码后,扫描商标注册证上的二维码可以链接到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查验其内容和效力。”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商标注册证和优先权证明、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等证明类文件信息的,可以直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核实。第二款规定,对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信息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同时,考虑到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可能存在信息不完整和滞后的问题,对于无法从公示系统核实或者信息存在争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行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实。在提升公安机关办案效率的同时,减轻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工作量,确保了注册商标信息準确。
二是专利信息及状态。按照相关规定,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保密专利的解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专利登记簿副本依据专利登记簿制作。所以,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涉案专利法律状态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在各地设立的专利代办处申请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即可。目前,全国范围内共设立34个专利代办处,分布在各直辖市、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以及青岛、深圳、苏州等城市。
三是地理标志信息及状态。2018年机构改革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登记注册和行政裁决,拟定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等信息的,可以行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核实。
第三款明确在具体执法标准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的业务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时充分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司法解释也已充分吸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确保商标、专利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因此,对于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商标的使用、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假冒专利行为等认定问题,公安机关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等直接进行认定。我国商标、专利实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制度,县级以上负责商标、专利执法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权对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无法认定时可以逐级向其上级部门请示。为了保证办案程序合规、定性准确、标准统一,《意见》规定“对于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标准无法直接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商请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意见。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相关问题无法认定的,该部门应当逐级请示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由公安机关逐级报食药侦局征求保护司意见。”
关于法律研究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保护合力,《意见》第八条在共同加强法律研究方面作出细化规定。第一款规定国家部委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联合组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家组,分析研判重点行业领域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形势,对法律理解适用等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和课题研究,对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指导,服务支撑执法实践。
《推进计划》要求“支持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知识产权保护高级研修项目,鼓励引导各地区各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学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更多岗位锻炼机会。”“推动解决食药侦警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问题。指导相关公安院校增设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课程,加大执法培训力度。”2018年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机构、人员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后职能要求,各地亟需加强研究和培训,提升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因此,第二款规定从地方层面,就落实《推进计划》相关要求和适应改革形势提出具体举措。
关于奖惩机制
《推进计划》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奖励制度,对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2007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多次组织开展对知识产权系统、公安机关成绩突出集体与个人的联合表扬活动,有力鼓舞了士气,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上台阶。为落实《推进计划》相关要求,传承有益经验,同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意见》有效落实,《意见》第十一条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定期联合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制度作出规定。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服务科技创新、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商标法、专利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作配合,包括情况交流、专业支撑、基础建设、法律研究、业务培训、宣传教育和国际交流等事项。
第三条 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以下简称保护司)和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以下简称食药侦局)归口负责。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邀请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分析研判全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势,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拟定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省级及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协调会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第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主动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逐步实现各部门数据共享,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违法犯罪行为人身份等问题征求公安机关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答复。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注册商标信息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核实,必要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实;需要核实涉案专利法律状态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各地设立的专利代办处申请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需要核实地理标志相关信息的,可以向保护司核实。
对于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商标的使用、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假冒专利行为等认定问题,公安机关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等直接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商请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意见。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相关问题无法认定的,该部门应当逐級请示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由公安机关逐级报食药侦局征求保护司意见。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发挥各自优势,联合组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家组,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宏观战略的调查研究,分析研判重点行业领域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形势,排查可能影响科技创新和科技自立自强的风险隐患,对法律理解适用等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和课题研究,推动法律政策完善,对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指导,服务支撑执法实践。
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组织开展研究、培训等活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
第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教育群众,警示社会,提高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第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在国际保护合作中要密切配合,共同参与有关国际交流活动,充分展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成效。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定期对查办侦破重大案件、推进协作机制、开展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等作出突出贡献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中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