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协同视角下的ESG信息披露标准化建设

2022-05-30 22:50易碧文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2年9期
关键词:标准化建设外部性信息披露

易碧文

【摘要】ESG信息披露能提升企业在环境、社会责任和治理领域非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降低投资风险。 为提高ESG信息的有用性和可比性, 需建立统一的ESG信息披露标准。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企业ESG信息披露相关指引规范, 相关议题缺乏统一框架和量化指标, 评价与监管标准也不一致, 急需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数据协同共享模式, 为ESG信息披露标准化建设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实现路径包括: 构建基于交易性的企业ESG智能共享信息平台, 为标准化建设提供大数据基石; 基于企业多维共享的数据基础, 搭建数据协同的社会化ESG信息共享平台; 基于社会化ESG信息共享, 构建我国分行业(项目)、区域、企业生命周期的ESG信息披露标准化规范体系。

【关键词】ESG;信息披露;标准化建设;数据协同;外部性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2)17-0135-8

ESG(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披露能弥补企业业绩指标在环境和社会层面可能隐含的重大风险, 已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体现和责任投资的重要参考依据。 目前, 我国企业ESG报告的整体基调仍是以自愿披露为主, 尚未制定统一披露框架和指引, 这直接导致了我国企业ESG信息披露在范围、形式、数量、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且多以描述性披露为主, 缺乏量化指标; 而环境、社会责任等议题存在外部性特征, 致使具有自利性倾向的企业选择性披露对其有利的信息, 模糊或不披露不利于自身的关键信息, 这不利于投资者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 为满足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规范企业ESG信息披露行为, 为ESG监管提供统一审核标准, ESG信息披露标准化建设迫在眉睫。 本文拟在全面梳理我国企业ESG信息披露标准化建设问题的基础上, 深入分析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并基于数据协同视角提出解决方案。

一、我国企业ESG信息披露标准化建设问题剖析

1. 我国尚未建立企业ESG信息披露相关指引规范。 关于ESG信息披露, 目前已有多个国际组织发布了相关框架和指引, 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颁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 形成了较为成熟和可行的披露标准项和披露方法, 但其仅仅作为其他ESG报告信息披露框架的意见, 并未形成统一的行为指南。 ESG信息披露规范制度的非强制性与多样性, 为不同国家和地区ESG信息披露指引的特质性发展提供了思路, 多种ESG披露框架相继出台。 但这些框架多以西方发展程度较高的资本市场为环境, ESG信息披露指标建立在大数据样本和成熟数据库的基础上, 是否能适应我国有待“发育”的資本市场还有待验证。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关于ESG信息披露的专门性法律法规, 但我国监管部门在企业经营环境、社会责任、绿色发展方面陆续出台了多个指引性文件。 2006年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 2010年该指引被纳入《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要求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 明确重点排污单位需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信息。 2016年人民银行、财政部等联合印发《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要求所有上市公司从2020年起必须公开环境信息。 2018年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说明我国ESG制度体系的构建逐步延伸至执行层面。 同年, 上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引》,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上市公司ESG评价体系研究报告》, 将ESG信息披露提升至推动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度。 可见, 企业ESG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已成为必然趋势。

2. ESG信息披露议题缺乏统一框架和标准。 在缺乏顶层设计的情形下, 我国企业ESG报告的议题披露并未统一标准。 企业都是根据自身业务特征、经济环境及行业需求进行ESG信息披露的, 这导致ESG信息披露存在不充分、不完整、不一致等问题。

(1)重要议题缺乏定性或定量披露。 如表1所示, 按照商道融绿的ESG评级指标体系, 截至2022年5月10日已披露2021年ESG报告的33家上市公司均未完整披露所有环境议题, 三分之二以上的公司重点定性披露了环境政策和节能信息, 仅有30%左右的公司披露了污染物排放管理和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可见, 碳排放作为环境治理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在ESG报告中的信息含量还远远不够。

(2)部分公司是以项目为单元进行披露的, 未能基于企业整体战略规划或供应链的业务项目、经营活动和各类资产重要环境、社会治理指标的数据收集。 以海南航空为例, 在社会责任议题环节, 其通过打造“智慧航班”体现“服务质量管理”信息, 在2021年完成了近60架飞机改装工作, 升级了机上娱乐品质及体验。 但这一项目规划并未在2019 ~ 2020年的社会责任报告中进行详细的规划和长远发展说明, 投资者和社会公众难以从这一单独列示的项目信息中了解海南航空“智慧出行”方面的具体战略规划, 也就难以形成其有效决策依据。

(3)存在选择性披露情况。 企业基于声誉影响, 不愿披露对企业不利的重要数据, 而是释放无关紧要的信息, 如浙江仙通在“践行绿色发展”的信息披露中, 对其汽车零配件生产过程中排污治理等重要数据避而不谈, 却将随手关闭水龙头、在卫生间醒目位置张贴节约用水温馨提示、采用正反打印等实例来说明其节能环保办公工作, 显然不符合企业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原则。 且其多次采用“尽量”“应该”等术语, 致使报告严谨性和证据力不足。

3. 同一议题的量化披露不足且标准未统一。

(1)目前企业ESG信息披露大都属于定性披露, 量化数据较少。 定性披露注重语境和语调, 难以保持信息中立性; 且给信息编制人员的操作空间较大, 具有自利性的有限理性经济人会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披露内容和陈述方式。 对比前述33家上市公司环境议题中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的情况, 可发现目前没有公司披露环境管理体系和目标的相关数据, 量化信息披露大都集中在“能源及资源消耗管理”“污染物排放管理”等议题上。 说明公司在涉及环境管理计划和目标时都以模糊的定性内容界定, 缺乏具体定量目标的披露, 导致其后续环境管理事项披露缺乏目标性, 外部投资决策者难以通过现有信息实时分析和判断企业是否完成了管理目标和计划。

(2)重要议题缺乏量化信息披露。 由于ESG议题披露内容未统一规范, 导致企业对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与社会责任议题缺乏重要性定量披露。 以碳强度这一重要环境议题为例, 已发布2021年ESG报告的33家企业中, 仅有7家公司对二氧化碳减排量和减排强度进行了量化披露, 具体涉及光伏电力、机械、输配电气、交通物流等行业, 这与2021年《财经》联合中创碳投共同发布的《中國上市公司碳排放排行榜》中披露的行业信息保持一致。

(3)同类型量化信息的披露标准不一致。 同一议题下, 不同企业缺乏统一度量标准, 如存在总量和单位量、整体和部门、同行业不同测度角度的区别, 这导致同行业相关信息不可比, 投资者难以根据ESG报告对企业绿色发展、社会责任、治理层面等信息进行有效评价并以此作为投资决策依据。 如表2所示, 具体存在如下情形: 一是总量和单位量不统一。 如温室气体排放议题在排放总量和单位里程排放量、能源消耗议题在综合能耗总额和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节能议题在电力节能总量和单位面积耗电量等方面存在指标差别。 二是整体披露和部分披露不统一。 如能源消耗议题有采用能源消耗总量指标的, 也有采用电力消耗量、天然气用量、节油量等指标的, 即使是电力消耗量这一指标也涉及电能总消耗量和光伏电力消耗量之间的不同披露标准。 又如固体废弃物排放议题存在废弃物排放量与有害废弃物排放量、生活垃圾排放量以及废漆渣、废油漆桶、废过滤棉、锌灰等具体废弃物指标的不同披露标准。 中国核电和中国核建更是直接采用非核清洁能源装机量和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等项目数据作为其节能议题的披露指标。 三是因披露侧重点不同而引起的数额和比率不统一。 如节水议题涉及工业用水量、蓄水量、循环用水总量、水资源节约量等数额指标与水资源利用率、废水净化率、废水循环利用率等比率指标的不同披露; 又如污水、废气排放等议题涉及废水、废气排放总量及“污水零直排”投入额与废气收集排放净化投入额等价值指标的区别。 这种量化指标选择的不统一, 虽有行业差异的影响, 但更多是因ESG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标准。

4. ESG信息披露缺乏统一的评价与监管标准。

(1)在评级与鉴证领域, 目前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国际组织已组建了600多家ESG评级机构, 建立了较为成熟的ESG评级机制, 重点针对企业自行披露的ESG报告各项议题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暴露进行打分和评级, 为投资者提供相关决策支持。 而我国仅有20余家ESG评级机构, 其中商道融绿、社投盟、嘉实基金、中财大绿金院、华证、RKS、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等著名ESG评级机构每年都会出台相应的企业ESG评级结果, 但不同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存在较大分歧, 同一家公司不同议题的打分结果差异也较大。 如2021年平安银行的评级结果中, 商道融绿评级为B+, 而社投盟则评级为D。 存在上述分歧的原因主要包括: 第一, 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 评级机构自设的评价指标各有侧重。 如社投盟更关注敏感行业和企业社会性争议事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侧重于评价产品安全性和公司暴露问题的主动性, 中财大绿金院和华证重点评价ESG的风险与机遇等。 第二, ESG数据不具价值中立性。 ESG大都为非财务信息, 难以通过量化的指标和数据予以界定, 并保持其价值的中立性。 故一方面, 企业在编制ESG报告时已自带其价值取向和立场, 会尽可能多地披露对自身有利的信息, 对于不利的信息或不披露或模糊披露, 给评级人员带来取证困难和判断空间; 另一方面, ESG横跨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不同领域的专业背景, 对评级者的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在缺乏统一度量标准的前提下, 评级者具有较大操作空间, 其自身的认知水平、社会背景、利益立场都可能带来不同的评级结果。 第三, 信息来源存在差异。 虽然国外ESG评级已形成成熟模式, 但我国目前ESG整体规模和市场覆盖率较低, 信息来源单一, 评级机构的ESG数据点主要来源于企业定期报告、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监管数据、媒体数据、宏观数据、地理和卫星数据等, 数据获取方式、内容和应用权重不同, 也会形成不同的评级结果。

(2)在监管领域, 目前我国企业ESG报告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证监会、国家环保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产业主管部门、媒体及社会公众等。 现实中发挥监督作用的主体部门为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主要对ESG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核。 我国ESG信息披露尚未搭建统一的监管框架, 没有形成归口问责的监管主体, 更缺乏明确的主体责任清单和监督责任清单, 致使ESG信息披露的监管严重缺失。 监管不力为企业“漂绿”创造了空间, ESG报告的“漂绿”是指企业为标榜其“绿色、低碳”的形象, 在ESG报告中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做出虚假、不实和失真的信息披露或承诺。 黄世忠[1] 分析了企业ESG报告中的“漂绿”问题, 认为其严重削弱了ESG报告的公信力, 这成为广大投资者的最大顾虑。 因此, 急需制定统一的ESG信息披露标准和监管框架, 挤压“漂绿”选择余地。

二、我国企业ESG信息披露标准化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 我国企业ESG信息披露标准化建设的必要性。

(1)ESG信息披露标准化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必要前提。 外部性是指某一群体的行为和决策使另一群体受益或受损的情形。 企业ESG信息披露涉及诸多外部性问题, 如企业污染物排放会带来负外部性影响, 而产品(服务)质量管理则可能形成正外部效应。 关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水资源利用、废弃物排放等负外部性问题, 由于目前并未形成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 受损者数量及其损失难以计量, 市场无法自发地对这种负外部性进行定价, 企业出于自利性动机及倾向, 会自愿选择不披露或扭曲性披露相关信息, 以期降低这种负外部性对自身的影响。 对于植树造林、污水治理、捐赠、劳动安全、供应链责任管理、社区健康与安全等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企业出于社会声誉的考虑会更愿意详细披露, 但这种披露在缺乏统一量化标准和监管的前提下存在夸大和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能。

此时, 难以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解决, 需外部监管部门进行干预[2] 。 而所有的干预行为都建立在企业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基础上。 一方面, 统一信息披露标准能为企业解决外部性问题提供高质量的数据基础。 解决外部性问题的重要途径是, 监管部门通过对产生负外部性的经济活动收费, 对产生正外部性效应的行为进行补贴, 形成抑制或激励机制。 具体到企业ESG相关活动, 则表现为征收排污费或排放费、发放排污或排放配额等, 而ESG评级机构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正向评价, 由此带来的股价变动或投资者关注, 可以称为对其正外部性的激励。 这种收费或补贴(激励)的定额需要基于充分的交易数据, 这种信息必须是在统一的标准化框架内经认证和监督后的量化信息, 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另一方面, ESG信息披露的标准化不仅能解决外部性计量问题, 还可形成负外部性的范围边界。 以温室气体排放为例,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硫氧化物、颗粒物等都产生环境负外部性问题, 且外购的电力、热力等也会导致温室气体排放, 同样会形成负外部性。 即监管部门在要求企业提供其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时, 不仅要披露其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 还要披露与整个供应链相关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2)企业ESG信息披露标准化是满足投资者需求的重要途径。 ESG信息披露重点用于责任投资领域, 主要帮助投资者在获取绩效信息的同时, 持续了解企业战略、治理與发展目标、外部环境和社会责任风险等领域的信息, 全面评价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以用于企业价值研究分析、估值及投资组合管理。 ESG信息披露会对公司财务绩效与股价产生长期影响。 王建玲等[3] 指出, 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能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 提升财务绩效。 邱牧远和殷红[4] 实证检验了企业ESG表现与融资约束的相关性, 发现环境和公司治理两个维度对融资成本具有显著降低作用。 张琳和赵海涛[5] 实证验证了ESG表现与公司价值的正相关关系, 且这种正相关性在私营企业、中小企业和非污染行业领域更为显著。 陈开军等[6] 实证检验了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对重污染行业股市的影响, 发现环境信息的披露会触发市场对公司股价的惩罚性反映。

信息经济时代下公司社会责任、内部治理等方面的重大缺陷容易带来投资“踩雷”, 如长春长生因为疫苗事件带来的系列恶劣影响, 就是其忽视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不善的表现。 企业ESG信息披露及投资分析则是对诸如此类风险的“排雷”。 由于我国企业ESG信息披露采用自主披露方式, 故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 可合理推断, ESG责任履约较好的企业会更愿意且更详细地披露相关信息, 为ESG评级机构提供更多的基础数据, 以获得更高更合理的评价等级, 从而为资本市场提供一个积极信号, 进而影响企业股价。 2017 ~ 2018年SFA-PRI的调研结果显示, 全球65%的分析师均一致认为ESG将对股价产生影响, 这使得投资者对ESG信息披露有了共同的期待, 认为企业ESG评价指标能与财务指标有效结合, 成为支持绿色与可持续投资、企业业绩分析的基础数据。 投资者会依据投资目标导向收集、整理和分析企业ESG信息。 ESG数据标准化是实现ESG信息充分披露、满足投资者需求的关键因素。 不管是研究企业信息、证券估值还是构建、管理投资组合, 投资者都是以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作为分析基础的, 故其对ESG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必须建立统一的量化指标标准, 并将可比的量化数据录入集成研究数据系统。

(3)企业ESG信息披露标准化是实现强制披露的基本条件。 目前, 我国非标准化自愿披露的ESG信息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 现有数据多为政策性、定性判断, 量化数据极度缺乏, 导致数据难以整合成为可供分析的算法基础, 阻碍了投资者通过情景压力测试等方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环境、治理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第二, 非标准化数据的收集范围和关键议题在不同企业间不统一, 企业数据操纵空间大, 信息质量不高; 第三, 在缺乏监管政策的情形下, 企业自愿提供的ESG信息披露可能存在潜在的法律障碍。 这些问题都有可能阻碍投资者将ESG因素纳入投资分析中。 因此, 要提高企业ESG信息披露质量, 形成统一可比的ESG信息网络, 必须改变现行非标准化自愿披露方式, 实行强制性披露, 相对而言更具说服力和影响力。 2016年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 PRI)发布的《责任投资监管全球指南》明确指出, 政府引导的强制ESG信息披露将有效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 强制性信息披露需在建立健全企业ESG信息披露相关指引规范的前提下, 建立统一、可比、易操作的企业ESG信息披露标准框架。 统一关键的ESG指标, 能规范专业术语, 减少披露中的数据失调, 加强不同企业之间信息的可比性, 促进ESG整合的社会接受度, 提高ESG信息质量。 进而形成稳定连续的信息库,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环保中介组织等独立中介部门进行鉴证, 设立以证监会、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主的联动监督机制, 对ESG信息的错报、漏报采取强有力的惩罚措施, 促使企业和投资者受益。

2. 我国企业ESG信息披露标准化建设的可行性。

(1)统一的ESG信息披露规范框架已具备现实基础。 ESG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建设必须通过权威的准则规范框架才能推广应用于企业实践活动。 目前我国虽未建立统一的ESG信息披露规范, 但已具备充足的现实基础。 第一, 国际上已形成可借鉴的ESG信息披露框架。 随着GRI、CDP、UN Global Compact、IIRC、SASB等相关国际组织的发展壮大, 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GRI和SASB两大标准相辅相成, 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综合报告”框架。 2021年GRI和SASB联合发布《可持续性报告实用指南》, 为各国制定符合社会和环境目标的ESG强制性规范框架提供了指引。 第二,  我国已形成ESG信息披露的实践基础。 我国环境、金融等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均已出台碎片化的ESG政策文件, 在这一制度环境下, 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自愿披露ESG相关信息。 根据Wind ESG数据统计, 截至2022年4月30日, 2022年已有1410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了独立ESG报告, 占全部A股公司数的29% 。

(2)ESG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已具备执行条件。 一方面, 企业环境信息实行了强制性披露政策。 近年来, 我国环境监管部门陆续发布了多个政策文件, 针对污染物实行强制性披露政策。 2015年实施的修订后《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2021年生态环境部进一步出台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 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有环保问题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等的环境信息提出了强制性披露要求, 并明确了监管和处罚措施。 这表明ESG相关信息已陆续在我国强制性披露, 为ESG信息强制性披露提供了执行环境。 另一方面, 与强制性披露配套的监管制度安排已准备就位。 随着我国在环境、社会责任领域资源的投入, 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政策的逐步完善, 我国建立了以企业财务信息披露为主、内部控制和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为辅的第三方审计、监督、信用评价及服务体系, 这为企业ESG信息的强制性披露提供了监管保障。

(3)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为ESG信息披露标准化建设提供了技术基础。 ESG信息披露标准化建设的重难点集中于ESG数据的获取及量化, 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业绩、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社会责任等内外部数据的协同共享、算法设计与分析。 ESG信息生成与识别存在难以量化和集成、涉及面广、信息获取渠道多样等特点, 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数据协同共享模式, 则能为ESG信息披露标准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 数据协同是指通过信息技术实现不同数据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和融合, 计算生成数据协同网络, 以解决信息供给问题。 数据协同打破了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二元结构, 通过跨平台的数据加工和分析, 在企业内外部形成高效的数据管理、模型开发、资源调度和团队合作, 并将成果以分析报告的形式实时分享给外部的信息使用者。

第一, 不同数据平台的连接和共享能降低ESG信息披露标准化建设成本。 ESG信息披露标准化建设是一个巨大工程。 作为非财务信息, ESG信息涉及企业环境管理、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多个领域, 且每个领域又有诸多议题, 这些议题不仅贯穿了企业整体战略和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 还涉及企业员工、供应链合作方、所在社区等多个利益相关者的交易活动, ESG信息供给需要横跨包括自然资源、生态保护、碳金融、产品质量管理、数据安全管理、企业风险管理等在内的多个专业领域, 涉及诸多难以界定和量化的专业知识, 且不同领域的数据收集、储存于不同数据平台, 在平台之间未实现互联的情形下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导致ESG信息的生产、识别与鉴证成本较高。 不管是收集、整理、编制并自愿披露ESG报告的企业, 还是以企业ESG报告和定期报告、媒体、政府监管等信息为算法基础进行综合评价的评级机构, 抑或作为ESG信息使用者的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等主体, 单独形成详细、完整、符合披露标准的ESG报告、评价和决策体系都需要耗费较高成本。 数据协同能通过信息技术连接不同议题下的数据平台, 同时获取多项原始数据, 自动汇总生成ESG标准化指标信息, 有效降低企业ESG信息生成和鉴证成本。

第二, 数據协同共享能为ESG指标标准体系提供量化技术支撑。 企业ESG信息涉及大量外部性经济活动, 本身量化难度大, 项目进程数据也难以跟踪并获取实时数据。 这种可行性上的现实困难已成为我国ESG信息披露标准化建设的“拦路虎”, 致使诸多重要指标难以形成所有企业都必须遵从的披露标准, 如环境议题下的“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恢复措施”分议题, 温室气体总排放量(以吨计算)及密度(如以每产量单位、每项设施计算)等指标都应成为上市公司披露的标准指标, 但目前我国气体排放信息获取及量化技术尚未普及, 很多企业无法形成这一指标数据, 导致其标准化建设困难重重。 数据协同模式能基于供应链网络, 集成企业产供销及经营管理过程中与气体排放相关的所有数据, 并通过内置算法自动生成这一指标信息, 为ESG指标标准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 数据协同共享能为ESG信息披露标准化建设提供溯源平台。 目前, ESG信息使用者多基于企业自身提供的ESG报告和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做出决策安排。 在未构建统一ESG信息披露标准框架、强制性披露和认证机制的前提下, 这些报告的生成要么来自于具有自利性倾向的企业, 要么出自存在信息不对称的评级机构, 信息来源和可靠性都受到较大挑战, 急需构建一个可验证的基础数据共享平台, 以提升ESG信息披露的信任度。 利用数据协同技术可实现这一目标, 通过供应链资源融合的智能共享平台, 建立内部数据分析中心与外部交易性平台的连接机制, 通过权限设置允许提出信息查阅需求的ESG信息使用者实时获取企业内部平台的基础原始数据, 为ESG报告提供信息验证渠道。

三、数据协同推进ESG信息披露标准化的建议

1.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ESG信息披露指引规范。 应以我国现有碎片化ESG信息披露制度指引为基础, 充分借鉴目前国际ESG信息披露框架(如SASB、GRI标准), 建立适合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程度的ESG标准化实质性指标体系, 并出台信息披露规范框架和应用指引。 可以由财政部门牵头, 环保部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联合成立专家组研究并联合发布ESG指引规范文件。 作为最为权威、统一的ESG信息披露制度文件, 这一指引规范应明确ESG信息的使用者、披露目标、披露内容及要素等基本概念框架。 在ESG信息使用者方面, 应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 充分考虑ESG相关议题的负外部性, 将政府、员工、供应链合作方、社会公众等内外部利益相关方作为信息使用者, 为其经济决策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用信息。 在ESG信息披露目标方面, 应改变现有报告框架以财务实质性为主要目标的做法, 除了考虑对企业业绩表现的影响, 还应使ESG信息符合更广泛的社会、环境目标, 形成以反映社会影响力作为核心目标的ESG信息披露框架。 在披露内容及要素方面, 应紧紧围绕我国未来关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发展的战略方针, 结合我国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发育”、环境治理等发展阶段, 拟定一份最关键的环境、社会和经济议题清单, 聚焦其商业影响及经济后果, 从价值链视角确定其披露内容、要素及衡量指标, 特别要针对非财务要素及指标的量化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2. 构建基于交易性的企业ESG智能共享信息平台, 为标准化建设提供大数据基石。 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可靠性是ESG指标标准构建的现实前提。 随着企业的经济业务复杂化、治理结构多元化及社会责任意识强化, 企业应基于资源开发协同的原则加强自身的智能数据分析中心建设, 对内深化业财融合、内外部生态协同治理, 对外保持与投资者、债权人、监管者的有效沟通, 强化产业链、供应链、生态治理链的有效连接, 推动各方主体、各类资源、各种要素协同联动聚合发力, 实现内外部利益相关者价值共生、共享。 一方面, 实现ESG数据的集成处理。 企业应将气候变化、废物与污染、健康和安全、贿赂与腐败等ESG事项纳入企业战略管理、供应链管理、风险管理等领域, 基于内部统一的数据分析中心实时自动抓取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面的业务、财务、环境、社会责任、治理等数据, 在智能数据分析中心内部建立ESG量化数据生成子平台, 从而建立智能共享的ESG报告机制。 另一方面, 使ESG链接社会化, 实现内外部资源共享。 ESG事项具有较强的外部性, 在建立量化指标标准时不能只考虑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 应基于供应链的交易性平台, 将企业内部与各类交易平台连接协同共享信息, 从社会治理链内外部共享的业务系统中获取ESG基础信息, 建立企业供、产、销全产业链的ESG管控体系, 有效提高ESG数据的准确性与实时性。

以环境议题中的“能源及资源消耗管理”这一指标标准体系建设为例, 假定其指标标准拟设定为能源消耗、节能、节水、能源使用监控等分指标, 具体指标拟考虑能源消耗总量及电、油、气量以及水资源节约量和利用率等。 要形成统一、有效的指标标准框架, 一方面需要在企业内部实现各业务平台和管理平台的连接共享, 实时抓取企业内部关于电力、汽油、天然气、蒸汽、水资源等购入、使用和价值转移的全面汇总数据, 并基于企业智能化数据分析中心和ESG指标标准框架, 自动生成直接向外披露的ESG报告数据, 并实时提供可验证的溯源渠道。 另一方面, 企业的节能可能来自于资源的节约, 亦或源自其绿色技术创新(如新能源项目系统的开发等), 这种创新不仅带来了内部能源的节约, 也会对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节能减排活动产生正外部性, 故在设计这一指标标准时, 需对接企业的外部交易性平台, 充分获取其交易信息, 考虑到这一创新活动对外部关联方的影响, 应通过数据协同技术搭建基础算法, 将其纳入企业节能指标计算之中。

3. 基于企业多维共享的数据基础, 搭建数据协同的社会化ESG信息共享平台。 政府部门应成立或指定专门的ESG信息披露监管部门(简称“ESG监管部门”), 该部门应接受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证监会等部门的联合管理, 并负责ESG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营。 在ESG量化数据平台的基础上, ESG监管部门应建立可比、互联、易获取、稳定的企业ESG数据库。 ESG因子的寻找过程需要长时间的相关大数据作为算法基础, 故应形成统一的披露渠道和报告方式, 帮助投资者、评级机构、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等外部利益相关者实时从官方渠道获取充分、连续的ESG时间序列数据, 并对公司历史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同时, 还应建立环境管理、社会责任、公司治理、财务报告、政府数据库等不同数据互联、共享的智能化数据平台, 使得外部利益相关者能以较低成本获得所有公开的报告数据及原始交易形态数据。

ESG监管部门还应建立统一的社会化ESG信息共享平台。 该平台应具有免费开放、在线实时可查等特征, 以及企业ESG信息披露官方平台的职能。 首先, 该平台应基于物联网、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提供的可信数据采集传递技术, 实时对接获取企业公布的ESG相关信息, 并实时生成同行业、不同区域的企业ESG信息对比报告, 为ESG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节约信息成本。 其次, 该平台应基于目前已经开发建设的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建立企业、评级机构、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市场管理、财税、统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数据同步系统, 通过多元数据分析穿透信息障碍, 实现可验证的ESG信息溯源机制, 为企业ESG信息披露标准化建设提供信用担保。 最后, 该平台应与共享经济、绿色发展、乡村振兴、新兴产业发展等国家战略对接, 基于这些战略设计企业内部治理与外部ESG战略融合的业务场景, 整体考察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企业ESG业务的经济价值、社会效益与潜在风险, 形成“企业—供应链—区域—社会”“企业—行业—社会”交叉的ESG风险控制网络, 通过ESG信息披露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4. 基于社会化ESG信息共享, 构建我国ESG信息披露标准化规范体系。 在企业搭建数据协同、智能共享的ESG量化数据平台的基礎上, 监管部门应基于绿色发展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共同需求, 结合国际ESG指标标准,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ESG信息披露指标标准体系。 该体系不是孤立的环境、社会责任数据, 而需渗入公司战略管理的全过程, 公司应在内外连接的交易性数据共享平台中实时监测并通报ESG数据的来源和影响数, 并在公司业绩表现的背景中对其进行合理解释, 具体报告ESG不同议题数据之间、与公司业绩或战略之间的勾稽关系、量化指标变动的缘由、趋势因素分析及与行业均值和历史数据的对比等信息。

(1)搭建ESG信息披露标准化的顶层设计。 监管组织方面, 应建立以肩负企业信息披露监管职责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为主, 银保监会、财政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为辅的ESG监督组织结构。 制度建设方面, 可参照财务信息披露的建设思路, 由证监会在信息披露指引中统一部署企业ESG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 制定独立的ESG报告框架或标准, 并由各证券交易所发布专门的披露细则和指引, 指导各上市公司提供符合规范标准的ESG信息。

(2)合理界定各项议题的指标范畴。 在建立指标标准之前, 需界定ESG议题及其各项指标的定义边界与核算范畴的。 以“水”议题为例, 企业与“水”相关的事项很多, 可分为数额和比率两类指标, 设置取水、排水、耗水、节水项目。 其中: 取水可按照来源设置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工艺水、第三方供水等指标; 节水可设置耗水节约量、废水利用率或净化率等指标; 耗水除了总耗水量等直接指标, 还可与企业财务绩效挂钩设立用水强度(用水量/销售额)等指标。 这些多层次的指标是否都需要纳入“水”议题的指标标准呢? 这需要基于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信息, 通过企业管理者、投资者、环保机构、专家、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的社会化调研, 形成最被认可、最具普遍性的指标体系, 如用水量(立方米)、水资源循环利用率、用水强度等指标标准体系。 在此量化指标基础上, 还需要企业补充治理、战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信息, 详细解释与“水”议题相关的业务表现, 与企业战略、经营管理活动相关联, 验证其提供的“水”议题信息是建立在企业整体发展框架上的, 从而形成真正有用的决策依据。

(3)建立ESG指标的异质性标准体系。 一是建立ESG指标的行业或项目标准。 不同行业或项目的ESG信息结构存在较大差异, 如石油企业、重型机械企业与零售企业、餐饮企业在碳排放、水资源保护、大气污染物、能源消耗等议题上即存在显著差异, 因此需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社会绩效和公司治理特征, 设置分行业(或项目)的ESG信息披露指标标准体系, 以便为投资者提供结构化、有针对性的ESG信息, 从而形成有效的投资组合[7] 。

二是建立ESG指标的区域标准。 ESG议题及指标的设定需考虑不同地区对环境、社会责任的本土化要求, 有些ESG因素是世界各地共同关注的, 如应对气候变化、碳排放等议题, 但也有很多有区域性特色, 如劳动力、健康与安全、废弃物等指标, 可能存在标准差异。 因此, 应分别对不同区域的企业设置差异化的ESG指标标准。 特别是业务运营遍布全球各地的企业集团, 其ESG评估不仅要考虑集团整体层面, 还需针對不同区域的分支机构做本土化的评估, 从而形成ESG绩效的有效、深入分析。

三是建立ESG指标的企业生命周期标准。 处在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 业务规模、节能减排技术、社会责任履行能力、治理结构都存在区别。 如成熟期企业风险控制、合规管理、供应链责任管理、员工培训与发展等方面都已形成成熟运作体系, 相对拥有充足的现金流去开发节能减排、绿色采购、气候变化管理、生态恢复等项目, 而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企业则更注重环境管理目标政策与体系构建, 故二者的ESG量化指标标准侧重点会有所差异。 同时, ESG信息披露指标标准框架的建立还应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通过指标标准规范的设置引导企业增加绿色、可持续消费、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突发性社会事件参与等议题的投资, 形成符合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前瞻性的ESG信息披露框架。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1] 黄世忠.ESG报告的“漂绿”与反“漂绿”[ J].财会月刊,2022(1):3 ~ 11.

[2] 黄世忠.支撑 ESG 的三大理论支柱[ J].财会月刊,2021(19):3 ~ 10.

[3] 王建玲,李玥婷,吴璇.社会责任的信号作用——基于中国市场的研究[ J].中国管理科学,2018(8):31 ~ 41.

[4] 邱牧远,殷红.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企业ESG表现与融资成本[ 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9(3):108 ~ 123.

[5] 张琳,赵海涛.企业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表现影响企业价值吗?——基于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 J].武汉金融,2019(10):36 ~ 43.

[6] 陈开军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公司股价影响的实证研究——以环境信息披露为例[ J].金融监管研究,2020(5):48 ~ 65.

[7] 黄世忠.ESG 理念与公司报告重构[ J].财会月刊,2021(17):3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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