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文,周芳,黄芳,刘武,彭勇刚
(1.江陵县农业农村局,湖北江陵 434100;2.江陵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湖北江陵 434100;3.沙市区岑河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湖北荆州 434010)
为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养殖场选址的要求,但许多养殖场因客观原因达不到选址距离要求,无法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又因当地适宜建设养殖场的土地较少,不能满足当前的养殖需求[1]。《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 号)[2]要求,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的选址距离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评估办法,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湖北省出台了《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距离确认风险评估办法(试行)》(鄂农发〔2021〕18 号)[3],为全省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提供了遵循。
本研究以江陵县某养殖场为例,运用风险评估方法识别场址是否位于禁养区、场址的天然和人工屏障、对村民及环境影响等25 个风险因素,采取资料审核、现场审查和评分的方式开展了风险评估,以期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养殖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实践提供参考。
某养殖场2017 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曾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因距离交通主干线不符合规定而未被受理。2021 年10 月27 日,该场再次提出申请,并提供了以下材料: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卫星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周边居民区、水源地、工矿企业、学校以及河流、树林等天然屏障概况,养殖畜禽品种、设计规模、饲养模式、畜禽排泄物等废弃物处理工艺技术等设计方案,动物防疫人工屏障、动物防疫硬件设施等防疫措施实施情况。
江陵县农业农村局选派3 名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组成评估专家组,其中高级兽医师1 人、兽医师2 人。评估实行组长负责制,并邀请当地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人全程参加。
根据(农牧发〔2019〕42 号)和鄂农发〔2021〕18 号文件要求,江陵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了现场审核和风险评估。
1.3.1 风险识别 通过广泛收集数据,查阅资料并征求意见,详细分析风险主体及其周边环境条件,确定风险因素[4],识别出是否建设在禁养区、天然与人工屏障、公路交通、生产工艺、周边养殖场情况、动物疫病发生与流行情况、对村民和环境的影响、制度执行情况等25 种风险因素,制定了养殖场选址风险评估表(表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养殖场选址禁止性条款和建设必备条件,将风险因素分为3 类,分别为否决项(1 项)、关键项(6 项)和非关键项(18项)。根据危害严重程度,设定分值,将风险分为极高、高、中和低4 个等级。
表1 养殖场场所选址风险因素指标及分值设定
1.3.2 风险评估 根据资料审核结果,结合现场审核和访谈情况,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方式开展风险评估。否决项,采取定性分析方法;关键项和非关键项,依据风险等级和设定分值酌情评分。
1.3.3 结果判定 否决项为“是”或关键项有2项得分为“0”时,终止风险评估。综合评分90 分以上可以建设母猪养殖场,80 分以上可以建设育肥猪场[5],评估意见为“同意”;综合评分60~80分且具备整改条件的,评估意见为“经整改合格后同意”;除上述之外的,评估意见为“不同意”。
1.3.4 风险交流 在风险评估前、中、后,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走访干部群众、听取工作汇报、询问防疫措施、交流评估意见、协商整改措施等方法,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为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奠定基础。
1.3.5 风险管理 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经过充分交流与沟通,制定防范、消除或规避风险的技术措施方案,养殖场按照技术措施方案实施整改。
依据相关法规要求,经审查,该养殖场符合现场审核和风险评估条件。
该场位于江陵县沙岗镇中岭村二组,采用全进全出模式养殖“杜长大”三元杂交生猪,设计规模为年出栏1 200 头。东边为藕塘和基本农田;南边为农业生产沟渠,距该村五组村民居住点约360 m;西边与234 国道相邻,直线距离约20 m,中间有与猪舍并排的小型池塘;北边为农业生产道路和基本农田,距该村二组村民居住点约430 m。养殖场周边无山坡、树林等遮挡物,无饮用水水源地和工矿企业。距学校5 km 以上,距当地主要河流2 km 以上。养殖场生产区、生活区相对独立,有独立的净道和污道。有1 栋全封闭猪舍、1 个自动供料塔、1 个人员消毒室(配备淋浴设施和1 台雾化消毒机)、1 个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临时暂存点,有1个30 m³集污池、1个50 m³粪污厌氧发酵池,用2 m 高的防鼠墙与外界隔离(图1)。养殖场有2名饲养人员,没有配备专业兽医,由某大型养殖企业提供免疫注射、疫病诊断等服务;病死生猪由江陵县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中心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风险评估结果(表2)显示,该养殖场17 项(否决项1 项、关键项4 项、非关键项12 项)符合要求得满分59 分,7 项(关键项2 项、非关键项5 项)基本符合要求得15 分,1 项(非关键项)不符合要求得0 分,综合得分74 分,评估意见为“经整改合格后同意”。
表2 养殖场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因素统计结果(表3)显示:该养殖场有8 个方面存在风险,其中高风险因素4 项(小型池塘作为天然屏障不能起到物理隔离作用,防鼠墙作为人工屏障存在漏洞,养殖场距离交通主干线只达到规定条件的5%,养殖场栏舍不能长期全封闭)、中风险因素2 项(附近道路经常有运输活猪车辆经过,没有严格执行生物安全制度)、低风险因素2项(有1 起周边村民信访投诉,周边村民接受度低于90%)。
表3 风险因素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统计结果
风险评估前,专家组访谈了当地畜牧机构负责人和兽医,获知该养殖场和所在乡镇近1 年来没有发生动物疫情,无动物防疫违法行为。访谈了生态环境部门相关人员,获悉该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通过了验收,近1 年内有1 起周边居民信访投诉。评估中,专家组访谈了当地村委会干部和8 名周边村民,得知该养殖场无随意丢弃病死生猪、畜禽粪污乱排乱放现象,附近道路经常有运输活猪车辆经过,87.5%(7/8)的村民接受兴办养殖场。评估后,专家组与该养殖场负责人进行了交流,对采取全进全出生产工艺、生猪进场和出栏前开展疫病检测、使用料塔控制运输车辆入场、人员经过严格消毒后进出猪舍等方面予以肯定。同时,专家组根据评估结果指出了养殖场防疫条件存在的问题:(1)主干线路面雨水能够通过净道进入养殖场生活区,小型池塘没有起到养殖场与交通主干线的物理隔离作用;(2)养殖场东面无防鼠墙、防疫围墙等设施,人工防疫屏障存在漏洞,场区不能实现闭环管理;(3)养殖场栏舍有时采取自然通风模式,没有做到全封闭。专家组对风险等级高、中、低的8 个风险因素提出了整改建议。
养殖场负责人针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制定了以下控制措施:(1)在净道大门与料塔处修建消毒池和雨水收集池,并与小型池塘和农业生产沟渠联通,确保养殖场与交通主干线的物理隔离效果;(2)在养殖场东面加装防鼠墙,将菜地、生活区与外界隔离,实现闭环管理;(3)运用智能化通风、温控等环境控制系统,实现养殖栏舍长期全封闭。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为现行有效规章[6]。农牧发〔2019〕42 号文件下发后,暂停选址距离要求,实施风险评估。因此,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根据“放、管、服”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告知达不到选址距离要求的养殖场提出风险评估申请,做到应评尽评;(2)引导和鼓励新建养殖场在选址和建设前开展风险评估,避免选址确定或建成后否决项、部分关键项不具备整改条件而被评估为不合格,从而无法通过防疫条件审查;(3)合理规划养殖场布局,加强人工屏障、防疫设施和制度建设,提升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风险评估专家库,组织评估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提升风险评估能力。要争取自然资源等部门支持,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专家库,提升风险评估的全面性和权威性。
一是按照各地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要求,全面深刻识别风险因素,构建完整度高、运行度好、可操作性强的风险评估体系。二是要反复、广泛地开展风险交流,把风险交流贯穿于风险评估全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透明度,减少决策失误。三是强化风险管理。评估专家组、养殖企业要针对风险分析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具备的条件共同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实现防范、消除或规避风险目标。四是加强评估后监管。风险具有普遍性、不确定性、动态性等特征,会随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动物防疫日常监管,确保养殖场防疫设施、防疫制度等条件不发生变化,保持消除动物疫病风险能力。
一是对关键项、非关键项风险因素的重要性没有进行分析,分值的确定缺乏相关依据;二是分析评估体系中的各项指标定量缺乏参考值,定性分析时没有建立风险等级评定估算矩阵。今后养殖场选址风险评估工作需要对评估体系进行更加科学严谨的设置。
经评估,江陵县某生猪养殖场有关场所选址的25 项风险因素中有17 项符合要求,但存在天然屏障不能起到物理隔离作用,人工屏障存在漏洞,距离交通主干线只达到规定条件的5%,养殖场栏舍不能长期全封闭等问题,动物疫病传入或传出风险高,评估为“经整改合格后同意”。需要采取修建消毒池和雨水收集池,加装防鼠墙实现闭环管理,运用智能化环境控制系统保持养殖栏舍长期全封闭等措施,消除动物疫病传入或传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