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波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干部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7)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一场自我革命,也是一场社会革命,更是一场具有特殊意义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不仅直接关系到管党治党的成效,而且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也得以同步推进和发展,但全景检视当前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其中仍有一些不适应、不匹配和不协调之处。例如,改革实践中依然存在依据不充分、体制不统一和机制不顺畅等问题,难以适应新时代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发展需要,亟须建立健全层层强化的监督机制,保证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1]。只有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才能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党内监督是一种检查、督促、评价、揭露、举报、处理活动,其准则是《党章》和党的纪律,是一种监督主体作用于监督客体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监督客体的行为合乎党纪党规进行有序活动。”[2]在党和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带来的进步与进展是主要的,不仅显著提升国家权力监督的有效性,使国家权力结构实现合理化,还使反腐败和权力监督的效率大为提升”[3],税务系统的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定位有待调整和重构。因此,只有重塑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不断健全体制机制,推进制度建设和加强实践探索,才能从源头上厘清各种关系,使纪检监督体系融入税收治理体系并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从而推进新时代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现行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的不足,为了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同时完善税收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防止“机构职能重复交叉,监督力量分散,出现九龙治水而水不治的现象”,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4]。税务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应积极发挥监督保障执行和促进发展完善的作用,以高质量的党内监督和纪检监察来促进税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质增效,有力保障税收征管改革和各项税收工作稳步推进。
“解决存在的问题,必须依靠改革和制度创新。”[5]纪检监察体制是政治环境与组织系统相互作用的结果,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既会因受环境的影响而改革,也必须适应环境、协同内部和自我革新,在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同时保持良好的内部控制。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三转”(即转职能、转方式和转作风),在加快“三转”中推出了一系列有利于经济稳定的新政策和新举措。例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的绩效管理体系,健全条块衔接的工作运行机制,使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更具体、更客观,更具操作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税务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充分发挥监察职能,以有力的政治监督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力促减税降费与财政增收,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进而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堤坝”,极大地提升了税收治理效能。
1. 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为了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责主业,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更名为“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对工作职责范围进行了调整,将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建立“党委”)主体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如税务系统的廉政教育、内控机制建设以及对税务系统内设的纪检机构的工作指导等)移交给税务系统,集中精力做好对总局及系统内副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层层压实税务系统管党治党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201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新修订的《税务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也明确了税务系统内设纪检机构的职责为“监督执纪问责”“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6],以解决问题作为落实该实施意见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明晰了税务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监督责任。
2. 协力构建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
针对税务系统组织层级多、党员队伍大和党员关系在地方的实际情况,驻总局纪检监察组主动作为,积极帮助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加强对税务系统内设纪检机构的监督指导,强化职能职责,主动担当作为,切实把纪律和规矩立在前面,将全面从严治党延伸至基层税务的“末梢神经”,将网格化管理和区块链技术等新兴技术手段应用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工作中,协力构建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
3. 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专业素质建设与政治能力建设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年轻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教育引导年轻干部成为党和人民忠诚可靠的干部。要从严从实加强教育管理监督,引导年轻干部对党忠诚老实,坚定理想信念。[7]”为此,税务系统应锻造忠诚、干净和有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选优、配齐和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其中要重点配齐和配强基层纪检监察力量,如在人数较多和权力较集中的税务部门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等。同时,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强化纪律约束,通过强化基层纪检监察力量,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基层税务部门的贯彻落实。
在新发展阶段推动税收现代化走深走实,必须扛牢压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持续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应相互促进,两者互为基础、互为支撑、相辅相成。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应强调完善和加强党对税收工作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确保税务系统中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而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应强调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有力有效保障各项税收制度落地生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应以体制性创新来破解发展障碍,为充分发挥税务系统独特的组织作用和系统优势奠定坚实基础,不断将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1.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定位和职能发挥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8]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整合监督执纪力量,强化了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随着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推进,税务系统依法撤销了内设的监察机构,地方纪委监委也撤回了向原省级地税系统派驻的纪检监察组,除总局以外,税务系统的纪检组一律成为内设机构,从而结束了纪检组本身性质上的混乱局面。这一改革一方面使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可以更加充分地聚焦主责主业,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另一方面也为税务系统内设纪检机构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履行专职监督责任提供了体制上的前提。
2. 不断优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双重领导”体制
针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中央与时俱进地推动了党的纪检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改革,提出了“两个为主”:一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检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检组报告;二是各级纪检组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检组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要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前移监督关口”[9],通过不断强化纪检监察职能,延伸纪检监察触角,贯通协同、凝聚监督合力,筑牢税务系统“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大监督格局。
3. 强化纪检监督和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党组)负责全面监督并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同时并对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进行了细化。按照新时代税务系统党的建设的总布局和总要求,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要进一步强化基层税务机关“两个责任”的落实。只有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推进党内监督,以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来破解税收改革发展难题,才能把“从严治税”向纵深推进,高质量地推进新发展阶段的税收现代化。
新形势下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必须推动构建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更好地服务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新格局,不断加强税务系统一体化监督体系建设,确保税收制度和治理体系有效运转,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逐步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税务系统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
1. 行政化管理色彩浓厚
税务系统实行的是党政一体化领导体制,其特点在纪检监察体制方面表现为:纪检工作属于党的工作,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政策,按照党的建设思维和方式进行;行政监察属于行政管理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来开展工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 规定,《政务处分法》效力高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实践中,对于《政务处分法》没有明确规定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更加细致规定的,在不抵触《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前提下,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或者任免机关和单位对公职人员作出处分,可以同时适用《政务处分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党政分工,特别是党的工作,除了党务管理之外,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开展党的建设并不符合党的建设基本理论和基本规律,但是在税务系统中这种现象依然存在。例如,在观念上,有人认为,党务工作中务虚较多,务实较少,主张多干业务少干党务,这导致务虚达不到高度且务实难以取得预期效果,虚实脱节;在体制上,党务部门、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都负有党建工作职责,但各自为政,协调互补不够。因此,在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尽可能考虑到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避免权限交叉、标准混用和程序互借等非规范现象。
笔者认为,不同部门之间职能安排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职能空白、职能分散、职能交叉和职能重叠四个方面。因此,必须改革,对纪检监察机构职能边界进行科学安排。“政府组织的问题就是一个 涉及各分工部门的协调机制问题。”[10]以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机构改革为例,其问题分类、例证和改革措施,如表1所示。
表1 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机构改革中的问题分类、例证和改革措施①
2. 机构设置的组织协同性和行政效能亟待提高
税务系统现行的纪检监察领导体制为“双重领导”与“垂直领导”并存,以“双重领导”为主。原有的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不再适应当前税务系统亟须全面从严治党的严峻形势,因为税务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较难具备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一范式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个组织单位的内部秩序上,似乎没有太多注意到这些单位和环境之间的相互依赖和作用”[11]。 省级和省级以下的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尚缺乏应有的组织协同性,主要 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同级监督困境亟待破解。例如,对于组织领导关系,《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同级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而在这样的体制下,纪检监察部门很难有效履行其监督同级党委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责。二是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与地方同级党委政府存在利益依附关系,主要表现为行政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强,行政监督的弹性较大,且行政监督的职责仍有待明确。三是行使权力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由于纪检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执纪权力是在税务机关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的,纪检监督机构办案决策需经过税务机关党委讨论通过,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纪检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纪检监察机构和职能设置是专业化分工的结果,每个 层级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法定的职能和职责,而纪检监察工作又往往具有复合性和复杂性,许多职能很难通过某一个部门单打独斗或几个组织层级的合作来实现,因而迫切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关组织层级和领导幅度来提高行政效能。一般而言,组织中的领导幅度与行政效能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组织层次过多或领导幅度过宽,都易导致信息沟通迟缓。部门协调越困难,行政效能也就越低。纪检监察体制中领导幅度与行政效能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纪检监察体制中领导幅度-行政效能关系示意图②
假设用边际成本和边际效益理论来分析其利弊,图1中的A点至C点区间,行政效能随着领导幅度的变化(“双重领导”-“垂直领导”-“纵合横通”)保持在合理区间运行而释放增长动力,此时边际效益大于边际成本,以期实现行政效能的最大化;当达到C点时,此时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行政效能最高,领导体制中的层次和幅度达到最佳状态,因此,C点也即为均衡点;C点至B点区间,行政效能反而随着领导幅度的变化而降低。上述现象可以用边际成本递增则边际效益递减的规律来解释。一个理性的组织机构总是希望在一定的领导体制机制下达到行政效能的最大化,即努力使自己的领导幅度和行政效能维持在图中的C点或其附近。
3. 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建设亟待加强
与地方纪委监委不同,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大多是在业务轮岗或交流中产生的,同时也可能在纪检监察岗位上随时被交流出去。轮岗或交流方式对熟悉税务工作的干部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纪检监察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进行轮岗或交流的干部在知识结构和工作能力上未必能胜任,所以在监督执纪问责的执行力度方面相对较为薄弱。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专业性薄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基层税务机关人事部门对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的认识不足,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纪检监察工作实战经验的干部较少,干部准入机制不够严格;二是基层税务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人员数量和质量上的配备没有达到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总体配比要求,仍存在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后备力量不足及有效激励机制缺乏等问题;三是缺乏科学的培训机制与考核方式,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的纪检监察干部较难胜任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等专业性较强的任务,遇到复杂困难的案件时可能无法独立进行准确研判。此外,培训质效和监督实效不匹配以及对培训缺乏长期性和系统性的安排等,也使培训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在中央和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及省级和省级以下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也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但是,该调整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所存在的实际问题。因此,要将加强党的领导与优化党政关系相结合,建立健全衔接、贯通和协同的新时代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12],厘清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的内生逻辑和实践向度,不断提升纪检监察、职能衔接及贯通与协同的层次和水平,使其在“十四五”期间乃至今后更长一段时期内,为推进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促进纪检监察职能优化与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深度融合,使税收充分发挥其服务保障现代化建设大局的职能和作用。
1. 体制改革与党政关系的互动逻辑
党政关系是中国政治体制的核心,一方面,党政关系最基本的原则和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和党领导一切,忽略这个前提和原则,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中无论是党政合一还是党政分开都有可能导致错误发生。另一方面,党建工作逻辑与行政的工作逻辑并不一致。一般认为,党建工作本质上是做人的工作,行政工作本质上是做事的工作,因此,党的工作叫“建设”,行政工作叫“管理”。以党代政或者以政代党都不符合中国政治体制的要求,党政之间须存在分工。如果对这一关系把握不准,必然导致在机构设置方面以党代政或以政代党局面的出现,在事实上弱化党的领导,也会直接影响包括纪检监察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的开展。国家监察委员的成立,使过去的行政监察上升为国家监察,在中央层面实现了党的纪检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的匹配与合署办公;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未赋予垂直管理系统行使国家监察的权限,这就意味着只有税务系统能保留党的纪检机构,但不能保留监察职能。这就与纪检和监察一体监督、合署办公的总体纪检监察体制不相匹配,有待通过各种联动工作机制加以破解,以实现税务系统党政关系的协调和统一。
2. 机构设置的模式选择与体制逻辑
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作为党中央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延伸和拓展,有三种实践模式:一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向国家税务总局派驻纪检监察组(该派驻模式仅限国家税务总局层面);二是地方纪委监委向原地方税务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实施之后,此类派驻模式应用较少);三是同级机关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当前税务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模式)。虽然上述三种模式常被称作“纪检组”或“机关纪委”,且履行的都是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但是实际性质却不同。如果“缺乏统一指挥,难以形成稳定、高效的衔接机制,监察合力难聚,反腐实效难成,反致‘部分之和小于整体’”[13]。只有厘清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属性和逻辑,用制度加以规范,才有可能从源头上破解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的困境。
(1)纪委监委派驻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 模式与体制逻辑
纪委监委向党政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对于强化党的领导,优化党内监督并实现从党内监督向国家监督的延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纪检监察派驻制度仅施行于税务总局层面,在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并未施行。向税务总局派驻的纪检监察组,对税务系统来说属于外部监督,仅对派出其的纪委监委负责。在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和地税机构合并以后,各地纪委监委撤回了向原税务机关派驻的纪检监察组。这表明,除国家层面以外,各级地方纪委监委将不再以派驻的形式对各地税务机关开展监察执纪工作。这种模式只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层面,且容易造成税务系统在税务总局层面与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层面的不统一,亟待进一步校准纪检机构职责定位。
(2)税务系统垂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传统 模式及其局限性
垂直派驻,即由上级组织向下级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事实上,垂直管理系统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有直接管理的权力,对下级组织的监督管理可以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形式实现。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3章明确指出,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有监督主体责任,其中要求各级党组(党委)要“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上级组织向下级组织派出纪检监察机构,是党组(党委)落实监督主体责任的举措之一。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派驻监督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有的部门和单位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一些领域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仍易发、多发;有的派驻机构担当精神不强、监督手段单一,派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影响了监督效果;有的派驻机构不同程度存在定位不准、职能发散和作用发挥不够问题;等等。
(3)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内设机构的职能定位和模式
整体而言,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机关纪检监察机构都属于系统内设机构;但对税务系统而言,现行内设纪检机构是在税务系统领导体制内设立的纪检机构。这种纪检监察机构本质上属于领导机关履行主体责任的职能机构,不具有独立性,实际上无法履行同级监督的职责。但现行的领导体制与基层纪检监察内设机构独立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不相适应,进而影响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察监督职能,成为内设纪检机构不可承受之重。当前的问题并不在于税务系统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中没有内部制约机制,而在于已有的制约机制的行政效能偏低。其根本原因是,现有的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中的制约机制缺乏规范化、法治化和制度化的合理安排。因此,健全和改善税务系统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使之具有内部控制、调节、平衡和发展的治理效能,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3. 改革中的多元主体关系及实践逻辑
税务系统的监督主体是多元化的,除了纪检监察机构以外,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和内部审计,税务系统成立了督察内审部门,专司税收执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监督工作;为了适应中央加强巡视巡察工作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和部分省级税务局机关党委内部还设有机关纪委,专司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这些都是专职的监督机构。同时,几乎所有内设的行政机构都具有监督的职能。例如,综合管理部门办公室拥有督查督办的职能;人事管理部门拥有干部监督的职能;甚至一些业务部门也具有监督的职能,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务系统“一案双查”的要求,对在查办税收违法案件中发现的税务干部违纪违法的线索,有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的义务。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构建立体化和多维度的监督网络,将监督工作渗透至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但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和衔接的工作机制,监督主体的多元化也可能造成监督力量的分散和监督效能的低下,使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与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工作发生职能交叉和重叠。例如,督察内审部门成立以后,因为无法界定执法监察和执法督察之间的关系,使执法监察工作几近陷入停顿,督察内审部门主导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带有行政问责的性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问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职能交叉。在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机构改革之前,监督机构(包括纪检监察、督察内审、巡视和机关党委)一般在纪检组长的统一分管下进行工作的协调和衔接。但是,税务机构改革以后,形成了纪检组长只分管纪检工作,而督察、内审和巡视等工作由其他领导干部分管的新体制。如何界定纪检监察监督和非纪检监察监督之间的关系,在划清职能边界的同时构建顺畅的工作衔接机制,乃成为全面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为此,实践中应推动构建税务系统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这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的具体举措,是推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构建“政治建设一体深化、两个责任一体发力、综合监督一体集成、党建业务一体融合、约束激励一体抓实、组织体系一体贯通”的“六位一体”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促进监督协同、增强监督合力和提升监督效能,以及推动党内监督融入税收治理和不断实现“三不一体”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税务系统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架构,如图2所示。
图2 税务系统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架构③
为了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建设,保证党对税收工作的绝对领导,在党建和行政方面,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不仅不能削弱,反而必须加强。这就决定了税务系统必须保留甚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作力量。于是,在相关机构改革中,逐步提出以职能为核心内容,以机构编制职数等为外在形式,重新界定部门的职能分工,划分部门之间的事权关系,用规范化和流程化的协商博弈过程和正式文件形式来实现精简机构、明晰职能和理顺关系的改革目标[14]。 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又为理顺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提供了有利契机。
一方面,自《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颁布实施之后,各级税务机关“党组”改设为“党委”,为重构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提供了重要依据。在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50条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6章“党组性质的党委”的规定,在领导体制方面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将“党组”改设为“党委”,虽然部门党委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党组性质的党委”,不同于地方党委,不由选举产生,但具有全面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改进税务系统党的建设的主动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38条及相关规定,党组性质党委根据需要并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后,可以设立工作机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18条规定,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和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另一方面,税务机构改革为增强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力量提供了组织保障。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力量相对不足,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税务系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大量既有专业知识又有丰富管理经验和威信的人员加入。而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与地税的合并加上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统一,极大地提高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有力地推进了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但也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面临着人力资源重新配置的巨大压力。如果仅从税收业务方面去考虑人力资源的配置,则意味着大量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将处于闲置状态,容易造成一定的人力资源浪费。因此,通过统筹安排,用领导干部监督领导干部,以内行监督内行,可以更加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风险。
习近平指出:“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15]税务系统原有的纪检监察体制虽然在履行监督责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难以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难以匹配税务系统党委领导体制,也难以达到监督执纪问责的专业性要求。因此,需要“围绕检察权行使的全环节,建立健全事先预防、及时发现和严肃纠正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内外结合、上下联动、全面覆盖、整体配套、程序严密和制约有效的监督制度体系”[16]。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纪检组的派驻监督并不能取代或替代党委的主体监督,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执纪问责也不能替代主体责任范围内的监督执纪问责。因此,无论纪委监委是否向各级税务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税务系统都有必要设立系统内的纪检组。这不仅是为了与党组改设为党委的体制改革相适应,更是为了能够更加有力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队伍管理的主体责任,彻底扭转在现行内设纪检组体制下主体责任范围内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较为薄弱的局面,为解决主体责任范围内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定位不准、力量不足和专业性不强等问题提供基本的前提。自税务机关设立纪检组以后,可以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实现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同频共振,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同向发力,以及税务系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全覆盖。
税务系统监督主体是多元化的,设立税务系统部门纪检组可以在党委领导下由税务系统纪检组统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并向税务系统自身设立的一些 特殊的机构和单位派驻纪检组。首先,可实现对狭义监督工作的统领。纪检组除自身履行专职监督职责外,还要分管系统内其他专门监督工作,如巡视巡察、督察内审、指导机关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以及对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工作;办公室的督查督办、人事部门的干部监督和对稽查部门的“一案双查”等进行评价工作。在部门纪检组的统摄下,破除部门利益障碍,形成线索移交和督促整改等方面的顺畅衔接。其次,可以实现执纪问责工作的专属化和专业化,防止执纪问责权力的滥用。与狭义的监督工作相比,执纪问责工作关系到干部的政治前途和切身利益,必须对其实现专属管理和专业化操作,换言之,只有纪检组才有权对干部进行组织调查、案件审理和纪律审查,并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问责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建议供党委参考决策,其他任何机构无权擅自决定是否对干部进行调查、处理或处分。最后,可以实现对特殊机构的派驻监督。为了适应税收工作的新形势,税务系统除设置日常工作机构外,还设置了一些跨区域的特殊机构,如税务系统特派办和实行跨区域管理的各级稽查局等。由于这些特殊机构拥有特定的权力,必须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
1. 明确新时代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定位
立足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定位,是切实强化监督职能、促进作风转变和规范权力运行的关键所在。据此,笔者建议:一是以推行“三为主一报告”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定位,厘清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委监督责任,构建责任明晰和履职尽责的责任体系;二是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三转”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破解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履职“越位”和“错位”的困境,促进机构、职能和人员的全面融合和战略性重塑,推动形成科学有序的纪检监察体系;三是建立巡视、巡察、整改、督查和督办机制,加强整改督查督办和追责问责,督促指导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更加精准并更加有效地推进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四是基层纪检监察部门需自觉坚持同级税务机关党委的领导,坚决履行好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推动主体责任与“协助”之责贯通协同并形成合力,明确工作定位,改进方式方法,切实发挥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保障执行和促进完善发展的作用,不断强化党委全过程和常态化的领导,实现“两个责任(党委监督主责和纪检监察监督专责)”良性互动,共同发力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运行。
2. 推动税务系统纪律审查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优化
健全税务系统纪律审查的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建议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系统纪律审查机构的内设纪检监察职能覆盖综合管理、案件管理、案件审理和政策法规等方面。(1)综合管理职能:负责纪律审查机构内部行政事务管理工作。(2)案件管理职能:负责接收和管理案件线索,包括信访举报、基层党委组织在日常监督和系统内部监督机构专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进行初核后给出立案与否的建议;负责案件的接收和移送工作,包括向地方纪检组监察委移送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以及接收地方纪检组监察委移交过来的应当由系统内部处理的案件。(3)案件审理职能:负责涉嫌违纪的问题的调查和审理,包括干部申诉案件的调查和审理,还需要对涉及可能违纪的构成要件进行清晰描述。(4)政策法规职能:根据调查审理的结果,依据相应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分别作出正名、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和移送等专业性建议。对税务系统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建议等。
3. 加强基层纪检监察部门自身建设和提升纪检监督保障能力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探索如何更好地履行新形势下税务系统纪律审查机构的职责使命,笔者建议税务系统内设的纪律审查机构的基本职责应主要围绕税务机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并为干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提供专业性支持。其主要负责纪律(包括党纪和政纪)审查工作,以及对税务系统内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具体任务包括:根据调查审理结果,对受到虚假举报的干部,代表组织在相应范围内澄清事实并给予正名;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组织和个人提出适用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处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专业性建议;接受申诉,协助受到错误处理的干部向任免机关提出容错、纠错建议;接受领导机关交办的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执纪问责事项等;建立配套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优化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全面提高纪律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 健全与完善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内部制约机制的政治效益在于,既能保证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高效率运转,又能防止权力滥用和党内专权甚至专制的出现;既能保证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内设机构各自功能的实现,又能防止各自为政、软弱涣散。强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须通过科学的建章立制,保证纪检监察体制各部分按照预先规定的轨道运行。将监督制约贯穿于履行职责的全过程,实现从重形式到重过程再到重效果的转变。
5. 完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运行机制
推动完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制约和监督运行机制,不断推进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系统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同时运用“智慧监督”提高精准监督能力,积极调动各类监督主体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风险,做到外防偷逃骗税,内防为税不廉,不断提升监督执纪执法能力。在压紧压实税务系统各级党委全面监督责任的同时,以绩效管理和内控机制为抓手,切实提升专责监督质效,破解同级监督难题,强化职能监督,做实基层监督,解决“两个责任”落实过程中责任不清、标准不明、措施不力和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健全体制机制,使“两权”监督更加规范、有力和有效。
6. 推动税务系统纪检监督具体化和常态化
推动纪检监督具体化和常态化,是推动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落实落细的具体实践。税务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务必强化“上下一盘棋”意识,强化监督、严格执纪、突出问责,督促税务系统健全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督查问责机制,扎实推进各项改革,切实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进一步做实做细“无差别+个性化”的全员监督、“8小时内+8小时外”的全时监督、“全方位+全领域”的全域监督及“专项化+长效化”的全程监督,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紧盯突出问题、“关键少数”“易感人群”和重点环节,落实好纪税联动机制,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落实组合式规模性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完整、准确、全面地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加强派驻监督重要论述,切实把学习贯彻《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必须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促进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高效,不断提升治理效能。“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根本的、第3 位的,但如果不与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17]总之,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唯有运用系统观念、系统思维和系统方法,持续用力、久久为功,不断总结、提炼和提升,才能逐步推动税务系统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的制度机制成熟定型,促使监督主体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监督进一步贯通融合,运行机制进一步顺畅高效,监督之网进一步织牢织密,才能切实把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
注释:
① 参考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制表。
② 参考边际效应理论,即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之间的关系规律制图。
③ 参考《关于构建税务系统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的意见》(税总党委发〔2021〕3号)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