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科技风险视阈下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研究”(20BZZ067)
◎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陕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建设研究”
人工智能在促进人类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却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挑战,从而引发了人工智能规范化的进一步思考。针对这一问题,应该从规范化的本源探寻入手,明晰规范化的伦理回归既是标准的选择也是实现方式的选择。较之不断进行创新性规范化路径构建,有效运用既有规范化形式及其伦理化解释、实现伦理化价值指引下的规范化实质完善,应该是实现人工智能规范化完善的根本与基础。
信息革命和产业革命的迭代演进给国家治理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毋庸置疑,人工智能是诸多新兴技术中最耀眼的引擎利器,相伴而来的则是愈来愈多的漏洞风险、个人隐私和伦理规范等一系列挑战。故此,推动人工智能规范化发展成为防范人工智能潜在风险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领导做好规划明确任务夯实基础,推动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人工智能因其靶向治理内涵成为赋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动能,亟需基于伦理回归的视角促进其规范化发展。
问题的提出与既有研究
人工智能从理论设想到实践应用的近九十年间,人工智能规范化围绕着人工智能是否属于一种具有思维的存在、程序是否可以被视为一种生命主体展开,逐步形成了涵盖规范形成机制、人机伦理关系、人工智能从业者的伦理引导。
近年来,无论是文化创意、智能制造、司法公正等常规工作,还是应急管理、重大风险预警、公共卫生事件化解等突发性应急工作,诸多举措均以人工智能运用其中。智能治理和智慧服务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普适性词汇。禹信等认为公共管理领域需强化技术可能性、议题重构和治理创新。[1]陈鹏提出人工智能时代的政府治理应该积极变革现有政府组织模式和运行流程。[2]也有学者断言,应直面人工智能给社会伦理责任体系带来的巨大冲击,[3]需运用哲学的思维规范人工智能伦理。[4]进一步审视,以人工智能规范化路径为视角,有学者提出消解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社会风险应该对应造世伦理的基本原则,[5]伦理学有助于在技术分析之外为人工智能规范的价值取向提供支撑,[6]可以尝试在伦理与政策法律的双重规范之下,[7]在立法、司法等多个环节中引入伦理性考量因素,再将道德因素转化为可实施的法律,[8]形成法治与德治并重的规范化格局。[9]
伦理回归的必然性
伦理是关于人类应该做什么,以及何种事物应该具有什么内在价值的概念范畴。[10]从1947年“智能机器”概念的提出,到20世纪50年代人工智能开启并推动了人类认知科学的兴盛,人类将认知过程还原为计算,再通过计算模拟认知,将人工智能一步步从理论推向了应用,使其与人类产生了越来越密切的联系。在这一过程中,道德规范基于其固有的伦理表征特性,综合层次化多元化价值体系,承担了表达规范化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功能;政策规范基于其行政导向职能主要承担了政治性目标、社会性利益、实效性决策、高效性行为表达的角色,并在这一过程中将法律相对单一的“合法性”判断标准复杂化为“多元化利益冲突之中的价值与事实平衡”判断标准;法律规范作为规范化的底线性屏障,主要承担了强制性保障权利、分配利益、督促义务履行、监督权力运行的角色,并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一套与一般规范化方式不同的自身逻辑与准则。而伦理作为前述人类社会中的主要规范化形式下的实质,被认为具有决定事物优先顺序的能力,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最优先标准。[11]
中国自古乐于且善于运用“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的积极态度与“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理性认知看待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切新兴事物及其引发的社会矛盾。伦理的包容性可以从更为宽广的视角去看待人工智能在社会发展中的多面化作用,既将人工智能模拟认知限制在人类伦理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协调人工智能时代中多种复杂社会因素,又推动实现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先进科技引领合作共赢的全球化发展。
伦理回归在规范化路径中的实现
规则存在的价值不是作为解决矛盾的机械化形式,也难以做到在一切社会问题中药到病除。恩格斯曾经指出,即便是最能代表规范性的法律,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表现,也会依据情况的不同而表现得有时好、有时坏。[12]
(一)既有规范化形式指引下的适用性形态完善
整合并有效适用既有规则是人工智能规范化的首选,也是规范化自律的基本表现。人类对于人工智能的思考始于计算机技术产生初期,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信息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技术并非从零到正无穷的突变,而是一个无限接近人类关于制造“像人类一样会思考的机器”的构想的发展过程。
人工智能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所不断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是随着技术水平的逐步提升而逐步产生、变化、发展的,各类规范的自我完善也一直伴随在这个过程之中。人工智能引发的社会问题中的许多,例如,人工智能技术产品的设计缺陷、生产质量缺陷、保管不当、使用与操作不当等小叙事范围问题,人工智能是否会脱离人类掌控、是否会造成不可控危害、是否会最终取代人类在人类社会的主体地位等大叙事范围问题,究其本质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现行规范体系中难以化解的新矛盾。其中,有相当数量的问题只是以人工智能为表象出现的传统社会问题,甚至不牵涉任何新价值表征。只是因为其以人工智能的表象出现,引发了难以掌握人工智能有效信息的不确定人群对于不确定危害的传导性恐慌,造成了人工智能在现今时代已经发展到了难以实现有效规范的假象。
因此,面对各类与人工智能相关的问题,首先,應该进行实质性的分析,不能将所有人工智能技术所引发的矛盾都看作是人工智能脱离人类掌控所引发的新兴社会问题、是现行规则体系无法破解的终极困境;其次,对于可以归入现有道德、政策、法律等规则体系予以规范化的具体矛盾,应结合现有规则体系的具体要求与利益主体的具体诉求予以解决;再次,对于通过现有规则体系难以获得诉求有效实现的问题,需要甄别是现有规则体系存在的问题还是主体诉求存在的问题,再进行进一步分析与解决;最后,对于确实不在现有规则范围之内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规则体系的技术性完善。
当既有规则确实已经难以实现对于人工智能及其相关的具体问题的有效解决时,根据现实发展需求对既有规则进行适用性解释是人工智能规范化的进一步路径选择,而适用性解释应该以符合人类伦理认知为标准。从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某一类或者某几类社会关系或者行为中抽象概括而来的基本人类伦理,可以在实践中起到传递某种价值准则并宏观指导具体行为规范的作用,以基本人类伦理为指引的适用性解释可以用于弥补规则滞后或者不周延等不足。
(二)实现伦理化价值指引下的规范化实质完善
价值观是决定规则和规则形成过程的主观判定标准,对规则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当人类以某种具有立场的价值观来判定如何规范人工智能之时,人类关于主观的客观描述会不断外化为客观规则。其中,具有共识性的规则将会作为价值的载体,成为新的普遍性规则,适用于新兴社会问题的解决,实现伦理化价值指引下的规范化实质完善,这也是规范化他律的基本表现。
现阶段,人工智能所引发的某些社会矛盾纠纷看似难以在现有规则体系下获得及时回应,并在形式表现为规则的供需难以匹配,而究其实質,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理解为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高速引发了社会中具有不同利益指向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此时的规则体系从利益视角上来看,未能及时甄别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未能有效划分不同利益主体所具有的利益的类别又导致了矛盾的升级。需要基于“多元化”的利益满足与矛盾解决,进行多元化视角的规则体系设计。
首先,区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类别及其社会属性,分门别类将其划归道德、公共政策、法律法规等不同的规则体系之中。其次,基于不同规则体系设置的不同价值目标,实现利益选择的相对最优处理,当然,这种相对最优处理并非一时一事的判断,而是通过具体的、一定数量的、一定时间的一系列问题的不断试错而获得伦理化判断。最后,在明确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过程中不同主体利益的社会属性及其优化处理路径的情况下,实现从伦理化的价值判断到客观规则体系的表达与完善,用以在问题重复发生时,保障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促进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切实提高矛盾纠纷的解决效率,保障人工智能技术在人类社会进步中健康、稳定、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禹信,崔之元.人工智能与公共管理研究:技术可能性、议题重构和治理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20(03):6-11..
[2]陈鹏.人工智能时代的政府治理:适应与转变[J].电子政务,2019(03):27-34.
[3]戴益斌.试论人工智能的伦理责任[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7(01):27-36.
[4]邹丹丹.人工智能及其现代性困境的哲学思考[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04):225-236.
[5]王天恩.人工智能存在性风险的伦理应对[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7(01):1-8+171.
[6]于海防.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与逻辑前提——在替代人类与增强人类之间[J].法学,2019(06):17-30.
[7]张清,张蓉.“人工智能+法律”发展的两个面向[J].求是学刊,2018,45(04):97-106+173.
[8]孙那.人工智能的法律伦理建构[J].江西社会科学,2019,39(02):15-23.
[9]马治国,徐济宽.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及法律防控监管[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8(06):65-71.
[10][美]威廉·F·劳黑德著.郭立东,丁三东译.哲学的历程——西方哲学历史导论(第4版)[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7:562.
[11][日]稻盛和夫主编,李天宇、陈涛译.稻盛和夫的关怀——伦理篇[M].海南出版社,20.
作者简介
翟晓舟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法学与社会治理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科技法学、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