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老龄化背景下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机制的制约因素与化解路径

2022-06-10 01:47许誉丹陈少晖
关键词:筹资人口老龄化养老金

许誉丹, 陈少晖

(1.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2.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一、研究背景与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结构随之发生改变,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21世纪以来困扰世界各国的重要问题。1956年,联合国发布的《人口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提出了老龄化社会的划分标准: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意味着进入老龄化状态;若达到14%,则进入深度老龄化状态。按照这一标准,2001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为7.1%,表明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2021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显示,至2020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6 402万人,占比18.7%,65岁及以上人口达19 064万人,占比13.5%,较之第六次人口普查,60岁以上人口占比上升了5.44%,这意味着我国人口老龄化不仅程度进一步加深,而且速度不断加快,已经基本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

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人口基数大、人口老龄化进程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完善、未富先老等问题严峻,对养老保障体系建构及完善的要求愈发迫切,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压力日益增大。因此,如何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能力已成为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进程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

(二)文献综述

目前,学术界关于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筹资责任、筹资水平和筹资模式等3个方面。

1.关于筹资责任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税收、企业(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合理确定主体的筹资责任,是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筹资可持续性的基础。在有关筹资责任主体的研究中,大部分学者认为政府主要承担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兜底责任。海龙等认为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制凸显了政府作为重要筹资主体的责任,但必须防范出现过度依赖财政补助而导致养老保险绑架政府财政的倾向[1]。刘远风则认为财政兜底责任的履行必须以明确其他相关主体的责任为前提。关于政府各层级间筹资责任主体的归属[2],郑功成指出由于我国养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缺乏国家层级的统一规划,而导致各级政府承担责任不一[3]。这种格局不仅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因过分分散而无法归集并有效投资,同时还妨碍了劳动者跨统筹区域的自由流动。

2.关于筹资水平

在有关养老金筹资水平的研究中,学者们主要关注企业(单位)与个人缴费水平存在的问题。卢成会、吴丽丽认为地方政府、企业(单位)与个人三方会受到有限理性的影响,其缴费行为往往从追求自身利益出发,规避或是以最低标准缴费,从而导致养老保险筹资实际水平低于政策规定标准[4]。李红岚从个人缴费状况的角度出发,提出由于并未建立基础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多数参保人员按最低档次缴费,导致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比低,养老金来源结构失衡[5]。汪润泉等从财政分权的角度指出财政分权体制框架下,地方政府在追求区域经济增长的目标驱动下,往往会放松对企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力度,从而导致企业缴费水平低[6]。

3.关于筹资模式

筹资模式是养老金筹资机制的核心内容,在有关筹资模式的研究中,许多学者认为现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齐红倩、杨燕认为养老保险参保者实际得到的养老金的精算现值与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精算现值并不一定相等[7]。因此,随着人口老龄化和人均寿命的延长,将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支付缺口不断增大。王延中、王俊霞提出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对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严重,将会带来巨大的缺口。同时由于制度不完善,个人账户的管理与运营问题也阻碍着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8]。

此外,关于如何弥补养老保险基金持续扩大的缺口问题,研究者也予以了充分的关注。吕有吉等考察了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分别讨论了以财政补贴、发行公债、两者兼用3种方式弥补养老金缺口的不同效用[9]。王欢、杜筱通过建立精算模型,分析生育政策调整与退休年龄延迟对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影响,得出生育政策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人口结构老化的速度,但存在着延迟效应,而延迟退休尽管能够缓解一段时间内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压力,但在达到目标退休年龄后反而会扩大基金赤字规模[10]。综上所述,目前学界关于现行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筹资责任、筹资水平及筹资模式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丰硕,共识较多。但仍然存在研究视角各异、研究方法不同、立论基础有别的动态特征,从而使研究结论呈现明显的差异性。这种研究现状表明,我国现行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研究还存在进一步深入探讨的空间。

本研究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讨论在老龄化进程短期内难以减缓、老龄人口数量不断上升、生育率持续低下的深度老龄化背景下,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过程存在着哪些现实难点,对影响筹资机制的制约因素进行追因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化解路径,以期为未来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机制的有效改进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二、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影响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变迁历程

制度变迁是指旧制度的改变或新制度的产生并替代旧制度的动态过程,其类型有两种,分别是自下而上进行的诱致性变迁与自上而下推行的强制性变迁。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变革明显体现出强制性变迁的特征。

第一,强制性变迁的目的是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生产力落后,经济发展缓慢,因此国家建立了以保障城镇体制内劳动者为目标的社会保障体系,目的在于保证劳动力要素供给的稳定性,有利于实施以重工业优先发展为核心的赶超型工业化战略。后又根据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采用国家—单位(企业)保障模式,由国家和单位共同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城镇居民无偿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强制性变迁不因市场经济主体不理解或者反对而更改制度设计。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社会保障制度逐渐由国家一手包办向社会化转型。1993年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启动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出台了包括“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在内的多项重要政策。这一制度转轨过程变革范围广、速度快、力度大,导致一时间大量企业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11]。

近40年间,中国社会保障经历了全面而深刻的制度变革,养老保险制度从理念到实践,均发生了巨大变革。从理念上来看,实现了从依赖国家单一保障到多元承担责任认知的飞跃;从实践上来看,实现了覆盖范围从仅涵盖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职工到包含全体城乡居民、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单位(企业)保障模式发展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以及由单支柱养老保险到多支柱养老保险的新变革等等。“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度老龄化社会迅速到来的新国情意味着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提出了新的需求。因此,结合人口老龄化这一社会现状,对探讨未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变革的前进方向与实践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口老龄化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实施了强有力的计划生育政策,有效遏制了人口的爆发式增长,导致人口结构发生剧烈变化,同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技术水平、生活待遇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使得我国在人均收入水平还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提前进入了老龄化社会。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具有规模大、增速高、未富先老3个基本特点。从表1可以看出,60岁及以上人口总数从2013年的20 243万增至2020年的26 402万,增长了6 159万,所占比例由14.9%增至18.7%,上升了3.8%,这些数据直接呈现出我国的人口老龄化不仅规模持续扩大,而且增速持续攀升的特征。除此之外,65岁及以上人口占60岁及以上人口数量比例从2013年的65%到2020年的72.2%,8年间上升了7.2%,可见老龄人口呈现出显著的高龄化特征与趋势。与此同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人口老龄化的水平尚不匹配,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水平均未达到国际平均水平,老年人口的高龄、失能和空巢化致使未富先老问题愈发严峻。

根据联合国人口开发署预测,中国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将在2050年达到3.34亿,许多国内学者的测算也表明,未来10年到30年内,我国的老龄化情况都将不断加快加深[12]。

表1 2013—2020年中国老龄人口比例表

(三)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影响

1.人口老龄化意味着老龄人口比重不断上升,劳动人口相对缩减

经济活动人口比重不断下降,使劳动人口需要赡养的老龄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即老年人口抚养比(赡养率)不断上升。如表2所示,联合国人口司《世界人口展望2015》预测,我国总抚养比①平均每年上升0.8%,2035年将突破50%,抚养比上升给劳动人口带来的经济负担将使现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承担的供款压力上升,从而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表2 1950—2050年我国人口负担系数 %

2.人口老龄化代表着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大,对养老金的需求持续增大

在人均养老金待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总养老金支付规模将会快速增加,对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提出了挑战[13],有学者通过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模型,得出在当前政策下,养老金入市的效益无法完全弥补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②,缴费人数与养老金领取人数的数量结构性失衡则是养老金收支缺口难以有效弥合的主要原因[14]。

3.人口老龄化会促使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模式发生转换

当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年龄结构比较年轻或比较稳定时,一般采取现收现付模式。现收现付制的实质是对养老金的完全代际转移,容易造成劳动人口代际之间的矛盾激化,而随着人口年龄结构老化,往往采用部分积累或完全积累模式来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部分积累模式,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统筹账户用于现收现付当期养老金,个人账户用于基金的储备性积累。当统筹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期养老金时就会动用个人账户资金弥补缺口,实质上还是变相的现收现付模式,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则会使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综上所述,人口老龄化水平越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越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机制的改进要求越迫切。因此,对于一个“未富先老”的国家而言,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不仅具有沉重的筹资压力,而且对该制度的变革存在着强烈的助推效应。

三、深度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金筹资机制的现实难点

在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情况下,想要寻求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机制的改进,首先需要明晰现存的矛盾及其制约因素所在。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机制主要存在着隐性债务与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法定缴费标准高与实际缴费水平低下并存、纵向筹资责任模糊与横向筹资水平失衡三大现实难点。

(一)隐性债务与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隐性债务是养老保险制度向已退休和尚未退休人员作出的未来养老金承诺所对应的债务。1997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轨,随之而来的隐性债务风险就成为养老金筹资机制顺利运行的掣肘所在。这一隐形债务主要源于转轨时期“老人”与“中人”③的存在。 “老人”仅领取养老金而无需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中人”在剩余工作年限内所缴纳保费也与其退休后将领取的养老金不对等。由于体制转轨的历史原因,国家无法一次性通过财政补足这笔承诺性资金,只能采用挪用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方式来承担向这两部分群体支付相应标准的养老金的责任,虽然缓解了短期内的财政负担,但这种“空账”运行方式却为未来养老金支付埋下了隐患。与此同时,由于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大,养老金的刚性需求迫使部分政府不得不更多地移用个人账户积累资金进行支付,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状况更为严重,个人账户的收益率无法得以实现,又进一步加剧了隐性债务的解决难度。有学者测算表明,目前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规模大约为31.20万亿元。隐形债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与其带来的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风险恶性循环,成为我国养老保险筹资机制良性运作的一大现实难点。

(二)法定缴费标准高与实际缴费水平低下并存

按照政策费率④按时足额的养老保险缴费是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微观基础,也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政策费率为28%,其中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2019年5月后,为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将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保持8%不变。这一法定费率标准在国际上横向比较处于较高水平⑤。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水平远低于政策费率标准,企业(单位)与职工个人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规避缴费行为。《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少缴、欠缴与挪用情况。至2020年底,全国24省197家单位违规少缴或截留1.2亿元,18省3 359家单位应获未获保费减免1.6亿元,17省挤占挪用39.8亿元用于日常经费、其他社会保障支出等。可以看出,我国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水平低下,与法定缴费标准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缴费水平的持续低下与随着老龄化日益增长的养老金支出需求之间的矛盾,也成为了我国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一大现实难点所在。

(三)纵向筹资责任模糊与横向筹资水平失衡

从2013—2019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表(见表3)⑥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征缴收入低于总支出,且二者之间的缺口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累计结余率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征缴收入与实际支出之间的缺口需要依靠政府财政予以兜底补足,由表4不难看出,近年来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中政府财政补贴收入所占比重持续增加。

表3 2013—2019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表 亿元

表4 2013—2020年财政补贴收入占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比重表 亿元

养老保险筹资对财政补贴持续增加的需求要求各级政府合理承担各自的筹资责任,有较高的统筹水平。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存在着纵向上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筹资责任模糊和横向上全国不同地区筹资水平失衡两大问题。

从纵向上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实现全国统筹,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的余缺调剂、管理规划。由于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有兜底职能,地方政府容易产生“搭便车”心理,往往对征缴养老保险金持有消极态度,致使地方政府能给养老保险基金提供的财政补贴极其有限[15]。过去近20年,各级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累计约5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占80%以上,而地方财政占比不足20%[16]。

从横向上看,我国各省份间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率存在着较大差异,养老保险收支余缺地区差距不断扩大,这一方面是由于各省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人口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回迁养老”现象突出,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对地区筹资不平衡造成了直接的影响。有学者研究表明,人口迁入的相对规模与养老金的给付水平呈正相关关系,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率则呈负相关关系[17]。由此可见,纵向政府间筹资责任模糊、横向地区间筹资不平衡,都给养老保险筹资的未来可持续性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四、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机制的制约因素

(一)养老保险制度政策参数僵化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关于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养老金替代率等政策参数的设置均存在着僵化问题,从而制约了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有效运行。一方面,就退休年龄与最低缴费年限两个参数来看。随着人口老龄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平均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本应当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进行合理调整。然而,我国至今仍在沿用20世纪50年代确定的基准退休年龄,即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职工50周岁,以及20世纪90年代确定的15年最低缴费年限。这使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受到了严重的限制。另一方面,就养老金替代率⑦来看。与长期固定不变的退休年龄及最低缴费年限正好相反,近年来我国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统计数据显示,1997年养老金替代率为76.66%,2018年已下降至45.89%(见图1)。较低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及其逐年下降的趋势可能会使得居民对于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能力的期望随之下降,势必会给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有效运行带来不利影响。

图1 1997—2018年中国城镇职工公共养老金替代率水平

(二)自愿参保政策与多种缴费水平的设置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下简称“城乡居保”)名义上遵循自愿原则,设立多级缴费档次,城乡居民可以凭个人意愿选择是否参保以及缴费水平,本意是希望让收入较低的居民群体也能够参保,扩大整个城乡居保的覆盖面。然而由于老农保制度的中断运行,使农村居民对养老保险的信任度降低,现行低档次的缴费水平又对养老保险的有效性产生影响,使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的满意度进一步降低。张国海、阳慧通过对安徽省农村地区的实地调研后发现,多种缴费档次的设置并不利于缴费水平的提高。农村居民在参保时大多出于从众心理,对养老保险政策其实并不了解[18]。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多农村居民已经有能力承担较高档次的缴费水平,然而由于过去一直选择以最低档次缴费,即使收入水平提高,也依旧保持着原有的缴费水平。当然,这种行为选择也存在着个人理性有限的原因。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具有足够理性的消费者能够以效用最大化标准来安排一生的收入、支出与储蓄。然而现实的消费者几乎不可能做到完全理性,往往只看眼前利益,不愿为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养老风险而提前缴纳过多的资金,因此往往选择最低缴费水平进行缴费。因此,自愿参保与多种缴费水平的设置是对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有效性的一种制约,多种缴费水平的政策设计在自愿参保原则驱动下,实际上只能导致最小缴费水平的现实结果,从而使扩大筹资规模受到严重的限制。

(三)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财权与事权分离

我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政策思路是在全省实施统一缴费标准和计发办法,省级政府对基金统一收支管理,然而征缴职责仍由基层政府承担,即在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的过程中财权与事权实际上是相互分离的。这种财权与事权的分离制约了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效率的提高。

首先,财权与事权的分离会导致上级政府放松对下级政府征缴资金过程的监管。根据政治锦标赛体制理论,分权会引起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地方官员的晋升与经济发展挂钩,在“官场+市场”模式下,地方政府受到经济增长的激励可能成为企业与个人的合谋者。

其次,由于财权与事权分离,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的实际负担主体是基层政府,财权与事权的高度不对称往往使得基层政府逐渐丧失持续推动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动力,而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缺位又进一步降低了基层政府的努力程度。因此,基层政府的能力有限再加上筹资过程的成本无人承担,最终导致养老保险筹资机制难以实现政策设计的预期目标。

五、有效化解养老金筹资机制现实难点的路径选择

(一)国有资本股权划转偿还隐性债务

社会保障制度的隐形债务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资金规模之大,跨度范围之广,不是通过提高已有筹资渠道的筹资水平能够轻易解决的,必须寻求新的筹资渠道,获得足够的资金才能有效解决这一历史难题。2017年国务院发布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此后,2019年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决定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并给出了明确的操作办法。

国有资本股权划转作为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的融资举措,弥补养老金缺口具有显著优势[16],且我国现有的国有资本体量庞大,转让部分国有资本股权用于偿还隐性债务具有现实可行性,基本不会对国有企业的正常运作产生负面影响[19-20]。以山东省为例,自2015年进行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试点起,三年间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持有划转股权权益达1 031.61亿元,划转股权累计确认投资收益达15.62亿元。不难看出,国有资本股权可划转的规模潜力巨大,在很大程度上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而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实行弹性退休制,缓解养老保险筹资压力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延长退休年龄有助于缓解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邓大松、仙蜜花测算得出:当男女退休年龄延迟到65岁时,养老保险基金将在2057年出现收不抵支,比60岁退休延迟了24年,当男女退休年龄延迟到70岁时,养老保险基金将不存在支付压力[21]。在深度老龄化的国情下,实行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可以说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然而怎样调整退休年龄才能够不引起民众意愿的反弹更是必须考虑的问题。采取以60~70岁为区间,自由选择退休年龄的弹性退休方式,有利于民众渐进式接受新政策。弹性退休可以赋予民众更多选择权,人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退休时间进行调整。

此外,也应当给予民众一定的政策激励,例如通过发放高于原有水平的激励性养老金,鼓励其自愿性延迟退休。同时,在就业政策方面应当考虑如何向老年劳动者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坚决杜绝拥有符合条件岗位的企业(单位)排斥老年劳动力的现象。

(三)实行强制性参保,合理提高城乡居保缴费标准

针对上述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议采用立法手段,将现行自愿参保政策改为全体城乡居民强制参保并上调最低缴费水平的方式加以调节。对于没有支付能力的居民,可以通过提供额外财政补助的方式保障其也能够享受到作为公民应有的养老保障权利。建立完善长缴长得、多缴多得的缴费激励制度,并加强对该项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做到民众对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完整清晰的认识和理解,使民众在自身能力范围内能够自觉选择较高的养老金缴费档位。

(四)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征缴监管力度

在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财权与事权分离的现状下,明确各级政府的具体责任并将其制度化至关重要。

首先,应当明确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负有财政兜底的责任,将具体的财政补贴落实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防止下级政府过分依赖上级政府,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及行为。

其次,应当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的监管机制,对筹资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以严格处罚,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稳定性和规范性。为此建议,一方面设置独立、高效、专业的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监管机制,不依附于其他行政部门,才能够更好地独立行使其监督权;另一方面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强化资金监管机制的法制建设,这是进行监督的基础所在,法律具有权威性,监督才有震慑力。

最后,地方政府放松对养老金征缴征管的动机主要源于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传统模式,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思路,可以考虑在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中添加社保基金征缴成效的指标,以强化地方政府及其执行人员对养老金征缴的责任感和驱动力。

注释:

①总抚养比=少儿人口抚养比+老年人口抚养比。

②以2015年“养老金入市”政策为研究基础进行测算,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收支将于2035年出现15 574.79亿元的缺口,且缺口扩张速度平稳,2048年预计达到988 544.87亿元。

③以1997年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为转轨节点,“老人”指的是转轨前按照旧制参与养老保险的已退休人员;“中人”指的是转轨时已参加工作、尚未退休的人员。

④政策费率是由国务院或社会保障部门以条例或政策文件等形式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标准。

⑤国际主要国家法定费率如下:美国:雇员缴纳6.2%、雇主缴纳6.2%;德国:雇员缴纳9.95%、雇主缴纳9.95%;澳大利亚:雇员自由缴费、雇主缴纳9%;日本:雇员缴纳7.67%、雇主缴纳7.67%;韩国:雇员缴纳4.5%、雇主缴纳4.5%。

⑥其中,2018年、2019年两个年度的公报中并未给出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中征缴收入的具体数值。

⑦养老金替代率指一个地区当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平均水平与该地区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比率,这个数据是反映退休职工整体养老金收入水平高低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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