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顺系杨某洪、吴某春夫妇的儿子。杨某顺出生后一直随其父母在农村同一院子中居住生活。杨某顺成年后,长期沉迷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后该院子被列入平改范围,经拆迁征收补偿后置换楼房三套。三套楼房交付后,其中一套房屋出售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帮助杨某顺偿还赌债;剩余两套一套出租给他人,一套供三人共同居住生活。后因产生家庭矛盾,杨某洪、吴某春夫妇不再允许杨某顺在二人的房屋内居住。杨某顺遂以自出生以来一直与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居住关系,从而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为由,将杨某洪、吴某春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对用于出租的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法院认为,杨某顺成年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应当为了自身及家庭的美好生活而自力更生,而非依靠父母。杨某洪、吴某春夫妇虽为父母,但对成年子女已没有法定抚养义务。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洪、吴某春夫妇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和处分该房屋,其他人无权干涉。杨某顺虽然自出生就与杨某洪、吴某春夫妇共同生活,但并不因此当然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无权要求继续居住在父母所有的房屋中。故判决驳回杨某顺的诉讼请求。
青年自立自强是家庭和睦、国家兴旺的前提条件。只有一代又一代人的独立自强、不懈奋斗,才有全体人民的幸福生活。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如果父母自愿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这是父母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如果父母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子女强行“啃老”,就侵害了父母的民事权利,父母有权拒绝。司法裁判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引导人们自尊、自立、自强、自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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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高校后勤管理当前的人员配布情况来看,管理与服务人员的配布结构不合理是始终存在的问题。许多后勤工作人员都普遍呈现出学历资质不过关、技术水平不足、工作创新服务能力低等特征。大多数相关人员都缺乏娴熟处理业务的能力,后勤管理工作经验明显不足,年龄普遍偏大,理念落后且知识面狭隘,很难适应互联网+趋势下的实际工作需要。除此之外,当前多数院校的校内管理多以执行层为主,重心在于教学与就业等能够实际体现效益的工作,而对于后勤部门的人才队伍建设则缺乏重视,导致后勤部门的人才引进困难,这是人才管理的关键问题。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明确拒绝的情形下,无权继续居住父母所有的房屋,对于成年子女自己“躺平”却让父母负重前行的行为予以否定,体现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引导青年人摒弃“啃老”的错误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鼓励青年人用勤劳的汗水创造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有助于引导社会形成正确价值导向,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传递社会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