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特
老伴去世后,赵冬的晚年生活让几个子女心焦。老人有两儿两女,都还算孝顺,可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经,赡养问题上,各有各的难处,左协议,右商量,最终四兄妹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老大、老二、老三各出2万元,母亲的赡养自此由老四孙海承担。可是,没过多久,老四竟然将母亲送到了敬老院。赵冬不乐意,一纸诉状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诉请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每人到其住所轮流护理3个月,共同承担医疗费用及护理费用。湘北某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
母亲将自己告上法庭,身为长子的孙江觉得最委屈。孙江表示,对于母亲的赡养,他们四兄妹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孙海赡养,他和孙红、孙丽则一次性分别给付2万元,协议还在履行期内,并不存在赡养纠纷。孙江不认可母亲的诉讼请求,他坚持,弟弟孙海应当根据协议承担赡养之责。
大女儿孙红对于母亲的诉求没有意见,只说自己身体不好,经常治疗,又与母亲不在同一城市,请求允许雇请保姆照顾。小女儿孙丽同样支持母亲的诉求,此前母亲一直与她一起生活,相依为命,如今母亲为赡养走上公堂,她只希望四兄妹能和睦处理赡养事宜。而纠纷始作俑者孙海也在法庭上表态,同意母亲的诉求并服从法院的判决。
此时,母亲与子女的赡养纠纷悄然间变成兄长与弟妹的对抗,焦点指向赡养协议的效力。孙江认为赡养协议合法有效,他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已经买断,不再承担赡养之责。孙红、孙丽、孙海则认为,既然母亲要求改变赡养方式,那就听她的吧。
赡养义务究竟能不能买断?自愿达成的赡养协议该不该忠实履行?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不因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而消除,协议中约定孙江、孙红、孙丽三人支付2万元赡养费即不再尽赡养之职,有违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换言之,赡养方式可以协商,赡养义务不能买断。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孙江、孙红、孙丽、孙海自判决生效次日起,每人依次轮流到老人住所照顾3个月,并分担老人的医疗护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