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同类书排列注释的探讨

2022-06-09 22:39李清侯荣理张馨
新世纪图书馆 2022年5期

李清 侯荣理 张馨

摘 要 类目注释是《中图法》类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释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实用性直接影响其功能作用的发挥。《中图法》关于同类书排列的注释规定超出了其本质功能范围,也缺乏普遍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因而得不到广泛执行。建议《中图法》再次修订时取消同类书排列的注释规定,从而使《中图法》突出分类功能,精简篇幅,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更强。

关键词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同类书排列;类目注释

分类号 G254.12

DOI 10.16810/j.cnki.1672-514X.2022.05.004

Discussion on Canceling the Annotation of Same Category Books Arrangement in CLC

Li Qing, Hou Rongli, Zhang Xin

Abstract Annotation is one of the vital parts of the Chinese Library Classification (CLC) category. The scientificity, rationality, and practicability of annotation directly affect its function. The annotation of same category books arrangement in CLC is beyond the scope of its essential functions, which is also lack universal applicability and operability,so it cannot be generally implemented. It is recommended that canceling the annotation requirement of same categories books arrangement in CLC in the next version. After the revision, the CLC will become more concise, and its classification function also more prominent. In this way, CLC will become more practical.

KeywordsChinese Library Classification. Same category books arrangement. Annotation.

0 引言

在《中國图书馆分类法》(简称《中图法》)的类目体系中,类目注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它是对类名的补充说明,其作用是进一步明确类目的含义和内容范围、揭示类目之间的关系、指示分类方法或同类书区分方法、说明类目修订的沿革等[1]26,旨在指导和帮助分类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并正确使用类名。其中,关于同类书区分方法,即同类书排列方法的注释,从《中图法》第二版起,就引发了学术界的关注与探讨,如对“图书分类法”与“同类书排列法”进行辨析、区分[2];指出同类书排列法“是不够科学的”,“是难于实现的”[3];对其合理性与可行性提出质疑,认为是没有必要的,是不足取的、不可行的[4];还有对注释内容提出一些修改意见[5-6];建议如何完善具体操作的方法[7]。这些讨论反映出同类书排列注释规定的确存在诸多问题,然而,《中图法》已修订至第五版,却仍未予以修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实用性和权威性。因此,本文针对同类书排列注释规定的功能依据、执行中的现实问题以及执行结果进行探讨和调查,希望为《中图法》的再版修订提供参考。

1 《中图法》中同类书排列注释简介

《中图法》第五版关于同类书排列方法的注释共有64处(不包括仿分类目),其中,针对单独类号有53处,针对某类号段有11处,从理论上说,总共涉及的类号可能多达几百个。这些注释规定分四类:①按名称排,如类目“G254.123专业分类表”的注释“依分类表名称排”。②按届次排,如类目“D220中央组织、会议及其文献”的注释“依会议届次或年代排”。③按时间排,如类目“H162其它字书”的注释“依著作时代排”。④先按名称排,再按时间顺序排,如类目“Z62中国期刊、连续出版物”的注释“按期刊名称排,再按出版年代排”。同时,某些注释中还通过举例进行说明,如类目“G812.20全国运动会”的注释“依中国地区表分,再依年代排。例:上海市第六届运动会编号为G812.251/1978”。其实,《中图法》同类书排列方法的注释规定,作为对同类书的区分,是在图书分类基础上,依据某种标准进行的再区分,同时确定这些图书的先后次序,以达到深化分类目的[8]。作为类目进一步细分的方法,其作用是规定有关类目下书次号的具体取法,其书次号的选取可以抛开各馆原有的规定[9]。然而,这种规定却无法达成所愿,它在理论依据和实践操作两方面都存在问题,难以被执行。

2 《中图法》同类书排列注释的问题分析

《中图法》有关同类书排列方法的注释规定,既存在合理性问题,也存在适用性问题,在实际中难以被执行。

2.1 同类书排列注释规定超越了分类法的功能范围

同类书排列问题主要就是书次号编码问题,当然也涉及到索书号。索书号又称排架号,它是每种图书在整个藏书组织中所处的位置,是图书排架、读者索书和藏书清点的标志和依据,具有专指性和区别性。索书号的结构一般是两排式“分类号/书次号”“分类号/书次号+辅助区分号”和三排式“分类号/书次号/辅助区分号”。国内绝大部分图书馆分类号取号依据的标准是《中图法》;书次号又称同类书区分号,取号方法有著者号、种次号、登录号、年代号四种类型;辅助区分号又称同种区分号,主要是以版次、版本、卷册等信息为依据进行附加区分的标识,可附加在书次号后,或置于第三排;书次号和辅助区分号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由各图书馆自行选择。可见,同类书排列与图书分类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同类书排列号(即书次号)与图书分类号是性质、功能、编码方法均不同的两种号码。7F5FB92B-4FEE-4F9A-8598-438DACD18111

从本质功能讲,分类法就是按图书内容的学科(知识)属性来系统揭示和组织文献,将性质相同的聚集在一起、性质相近的联系在一起、性质不同的予以分开,以方便人们管理和使用。当依据《中图法》给同类书确定了相同的分类号,就已经实现了其对图书知识分类的功能。如果需要对某些类目知识进行分类的延续和深化,应通过分类法的其它措施辅助实现[4],如新增子类目、复分、仿分或组配编号法注释等方式,而不应通过统一规定排列方法来实现。因为,这超出了《中图法》的“分类”功能范围,实质是解决同类书排架的方法,即书次号编号问题,而书次号编号法则属于各图书馆自主选择的职能范围,本应由图书馆根据各自馆藏的历史传统、馆藏规模、文献资源的特点、用户群体特征等情况来决定。

从分类法与同类书排列方法的性质来说,《中图法》作为一种分类方法,是类分文献、组织文献、编制分类检索系统的工具,是面向全国的共同标准,具有统一性、唯一性和权威性,而且,分类法要体现其普遍适用性与合理性。而同类图书排列方法是解决同类书的排架方法和同类书在分类目录中的组织方法,使每一款目个别化、次第化,方便排检利用。各种同类书排列方法都是在图书馆长期的工作实践中被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各馆选择使用某种方法都有自己的根据和考虑,即使采用同一种排列方法,也会根据实际需要对其增加附设、规定,体现各自馆藏图书组织编排、序化的个性特点,而且,由此所形成的编号(即书次号)一旦确定,将具有继承性、连续性、系统性,不可轻易变更。因此,从整体上看,各馆所形成的同类书排列结果(即索书号)各式各样。总之,书次号具有較明显的适应性、灵活性和个别性。就全国而言,书次号无法统一,也根本无需统一[10]。因此,《中图法》将本应由各图书馆灵活运用又能发挥其优势与特点的同类书排列方法纳入分类法体系,进行统一规定,缺乏合理性和适用性。

2.2 同类书排列注释规定缺乏普遍适用性

《中图法》中的某些同类书排列注释中还举例

说明,如“上海市第六届运动会编号为G812.251/

1978”,如此在“依年代排”规定下将图书出版信息直接作为书次号,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行的。因为它打破了各个图书馆固有的排架号系统和秩序。具体来说,同类书排列的编号称为书次号,主要有四种,无论哪种方法所取得的书次号,其编码都是一套抽象的符号系统,编码有规律性、规范性和统一性,不可随意更改或打破,否则,将会导致书次号混乱,违背了图书索书号的专指性、唯一性、连续性和次第性,影响图书排检、统计和利用。所以,“依……排”的规定,不等于也不能将规定所对应的图书信息直接作为书次号,破坏图书馆固有的书次号取号规则。

从现实状况看,我国现行的图书馆采用书次号最多的是种次号,少数是著者号[11]。据此,《中图法》同类书排列注释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首先,同类书按届次、时间顺序排列方法,对于按著者姓名字顺排列方法是不适用的,二者不是同一编码体例,需要再行探索附加区分方法。其次,按图书分编先后次序排列方法(即种次号方法),也不能直接照搬套用。因为,各图书馆的排架细则都有其历史传统和一贯连续性,照搬《中图法》规定模式会打破原有的书目种次号秩序,导致排架系统混乱,是行不通的。仅以按时间年代排列的规定为例,如果依此规定以年代作为书次号,就是人为添加方法,必然会打破种次号自动生成的连贯性和顺序一贯制,出现空号和重号现象,在形式上导致种次号混乱。这就需要额外加以维护,这样操作既复杂又易于失误,而且结果还可能是否定了《中图法》的排列规定。另外,即使执行这种书次号编号法,还需要解决同一作品各种版本的集中排列问题。具体来说,在一个图书馆里,某一部著作的版本不都是唯一的,可能还有多种版本、版次,如何对它们进行集中排架也是个问题,需要解决。尤其是经典名著,它们的出版者、版次、版本类型多种多样。由于同一著作内容的不同版本、译本、版次都有不同的编排设计目的和装帧、印刷风格等,因此这些形式特征信息和国际标准号(即ISBN)也各不相同。根据《中图法》注释“按届次或年代顺序排”的意思,既要按先后顺序排,又要按届次或年代因素分别区分,为满足这两种条件,在归类标引时将面临两难选择:如果当重书对待,标引为已有的索书号时,由于这些信息不同,是不符合文献著录认定规则的,也达不到以形式因素区分图书的效果,故而既不合理也不符合实际要求。反之,如果每种版本按照新书生成新种次号,则将会导致同一种著作内容的多种版本分散排架,也违背了同一著作内容的图书集中排架的基本原则。例如在中国国家图书馆联机公共目录系统中,《共产党宣言》仅纸质图书就有100多种版本。如果按照注释规定,第一本馆藏的索书号为A122/4801,那么后续其它版本的图书如何取号又是个问题。为此,各图书馆还需要规定更详细的编号方法来解决这些后续版本的排架问题。因此,《中图法》对同类书排列的注释规定是不适用的。

2.3 同类书排列注释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如果执行《中图法》同类书排列注释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注释概念不确切、排序依据不唯一、规定取号方法不明确,导致取号方法随意性[12]等问题,因而不具有可操作性。以同类书按名称排列规定为例,首先面临语种的选择问题:如果名称涉及多种语言,以哪种为标准来区分就难以统一,如按中译名还是英译名、取几位、重复了怎么处理。即使名称全部为中文,也存在以名称的什么属性特征为区分标准的问题。其次,即使确定了某语种为标准,还面临进一步排序的问题:以中文名为例,是按名称的音序排,还是按它们的形序排?若按音序排,是按全拼还是按缩写?若以名称的首字母为标准,由于名称中拼音重复量较多,字母取少了容易重复,取多了又导致排架号复杂而不便排检利用;再以按时间顺序排列规定来说,如“按著作时代排”,时代从历史纵向上看主要是以朝代来区分的,如何取区分号需要探索,而从时代的短期上看,既可以按近代、现代与当代来区分,还可以每个10年为一个年代区分,因此针对这些不同的情况分别进一步选择区分号仍然困难。还有“依会议届次或年代排”之类的双重可选性的排列注释规定,又增加了选择的不确定性。如果为了执行该规定,各图书馆将要下功夫在原有的排列法基础上增加许多辅助信息,将会使排架号冗长复杂,难以操作,容易出错,结果将会适得其反,也有违书次号简单、明了、单纯、连贯、易于操作的原则。7F5FB92B-4FEE-4F9A-8598-438DACD18111

2.4 同类书排列注释规定未得到普遍执行

《中图法》作为我国使用最广泛、最权威的一部分类法,其工具性、科学性、实用性是通过用户的普遍采用和执行来体现的。为了了解《中图法》同类书排列注释规定的应用执行情况,笔者运用抽样调查方法进行了实际调研。首先从《中图法》第五版同类书排列注释的各种类型中选取代表性类目:A12单行著作(依出版年代排)、D21党章(依党代表大会届次排)、F279.26个别企业经济(按企业名称排)、F532.7各线路概括(按线路名称排)、G254.122综合性分类表(依分类表名称排)、G812.20全国运动会(依年代排)、K879.29其它(依寺名排)、P112天文台(按台名排)、P195历书(按年代排)、R282.71植物药(依药名排)、S791.149其它(按拉丁学名字顺排)、TV152中国(依河流名称排)、Z62中国期刊、连续性出版物(按期刊名称排,再按出版年代排)、Z842中国(依藏书家排),进行应用执行调查。以中国国家图书馆(简称“国图”)联机公共目录查询系统为检索源,对以上所选类目下所涉及的图书分别进行检索,并跟踪查询索书号,结果未见执行。其次在全国范围内随机抽样50所高校图书馆(含各类本科高校)和省、市级图书馆,通过直接调查了解,结果均未发现执行。其中只有一所图书馆的个别类目执行了《中图法》二、三版的规定,但四版以后就停止了。这两项调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中图法》同类书排列注释规定并未在全国得到普遍执行,即使开始执行了,也因难以持久而终止。所以,《中图法》同类书排列注释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因而难以实现,形同虚设。

2.5 同类书排列问题各图书馆能够自行解决

客观地说,《中图法》同类书排列注释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类目进一步细化的效果,其实质还是为了实现目录组织整序目的。这本属于图书馆的职能范围,也能够在实践中自主解决。图书馆在本馆所采用的书次号取号法基础上,再自行创设辅助区分号,进而形成包含多重功能与意义的书次号(含卷册号)和索书号,即可达到同类书排列的效果。

在此以种次号编制方法为例说明解决方法。分析《中图法》同类书排列注释规定,其实就是要对同类书集中并相互区分进行排列。在实践中为达此目的,同时还要兼顾同一著作的各种版本、版次集中而不分散排列的实际要求,就需要对书次号进行创设,比如,用连续的不同的种次号实现同类书依次排列,同时,又将其中每一个种次号固定下来,通过在该种次号后增加辅助区分号来标识该著作的各种版本、版次。如此,形成系列包含多重意义的书次号,达到同类书依次集中排列和同一著作的多种版本、版次再集中排列的双重效果。辅助区分号可以选用小圆括号,括号里边的符号是数字,置于种次号后;或者直接用名称的几位首字母缩写或其它简写字母置于种次号后;有的辅助区分号也可以置于第三排。这样形成的索书号形式是“分类号/种次号+辅助区分号”或“分类号/种次号/辅助区分号”。以“先按期刊名称排,再按出版年代排”注释为例,如类目“Z62中国期刊、连续性出版物”,每种名称的期刊只固定一个种次号,期刊的年代信息作为辅助区分号置于第三排,作为卷册信息标识。例如《图书馆》杂志1980—1982年各年份的合订本分别为Z62/1/1980、Z62/1/1981、Z62/1/1982……,1983—1984年合订本为Z62/1/1983—1984,其它名称的刊物取号法依此类推,从而达到了依刊物名称不同而区分排架,又依刊物名称集中不同年代卷册的效果。

总之,通过固定种次号(即书次号)并增加辅助区分号取得索书号,能够达到同类书依次集中排列又使同一著作的多种版本、版次集中排列的双重效果。在这种取号法中,种次号决定同类书的排列次序,并对种次号后面的号码起统领作用,同时,种次号后面的号码对种次号起解释和限定作用,赋予种次号特定的含义[7]。以此方法为基础,各馆可灵活增设辅助区分号,简便易行。

3 取消《中图法》同类书排列注释规定的建议

综上所述,《中图法》关于同类书排列的注释规定,将各图书馆能够自主、灵活解决的问题纳入其中,超出了其分类法的本质功能范围,反而使其缺乏可操作性和普遍适用性,因而得不到普遍执行。而且,《中图法》关于同类书排列法注释规定对图书馆的要求从“均应按其规定编号”[13]到“一般应遵循执行”[14]再到“供分类法用户参考使用”[1]30,说明其要求在逐渐转变,也反映出《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对这一注释规定存在的问题有所认识,但仍未予以否定。所以,有鉴于这种规定在理论上缺乏合理性、在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建议《中图法》再次修订取消同类书排列注释规定,从而突出知识分类功能,精简篇幅,使其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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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清 西安石油大学图书馆研究馆员。 陕西西安,710065。

侯荣理 西西安石油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陕西西安,710065。

张 馨 西安石油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陕西西安,710065。

(收稿日期:2021-06-07 编校:左静远,刘 明)7F5FB92B-4FEE-4F9A-8598-438DACD1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