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碳核算发展研究

2022-06-02 01:49:20王海全刘园苡
武汉金融 2022年5期
关键词:金融业排放量温室

■王海全 刘园苡

气候变化对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气候风险是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巴黎协定》的签署正是全球为应对气候风险所做出的努力。中国作为《巴黎协定》的缔约方之一,提出碳减排目标及实施路径,带动各领域探索绿色低碳转型。投融资活动涉及行业众多,因此气候环境风险极易传导至金融业。若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将给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冲击。为此,金融业应主动作为,积极探索绿色转型,为防范和化解气候风险采取行动。

一、碳核算定义及研究现状

碳核算是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其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气候环境问题研究初期,主要针对工业、能源等高耗能、碳密集型产业。狭义的碳核算是指测量工业活动直接和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随着气候环境风险加剧和《巴黎协定》的签署,各国陆续出台碳减排计划,从各行业、各领域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由此,碳核算的应用范围逐步扩大。广义的碳核算是指测量社会、经济活动直接和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金融行业碳核算是指基于价值链视角对其投融资活动引起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和排放量进行的测算,是金融行业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的基础。由于温室气体减排量相对其排放量更易计算,国内金融行业对减排量的研究及探索较多。目前处于全力实现碳达峰目标的阶段,因此本文重点关注金融机构基于价值链视角对其投融资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算。

现有文献对金融行业碳核算研究较少,且主要集中在碳核算标准、方法、工具及发展情况的研究。葛新锋[1]以碳会计财务伙伴关系(PCAF)制定的《金融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指南》为代表介绍金融业碳核算标准,总结国内外金融业碳核算现状,认为碳核算标准的不统一严重制约我国金融业碳核算发展。龙丹等[2]对比分析中英金融机构气候环境信息披露试点项目中双方机构的披露现状,认为中方试点机构定量信息披露不足,近一半试点机构未对其投融资活动产生的环境效益进行定量披露。孙天印等[3]对比分析国内外金融业碳核算标准及发展现状,认为国内金融业碳核算发展与国外存在一定差距,在核算的可比性、准确性、实用性方面还需加强。张佳亮等[4]对《金融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指南》中关于金融业投融资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数据来源进行研究,并为其后续完善提供意见建议。

二、金融业碳核算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行业防范自身气候风险的现实需要

在双碳目标下,随着监管机构对碳配额的收紧,加之碳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碳价的不确定等因素,部分企业面临较大的转型风险。该风险或将传导至与之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碳价上涨、碳配额收紧,将拉升运营成本,压缩利润,导致企业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下降,最终影响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如果企业面临的转型风险传导至多家金融机构,可能还会产生连锁效应。金融机构对投融资业务进行碳核算,量化其产生的环境效益,预判其带来的气候环境风险,不但可以及时调整气候环境风险较大项目的投融资规模,还可以及时制定风险防范化解方案,尽早干预。

(二)经济绿色低碳转型的现实需要

金融机构对化石燃料行业的投资并没有因《巴黎协定》的签署而得到遏制,全球大型银行机构在化石燃料行业投资超过2.7 万亿美元,这相当于从2015年底开始,每天都有超过15亿美元投向化石燃料行业。而金融机构欠缺对这些投资的环境效益评估,不利于推进社会经济绿色转型[4]。金融行业对地球生物圈产生的直接负面影响不大,但其投融资活动会通过客户的生产经营对气候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成为一个较大的温室气体间接排放主体。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可以通过调整其投融资策略,引导和配置金融资源投向低碳领域,倒逼高碳行业绿色转型。

(三)推动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现实需要

环境信息披露可以促进金融机构绿色低碳转型,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化解气候风险,因此,国际组织、金融监管部门大力推进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从国际上看,2017年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推进金融行业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同年,中英采取跨国联合行动,在TCFD 指导意见下进行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实践探索。另外,2018年欧盟发布《可持续发展融资行动计划》,明确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对推动欧盟金融机构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具有重要意义。从国内看,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关于金融机构贷款和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环境信息披露对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性,随后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拉开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序幕。

三、国际金融业碳核算标准与方法

气候风险涉及政府、企业、个人等多种社会主体,不同主体所适用的核算标准不同。《金融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指南》是国际上唯一一个针对金融行业碳核算制定的标准。TCFD 在对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指导意见中梳理了常用的碳信息定量披露指标的含义、计算公式、碳分配方法,对金融业碳核算选择定量指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另外,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为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制定的《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对金融机构的碳核算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核算标准

1.《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简称《企业标准》)的核算要点。温室气体议定书(GHG Protocol)标准体系是全球首个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的指导标准体系,是碳核算研究的基石。《企业标准》是GHG Protocol中的一个子标准,是首个专门针对企业、公司、项目温室气体核算制定的标准,明确了温室气体的盘查边界和计量方法。《企业标准》通过控制权法、股权比例法设定组织边界,确定企业温室气体的核算边界,并将温室气体划分为三个范围:范围1 指企业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温室气体;范围2指企业采购的电力、燃气等生产产品时产生的温室气体;范围3 指企业下游价值链释放的与该企业有关的温室气体。《企业标准》要求企业核算披露范围1和范围2的排放情况,对范围3的核算未做强制要求。核算主体可以参考GHG Protocol网站上提供的计算工具和使用指南进行具体的计算[5]。

2.《企业价值链(范围3)核算与报告标准》(简称《企业价值链标准》)的核算要点。金融机构作为较大的温室气体间接排放主体,其重点需要核算和报告的是范围3的排放情况。《企业标准》主要为范围1和范围2 的核算提供指导,为填补范围3 核算的空白,WRI 和WBCSD 补充出台《企业价值链标准》,从价值链视角对范围3的核算和报告进行规范。为便于企业对范围3 有更清晰的了解,《企业价值链标准》将范围3涉及的经济活动划分为15个不同类别,明确每一类别包含的碳排放,第9类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债券证券、商业贷款、其他债券持有或财务合约等)的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为金融行业碳核算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该标准认为投资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应当根据企业在被投资对象中所占的股权或债权份额计入企业范围3的排放清单[6]。

3.《金融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指南》(简称《金融业指南》)的核算要点。PCAF 重点关注范围3 的排放情况,遵循“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制定《金融业指南》为金融机构评估和披露其投融资活动产生的环境效益提供指导。在设定碳核算边界方面,范围1和范围2被强制纳入金融机构碳核算范围,范围3则是采用循序渐进、分行业纳入的方式,预计2026年实现全覆盖。在碳核算方法方面,PCAF 认为虽然金融资产有多种品类,但各类资产碳排放核算的理念相同,即金融机构投资在某一企业或项目中所占的价值比例与其在该企业或项目中产生的碳排放比例相同。金融资产引起的碳排放量是由下游被投资企业的碳排放量按照分配因子计算所得。分配因子指归属于金融资产对应的碳排放量折算系数,等于被投资方未偿还的金融资产金额与企业价值的比值。当被投资方是上市企业,企业价值采用包含现金在内的企业价值计量;当被投资方是非上市企业,企业价值采用权益和负债总和计量;当投资涉及具体实物资产,企业价值采用标的物价值计量。金融机构投资组合碳排放量由各类金融资产碳排量加总而来。被投资方(企业、项目、个人)的碳排放可以根据GHG Protocol来计算[7]。

4.《落实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的报告》的核算要点(简称《工作组建议》)。TCFD 认为金融市场的核心功能之一就是为风险定价,协助投资者在知情、有效的基础上做出资本配置决策,因此气候环境信息披露对于金融机构尤为重要。TCFD 发布《工作组建议》,针对金融行业制定补充意见,统一披露框架,分行业(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人、资产所有者)明晰框架下披露的具体内容,并对常见的定量指标进行梳理(见表1),推荐选择加权平均碳强度进行披露。由于数据获取较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部分投资项目的加权平均碳强度进行披露。TCFD 建议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指标进行披露[8]。

表1 常见碳排放指标一览表

(二)碳核算方法

根据碳核算原理,碳核算方法分为测量法和计算法两大类。测量法是借助先进的监测系统或检测设备,对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污染物的密度、流速、浓度等指标进行监测或测量,在此基础上对碳排放量进行测算。计算法是根据碳质量平衡原理或采用化学计量法来量化碳排放量。常用的计算法有碳平衡法、排放因子法。

1.测量法。测量法是以实际监测的数据为基础,加总得到碳排放量,分为直接测量和间接测量。直接测量是通过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监测密度、浓度、流速等测量碳排放量。间接测量是利用专业检测设备对采集的样本进行技术分析来测量碳排放量。由于间接测量在提取样本时存在解离、吸附等化学反应,因此得到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不及直接测量的高。虽然测量法在操作上较复杂,但是得益于温室气体强制报告政策的执行(从2011年开始,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要求年碳排放量超过其设定标准的主体必须安装CEMS),测量法在美国的推广度非常高。

2.碳平衡法。碳平衡法是基于碳平衡原理计算碳排放量。碳平衡是指碳化学反应过程中碳总量守恒,所以计算碳排放量可以用输入的碳含量减去产物的碳含量。碳平衡法常用于某些特定的工业生产过程,如脱硫、非化石燃料燃烧。

3.排放因子法。排放因子法是采用活动数据乘以排放因子计算碳排放量。活动数据是产生温室气体生产(消费)活动的量,分为能量活动数据、物理活动数据。能量活动数据可以用具体消耗的能源量来衡量,如煤炭、天然气、外购电量、外购蒸汽量等。物理活动数据可以用消耗材料量、旅行距离、占地面积、产生废物量来衡量,如里程等。排放因子是指单位生产(消费)活动碳排放系数,如能源碳氧化率、能源单位碳含量等。排放因子既可以选择国际组织提供的已知数据,也可以根据测量数据进行推算,当前使用较普遍的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提供的数据。另外,在选择排放因子时要遵守具体排放源的排放因子优先于通用排放因子的原则。由于计算步骤简单、易操作,排放因子法在实践推广中最为广泛,但该方法更适用于国家、城市、社区等宏观层面,在具体工业生产过程中可适当选择碳平衡法。

四、国内金融业碳核算标准与实践

(一)核算标准

1.碳密集型行业碳核算标准较为成熟。国内政府相关部门尝试借鉴现有的国际标准(如GHG Pro‐tocol 标准体系),针对特定行业(主要是高能耗行业)制定温室气体核算标准。在国家层面,2013—2015年,发改委陆续针对发电、机械制造、煤炭、化工等行业出台《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系列文件,为高碳行业环境效益量化测算提供指导。双碳目标提出后,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为电力企业核算和披露环境效益情况提供指导。在地方层面,各试点省(市)纷纷制定出台本省(市)适用的碳排放核算指导性文件。如重庆、广东分别出台《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试行)》和《广东省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为本地区企业核算、披露温室气体提供指导。国内企业碳核算标准涵盖范围1、范围2,范围3的核算处于空白。

2.金融行业碳核算标准处于试点阶段。2021年,金融监管机构编发《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简称《指南》),在国内9个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部署开展金融机构碳核算试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适时根据试点机构碳核算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核算标准和方法,尽快形成成熟系统的核算标准,为全面开展金融机构碳核算奠定坚实基础。《指南》明确了金融机构碳核算的范畴(投融资活动的碳减排量和碳排放量),划定了核算温室气体的种类(主要核算二氧化碳,而非《京都协议》中的全部温室气体),设定了核算投融资项目的范围。

(二)碳核算方法

1.排放因子法应用最为普及。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系列文件中提供的指导方法是排放因子法和碳平衡法。由于测量法的实施需要安装专业测量系统,成本较高、工作量大、操作复杂、专业性较强,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接受度不高。国内碳核算主要采用排放因子法和碳平衡法,其中排放因子法应用较广泛,碳平衡法应用于某些特定工业生产过程。

2.测量法受重视程度日益提高。随着气候环境风险研究的深入,为追求更真实、更精准的碳核算结果,国内逐渐将测量法的应用提上日程。目前,国内电厂已基本完成CEMS 安装,初步具备使用测量法的硬件条件。2021年江苏省上线国内第一个碳排放精准计量系统(电力行业),对碳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另外,测量法地推广还体现在排放因子的选择上。国际碳核算标准建议尽量选择贴近实际的排放因子。实际排放因子可以通过测量相关参数推算而得。2020年起,国家生态环境部要求碳排放量大的企业自行测量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低位热值推算排放因子。

(三)金融业碳核算实践探索

国内金融业碳核算的发展路线是“绿色金融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先行先试—总结经验细化碳核算标准和方法—推广至全国实现金融机构全覆盖”。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金融机构气候环境风险意识逐渐提升,碳核算体系也逐渐走向成熟。

1.金融机构主动性有所增强。一是金融行业绿色发展意识逐渐加强。《巴黎协定》签署后中国开启一系列控排、减排措施,从各个行业推动双碳目标实现。金融行业的低碳环保、气候环境风险、社会责任意识逐渐加强,开始以环境信息披露为契机,研究开展碳核算探索。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引领金融业碳核算。试点地区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率先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碳核算探索,测算绿色金融产品(主要是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碳减排量,披露环境效益。非试点地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试点机构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如株洲农村商业银行、桂林银行、潮州农商银行等。三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始布局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中英试点项目中的中方试点机构还包括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平安、华夏基金、中航信托、易方达基金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试点项目工作组发布的年度报告向外披露气候环境信息,探索碳核算定量信息披露[9]。2020年海通国际作为中方唯一的投资银行加入中英试点项目,提出碳核算是中方金融机构完成碳中和目标路径的第一步,其认为金融机构的碳核算包括碳足迹排查、碳中和计划制定和碳信息报告三个方面内容。

2.以国际主流标准和方法为参考基准。一是参考《企业标准》设定温室气体核算边界。国内金融机构温室气体核算范围包括范围1、范围2 和范围3。二是参考TCFD确定披露框架。中英试点项目中方机构参考TCFD确定披露框架,包括战略与目标、治理框架、政策制度、风险管理、典型案例等,并进行情景分析或压力测试。三是参考TCFD确定披露定量指标。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在各自的2020年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中测算部分投融资组合的碳排放量,采用的披露指标是碳足迹。四是参考《金融业指南》确定碳分配方法。进行归因分析时,兴业银行分别用企业总资产、包含现金的企业价值作为企业价值计算投融资组合的碳排放量[10],招商银行为避免市场股价波动对计算结果带来不确定性,选用企业总资产作为企业价值来计算投融资组合的碳排放量[11]。

3.探索符合国情的核算标准和方法。一是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排放因子。国内的化石能源品种分类与IPCC 等国际组织分类不同。IPCC 关于化石能源完全燃烧的假设不符合我国实际,其提供的排放因子不完全适用于我国国情。为提高我国企业碳核算的准确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台《综合能耗计算通则》(2020版),为我国企业碳核算选择化石能源平均低位发热量提供指导;国家发改委出台《省级温室企业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为我国企业碳核算选择化石能源碳氧化率、单位热值含碳量提供指导。二是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披露指标。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研究”)认为对银行机构信贷投放引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不仅要涵盖与贷款资金直接相关的企业、产品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还需要计算获得信贷资金的企业上下游价值链上由此资金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基于以上理念,兴业研究从全价值链视角,研究信贷投放行业的碳足迹,提出信贷碳强度指标,即每新增一单位信贷投放将引致的完全二氧化碳排放量[12]。信贷碳强度采用投入产出法,延长了核算产业链,破除了《金融业指南》主要核算金融机构客户企业范围1和范围2的限制。但是,该指标涵盖的金融资产范围非常有限,只涉及主要信贷资产,不包括基金、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等金融资产。

4.创新突破传统碳核算理念。由于碳核算概念最先是针对工业等碳密集型企业提出,碳密集型企业的碳核算重点在碳排放量的核算。PCAF、TCFD制定标准中主要探讨金融行业投融资活动碳排放量。金融行业投融资活动几乎覆盖所有行业,但并非所有行业都会产生负的环境效益,如红树林、湿地、滩涂等生态环境修复、保护项目,又如林业抚育等碳捕获、存储项目,可以吸收温室气体减少碳排放。碳中和目标的提出,突出了碳减排量核算的重要性。国内金融业碳核算标准将金融业投融资活动碳减排量的测算归入金融业碳核算范畴,鼓励金融机构对其投融资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和减少的碳排放量进行测算,推动金融行业实现碳中和目标。国内金融机构在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中对部分投融资活动的碳减排量进行测算、披露,披露的投融资活动主要涉及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项目活动。

五、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金融机构动力不足。一方面,约束机制不健全。国内现有的碳核算标准大多属于指导性文件,未将金融业碳核算上升到法律层面,也未对不进行碳核算或对核算结果弄虚作假的机构给予一定惩罚。另一方面,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八大高耗能行业多年前早已进行碳核算,并将核算结果报送环境监管部门,但是此数据未主动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披露,提高了碳核算工作前期数据获取的难度和成本,降低了金融机构碳核算的积极性。

2.碳核算标准不统一,核算结果可比性不强。一是国际标准未达成统一。《金融业指南》为金融机构范围3 的计算方法及碳分配法的选择提供了指导,填补了金融行业碳核算的空白,但未明晰计算方法中涉及变量的定义,且其制定主体PCAF 是一个由行业主导的倡议,权威性、普及性还有待提高。TCFD 由国际清算银行组建,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但其针对金融业制定的补充意见重在明确环境信息披露框架及内容,未对碳核算指标、工具、方法的选取给出明晰的指导意见。二是国内标准尚未形成。国内现有的碳核算标准主要是针对碳密集型行业,金融行业碳核算标准仅在绿色金融试验区内推广应用,未形成较为成熟的行业统一标准。国内外并未就金融业碳核算标准达成一致,金融业碳核算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指标、方法和工具,金融机构在标准、方法、工具的选择上自主性较强,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行业核算结果的可比性。

3.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核算数据获取难。鉴于金融行业范围3的排放占比较大,范围3的核算结果对金融行业整体碳核算结果的精准性具有直接、较大的影响。范围3核算所使用的数据依赖金融机构下游企业披露的数据,若企业不披露环境数据或披露数据质量不佳,会对核算结果产生不良影响。一是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处于初步构建阶段。虽然高耗能的八大行业多年前已开始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但信息披露范围有限且不成体系。2021年国家生态环境部出台《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简称《方案》),给出了构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的时间线,计划于2025年基本形成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二是信息披露主体不全面。《方案》中明确的披露主体是工业、能源等碳密集型企业和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或发债企业,并未涉及非工业企业、中小微型企业。由于中小微型企业数量多,对环境的影响亦不容忽视,但是中小微型企业数据获取较难。三是信息披露范围不完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要求企业披露范围1、范围2 的排放情况,对范围3 的披露情况未做强制要求。

4.核算标准不完善,金融资产环境效益反映不全面。一是金融资产类别覆盖不全面。《金融业指南》仅对其划分的6类资产提供指导,不适用于投资基金、证券化贷款、交易所交易基金、金融衍生品(如期货、期权、掉期)等资产的碳核算。国内金融业碳核算以绿色金融产品为切入点,大部分试点机构以绿色信贷的碳减排量表征金融资产的环境效益,少数试点机构对非绿色金融资产碳排放量进行测算。二是温室气体种类不全。《金融业指南》、TCFD 标准等国际主流标准测算的温室气体包括《京都议定书》中6大类,但国内制定的《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中测算的温室气体只有二氧化碳。三是碳核算范围不全。金融机构范围3排放量核算需要以其下游企业碳排放情况为基础,乘以相应的分配因子。但是当前企业碳核算范围不全,大部分企业碳核算只包含了范围1和范围2。下游企业对于范围3核算的缺失,导致金融机构范围3 的核算不全面。四是金融机构类型覆盖不全面。从《金融业指南》对金融资产分类来看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进行系统分类和碳核算指导。国内金融机构碳核算标准的制定、实践探索都是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标的物,未就保险、证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碳核算做专门研究。

(二)政策建议

1.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夯实核算基础。一是建立激励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碳核算结果的转化。对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效果明显的机构给予贴息、税收等优惠政策,提高金融机构积极性。二是建立约束机制,将碳核算上升到法律层面,明确各行各业碳核算的责任,对不履行碳核算责任的机构出台惩罚措施,推动碳核算向纵深发展,加速金融行业碳核算发展进程。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环境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环境信息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向金融机构共享,打通企业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屏障,确保数据的可追索性,提高数据可获得性及质量,减少金融机构获取数据的成本,提高机构的积极性。

2.加快完善核算标准,确定核算基准。一是推动统一国际标准,加大与PCAF、二十国集团、TCFD、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等国际组织的联系,推动制定国际通用碳核算标准,为国内标准制定奠定基础。二是积极开发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业碳核算标准,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加入PCAF、中英项目试点,持续跟进国际金融业碳核算最新研究成果,学习借鉴主流国际标准,在已有标准基础上,由人民银行或银保监会牵头制定统一、可操作性强的金融业(银行)碳核算标准,建立碳信息披露指标体系,明确指标定义、计算方法、数据来源。根据标准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标准的资产覆盖范围(基金、金融衍生品等)和行业覆盖范围(保险、证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最终形成金融全行业碳核算标准。三是补充出台非高碳型行业的碳核算标准,同时借鉴GHG Protocol 计算工具,完善非金融行业碳核算标准,扩大温室气体的核算范围,填补范围3核算的空白。

3.健全信息披露机制,提高核算质量。一是加快构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适时扩大企业披露主体、温室气体披露范围,保证金融行业碳核算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提高核算结果质量。二是健全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机制,向社会公众披露金融机构碳核算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倒逼金融机构提高对碳核算重视程度,提高金融机构碳核算结果的准确定、权威性。三是建立预警机制,金融机构应根据碳核算结果,及时调整经营、投资策略,避免环境气候风险发生。通过对核算结果的应用,提高金融机构碳核算的积极性及重视程度,确保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4.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核算能力。一是金融机构要主动提高环境信息报告中定量指标的占比,借鉴国际先进量化工具、计算模型和方法,加强对环境风险治理、绿色发展目标、风险管理流程量化分析研究,提升定量分析能力。二是加强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合作交流,不断积累行业数据、量化方法等,探索成果运用、模型开发应用,探索研究碳核算指标、工具、方法、数据等,促进核算结果融入投融资决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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