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15年开始,中美双方互联网产业的差距历史上第一次被重新拉大;尤其是2020年反垄断浪潮之后,中国互联网企业估值普遍下滑。然而,反垄断并不是中国互联网产业危机的原因,相反,危机的深层次根源正在于过去多年垄断行为的泛滥导致对创新能力和全球化能力的忽视。认真审视中国互联网的历史与发展现状可以发现,决定中美互联网竞争力的核心因素是全球市场,而并不是两国本土市场。只有强化反垄断,重新激活产业创新和竞争,因势利导推动全球化,形成创新能力和全球竞争能力,中国互联网企业才能真正与美国互联网企业竞争,并缩短差距。
【关键词】中国互联网 反垄断 互联网创新 竞争政策 中美科技战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2.08.008
导语:为何只有反垄断才能拯救中国互联网?
究竟是反垄断损害中国互联网竞争力,还是垄断制约了中国互联网竞争力?这是明确中国互联网发展战略的第一问题,也是我们需要作出清醒和深刻认识的大是大非问题。然而在现实中,人们对这一重大问题的认识并不清晰,甚至形成了完全不同的认知。我们需要基于历史和实证的方法,对这一问题作出专业、科学而明确的回答。
2021年,伴随着互联网反垄断浪潮,中国互联网企业的估值普遍大幅度下滑,阿里巴巴市值從6.7万亿港币跌到约2.5万亿港币,腾讯市值从7.3万亿港币跌到约4.3万亿港币。两家公司市值已从高点总共跌去了近6万亿元人民币。美国互联网企业却呈现另一番景象,继苹果、微软、亚马逊等公司的估值先后跨越2万亿美元之后,谷歌也加入2万亿美元俱乐部,备受舆论和政治压力的Facebook也仍然坚挺。2022年初,苹果甚至历史性地跨过了3万亿美元大关。[1]随着中美互联网差距的急剧拉大,部分专家学者的政策解读被误解为中国平台治理政策对我国产业竞争力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
中美欧围绕互联网超级平台的反垄断浪潮如火如荼,相关媒体报道超越了产业范畴,成为全球关注的重大焦点。那么,反垄断的根本目的究竟为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总则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美国司法部部长威廉·巴尔(William Barr)表示:“自我获得提名以来,我一直将司法部对网络市场领先平台的审查列为优先事项,以确保技术行业保持竞争力。”显然,对于中国和美国这两个引领全球互联网产业的国家而言,反垄断重要的底层逻辑就是提升产业竞争力。然而,这一逻辑却往往被人们所忽略。
2021年,某头部互联网公司研究院一篇题为《警惕中美数字经济差距拉大》的文章被刷屏。[2]实际上,类似的言论在2020年就开始陆续传播扩散。甚至个别专家在各种场合也发表了一些具有蛊惑性质的言论,例如,国家的反垄断行为会影响头部互联网企业发展,损害中国互联网产业竞争力,无形中为美国帮忙。这种言论貌似逻辑顺畅,对互联网产业了解不深的人容易受其蛊惑。但是,真正了解中国互联网产业的人都应该认识到,此时想用这类言论抵抗国家反垄断的意志,为互联网巨头继续实施垄断行为作辩护,实在不合时宜。关键是,上述文章的数据选取明显存在选择性误导,指向了完全相反的结论;真正深入考察即能发现,其完全与产业发展的真实逻辑相背离。
中美互联网竞争将决定全球互联网格局,战略、创新、投资和干预将是四大决定性因素。[3]中美数字经济的差距有逐渐拉大的趋势,尤其是在头部互联网企业之间。其实这种趋势,恰恰是因为中国的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长期缺位,放任和纵容了垄断的蔓延。这不但极大地破坏了产业竞争环境,压制了新兴企业的崛起,破坏了创新氛围,同时也让头部企业陷入了“只搞垄断,忽略创新”的恶性循环之中。
只有强化反垄断,而不是弱化反垄断;重构互联网竞争格局,而不是继续现有“围墙花园”生态;不断激活竞争和持续创新,中国才能重新获得追赶美国数字经济的新动力。中美数字经济差距的拉大,并非发生在今天。事实上,它缘起于2014年移动互联网崛起之时,中国互联网正式进入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全面垄断阶段。同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在2008年就已经生效,然而,直到2020年底,在互联网领域都没有依据《反垄断法》形成一例有效判罚,尤其是最高法院在“3Q大战”中作出腾讯未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罚之后,滥用垄断地位逐渐成为互联网巨头的主要发展方式和横向扩张方式。
他山之石:欧美反垄断的产业逻辑
“欧盟竞争法”和“美国反垄断法”是国际上反垄断法体系的两种主要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欧洲的核心国家致力于创建一种新的治理结构。从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到欧洲单一市场,内部市场自由贸易和自由流动是欧盟概念的核心。欧盟竞争法赞成欧盟内部市场自由流通的法则,强调商品、服务和人在成员国间跨境流通的重要性。此外,该法反对成员国的限制行为和国家对其扶植的企业授予特权。[4]在近年来的全球性反垄断浪潮中,欧洲一马当先,特别是《数字市场法案》提出的“守门人”制度,反垄断特征明显。然而,由于欧洲本身互联网产业的缺失,反垄断法规的整体影响相对有限,以处罚他国互联网企业为主要方式。
美国反垄断法是法律意识形态化的典范,它不单是经济治理手段,在历史上也是政治治理手段,政治目标是反垄断法的初衷之一。[5]在美国反垄断的三次浪潮中,“大”企业通常是反垄断的主要对象,这与美国出台反垄断法的背景直接相关。直到21世纪后,逐渐由反“大”转向反不正当竞争。同时,对垄断的判定也转变为倾向于针对垄断权力的滥用。从对本国市场独占的“拆分”到为了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推波助澜”,美国如今正通过产业政策的回归重塑其技术创新优势。
2021年6月8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了《2021年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American Innovation and R&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2021),提出要在美国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领域投资逾2000亿美元。纵观美国半导体产业发展,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的自由放任政策,到产业结构调整开启开放式创新和全球化至今,以应对外国竞争为由出台产业政策,利用贸易制裁等手段打压赶超者,已成为美国创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半导体产业政策回归的历史逻辑。[6]通过对美国百年并购史的考察可以窥见美国经济结构的变化,以及其中反垄断在不同阶段的角色与作用。从1883年经济大萧条后的第一次横向并购浪潮开始,《反托拉斯法》由工会代理执行,《反托拉斯法》被“架空”,横向并购和行业并购十分活跃,助推垄断巨头的并购;随着《反托拉斯法》立法的完善与《克莱顿法案》的颁布,针对行业的约束和监管趋向严格。同时还出现了众多以融资为主要方式的上下游企业间的纵向并购,并产生占据更大市场份额的寡头公司;进入20世纪60年代,在计算机等技术的推动下,美国反垄断进入最严厉时期,此前的横向和纵向并购受到极大限制;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在国际化进程下,跨国并购出现,并产生了“超级并购”(大型公司成为收购目标)。2000年前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欧洲企业也试图通过并购增强竞争力。[7]
从产业发展维度来看,在能源领域,19世纪后期,美国标准石油公司通过对石油市场份额的不正当抢占和发动石油价格战,以及收购对手,最终垄断了国内95%的石油供应;直至罗斯福政府对其发起长达6年的反垄断调查,标准石油公司才于1911年5月15日被拆分。在金融领域,摩根家族通过借贷,获取各地的矿产与基础设施资源,延展自身的金融帝国,从而强化其垄断地位。在互联网领域,第一次浪潮中,垄断美国电话市场的AT&T,为了避免被拆分而被迫开放其核心资产——晶体管专利,而正是得益于此举,美国半导体产业才得以蓬勃发展;20世纪70年代的第二次浪潮下,IBM放弃软硬件一体化,允许其他公司为其计算机开发软件;第三次浪潮直指微软,其依靠允许政府监控其源代码、系统记录和强制向第三方软件开发商开放Windows操作系统的应用程序接口(API),以及政治游说等方式躲过了拆分。[8]其中,针对反垄断审查,比尔·盖茨将微软的行为看作是竞争,他认为,“软件行业的成功并不是因为政府监管推动,政府监管只会限制创新”。此后在针对亚马逊、苹果、Facebook和谷歌等巨头的一系列反垄断调查时,除了对其垄断地位的指控,美国政府的注意力还聚焦于行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通过对美国反垄断进程的梳理,有学者发现,即使在自由竞争环境下,美国也不允许私人资本集团过度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的反垄断,是反个别私人资本集团的垄断,而不反对国家资本垄断。[9]
技术变革以10年为一个周期,产业变革以20年为一个周期。从IBM到微软,如今的谷歌、Facebook、亚马逊和苹果等巨头主导着移动互联网时代,而下一个10到20年,人工智能领域也会出现新的垄断巨头。同时,产业的革新(如互联网产业)对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以往工业时代的机构已不具备对新兴产业进行监管的能力与技术。原先采取的拆分等手段并非以反垄断为目的,它真正的目的在于鼓励竞争。2020年7月29日,在美国众议院对四大科技巨头进行关于不公平竞争的听证会的最后发言中,众议院反垄断委员会主席大卫·西西林(David Cicilline)总结道:“从洛克菲勒到卡耐基,再到比尔·盖茨和四大科技公司,产业变了,但是垄断巨头的行为没有发生本质变化。”
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的逻辑和内在驱动
研究互联网产业的竞争力问题,需要回溯产业和企业竞争力的研究。产业界的大型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产业头部企业的竞争力甚至直接代表了产业的竞争力,“马太效应”使得它们拥有能够影响整个产业的竞争力。
首先是产业竞争力研究。产业竞争力对国家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早期宏观角度的研究认为,产业竞争力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10]迈克尔·波特在1990年提出的“钻石模型”对产业竞争力研究的影响较为深远。产业竞争力的重点是比较优势,本质在于创新,在各个要素和因素中形成更加具有优势的驱动点,并不断增强这些优势所形成的新的创新。[11]创新的思想和价值等早已体现在产业发展之中,宏观的经济发展、中观的产业更替和微观的企业管理,都离不开创新对竞争力的影响。但关于产业竞争与创新的理论研究在20世纪60年代才开始引起学术界重视,Roy Rothwell和Walter Zegveld从产业创新与经济发展角度构建了产业竞争与创新之间的联系[12],并由此拓展了产业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研究范畴和应用领域。创新理论对不同产业的影响具有差异性,这一点也在Christopher Freeman等人对不同产业的长期研究后得到了证实。[13]
21世纪初,国内学术界开始关注信息产业的创新竞争力,如徐作圣等对中国台湾地区的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进行了研究,了解政策在集成电路产业创新中所发挥的作用。[14]苟仲文从五个方面探讨了电子信息产业的创新体系,提出该体系以技术创新为首,还包括产业链创新、产业集群创新、应用创新和政策创新等。[15]同期,国内针对互联网产业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和价值等议题也开始不断出现新的研究成果。王东和王昭慧借助价值链和种群生态学理论的研究,提出技术驱动和需求拉动是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主要原因。[16]另外,刘茂红[17]、罗文[18]、万劲波和封颖[19]、赖世茜[20]、包银山[21]等分别从互联网产业的应用和服务、互联网产业与传统产业相比较所具备的优势、互联网产业包含服务和应用的扩展及新特点、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前向溢出效应”和“后向溢出效应”比较差异、中国互联网产业具备的三大属性必须要求强化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论述。高新民认为,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得益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等全民性网络服务的迅猛发展。[22]梁昊光等人发现,互联网产业自身的规模经济效应和对其他产业的渗透作用推动了经济的发展。[23]王有为[24]、王栋[25]从技术、商业模式和概念、业务、特点等角度对我国移动互联网产业的模式和演变进行了研究。自2011年起,对互联网产业竞争力的研究密集出现。胡世良认为,资本助推了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也提升了互联网产业的竞争力。[26]李佐军强调了发展互联网产业的必要性,并提出要从四个方面提升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国际竞争力。[27]高月丽借助經典的“钻石模型”六要素构建了一套关于我国物联网产业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28]赵立昌等利用产业组织理论中的SCP范式对中国互联网产业组织状况的研究结果指出,中国互联网产业市场已经形成了寡占型市场结构。[29]这一研究结论也支撑着本文的观点,即处于创新阶段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竞争力在2014年达到最强,但由于垄断结构的形成和陷入长期垄断导致创新能力不断降低,最终在与美国的竞争中差距越来越大。这就涉及产业竞争力的可变化研究,即在竞争力三要素的综合作用下,产业竞争力的优劣势可以发生转化,甚至长期保持转化后的状态。[30]
其次是企业竞争力研究。范晓屏认为,作为一种能力和状态,企业竞争力的作用在于比竞争对手获得更有利的市场地位和经济效益等。[31]胡大立的研究强调,企业竞争力源自企业自身的不断优化与外部环境的良性互动而形成的有机体的能力。[32]具体到互联网产业的企业竞争力,国内研究成果也比较丰富。夏小健利用灰色关联度的分析方法发现,影响互联网企业竞争力的内外因素很多,但企业资源对互联网企业竞争力的影响较大。[33]黄人杰通过对比研究认为,中国互联网产业的企业虽然在中国本土市场取得了优势,但是在国际市场上与美国互联网企业竞争,仍处于弱势状态。[34]王益民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即中国互联网企业与国际大型互联网平台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35]谢小燕的研究认为,互联网时代企业竞争力的驱动因素是技术变革和企业自身核心竞争力,企业提升竞争力必须要重视核心技术创新。[36]
关于互联网的价值和影响,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有过一个论断,即互联网本身的价值并不大,但互联网的普及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如今看,这个观点固然有一定局限性,但也凸显了互联网的重要意义。互联网各种属性的叠加,决定了其所拥有的天然垄断地位。近几年,互联网头部企业的垄断行为日益显现,监管部门的介入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的主动干预。关于政府是否应该对互联网产业的相关企业进行反垄断等政策干预,美国很早就已经有过相关争论,并形成了不同的派别,且至今仍在博弈之中。例如,完全市场派认为,政府不应该介入干预,而应由市场自由调整和适应;不完全市场派则认为,在市场失灵时政府必须及时进行有效干预。[37]关于政府是否介入和介入程度强弱,在美国亦形成了几个主流学派,如坚持弱化政府干预的芝加哥学派、倡导强制干预反垄断的哈佛学派、主张适度介入和温和干预的后芝加哥学派。
有关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研究,尽管在中国没有形成相关的独立学派,但是也有类似的不同主张。然而,几十年的互联网产业发展实践,尤其是近几年互联网产业巨头依靠垄断对社会、国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证明了,对垄断干预不及时、力量不足将产生极大的危害。与传统产业相比,互联网产业具有特殊性,大型互联网平台创新能力弱化,依靠垄断形成的资源过度获取用户的利益,最终只能使得刚刚起步的互联网产业竞争力再度弱化与落后。中国互联网产业的竞争力提升必须改变过去依靠人口红利的路径依赖,走上依靠创新发展的道路,要破除已经形成的藩篱,就必须依靠反垄断进行激活。
对于美国最新的反垄断举措,美国司法部副部长杰弗里·罗森(Jeffrey A. Rosen)作出了更明确的阐述:“与1974年针对AT&T和1998年针对微软的历史性反垄断行动一样,美国商务部又一次用《谢尔曼法案》来扮演恢复竞争的角色,并为下一波创新浪潮敞开大门——这次是在至关重要的数字市场中。”借鉴吸取国外经验教训,反垄断也应该成为中国产业提升竞争力进程中的重要考量。
一部中国互联网历史就是一部后来居上的进取史
中国互联网发轫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那时候,中国的互联网完全是跟随美国而崛起,无论是商业模式还是风险投资,都是美国的追随者和模仿者,双方的产业体量更不是一个数量级。当时,投身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创业者,最大的梦想是创办一个十亿美元的互联网公司。1999年底,微软和思科的市场价值最高已达到5000亿美元。当时全美最大的互联网企业——美国在线(AOL),在与时代华纳合并前,市值也高达1640亿美元。
从21世纪起,中国互联网产业才真正开始浮出水面。2005年8月5日,百度成功上市,市值接近50亿美元,开始窥视全球前十大互联网企业的阵列;2007年,阿里巴巴上市第一天,市值达到200亿美元,昂首挺进了全球前五。但是,随着金融危机到来,阿里巴巴逐渐进入下行通道。2008年,中国网民数量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坚实基础,中国也确立了网民规模第一大国的地位。2009年9月8日,腾讯市值超300亿美元,超过eBay、雅虎成为全球市值排名第三的互联网公司,仅次于谷歌、亚马逊。
2010年初,腾讯市值达到400亿美元。8月5日,百度市值突破300亿美元。10月20日,据当时阿里CEO卫哲透露,阿里巴巴集团整体价值应该超过500亿美元。BAT集体步入全球互联网前十行列。中国互联网初步展现出与美国分庭抗礼之势,且势头强劲,形势大好。2011年,BAT纷纷跻身500亿美元门槛。2013年下半年,腾讯市值突破1000亿美元,中国互联网企业开始与美国互联网巨头跻身同一级别。保罗·萨缪尔森对网络产品市场有专门的分析。他认为,网络市场存在使用的外部性,即“消费者不仅能从自己的使用中获益,而且还能从其他人的使用中获益”。[38]
2014年中美最小差距:中国互联网巅峰时刻
在2014年的关键时刻,BAT的垄断行为愈加凸显。然而,2008年就已经生效的《反垄断法》光芒始终没有照进互联网世界。2010年震动全国的“3Q大战”系列案件,腾讯因为强势的“二选一”而遭遇反垄断诉讼,但最终全身而退。中国在反垄断方面错失了一次引领数字时代全球制度创新的历史性机遇,中国互联网也开始慢慢步入垄断肆虐的“黑暗时代”。直到2020年下半年,《反垄断法》才第一次在互联网领域内被真正激活。
2014年是中国互联网整体实力与美国最为接近的时刻,也是从那时开始,BAT陷入创新疲软,开启了借助垄断力量横向野蛮扩张的恶性循环。7年多来,中国互联网领域的超级平台垄断问题突出,中国互联网整体竞争力下滑,跌入与美国数字经济逐渐拉大差距的第一次逆向周期。2014年是中国BAT的巅峰时刻。彼时,百度还没有掉队,正在努力以进军巴西市场而实现全球化的战略谋划;阿里巴巴憋足劲上市,创造了史上最大上市融资的全球记录;腾讯正因为微信的爆发而气势如虹,微信红包的攻势更是势不可挡。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上市开盘市值为2383亿美元。这一天苹果市值为6095億美元,Google为3985.8亿美元,微软为3846.4亿美元,Facebook为2002亿美元,IBM为1932.8亿美元,甲骨文为1851亿美元,英特尔为1741.3亿美元,腾讯为1512.5亿美元,亚马逊只有1501.6亿美元。2014年年底,全球网民总量实现第三个10亿的跨越。在全球前十名的互联网公司中,中国与美国互联网企业市值比值接近2:3。全球前20名的互联网企业市值,中美形成了7:10的格局。美国虽还略占上风,但中国与美国抗衡与博弈的态势已初步形成。
2016年,中国互联网普及率突破了50%的大关,中国互联网产业开始结束高速增长阶段,进入稳步增长区间。显然,在此之前,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增长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了网民高速增长的“东风”,也就是中国的“人口红利”。然而,当中国网民增长率进入个位数百分比的阶段,互联网领军企业的增长一方面需要技术的突破性创新,另一方面也需要开拓全球市场。但是,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凭借强大的垄断优势和资本优势,并沒有趋利避害,及时调整发展战略。从2014年到2021年,BAT的核心业务基本没有发生重大改变,全球化战略不进反退。百度的全球化战略全面收缩,陆续撤出了曾经开拓的巴西、日本甚至美国市场。腾讯在微信发展初期,拥有很好的海外用户增长势头,但是很快就知难而退,主要聚焦于收入和利润导向的游戏收购和海外输出。阿里巴巴一度通过大规模投资拓展海外市场,但是随着地缘政治演变,阿里巴巴的海外布局也开始收缩。BAT在海外市场没有形成显著的市场竞争能力。
随着2020年年底反垄断浪潮的开启,2021年中国互联网企业的估值出现了全局性的显著下调,即便是引领整个产业的腾讯和阿里巴巴,股价也先后从最高点跌至接近腰斩,甚至更多。这使得人们很容易得出结论:反垄断使得互联网企业市值大幅降低,破坏产业竞争力。但这只是根据一时数据得出的表象结论。中国互联网行业今日的大幅调整并非反垄断结果,而需要从更长远的历程中分析深层次的原因,寻找真实的答案。
中美互联网差距重新拉大:基于中美关键数据比较
观察2014年之后中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现实,可以发现转折就开始于“巅峰时刻”(如表1所示),自2014年起,中美双方第一次进入了差距拉大的逆向进程。2015年开始,由于缺乏创新突破,中国互联网产业的超级平台全球化进程受阻,BAT三巨头市场价值一度不升反降,距离高点跌损2000亿美元。然而,此时美国的互联网巨头纷纷进入新的市值增长阶段,谷歌市值突破5000亿美元,亚马逊和Facebook市值突破3000亿美元,中美互联网差距15年内首次被拉大。
在这7年中,美国互联网巨头苹果、亚马逊、谷歌和Facebook,甚至微软都开始了更加强势的全球化突破性发展,并不断强化其核心科技竞争优势。苹果的iOS、谷歌的安卓系统、亚马逊和微软的云计算、Facebook的移动社交,构建了全球移动互联网时代“自下而上”的基础性垄断优势。截至2021年8月6日,美国五家超级平台市值总和为91373亿美元,此前最高值曾突破10万亿美元,相较于7年前的17430亿美元,市值整体平均提升了4倍以上。其中苹果、微软、亚马逊等企业的市场价值先后突破2万亿美元。相比之下,中国BAT的市值总额从7年前的4671亿美元提升到今天的11513亿美元,仅提升了1.5倍。百度的市值在7年内反而下降了近四分之一。中国互联网唯一的亮点就是字节跳动旗下海外产品TikTok的崛起,堪称真正实现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全球化的突破。
在2014年“高点时刻”,阿里巴巴的市值是亚马逊的两倍,如今却仅为亚马逊的三分之一。(如表2所示)中美前十大互联网公司市值的差距,比2010年两者1161亿美元与3392亿美元的差距都要大得多。腾讯和阿里巴巴分别是世界上第六和第七大互联网公司,2021年年中,两家企业总市值占全球科技行业前七大公司总市值的13.3%,比2017年底的23.8%显著下降,也低于2015年底的17.4%。
考察美国互联网近年来的成功经验,可以发现一些基本规律。第一,依靠创新不断加强核心技术。例如,亚马逊的云计算、苹果的iOS和谷歌的安卓系统均不断推动技术创新。核心技术是一个企业持续强劲增长的最可靠保障。第二,全球化是最确定的制胜之道。在美国互联网巨头的活跃用户中,美国之外的用户占比超过80%,美国之外市场的收入占比超过60%。第三,敢于大力度投入,敢于引领前沿探索,布局未来。无论是Facebook在VR/AI方面的布局,还是亚马逊在云计算和智能语音等方面的投入,以及它们在卫星互联网、量子计算、太空探险等方面的探索,都是为引领未来而进行的持续谋划布局。
最近7年,互联网应用最大的增长点在于短视频。中国互联网全球化唯一的欣慰就是TikTok真正走了出去,成为中国互联网产品全球化的第一个成功榜样。同时,这也是字节跳动迅速崛起,并能够直接挑战腾讯的关键所在。然而,腾讯却借助垄断力量,不断围堵和绞杀字节跳动,形成了近年来中国互联网行业最跌宕起伏的“战争”之一。
中美互联网个案分析:阿里巴巴vs亚马逊;腾讯vs Meta Platforms
过去十年中,腾讯和阿里巴巴无疑是中国互联网成功的典范,也是目前中国互联网唯二的超级平台(字节跳动未来将晋升为第三家)。作为中美电子商务和云计算领军企业的阿里巴巴与亚马逊,作为中美社交媒体绝对引领者的腾讯与Meta Platforms(2021年10月,Facebook宣布将部分品牌更名为“Meta”,其母公司更名为“Meta Platforms”),彼此无疑最为接近,且最具可比性。因此,我们围绕这四家公司2014年到2021年的财务数据、企业发展重大战略举措和里程碑式的突破点展开分析。
阿里巴巴VS亚马逊。首先,比较亚马逊和阿里巴巴2014年到2021年年度的核心财务数据(如表3、图1所示)。阿里巴巴上市之后的7年时间内,其市值从2414亿美元增长到5338亿美元,大约增长了120%;而同期亚马逊的市值从1501亿美元增加到16940亿美元,增长超过10倍。但是,分析7年之间两家公司核心的财务数据,能够有很多新发现。7年之间,阿里巴巴的收入从525亿人民币增长到7173亿人民币,增长了12倍之多,而亚马逊的收入增长幅度则远远低于阿里巴巴,只从890亿美元增长到4698亿美元,仅增长了4倍左右。两家公司都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业务模式高度相似,阿里巴巴增长率和利润率都远高于亚马逊。但是,两家公司的估值却截然不同。亚马逊的市值从原来不及阿里巴巴,增长到阿里巴巴的3倍以上,而且最高点超过了2万亿美元,与苹果、微软等公司一起跻身“2万亿美元俱乐部”。
这种估值差异的核心原因就在于创新。7年时间恰是亚马逊AWS云平台开始爆发的7年,云计算也成为过去7年中高科技领域最大的技术创新之一。亚马逊作为云计算的开拓者,也是优势明显的全球领导者,长期独领风骚,并占据全球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在云计算领域,作为后来追赶者的阿里巴巴,其表现也可圈可点。
截至2021年3月31日,阿里巴巴2021财年业绩显示,阿里云营收达601.2億元,比上一财年的400亿元收入大幅增长50%,并首次实现季度盈利。亚马逊AWS云平台的表现更加亮眼,2021年营收达622亿美元(人民币约4000亿元),在总收入中占比提升到13%。AWS云平台最新季度营收为178亿美元,同比增长40%。其中利润52.9亿美元,利润率为29.8%。并且,AWS收入增速在2021年连续4个季度持续提升,体现了其强大的竞争力。阿里云基本局限于中国市场,相比之下,亚马逊AWS服务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过去15年服务全球数百万客户,并为来自全球超过10万个合作伙伴提供了解决方案。
2021年,阿里巴巴研发投入514亿人民币(约80亿美元),而亚马逊研发投入约528亿美元,是阿里巴巴的六倍以上。创新能力和全球化程度等决定企业长期发展潜能的因素,显然是资本市场对亚马逊给予较阿里巴巴高得多的估值的根本原因。
腾讯VS Meta Platforms。腾讯和Meta Platforms更具有可比性(如图2、表4所示)。全球两大社交媒体巨头,过去十年中各自凭借微信(Wechat)和WhatsApp引领了移动即时通信市场。作为数字治理“坏孩子”的典范之一,Meta Platforms经历了“剑桥门事件”和美国大选风波等诸多冲击,遭受了美国和欧洲舆论与监管部门最严厉的抨击。所以,二者的发展态势与亚马逊和阿里之间的巨大反差,不尽相同。二者在股票走势和收入、利润的增长方面,没有拉开明显差距。他们今天也都面临着抖音(TikTok)短视频的巨大冲击。
尽管如此,腾讯和Meta Platforms在全球化层面依然存在根本性的差距(如表5、表6所示)。2014年,扎克伯格宣布以190亿美元收购WhatsApp。当时Facebook全球总活跃用户只有19.3亿,世界排名第三。如今,WhatsApp在全球有25亿用户,每日活跃用户数量超过5亿。虽然微信垄断了整个中国市场,月活跃用户也高达12.6亿;但是,如今14亿人口的中国市场已经趋于饱和,增长空间有限,而WhatsAPP和Facebook的用户遍布全球168个国家和地区,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微信的崛起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抵消过去QQ强大的流量为基础,此消彼长,才得以形成今天的格局;而Meta Platforms旗下Facebook、WhatsApp、Instagram三大核心应用,形成了良好的长期协同与联动,三足鼎立,共同增长。目前,Meta Platforms旗下App的月活跃用户数量共计35.9亿、日活跃用户总量为28.2亿,几乎覆盖了全球近一半人口。Facebook的北美用户数量为3亿左右,仅占其用户总量的9%,而且也进入了饱和阶段,但其北美地区之外用户占用户总量的91%,拥有绝对优势。根据2021年3月31日数据,Facebook的亚洲用户数量最多,占比超过40%;其次是欧洲用户,占比约18%;第三是拉美用户,占比约16%;第四是非洲用户,占比近10%;北美用户9%的占比仅排列第五。Facebook亚洲和非洲的用户整体占比目前已经超过总用户数的一半,而由于具备网民继续增长的潜力,未来其用户比例将进一步提升。中东的用户占比也已经超过5%。2014年,微信的国际用户数量超过1亿,之后就陷入停滞,2021年也只有1.5亿。微信近90%的用户在中国市场,海外用户占比从20%下降到12%。微信的国内用户数已几乎没有增长空间,而中国的人口基数决定中国市场只占全球市场份额的不到20%,这是微信未来发展的最大天花板。
除了亚马逊和Meta Platforms,美国互联网领域还有苹果、微软和谷歌等另外3家“2亿美元俱乐部”成员。其研发投入和全球化程度也都显著领先于中国互联网企业。2014年,谷歌研发投入折合人民币700亿元,而腾讯只有不到80亿元。最近几年,中国互联网公司也在增加研发投入,但差距依然明显。2020年,谷歌年盈利2600亿元,研发投入1200亿元;腾讯盈利1200亿元,研发投入400亿元。二者研发投入力度依然存在三倍的差距。
创新能力与全球化程度,是中美互联网企业存在差距的两大核心原因,而创新与全球化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在于企业的战略思维与价值观。同样是在互联网领域具有绝对主导权的垄断企业,美国互联网企业始终坚持创新和全球化的战略取向,而中国互联网巨头却滥用垄断地位,通过垄断优势和资本优势在市场上实施“围墙花园”、导流站队、掐尖式收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采取容易变现的横向扩张手段。所以,一旦全球互联网行业发展进入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阶段,中国互联网巨头即遭遇极大挑战,市场价值开始大幅缩水,这也成为另一种形式的“挤泡沫”。
垄断是中国互联网“滞胀”的真正症结
21世纪最初十年,中国互联网进入了BAT时代,BAT强化了各种核心业务的垄断地位。根据历史数据,2010年,百度搜索占据中国网络搜索市场的75.5%,市场占有率位居第一;阿里巴巴的淘宝网以86%的市场份额位居电子商务市场的首位;腾讯在即时通信领域的市场综合占有率为76.2%,也是行业第一。由此可见,BAT三家企业的核心服务均占据国内市场的八成左右,并且以绝对优势领先第二名。BAT的榜一地位标志着中国互联网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三家公司的用户规模和市场价值逐渐进入全球前十。尽管三家企业依然是固守中国本土市场的国内企业,他们全球化的努力屡屡受挫,百度的全球化甚至不断退缩;但是,借助中国互联网市场,BAT依然保持了强劲的收入增长。
第一,以封闭的“围墙花园”战略不断强化垄断地位,提升变现能力。过去十年是BAT大力构建“围墙花园”的十年。“围墙花园”,可以简化理解为“资本开道,派系林立”。2010年以来,移动互联网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新的应用和服务不断涌现。但BAT作为老牌互联网巨头,在各自领域已经建立了优势地位,把握了流量入口。新的互联网应用若要获得便宜的流量,BAT是它们无法绕过的节点。同样,BAT利用流量和资本优势,顺势投资创新企业,不仅能够降低这些企业发展对自身构成的竞争威胁,还能够凭借早期投资获得该企业未来成长带来的高收益。BAT通过这种几乎一劳永逸的方式,建立了以其自身为核心的投资生态圈,逐渐形成了“围墙花园”。虽然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企业众多,但都与BAT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彼此之间形成了壁垒,相互封闭,创新也进入内耗阶段。
第二,BAT全球化受挫的十年。虽然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的核心业务卡位不同,但是他们都曾进行全球化的战略实践。然而,在国内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中发展起来的平台巨头,在全球化过程中都遭遇了挫折。面对全球市场中的美国互联网企业,他们似乎都并没有找到特别有效的竞争方式。腾讯凭借微信曾剑指东南亚和美国市场,但效果不理想;百度也曾期望在巴西落地,实现在葡语市场的突破,由此打开国际市场,但最终也只能关闭服务;阿里巴巴的全球化在与多国政府签订合作战略后陷入资源整合的困境,进展不明显。回顾十年历史,BAT几乎都经历了从探索全球化到撤回继续深耕中国本土市场的过程。
第三,BAT创新滞胀的十年。十年间,中国互联网领域的创新眼花缭乱,各种新奇的应用让消费者应接不暇、乐此不疲。但是,站在今天重新审视,它们不过是资本吹出的创新泡沫。借助4G网络的大规模普及和低价使用实现的所谓服务创新,更多体现的是商业模式的创新。虽然也并非没有任何价值,例如对提升社会运行效率具有积极作用,但这些借助资本力量实现的瞬间即逝的繁荣并非创新的本质,最终还是要通过不断提升服务费用甚至降低服务品质而收回曾经投入的资金。互联网产品的创新“滞胀”,即以补贴获得消费者、最终再收割消费者的路径。收割成功,则可以继续获取收益;收割不成,则破产倒闭。
第四,滥用垄断地位的十年。据统计,近十年间中国互联网行业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为名的诉讼案件呈现出明显增长趋势。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这些诉讼案件基本上都是在BAT及与之相关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各方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作为互相打击和竞争的一种方式;二是BAT凭借优势地位实施垄断行为,切实损害了商家或消费者的权益,商家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但是,长期的实践结果表明,反垄断法在互联网竞争领域并未取得积极效果,甚至被垄断企业利用成为打击对手的法宝。
第五,反垄断法形同虚设,垄断力量滥用并野蛮扩张。垄断的结果就是严重压制了中国互联网的竞争与创新活力,且损人不利己,BAT自身的竞争力也不进反退,本来是与美国越来越接近的竞争对手,现在差距重新拉大,形成了整个产业“共输”的结局。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互联网的垄断具有特殊性,借用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的描述,“高科技的竞争本来是必然是一场接一场‘赢者通吃’的游戏。‘通吃’只是暂时的垄断,一旦别的好东西降临,它就会消失”[39]。关于互联网的垄断对产业创新的危害,已经有较多的研究结论。Douglas Melamed认为,网络效应形成了天然的进入壁垒,限制了各方的竞争,从而弱化了其他进入者的竞争能力,降低了经济效率。[40]Robert E. Litan认为,互联网领域中已经获得垄断优势的竞争者会更加愿意利用技术优势阻止新进入者,并利用互联网的特征实现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41]此外,互联网超级平台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行为,都成为产业发展的阻碍。[42]互联网领域出现的垄断行为对产业生态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对行业创新形成扼杀作用,损害了公平正义。[43]
随着移动互联网进入爆发期,中国互联网产业整体保持向前的惯性,其向传统行业渗透并挤压的态势,依然势不可挡。因此,整体上良好的增长趋势,掩盖了产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也遮蔽了中国互联网不断恶化的危机。作为全球唯一的十亿级大规模用户同时在线的单一市场,中国市场的潜力和机会不会完全消退,过去十年间,依然涌现出小米、美团、滴滴、拼多多等千亿美元级的新选手。但是,无论在市场价值的增量上,还是在核心科技的突破上,中美互聯网产业竞争中,中国没能继续保持20世纪90年代后不断缩短差距的自然趋势。即便中国科技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拥有中国高科技行业主要利润和主要资本的互联网企业,并没有成为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尤其是在2019年美国对中国发起科技战之时,中国互联网平台企业没能成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主力军,相反,华为、大疆等非互联网企业承担起了解决“卡脖子”难题的重任。
中国全球独一无二的互联网产业规模掩盖了产业竞争力相对下降的事实。同时,新技术、新应用激发的过于乐观的“欣快症”,更是掩盖了不进则退的危机。虽然,最近两年,阿里巴巴和腾讯的利润增长率高于美国互联网企业,但是,其收入的含金量不可同日而语。腾讯主营的游戏业务,阿里巴巴对线下零售的收购和扩张,及其基于数据的金融业务,构成了两大互联网平台利润增长的主力。这些收入要么是对固有流量变现的强化,要么是从传统行业争夺的收入,都与科技创新驱动的真正的增长没有太大关联。
迄今为止还无法窥见BAT在重大前沿技术上的突破。衡量互联网企业的核心指标很多,包括市场价值、收入规模、活跃用户数量、APP下载量等,存量和增量各有不同侧重。APP下载量无疑是体现其发展态势的最好风向标之一。日本经济新闻调查了2020年全球APP下载量,源自中国的短视频应用TikTok(抖音国际版)首次排到第一,且TikTok在美国、欧洲和南美的下载量都排名第一;Meta Platforms旗下Facebook和WhatsApp分列下载量排行榜第二、第三;不保留发布记录的俄罗斯社交应用Telegram排名第七;另一个来自中国的短视频应用Likee排名第八,而前十里面已经没有了BAT的应用。
反垄断如何激活中国互联网的竞争力和创新力?
纳斯达克中国金龙指数在2021年2月创出高点后,至2021年底跌幅已超过50%。在美上市的324只中概股,有239只下跌超过20%,占比高达73.8%;其中123只中概股,累计下跌超过50%,占比超过三成。截至2021年12月7日,年内Halter中概指数跌幅达41.26%,振幅达78.83%。这一轮反垄断恰恰显露出中国互联网产业长期以来的竞争力危机。
全面审视历史,事实一目了然。中美互联网的差距从一开始就是结构性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创新能力和全球化能力方面先天不足,并且后天没有补救。随着中国互联网普及率高速增长阶段的结束,全球互联网进入常态化增长阶段,中国互联网的先天不足开始进一步显现。这是今天中美互联网产业差距重新拉大的核心原因。中国互联网巨头仅仅通过滥用垄断地位和横向扩张,实现收入和利润的高速增长,而不是通过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和强化全球化的突破,因此难以在全球市场形成与美国互联网巨头相当的竞争力。决定中美互联网差距的核心在于:中美互联网的竞争并不在中美两国市场之内,而是在全球市场。全球市场的产业竞争力,是衡量和决定中美互联网竞争格局的核心。
因此,中国互联网发展的问题和症结已经一清二楚。唯有坚决果断地强化反垄断,打破中国互联网垄断驱动的畸形发展路径,重新走向竞争驱动、创新驱动的正常化道路,中国数字经济追赶美国,才能顺理成章,而加快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唯一选择。
虽然最近7年中美互联网差距逆转扩大,但是,中国互联网追赶和超越美国的机会依然存在:第一,互联网浪潮和数字化进程还在继续高歌猛进,亚洲依然有近一半的人口没有上网;第二,作为全球第一大市场,中国互联网依然拥有最得天独厚的基础优势,全球唯一的10亿用户同时在线的单一市场,是打造竞争力的最佳根据地;第三,在互联网的未来增长潜力方面,我国依然是近水楼台,亚洲网民数量已经超过全球网民总数的一半,超过发展中国家网民总数的四分之三,全球未上网人口将近9成在亚洲,而欧美网民数量已经接近饱和。由此可见,互联网未来发展的大多数关键趋势,仍对我们有利,我们需借此顺势而为。TikTok的成功已经昭示了我们努力的方向。
垄断和反垄断虽然表现为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但本质是对竞争观念的认知。这种竞争观念和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经济、文化、政治等因素的影响。[44]全球已经形成了多样化的反垄断实践,反垄断的统一出发点都是提升效率。Segal和Whinston借用博弈论进行的模型研究指出,反垄断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确实能够帮助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竞争者获得更好的竞争环境;二是也可能降低具有优势地位的竞争者的领导激励,弱化它们的积极性。[45]针对我国强化反垄断举措的目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认为,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扭曲竞争机制、破坏竞争秩序,损害创新。加强反垄断执法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就是要为创新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进而通过创新不断提高竞争层次,实现竞争和创新的良性互动,促进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46]
竞争和创新,始终是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的根本驱动力。打破垄断,激活竞争,激活创新,是唯一的出路。只搞垄断,不搞创新,是没有出路的,再强大的企业都会轰然倒塌,再好的机遇也会错失。新一轮中国互联网反垄断,本质上是去除互联网产业的浮躁和泡沫,终结长期以来滥用垄断优势而出现的行业站队、掐尖式收购、修筑流量护城河、个人信息过度收集、资本横向扩张等“内卷”行为,迫使各领域的互联网领军企业走出“监管红利”舒适区,打造真正可以在全球市场直面竞争的企业能力。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反垄断重建新的竞争政策。正如刘鹤副总理所说:“适应新经济发展趋势,既加强对平台经济的监管,又要鼓励平台经济创新,培育有一流国际竞争力的平台企业。”[47]
首先,我们应该完善平台治理机制体系,坚定反垄断的决心。针对头部垄断型平台企业,要求其建立真正的开放机制,最关键的是平台内的数据能够无歧视、无条件地开放,尤其是面对中小企业。其次,反垄断要“精准制导”,瞄准头部企业,避免盲目扩大化,以致真正的问题失焦。不能波及太多中小企业,是激活而不是抑制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动能。反垄断的目的和方向,不能被误导,不能偏离。最后,推動中国互联网企业走出去,全球化是最好的出路。在全球市场经历竞争的洗礼,才能真正树立一个互联网企业应有的格局与价值观。过去7年,中美数字经济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头部互联网企业沉迷于国内市场的垄断扩张,而不愿冒险大力度布局前瞻性创新,尤其不愿意寻求高门槛的全球化突破,深陷“内卷”的负循环漩涡。
显然,无论是抵御美国发动的科技战,还是助力国家摆脱“卡脖子”的困境,坐享中国互联网发展最大红利、占据市场价值排行榜和企业家财富榜最前位置的互联网巨头,都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强化反垄断,引导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是中央非常果断而及时的重大战略部署,有助于让中国互联网企业真正走向正常化,重构中国互联网的新格局。以中美数字经济差距拉大的理由来反对反垄断的举措,不但本身有问题,更误导了政策的走向。
当今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在我们一边,时间在我们一边,互联网全球化的新趋势更是在我们一边,我们已不能且不应继续沦陷在不进则退的垄断负循环之中,中国互联网再也不能受困于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垄断黑洞,即便是阿里巴巴和腾讯,也需要反垄断的帮助才能走出现实困境,通过反垄断的纠偏,重新激发创新活力,才有更开阔的未来。决定中美互联网竞争胜负的,唯有全球市场竞争力。TikTok的强势崛起,已经证明了中美互联网之间的长期格局并非牢不可破。全球互联网的全新格局,有待我们开启。
(本文系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和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球数字治理下的国际互联网规则形成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21VGQ006、21BXW008;浙江传媒学院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钟祥铭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具体详见姜奇平:《警惕中美互联网发生格局性变化》,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2366629583424191&wfr=spider&for=pc,2022年1月7日更新。
[2]详见《腾讯发文表示中美数字经济差距拉大,随后自行删除》,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7444817600858870,2021年8月7日更新。
[3]具体参见姜奇平:《决定中美互联网前景的四大因素》,https://mp.weixin.qq.com/s/mHGvp1c0EDRjss3I-t0F4A,2022年1月24日更新。
[4]埃莉诺·M·福克斯、周丽霞:《平台,力量与反垄断挑战:对缩小美国与欧洲分歧的审慎建议》,《竞争政策研究》,2020年第5期。
[5]沈伟伟:《迈入“新镀金时代”:美国反垄断的三次浪潮及对中国的启示》,《探索与争鸣》,2021年第9期。
[6]李寅:《重塑技术创新优势?——美国半导体产业政策回归的历史逻辑》,《文化纵横》,2021年第4期。
[7]卢文华:《美国并购浪潮对我国并购市场的启示》,《现代管理科学》,2019年第11期;张明威、李玉菊、于佳春等:《美国企业并购的特点、动因及启示》,《中国经贸导刊(中)》,2019年第5期。
[8]方兴东:《互联网反垄断或重新定义产业格局》,《环球时报》,2019年8月2日,第14版。
[9]李文增:《美国反垄断案例分析及其对我国产业创新发展的启示》,《产业创新研究》,2021年第15期。
[10]郭京福:《产业竞争力研究》,《经济论坛》,2004年第14期。
[11]金碚:《竞争力经济学》,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年。
[12]Rothwell, R.; Zegveld, W., Reindustrialization and Technology, London: Longman Group Limited, 1985.
[13]Freeman, C.; Soete, L., The economics of industrial innovation, London: Pinter, 1997, pp. 130-156.
[14]徐作圣、许友耕、郑志强等:《国家创新系统与竞争力——台湾集成电路产业之实证》,《经济情势暨评论季刊》,2000年第3期。
[15]苟仲文、李仕明、曾勇等:《电子信息产业创新体系研究——基于产业创新视角的分析》,《管理学报》,2006年第6期。
[16]王东、王昭慧:《互联网产業链和产业生态系统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05年第6期。
[17]刘茂红:《中国互联网产业组织实证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2011年。
[18]罗文:《互联网产业创新系统及其效率评价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专业,2014年。
[19]万劲波、封颖:《中国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的战略思考》,《中国科学院院刊》,2014年第2期。
[20]赖世茜:《我国互联网产业的溢出效应分析》,硕士学位论文,北京邮电大学企业管理专业,2015年。
[21]包银山:《供给侧改革对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影响》 ,《财经理论研究》,2016年第6期。
[22]高新民:《2012年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综述》,《互联网天地》,2013年第1期。
[23]梁昊光、张燕、兰晓:《首都互联网产业经济效应分析》,《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24]王有为:《中日两国移动互联网产业对比研究》,《科技导报》,2007年第2期。
[25]王栋:《我国移动互联网产业链刍议》,《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年第12期。
[26]胡世良:《资本经营提升移动互联网竞争力》,《中国电信业》,2011年第8期。
[27]李佐军:《产业互联网要提升国际竞争力》,《经济参考报》,2015年8月21日,第8版。
[28]高月丽:《中国东中西部地区物联网产业竞争力比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江南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2016年。
[29]赵立昌、史忠良、彭少华:《中国互联网产业组织分析》,《企业经济》,2012年第1期。
[30]朱春奎:《产业竞争力的理论研究》,《生产力研究》,2003年第6期。
[31]范晓屏:《关于企业竞争力内涵与构成的探讨》,《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
[32]胡大立:《企业竞争力论》,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
[33]夏小健:《移动互联网企业竞争力提升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企业管理专业,2011年。
[34]黄人杰:《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研究》,《经济纵横》,2015年第4期。
[35]王益民:《中国互联网企业国际竞争力提升路径研究》,《中国市场》,2017年第2期。
[36]谢小燕:《移动互联网背景下企业核心竞争力重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年第21期。
[37][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经济学》,梁小民、黄险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98~299页。
[38][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9版)》,萧琛主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07页。
[39]参见Paul Krugman:《肢解微软的后果》,https://business.sohu.com/20060824/n244976845.shtml,2006年8月24日更新。
[40]Panel, D. M., "Does Regulation Promote Efficiency in Network Industries? Network Industries and Antitrust", Harvard Journal of Law & Public Policy, 1999, 23(1), pp. 147-157.
[41]Litan, R. E., "Antitrust and The New Economy",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Law Review, 2001, 62(3), pp. 429-434.
[42]陈伟华:《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法实施困境探析》,《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43]方兴东、严峰:《中国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复杂性、危害性和对策研究》,《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44]Stucke, M. E. and Grunes, A. P., Big data and competition poli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460-470.
[45][意]斯特凡诺·柯米诺、法维奥·玛丽亚·马内蒂:《高技术市场的产业组织分析》,周孝、刘雅甜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
[46]《强化反垄断 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人民日报》,2021年10月13日,第20版。
[47]刘鹤:《必须实现高质量发展》,https://www.ccps.gov.cn/zl/lzqhjs/202111/t20211124_151827.shtml,2021年11月24日更新。
责 编/陈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