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模板安装工,在某工地安装模板时不慎从高处摔下,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费门诊费5996元、住院费31160.80元。经鉴定,李某被评定为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为15000元,评定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后因各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李某遂将工程承包人上海某公司、轉包人南昌某公司及雇主王某一并诉至法院。
另查明,上海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南昌某公司,南昌某公司又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王某。王某承接案涉工程后,雇佣李某从事工程模板安装工作。同时查明,李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54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南昌某公司,该转包行为合法,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李某系雇佣关系,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王某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南昌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王某,在发包过程中存在选任过错,对李某的损伤依法应与雇主王某连带承担85%的主要赔偿责任。李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程操作、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酌情确认李某承担15%的责任。因李某本次事故中各项损失合计145470元,法院依法判令:李某自行承担15%的责任,计21820元;南昌某公司和王某连带承担85%的责任,计123650元。(摘自《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