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市场登记管理条例》 壮大市场发展主体

2022-05-30 07:00:58李振良
客联 2022年8期
关键词:法治化

李振良

摘 要:《市场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放管服改革背景下,便利市场化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它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门槛,简化市场登记流程,极大地鼓励了投资兴业。因此,对于扩大投资,繁荣市场,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登记管理;法治化;便捷化;效能化

2021年7月2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条例》由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部分组成,共五十五条。《条例》构建了适用于我国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规则和管理规范,是我国第一部统一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

一、《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在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条例》有利于我国市场建设向法治化、规范化、便利化、统一化和效能化等方向发展,这对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等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将2014年3月1日来我国推行的市场主体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比如注册资本认缴制、多证合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信用分类监管等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和创新经验提炼上升为行政法规,实现了商事制度改革的法治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根据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不同性质的主体,颁布实施了多部规范登记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呈现一事一法、一类一法的分别、分类、分散式立法。这就出现了在同一市场中登记管理规则、标准、程序不统一,效力不明确等问题。《条例》不再区分主体性质,实现了登记管理规范和制度的统一。

《条例》确立了登记管理便捷高效原则,明确提出登记管理便利化的要求。规定: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体现了改革实践中“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费用”等的基本要求。比如规定市场主体登记时间由过去平均5日改为3日。

《条例》在极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同时兼顾效率与安全,统筹宽进和严管,强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大了信用约束,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比如确立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明确了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方式的多部门联合信用监管,初步形成了“一处受限、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机制。

《条例》顺应数字化时代的新要求,以数字政府建设为重要导向。比如《条例》关于公示登记信息、公告注销登记信息、电子营业执照等规定,都对政府运用数字化手段治理提出了新要求。《条例》又明确要求政府各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运用,以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二、《条例》确立的创新性制度

《条例》把改革创新中的经验和做法:如当场办结、限时办结,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等确立为法律规范;将电子化登记、电子化营业执照、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认缴登记等举措载入《条例》,进一步简化、优化了市场准入制度。

简化住所登记要求。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可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授权地方实行更加便利化的住所登记制度。率先推行集群注册登记,让无场所者也能办企业成为现实,开启了无场所经营的创新模式。形象说:办企业“零资金和零场所”;通俗说:“无钱、无房子也可以作老板。”

《条例》确立了简易注销程序。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该制度极大降低了市场主体的退出成本,有利于优化、净化市场主体、便利市场资源更新配置等,是一个成熟市场体的重要体现。

近两年受疫情影响,为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创设了歇业制度。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場主体经备案后可以自主决定在不超过3年的时期内歇业。歇业期内,可以保留主体资格,暂停生产经营活动。歇业制度为企业提供了喘息休整的机会,待条件具备时,仍可重新经营,降低了市场主体的维持成本。如《条例》允许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可以降低市场主体的房租和水电费等支出。

三、贯彻《条例》的建议

《条例》是对“放管服”改革的立法回应。放管服改革以来,我国市场主体取得了迅猛发展,今年我国市场登记主体达到1.5亿户。这些成绩得益于放管服改革推行的创先性的改革举措。例如很多地方实现企业开办全免费、“集群注册”改革、“个体工商户”智能审批、企业开办“一网、一窗、一天”一时代改革、企业开办服务联动改革等举措,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减少了时限和流程,大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业热情,这些改革具有前瞻性和示范性。为了很好的学习贯彻《条例》,应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增强改革的协同性和部门的联动性,深化“放管服”

《条例》主要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的工作,但应以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视野,统筹市场主体全链条的服务和监管工作。因此,建议:政府市场准入、市场准营主管部门及其他各个部门及时会商、实现联动、统筹推进,实现各个环节的减负、松绑,便捷和高效,进一步激发投资者进入市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比如主体备案歇业后,仍会顾虑税务、劳动人事、社保等环节的问题和困难,这就需要税务、劳动、社保等配套制度的完善。这样才能使该项制度落到实处,真正降低企业的维持成本。

又如条例规定许可类经营项目:投资者要成为市场主体需“证”、“照齐全,即审批许可和营业执照。“照”是市场主体资格,解决的是市场准入问题;“证”是经营资格,解决的准营问题。《条例》首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了“照”的问题,极大地便利了市场准入。但审批许可环节,即准营的环节改革和创新,就需要予以侧重和深化。

(二)大力推进信息化,为市场主体全链条活动插上数字化的翅膀

《条例》顺应信息时代的发展趋势,明确要求通过信息化共建、共享等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因此,应增强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发票等电子化、数字化方式和载体的推广应用和互认互通。试想,从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登记开始、把数字化服务,联动延伸至刻章、税票、社保、公积金、银行、投资项目备案、水电气网报装等各领域,必将大大便利市场的经营和管理活动,也为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提供新技术支撑。所以,需要政府层面统筹推进整个市场环节数字化的建设。

(三)深化助企纾困,加强条例贯彻,持续激发投资创业活力

今年我们出台助企纾困解难一系列措施,给市场主体看的见、摸得着的实惠,市场主体获得感不断增强,提振了市场信心。也可以说是落实《条例》精神的一项生动实践。应把未来助企纾困的具体举措和市场主体形成、培育、发展和退出等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确保《条例》的规定和精神落地生根。应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个条块、各系统、各行业、各领域的职责、权限,任务和工作,驰而不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这是市场主体获得制度性红利。会让市场主体真正认识到我们政府既是开明的市场准入许可者,又是公正的市场监管者,更是贴心的市场服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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