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艺术作品NFT交易模式包括艺术作品的NFT铸造和交易行为,在艺术作品被铸成NFT形式交易过程中,平台存在市场准入标准低、利用法律漏洞消极承担责任以及使用平台用户协议侵害用户权益的问题。治理平台问题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正常的必然要求。文章认为,要想规范运行NFT平台,首先要明确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受到规则的限制;其次加强对平台的监管,构建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双重监管模式,完善平台准入机制;最后平台与用户签订使用协议,要想从艺术作品NFT交易中获取相关利益,须承担一定的合同责任与道德责任。
关键词:NFT铸造;交易平台;治理
中图分类号:F49;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2)15-0-03
1 艺术作品NFT交易的一般理论
NFT是非同质化代币,本质是计算机区块链技术中具有非同质化的数据权利凭证。新媒体时代,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应用,非同质化代币因其确定性和强信赖性被普遍认定为网络区块链中的权利证明。
非同质化代币具体表现为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技术手段将数字内容确定为特定的交易对象,并作为特定客体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流转[1]。艺术作品最早与非同质化代币相结合并广泛应用于交易市场中,形成了特有的艺术作品非同质化代币交易模式。其交易包括两个流程:艺术作品的非同质化代币的铸造和交易行为。
1.1 艺术作品的非同质化代币的铸造
艺术作品的非同质化代币的铸造就是首次生成以数字形式存在的音乐、视频和照片等艺术作品的非同质化代币形式的过程,以非同质化代币形式铸造的作品被称为NFT作品。铸造的实质是对艺术作品进行确权,并在区块链中初次生成不可替代的通证[2]。
一般来说,非同质化代币铸造过程有两个环节。第一,制作艺术作品的唯一数字标识,将艺术作品中的信息提取出来。以视频为例,提取的信息包括作者、视频内容和视频储存大小等,随后用Byte字节表达这些信息,将Byte表达的字节输入加密算法中,得到一个输出值,这个输出值就是该艺术作品的唯一数字标识,此时这个数字标识就与源内容完全对应,且该数字标识具有唯一性与稳定性。
第二,将数字标识转换为区块链系统上的数字通证,选择区块链中的任意一条公链,对区块链中的公链进行智能合约开发,将开发好的智能合约与选择的公链相组合,形成一个特定的DAPP,然后将数字标识整合在公链上,得到艺术作品的通证ID,此时艺术作品的NFT铸造就完成了。通过艺术作品的通证ID在智能合约中读取视频的NFT信息数据可以得到一个通证,使用这个通证再借助媒介应用,就能还原储存在IPFS分布式文件系统中铸造的非同质化代币艺术作品。
1.2 非同质化代币的交易行为
艺术作品的非同质化代币形式创新了网络空间艺术作品商品的交易模式[3]。非同质化代币交易行为实质上是将数据作为标的形成的买卖关系,用户将艺术作品铸成非同质化代币后,该作品就被置于由特定网络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器中,其他用户则通过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器对非同质化代币作品进行交易。该交易行为涉及多方主体:作品的著作权人、非同质化代币作品的铸造者、交易平台和购买用户。
一般来说,非同质化代币作品的铸造者对艺术作品拥有著作权,在这种模式下,艺术作品的铸造者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著作权授权主体。在铸造非同质化代币作品过程中,铸造者明确该作品可以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与转让,即在特定的非同质化平台,该艺术作品能正常交易,用戶可以通过平台购买非同质化代币数据,从而获得作品的所有权。
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艺术作品著作权人与作品铸造者不是同一人或铸造者未经作品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艺术作品铸造成非同质化代币形式上传至相关平台进行销售的情况。如“胖虎打疫苗”案中,平台用户未经著作权人与享有独占权的奇策公司授权,擅自将“胖虎打疫苗”艺术作品铸造成NFT作品形式,并在平台上发布,侵害了著作权人与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
2 艺术作品非同质化代币交易模式下平台出现的问题
在非同质化代币交易模式下,平台作为重要的媒介,在交易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相关数据,腾讯、蚂蚁金服等大量企业分别推出非同质化代币发行平台。头豹研究院以阿里蚂蚁链销售额为基础,综合分析相关数据得出我国非同质化代币市场在未来五年增长率约为50%,市值可能达到30亿元。网络非同质化代币交易购买艺术产品已经成为商务活动的新趋势,而交易平台也是各种侵犯著作权行为频发之地[4]。当下我国发行平台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2.1 市场准入标准低
目前国内交易平台鱼龙混杂,整个交易市场混乱不堪。这是因为艺术作品非同质化代币交易是新生领域,一些天价的数字艺术突破了人们对数字作品的固有想象,这使艺术作品交易行业内部对非同质化代币交易的追捧热度一直居高不下。
短时间内,国内出现大量的交易平台,各大交易平台为了抓住商机,吸引更多的用户在其平台交易,从而收取手续费,放宽了对用户注册的审查标准,导致行业内出现大量的著作权侵权现象。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平台自身缺乏完善的市场准入标准。从国内目前注册的非同质化代币交易平台来看,平台大多是依附大型网络行业巨头,在一般的法人成立条件基础上,只要符合相关的技术和网络行业准入资质,就能成立交易平台。许多平台甚至都没有数字艺术品交易牌照,市面上的交易平台大多是无证经营,这无疑会产生艺术作品行业著作权侵权问题。
2.2 平台利用立法漏洞消极承担责任
现有的法律体系没有明确规定艺术作品非同质化代币交易的具体规范,并且非同质化代币交易模式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与专业性,司法实践相关工作人员面对这种交易模式往往会出现法律定性困难和无法可依的问题,导致平台利用立法漏洞消极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
如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胖虎打疫苗”案件中,被告公司称平台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平台作为交易媒介方没有对交易的完成产生促进作用,平台始终处于中立地位,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原告公司的损失来源于其他用户擅自铸造NFT作品并上传至平台;其次,被告公司认为,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非同质化代币交易没有被规范化和类型化为具体的法律行为,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平台在此种交易过程中应当承担何种义务,据此被告公司认为其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公司的著作权行为,因此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2.3 使用平台用户协议侵害用户权益
平台利用协议侵害用户的权益主要表现为侵害用户隐私信息和规避平台自身责任问题。实践中,普通网络用户要想成为非同质化代币交易平台用户,须履行一定的注册程序。如鲸探APP,网络用户使用该软件时,登录界面会弹出用户协议,使用者必须点击同意才能进入该软件。在该平台出具的用户协议中,其对获取用户的隐私问题表述模糊,从而导致用户的个人隐私存在泄露风险。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平台在用户协议中设置大量的免责条款,明确表示在相关风险行为中免除平台自身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用户协议的性质属于格式合同。一般来说,用户与平台签订的协议在双方之间成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都受到该用户协议的限制,但如果平台在用户协议条款中规避自己的责任,排除用户的相关权利,并被赋予不合理的义务,用户也可以主张协议中的这类条款无效。
3 艺术作品NFT交易模式下规范平台行为路径
3.1 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完善平台准入机制
当下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过于宽泛,市场上一时间涌现出大量的交易平台,导致经济秩序紊乱,用户权利受到侵害。针对这一不良现象,首先应加强对NFT平台的监管,实施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双重监管模式。一方面,要求平台发布的涉及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接受行政机关的备案检查,规范平台的运行行为;另一方面,加强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内部制定行业规范,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业内不正当竞争等不良行为,提倡良好的行业风气。
其次,应建立严密的市场准入机制。监管主体应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质认定标准,明确平台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此外,平台所隶属的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征信记录,且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数字艺术品交易牌照。监管主体还可以以季度或年为单位,定期对从事艺术作品非同质化代币交易的平台进行业务检查,依法纠正或取缔不法开展艺术作品非同质化代币交易的平台。开展“规范业务”考核比赛,评选规范从事艺术作品交易的平台,对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平台施以惩戒,促进艺术作品交易行为规范化。
3.2 完善立法,明确平台的法律责任
尽管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平台的相关责任,但平台作为交易的媒介,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和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作为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应当受到该规则的限制,若平台明知用户擅自使用他人的艺术作品而不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禁止,平台对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了明确平台受规则限制后,还要完善法律规定,明确平台的法律责任,促使平台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3.3 构建平台的社会责任
3.3.1 平台的合同责任
平台的社会责任首先体现在其合同责任中,平台既然通过制定用户协议限制和规范用户行为,那么平台自身也应当受到该用户协议的限制。平台基本上都有自己的用户协议规则,如蚂蚁集团旗下的NFT平台“鲸探”,其制定了《蚂蚁链数字藏品平台用户服务协议》,该用户协议规定了大量侵权行为的打击和处罚方式,平台要求用户按照其中的规定规范自身的行为,减少非同质化代币交易模式下著作权侵权问题。平台自身也要按照该用户协议规范自己的行为,例如,平台不能利用用户协议侵害用户的权益,也不能在用户协议中增加用户的义务、减损用户的权利及免除平台自身的义务。
3.3.2 平台的道德责任
平台作为非同质化代币交易媒介,在促进交易进行与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应对平台内经营用户、平台内消费者用户与艺术作品的权利人主体承担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平台应积极承担的较高层次的主体责任[5]。平台的道德责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责任,具有自愿性、慈善性等特征。仅仅依靠法律责任和用户协议下的合同责任对平台进行规制,还不足以杜绝平台的违规行为。正如道家思想所认为的“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再严密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都不可能使社会层面的不良现象消失,要从根本上改善平台中的乱象,就必须强调平台的道德责任,让平台做到自律、自觉承担责任,防范数字作品NFT交易中的各种风险。
对于NFT交易模式下出现的严重侵权行为,平台不能因为没有法定义务而对该类行为不采取任何防治措施。平台作为具有社会公共性质的主体,应积极承担与其社会角色相适应的道德层面的责任,也就是即使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平台也不能放任自己盲目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4 结语
当前国内艺术作品NFT交易市场十分火爆,各大电商平台及互联网巨头为获取高额商业利益都躋身该行业。尽管艺术作品NFT交易在实践中进行得如火如荼,但不可否认的是,该交易市场中存在大量的现实问题亟须解决。平台作为艺术作品NFT交易不可或缺的媒介,其存在的问题影响着整个艺术作品的交易市场,对NFT交易平台问题进行治理与预防是维护整个交易市场稳定的重要保障。
要想规范NFT平台的运行,就要明确NFT平台是艺术作品交易过程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除此之外,对于NFT平台市场准入标准宽泛的问题,应当通过构建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双重监管模式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完善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平台作为艺术作品NFT交易的参与主体之一,从艺术作品NFT交易中获取相关利益,须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与道德责任。
参考文献:
[1] 王江桥. NFT交易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及平台责任[J].财经法学,2022(5):70-80.
[2] 余俊缘.数字作品NFT交易的本质、规则及法律风险应对[J].科技与出版,2022(10):103-113.
[3] 陶乾.论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意涵[J].东方法学,2022(2):70-80.
[4] 章杰阳.网络交易平台数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路径:以网络视频翻译作品为例[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7,38(12):89-92.
[5] 刘权.论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25(5):79-93.
作者简介:江会超(1998—),男,江西九江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