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
纵观各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历史,信托(Trust)制度是实现慈善目的最重要的工具之一。2001年我国颁布《信托法》,明确规定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等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由于我国的信托制度主要从英美法系移植而来,完成本土化成长需要较长的过程,所以虽有立法鼓励,但“公益信托”在长时间内并未打开局面,直到2016年《慈善法》颁布后才有所改善。
我国《慈善法》设慈善信托专章,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从时代背景看,《慈善法》立法时我国信托业已跨过了初产期,以商事信托(本文所称“商事信托”,是指在《信托法》框架下,受托人以信托机构形式从事的营业信托活动,与“公益信托”相并列。)为核心的信托业蓬勃发展。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15年末,全国共有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16.30万亿元,信托业一举跨入16萬亿元时代。信托制度的精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正伴随着信托市场的扩大而日益深入人心。在此背景下,《慈善法》以专章衔接《信托法》,其目的是要以信托制度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提供强力支撑,立法初衷值得肯定。
为什么立法者看重慈善和信托的“联姻”呢?作为曾经的信托业从业人员,笔者认为,信托的以下三个特质,可持续为慈善事业赋能。
一是制度价值
我国社会对于信托制度价值的认知是一个渐进过程。《信托法》颁布实施已20余年,配套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对应的监管框架也日渐成熟。《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6)》《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极大促进了行业的整顿和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8年制定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更为现代信托业的走向提供了重要指引。
在相对完善的制度和监管框架下,信托以其独特的法律构造,成为一个集财产管理、破产隔离、资金融通、事务管理等功能为一体的超级工具,在经济管理、金融服务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均可发挥卓越的创新价值。在2018年以前,根据我国当时的社会环境,信托主要发展了私募投行功能,丰富了经济发展对于融资的需求。如今市场和政策环境已发生根本变化,其融资功能逐渐淡化,包括慈善功能在内的社会服务功能将登上历史舞台,成为新发展格局下的主导功能。
二是运作框架
慈善募捐及慈善捐赠是慈善事业的重中之重。如何保障慈善财产运作的规范性、保护捐赠者的权利,是制约慈善事业发展的瓶颈之一。我国商事信托的行业管理规模近几年都维持在20万亿元左右,经过长期的实践积累,信托业具备扎实的金融服务能力、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专业复合的人才优势。信托业的账户独立管理能力、信托财产估值及信息公示体系、多层次风控及稽核机制,能为慈善募捐和慈善财产管理提供成熟的运作框架,以专业规范来取信于公众。
三是客户基础
长期以来,由于特殊的政策环境,我国信托业主要面向高净值客户开展信托业务,尤其是2007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信托产品的投资起点基本维持在100万元以上。信托业积累了大量的高净值客户,其客户群不但有投资需求,也有积极的向善之心,其慈善潜能有极大转化空间。如能在信托场景中嵌入优质的慈善“模块”,为信托高净值客户群体开发出喜闻乐见的慈善信托产品,必将为我国慈善贡献新的动能,善莫大焉。
《慈善法》颁布之后,慈善信托迎风起航。2022年1月18日,中国慈善联合会与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发布的《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累计慈善信托备案773单,财产规模达39.35亿元。其中,2021年新设立慈善信托共计227单,财产规模达5.71亿元,较上年增加32.48%。自2016年至2021年,全国共有62家信托公司设立了慈善信托,占全国68家信托公司总数的91%。
虽有成绩,但仍然与慈善事业的伟大愿景相去甚远。认真检看慈善信托的成绩单,发现其存在如下不足。
一、规模太小,影响不足
2020年,我国慈善信托财产规模约 33.19亿元(《2020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发布的《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21)》显示,2020年全国社会公益资源总量预测为4100亿元,社会捐赠总量为1520亿元。慈善信托规模在社会捐赠总量中的占比极小,规模小就会导致覆盖面不足、触达范围有限,这与信托业本身的巨大潜能极不匹配。
二、单品太“小”,创新不足
我国慈善信托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单笔慈善信托规模较小。《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 2021年全年新设慈善信托227单,其中十万元级的慈善信托115单,占全年新设慈善信托的50.7%;百万元级的慈善信托56单,占比24.7%。这一比例与往年接近,十万元级和百万元级规模在我国慈善信托中是主流。
从财产规模角度,单笔小规模的慈善信托占比在3/4以上;从委托人数量角度而言,只有一个委托人或少量委托人的产品也是占一大半。略显讽刺的是,我国商事信托的最鲜明特征之一恰恰是“大”:多客户触达、多资金汇聚、组合式运作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我国金融市场中令人瞩目的风景线。信托业在商事信托领域辉煌的极致创新历史,并未在慈善领域重现,所以至今鲜见多渠道募集、规模化管理、多层次并发、能朝着生态化方向快速扩展的慈善信托精品。
笔者认为,以上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顶层设计层面对慈善信托的独立运行逻辑的强调不足,间接压制了慈善信托的创新环境。我国信托公司长时间里以私募投融资为主要业务,而监管部门一直对前项业务保持强监管态势。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 “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于2018年出台“资管新规”,对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严格清理规范。信托业合规运营的压力极大,以发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为例: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很高(认购起点不低于30万元),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我国信托公司长期以商事信托为重心,公益信托处于边缘地位。由于针对商事信托的严厉监管风格,信托公司在此监管框架下形成了较为保守的合规惯性,在从事公益信托业务时亦延续了该惯性,直接后果就是在慈善方面的创新严重不足。
我国《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从法理角度而言,公益信托的政策和监管逻辑理应不同于商事信托。但现有的制度体系,很少对前项“不同”作明确澄清。如2017年7月银监会和民政部联合出台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作为重要的配套规则,依然对慈善信托宜按独立逻辑来运行和管理的内容着墨不足。由于顶层设计层面的不足,导致一些关键的问题难以统一认识,如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认购起点有无门槛要求?委托人数量有无限制要求?慈善信托可否开放募集直至公开募集?
在目前的国内环境下,需要监管部门从加强顶层设计的高度来作出进一步澄清:明确慈善信托按独立的逻辑来进行。令笔者振奋的是,2020年5月,银监会公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在附则中载明:“公益(慈善)信托业务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依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上述文件一旦正式公布,其背后体现的顶层设计逻辑,完全有可能引领整个行业的深刻变革,迅速激发信托业的慈善信托创新能力。
综上,我国信托业的独特禀赋和丰富积累,能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宝贵的技术、场景乃至“流量”支持。需要尽快解决对慈善信托的制度配套,完善顶层设计,令其迸发出深厚而长远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