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对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

2022-06-08 11:25陈良华张莉王惠庆
会计之友 2022年11期
关键词:绿色创新政府补助

陈良华 张莉 王惠庆

【摘 要】 由于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存在双重外部性和研发成果外溢性特点,需要财政补助来消除排他效应的不利影响并增强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的动力。文章以2010—2020年新能源产业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区分政府补助方式实证分析其对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政府补助可以提高新能源企业的绿色创新绩效,不同方式的财政补助对绿色创新的激励效果不尽相同。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三种补助方式中财政拨款对绿色创新的激励效果最明显,财政贴息次之。相比于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地区,财政贴息对金融发展程度滞后地区新能源企业的绿色创新促进效果更显著,而税收返还对高成长性的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比低成长性的新能源企业激励作用更加显著。

【关键词】 政府补助; 新能源企业; 绿色创新; 补助方式

【中图分类号】 F4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2)11-0150-08

一、引言

作为我国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之一的新能源产业具有独特的发展优势,可以逐步降低经济增长对传统能源的依赖程度,减少能源成本和环境成本,同时它属于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产业链较长,涉及行业较多,对产业链上其他企业也可以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新能源产业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绿色创新水平的重要标志。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把发展新能源产业作为促进科技发展、改善产业生态的重要举措。我国十分重视发展新能源产业,于2021年12月28日颁发了《“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33号),部署推动节能减排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绿色创新(Green Innovation)以能够显著减少环境影响和减轻环境负担以及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为目标(Klemme,2001),为新产品生产过程、服务及经营管理方法的产生、采用或开发行为(Kemp和Pearson,2010)提供指导,绿色创新与新能源产业有着天然联系。绿色创新不同于一般技术创新,具有极强的技术属性和研发创新的外溢性特点。具体表现为创新阶段和扩散阶段的双重外部性效应,这种效应会让社会或其他企业受益,而新能源企业却承受更高的创新成本[ 1 ]。此外,绿色创新也具有研发创新外溢性特点,表现为新能源企业提高绿色效率而增加社会效益,对社会来讲,这是一种积极溢出效应(杨燕,2013)。但是,上述绿色创新的双重外部性效应和研发创新外溢性都会抑制新能源企业投入绿色研发的积极性。因此,政府政策引导和政府补助就变得十分必要。政府补助是指新能源企业通过无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形式,从政府处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一种财政转移支付(孔东民,2013)。在市场失灵或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财政补助运用价格补贴形式,缓解和抵销不合理价格结构或消除排他效应的不利影响,对新能源企业具有积极作用(张诚,2008)。可通过特定的方式提供新能源企业经营所需要的资金来降低其研发和生产成本,引导新能源企业加大绿色研发力度,实现绿色创新,从而促进新能源行业的长远发展。不过,政府补助促进新能源行业绿色创新的正向作用机制如何?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等不同类型的财政补助对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促进效应的表现规律有何不同?此外,成长性不同的新能源企业或者面临不同融资约束环境条件下,这些变化会影响政府补助对绿色创新的敏感性吗?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以我国沪深股市246家新能源行业上市公司2010—2020年数据为样本,通过实证分析研究政府补助对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以期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不同情境下此類研究成果,并为政府对新能源企业的补贴提供相应政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基于绿色创新外部性和成果溢出性特点,探索新能源行业政府补助与绿色创新绩效的关系及其内在机理;(2)根据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三种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特点,实证分析这些政府补助对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机制;(3)探讨不同金融发展程度地区和不同成长性企业情境变化下,财政贴息、税收返还两类政府补助方式对绿色创新的差异化影响,以期为政策制定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考。

二、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一)政府补助与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

绿色创新双重外部性和研发成果外溢性特点导致新能源企业对绿色技术的研发投资存在内在抑制效应(Frondel,2010)。根据政府干预理论,政府需要对“市场失灵”和“系统失灵”的绿色创新活动进行干预,意味着绿色创新技术的培育不能简单依靠企业自身的资金支撑,还要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

不过,关于政府补助对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学术界还没有形成定论,存在“促进假说”和“抑制假说”两种对立观点。“促进假说”认为,政府补助能够改善市场失灵和促进企业进行绿色创新。Zhang等(2014)在实证研究中发现,政府补助有利于绿色产品的销售和推广,当企业得到政府补贴给予的外部融资时,会提高进行绿色创新的动力;何小钢[ 2 ]通过研究我国绿色创新技术的最优规制结构得出结论,政府提供的补助可以弥补企业在绿色创新上的缺陷。“抑制假说”则认为,政府资本以补贴的形式进入新能源产业有极强的委托代理性,很大程度上会引发企业的道德风险,政府补贴的甄别性较弱,容易出现“政府补贴导致更大失灵”。Thomson等(2015)基于OECD多个国家的数据,实证分析发现政府补助无益于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也就无法影响企业的创新绩效;李爽(2016)对近年来我国新能源上市公司进行研究,认为中国新能源企业创新绩效普遍增长缓慢,且处于较低水平阶段,政府补助在新能源企业创新活动中的促进作用尚未有效发挥。本文认为,绿色创新较一般创新而言,双重外部性和研发成果外溢性特点导致新能源企业对绿色技术研发投资的内在抑制效应。我国新能源企业存在融资约束是常态,政府出于改善生态、解决能源问题的目的给予新能源产业大量补贴,弥补企业绿色创新过程中面临的资金紧缺,削弱研发成果的外部性,能激发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积极性。

此外,如果政府补助有助于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那么,同样强度的政府补助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来说哪一个更有效呢?我国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在融资约束程度、研发能力、管理水平、经营机制和市场环境及资源配置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与国有新能源企业相比,非国有新能源企业一方面存在资金紧缺程度大、研发基础水平低和资源配置能力低等不利条件,另一方面又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市场嗅觉敏锐和对政府补助依赖度高等特点。因此,国有新能源企业自身实力雄厚,融资渠道众多,而非国有新能源企业融资难,面对政府补贴参与及释放出的信号时,本文认为政府补贴对非国有新能源企业的绿色创新绩效更有效。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

H1a:政府补助可以提高新能源企业的绿色创新绩效。

H1b:相比于国有新能源企业,政府补助对非国有新能源企业的绿色创新有更加显著的正向影响。

(二)政府补助方式与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

政府补助存在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等多种补助方式,这些方式对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绩效影响程度相同吗?了解我国政府补助各类方式对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绩效的作用差异,有助于今后制定更有效的新能源产业政府补贴政策。

财政拨款是指按照计划规定的用途、数额和方向,通过既定的拨款程序拨付给各用款单位,以保证生产和各项事业计划完成的财政资金;财政贴息是指国家财政对使用某些特定用途的银行贷款的企业,为其支付全部或部分貸款利息;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税款。上述三种财政补助都具有无偿性,不同于政府资本或政府基金投入。三种补助在经济学上的相同效应是通过价格补贴方式来消除“排挤效应”(张宝山,2020),达到以少量的财政资金带动社会资金来实现国家经济政策引导作用。三种补助经济学上的不同效应则表现为税收返还是一种事后的财政补贴,需要企业有一定的资金基础和盈利能力才可以享受到;而财政拨款和财政贴息则是事前补助,能够直接成为项目运行前企业资金的一部分,不受盈利能力等限制,更有利于基础差的新能源企业。如果将财政拨款和财政贴息再做比较,财政拨款较财政贴息具有两方面优势:一是不受企业融资能力约束(财政贴息受限于融资能力和融资规模),二是财政拨款受惠资金可能更多。因此,本文提出假设2:

H2a:依据对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促进作用的显著性程度大小,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顺序排列。

身处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不同地区的新能源企业,财政贴息方式对绿色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相同吗?中国当前以大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格局,使得金融发展滞后地区的新能源企业融资进行绿色创新的压力要更大(张杰,2015),这些新能源企业创新研发融资只能依靠自身利润积累等渠道。在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地区,覆盖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的绿色信贷模式有较好的发展环境,新能源企业可以得到更多的绿色贷款,利息政策也更优惠,这种情况下,政府再提供财政贴息优惠对绿色创新的作用较弱。在金融发展滞后的地区,银行所提供的绿色信贷规模有限,且限制条件较多,而财政贴息类型的政府补助是缓解金融发展滞后对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研发活动阻碍的有效替代机制,能够对新能源企业绿色研发投入起到融资杠杆效应。

此外,对于实施税收返还方式的财政补贴,高成长性的新能源企业比低成长性新能源企业对绿色创新的激励效应更显著吗?熊彼特认为,进行技术创新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企业拥有相当的资源禀赋,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企业成长性。我们知道,绿色创新活动本身具有相当大的风险,若企业的成长性强,那么它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就强,对待绿色创新的态度将更加乐观(伯晓丹,2019)。从成长性效应角度来考虑,同样研发出来的技术,成长性好的企业更有规模生产效率和效益,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从而改善新能源企业的组织绩效。一般来讲,新能源企业的成长性越好,绿色创新转化效率就越高,利润能力就越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大,相应地,税收返还的规模也就越大。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b:在金融发展滞后的地区,财政贴息对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的激励效果比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地区更明显。

H2c:相比于低成长性新能源企业,获得税收返还的高成长性新能源企业对绿色创新的激励效应更明显。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沪深A股新能源上市企业2010—2020年的数据为样本,共得到246家新能源企业的2 061个观测值。在新能源企业选取上参考了齐绍洲等[ 3 ]的方法,首先查阅我国证监会行业分类下的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力及热力生产供应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燃气的生产及供应业、水的生产及供应业与汽车制造业8个行业上市公司年报中所披露的主营业务,其次将其主营业务涉及光伏发电或光电产品制造、风力发电或风电产品制造、生物质发电、新能源产品制造以及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公司界定为新能源企业。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剔除ST、*ST企业和关键数据有缺失的企业样本,并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了1%和99%的双侧缩尾处理。

(二)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绿色创新绩效(GREEN)

关于如何衡量企业的创新绩效,大多数文献采用专利申请数或专利授权数来衡量。考虑到专利授权需要满足国家相关条件,且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才能最终确立为企业的专利,在反映企业创新成果时具有迟滞性,故本文赞同黄鲁成(2005)的做法,以专利申请数来代表企业当期的创新成果,而绿色专利最能直观衡量企业绿色创新活动的产出(徐佳和崔静波,2020),因此,本文以公司绿色专利数量来代表新能源企业的绿色创新绩效。参考Cormier[ 4 ]、Li(2017)、Liu(2021)等的研究,笔者根据企业专利名称,按照“绿色”“环保”“节能”“低碳”“减排”“清洁”“循环”“节约”“生态”等关键词进行搜索并确定为绿色专利。在此基础上,定义绿色专利数量(GREEN)为企业的绿色创新绩效,用来衡量新能源企业的绿色创新绩效。

2.解释变量

政府补助,根据财务报表附注下政府补助(SUB)的金额,取对数ln(SUB+1)来表示。政府补助主要有三种方式:(1)财政拨款(SUB1,按照计划规定的用途、数额和方向,通过既定的拨款程序将财政资金拨付给各用款单位,以保证生产和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2)财政贴息(SUB2,国家财政对使用某些特定用途的银行贷款的企业,为其支付全部或部分贷款利息);(3)税收返还(SUB3,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

3.控制变量

考虑到公司特征会影响其投资行为(Li,2017;Chen,2018),进而对绿色创新决策产生影响,因此,本文在国内外现有文献的基础上,选取如下控制变量: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独立董事比例(IDR)、净资产收益率(ROE)、固定资产比率(FIX)、营运资金比率(WC)、流动资产比率(CA)。

各变量及解释见表1。

(三)模型构建

为研究政府补助对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参考Li(2017)和Chen(2018)等的研究,本文设计以下模型用以检验假设1和假设2:

其中,GREENi,t是被解释变量,为新能源企业的绿色创新绩效,用企业的绿色专利数来度量。SUBi,t在验证假设1时代表企业获得的政府補助总数;在验证假设2时,用SUB1i,t代表企业获得的财政拨款,SUB2i,t代表企业获得的财政贴息,SUB3i,t代表企业获得的税收返还,均为本文的解释变量。如果λ1的系数显著为正,表示政府补助的金额越大,越有利于新能源企业的绿色创新,其绿色创新绩效便越高。t表示年份变量,t=2010,2011,…,2020;i表示观测截面内的各新能源企业代码,i=1,2,…,246;?着i,t表示随机误差项。

本文借鉴陈胜蓝和马慧(2018)的做法,参考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发布的中国金融中心指数,根据2009—2019年各城市金融发展综合竞争力汇总排名,确定竞争力最强的10个城市(按所有年度得分从高到低分别为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天津、杭州、成都、南京、重庆、苏州),将注册地为这些城市的新能源上市公司设为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组,否则为金融发展水平较低组。同时,采用企业营业总收入同比增长率反映新能源企业成长性。以企业成长性的中位数为标准,将每年企业成长性大于中位数的企业记为1,表示高成长性企业;将企业成长性小于中位数的企业记为0,表示低成长性企业[ 5 ]。分组后,结合模型(1)对假设2进行验证。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本文对246家样本企业的2 061个观测值进行描述性统计,主要变量的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246家新能源汽车企业绿色专利数(GREEN)的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56,标准差为3.765,说明在新能源行业,不同企业的绿色创新能力有较大的差异,部分企业甚至没有绿色专利,也就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新能源企业都有绿色创新倾向。其原因可能是企业研发侧重点和研发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政府补助(SUB)的均值和中位数相差不大,标准差为2.154,说明不同的新能源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有较大差异,这可能受企业规模、股权性质、经营范围等多个因素的影响。而从政府补助的三种方式来看,财政拨款的规模是最大的,其次是税收返还,规模最小的是财政贴息,这三种方式的标准差依次为2.519、5.204、7.443,说明不同的新能源企业获得的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差别较大,而差别最大的是税收返还。

(二)相关性分析及共线性诊断

在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前,为了检验各个变量间的线性相关程度,判断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对全样本进行方差膨胀因子(表3)和Pearson(表4)检验。通过检验可知,变量中VIF的最大值小于10,且自变量间相关性系数较低,基本排除了解释变量之间存在多重共线性的可能,可以进行回归分析。

(三)主要回归结果分析

1.政府补助与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基本回归分析

为研究政府补助对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对模型(1)进行OLS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从全样本角度看,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新能源企业当期获得的政府补助与绿色创新绩效呈显著的正向变动关系,表明政府当期提供的政府补助对新能源企业提高绿色创新产出有很好的扶持作用,促进了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绩效的提升。本文借鉴郭炬等(2015)的方法将新能源企业按照产权性质进行分组,回归结果如列(2)和列(3)所示,政府补助对非国有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比国有企业要显著得多。这可能因为非国有新能源企业与国有新能源企业相比,融资约束程度更大、创新基础薄弱,但制度灵活、反应迅速,对政府补助更加敏感,假设1得到印证。

2.政府补助方式与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回归分析

考虑到不同政府补助方式对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活动激励效果可能会有不同,本文将政府补助分为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财政拨款三种方式分别对其进行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在5%的显著水平下,财政拨款和财政贴息对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最明显,且从系数来看,财政拨款的促进效果是最明显的,而税收返还对企业绿色创新绩效的激励作用只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起促进作用,验证了假设2的判断。

为了寻找不同的政府补助方式在什么样的环境下能发挥更大的效果,本文以金融发展程度和企业成长性为情境变量做进一步研究,结果如表7所示。对比列(1)和列(2)可知,在金融发展滞后的地区,财政贴息对新能源企业的绿色创新具有更显著的推动作用;对比列(3)和列(4)可知,政府补助可以显著促进高成长性新能源企业的绿色创新。这可能是因为成长性好的企业创造的价值更大,享受的税收返还额度更高,从而增加了绿色创新可用的资金,证明了假设2的正确性。

(四)稳健性检验

1.倾向得分匹配方法解决样本偏差

根据统计,研究样本中有绿色创新成果的企业占比为21%~22%,与没有绿色创新成果的样本相比存在一定数量偏差,这可能对研究结果产生影响。因此,本文用倾向得分匹配(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PSM)来解决运用一般回归方法可能产生的内生性问题。PSM是一种“反事实”的推断模型,其核心理念是找出与处理组(有绿色创新倾向的新能源企业)特征最为相似的对照组(无绿色创新倾向的新能源企业),使二者仅在是否有绿色创新倾向(GTI)这一点存在差异。为了保证处理组和对照组企业之间匹配的有效性,必须选取一些能够反映企业自身特征与属性的相关变量进行匹配,以达到良好的匹配效果[ 6 ]。基于此,本文同样选择了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独立董事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比率、营运资金比率、流动资产比率作为PSM方法的协变量。PSM的方程为:

其中,YNi表示结果变量,Xi表示用于倾向匹配的协变量。对模型(2)采用Logistic估计,求出倾向得分Pi(Xi),以此为依据采用最近邻匹配对得分相近的个体进行匹配,得到政府补助对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绩效的平均影响(ATT)。Ni为处理组的样本个数。

本文针对是否有绿色创新(GTI)运用倾向得分匹配(PSM)方法进行1:1配对后,数据偏差几乎都降低到10%以下,PSM效果较好。将匹配后的287个样本重新代入模型(1)进行回归,结果基本与前文结论保持一致。

2.使用零膨胀负二项回归模型

由描述性统计可知,本文被解释变量(GREEN)的标准差大于均值,呈超离散分布,且其中零值较多,适用零膨胀负二项回归(ZINB)[ 7 ],因此重新用ZINB对假设1和假设2进行检验。回归结果中,政府补助对新能源国有企业的绿色创新绩效有抑制作用,但并不明显;财政拨款和财政贴息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可以促进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绩效的提升,且财政拨款的促进效果更明显;其他与前文结果基本保持一致。

3.滞后一期数据检验

如果当期的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存在内生性关系,那么普遍做法是选取核心解释变量的滞后一期来替代核心解释变量进行研究,而滞后一期的解释变量可能与当期被解释变量之间的内生性关系会有所缓解,因此以核心解释变量的滞后一期作为解释变量以缓解内生性的影响。本文将数据滞后一期进行回归,结果与前文结果基本保持一致。(限于篇幅,稳健性检验结果略)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对2010—2020年新能源企业进行实证研究,探讨新能源产业中政府补助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政府补助可以提高新能源企业的绿色创新绩效,且对非国有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绩效的促进效果更明显;(2)在政府补助的三种方式中,财政拨款对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最为明显,其次是财政贴息,而税收返还作为一种事后的补贴,通常是企业有了研发收支后才起作用,对绿色创新活动的影响较弱。值得注意的是,当新能源企业所在地区的金融发展较为滞后时,财政贴息要比其他两种补助方式更能促进新能源企业的绿色创新。此外还发现,在新能源行业中,税收返还对高成长性企业绿色创新绩效的促进效果要比低成长性的企业更加显著,其原因可能是部分企业得到补助后研发配套资金没有持续跟进,研发产品销售不理想,且相对于低成长性企业而言,高成长性企业的研发体系更完善。

政府补助作为弥补市场失灵的手段和措施,对新能源行业的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由于绿色创新的双重外部性和研发成果的外溢性特点,新能源企业在进行绿色研发活动时面临更高的成本和更大的风险,因此政府在对新能源产业的财政补贴方面应更加重视,尤其重点关注和加大对绿色创新项目的支持。(2)由于非国有新能源企业相比国有新能源企业对政府补助具有较强的敏感度,能够运用灵活的企业制度及时将这笔资金用于绿色研发,因此政府对非国有企业补助力度方面应给予照顾。(3)考虑到三种补助方式对绿色创新的激励效果存在不同适应性,对重点扶持项目或企业,政府应给予财政拨款支持,以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手段为辅;对金融发展较为滞后地区的新能源企业,各级政府可以多选择财政贴息的补贴方式,支持新能源企业绿色创新活动;对高成长性的新能源企业,各级政府可以选择税收返还方式。总之,要充分发挥三种补贴方式的组合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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