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光宇
在美国波士顿法院路109号门口,钉着一块青铜牌子,上面写着:“1875年6月2日,电话机在这里诞生。”
这牌子告诉世人:世界上第一台电话机,是美国发明家亚历山大·贝尔和他的助手沃特森发明的。
1876年2月14日,贝尔为发明的电活机申请了专利。同年3月6日,电话机的专利申请被美国政府批准,专利编号为174465。
在贝尔申请电话发明专利之后,德国理科教师、发明家约翰·菲利普·莱斯向美国最高法院起诉了贝尔,说电话机的发明权应归他所有。因为早在1860年,他就已经发明了“电话装置”,这个装置能把声音传到100米远,莱斯还在各种学术会议上展出过他的“电话装置”。
贝尔坦诚地说,自己发明电话机确实借鉴过莱斯的“电话装置”,并发现了其中的不足。于是,他将萊斯装置中所有的间歇电流改变为连续的直流电,从而解决了话声短促多变的问题。随后,他又把莱斯装置上的一颗螺丝钉往前拧了半圈,也就仅仅0.5毫米,于是声音就能够相互传递了。美国最高法院的调查结果显示:莱斯的确在贝尔之前就已经成功研制出“电话装置”,但是,它存在一些不足,只能进行单向传送,不能双方相互交谈,还不能称之为电话机。因此,最高法院判决:莱斯败诉,电话机的发明权依旧归属于贝尔。
贝尔因为借鉴了莱斯的“电话装置”,所以提出将电话机的专利变为与莱斯共有,但莱斯坚决谢绝了贝尔的好意,他感慨地说:“我在离成功0.5毫米的地方失败了,我将终身铭记这个教训。”
失之毫厘,差之千里。贝尔在一众发明家中脱颖而出,成了唯一的“电话之父”,莱斯却与这项影响深远的伟大发明失之交臂。这重大的一成一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其实只相差了0.5毫米。
选自《党员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