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法律应对

2022-05-30 12:05任卉李琦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2年11期

任卉 李琦

摘 要:通过对K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被性侵未成年人呈低龄化、熟人关系作案居多、网络性侵案件上升等现象凸显。对此,建议认定对于奸淫幼女型强奸的“明知”要适用相对严格责任,明确强制报告时限及后果、强化网络性侵的监管,以及更加有力督促监护人履职。通过更加有效的法律应对,进一步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防体系。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 家庭监护 奸淫幼女型强奸 督促监护令

2022年2月23日举行的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要保持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最大限度遏制和减少性侵犯罪发生。[1]通过对K市检察机关近3年来受理的审查起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整体情况进行分析,2019年共受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40件,占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53.03%;2020年共受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39件,占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59.91%;2021年共受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93件,占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62.87%。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占比逐年上升,应引起高度重视。[2]

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现状分析

(一)受害人以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为主,并且不满10周岁被害人数量逐年增加,犯罪类型主要为强奸和猥亵儿童犯罪

根据数据统计发现,2019-2021年审查起诉案件中,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415人,占全市被性侵未成年人数量的75.18%。其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3年间人数分别为36人、40人和47人,呈逐年增加的态势。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罪名。2019-2021年审查起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强奸罪占犯罪总人数的53.07%,猥亵儿童罪占犯罪总人数的29.85%,强制猥亵罪占犯罪总人数的7.79%,其他罪名占犯罪总人数的9.29%。

(二)利用特殊关系性侵不容忽视,其中熟人作案比例高,并且家庭监护不到位问题凸显

2019-2021年来,利用近亲属关系、监护人关系、师生关系、邻居关系、网友关系、熟人关系等特殊关系来取得未成年被害人的信任,之后伺机实施犯罪的现象凸显(见下图)。其中全市利用熟人关系作案占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35.56%。

2019-2021年数据显示,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中,有85.33%的未成年人属于父母监护,只有14.67%的未成年人属于单亲监护或其他监护。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即使儿童存在法定或指定监护人,也仍然没有产生实质监护效果。看似完整的监护其实存在隐性的缺位,需要引起广大父母的警觉。

(三)犯罪数量存在区域差异,作案地点具有多样性

从3年间案发地点的统计情况(见下表)可以发现,发生在家庭、宾馆和公共场所(包括超市、公园、体育馆、图书馆、电梯间、集体宿舍等)的性侵案件占了大部分。A、B、C、I、G、H地区在宾馆的案发数均超过了10件,B区娱乐场所(包括酒吧、KTV、夜总会、会所等)案发数占据全市首位,A、F地区在公共场所发生性侵的案件数量较多。

(四)利用网络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比重增加

根据数据统计发现,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占比逐年增加,2019-2021年分別为14.67%、14.94%和17.41%。这类案件最突出的特点是通过网络社交以交友、恋爱、提供工作等借口诱骗未成年人,借机实施犯罪,凸显未成年人网络社交的安全防范意识以及虚拟世界的道德约束力量不足。

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

缺乏必要的警惕和自我防范意识、身体力量与成年人相差悬殊等特点,很容易使未成年人成为性侵害对象。特别是一些正值青春期的少女,心理敏感而脆弱,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容易轻信他人,在生活、学习上遇到问题时不愿跟父母说。在面对犯罪分子的暴力胁迫时,这些未成年被害人更是无助,有的被害人陈述“自己当时反抗也没有用,反而更招来犯罪分子的威胁和殴打”。案发后,未成年被害人往往因为羞耻心,害怕被家长责骂或迫于犯罪分子的恐吓而不敢报案。被害人的沉默更加纵容了犯罪分子,使其得以继续侵害,从而导致被害人遭受更大的伤害。

(二)家庭监护不到位

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在性侵案件的被害人中,很多监护人往往不知道如何正确教育孩子,以为只要保证孩子衣食无忧,就是疼爱孩子,很少关注孩子的心理需求,孩子遇到困惑时无法及时有效地向家长倾诉。还有部分父母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往往认为性是神秘的,不能对孩子提及,因此孩子很少能从监护人那里获得基本的性知识及自我保护的方法,许多孩子都是在对性一无所知的情况下遭受侵害。同时,由于平时缺乏沟通,家长也不能及时发现孩子的细微变化,往往会错失保护孩子的有利时机。

(三)学校教育管理不规范

一是教育考核机制的不合理。据调查,我国有近九成的未成年人没有上过防性侵课,在家长不提、学校不教的情境下,未成年人不明白什么是性行为,什么是性侵行为,性侵行为有什么危害,对该犯罪一无所知,更不用说树立正确的防性侵意识和掌握基础的防性侵技能了。[3]二是教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教师利用工作便利对学生实施猥亵、强奸的案例偶有发生。三是学校在学生管理和周边环境治理上存在漏洞,尤其是一些寄宿学校,学生脱离了父母的监护,如果学校再不跟上,就很容易出问题。

(四)网络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通讯设备及互联网在青少年群体中迅速普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2019 年上半年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 2018 年底,我国网民人数已达8.29 亿,互联网普及率为 59.6%,其中19岁以下网民已经占到网民总数的21.6%。[4]微信、QQ聊天以及抖音、快手视频交友软件等方式为犯罪分子发现、接触犯罪对象提供了便利。或是行骗,或是引诱,通过聊天软件让一些心智发育不完善的孩子逐渐步入歧途,再通过约会见面的方式实施侵害。

(五)职能部门监管不力

政府作为负有基本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的社会环境,呵护他们的健康成长,使其尽量免受恶意的伤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宾馆、KTV 等场所监管不严是性侵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本文调研的3年数据中,性侵案在宾馆案发数量高居第二位(仅次于在家中)。根据我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但涉案的大部分宾馆在办理登记入住时都没有对入住未成年人的信息进行全面核实。此外,在酒吧、 KTV等娱乐场所也时有发生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根据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歌舞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但一些商家为了经营,并不会对进出人员进行严格审查,更有个别商家提供未成年人的有偿陪侍服务,从而增加了未成年人被性侵的风险。

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法律应对

(一)对于奸淫幼女型强奸的“明知”适用相对严格责任

前文的案件现状分析中已得出,性侵案件的被害人以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为主。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其侵犯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嫌疑人以不明知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抗辩理由,同时在对性侵行为进行判定的过程中,长期存在被害人主观意愿无法辨明的问题。[5]在无其他证据证实行为人有罪的情况下,往往会让该部分嫌疑人逃脱法律的严惩。根据《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只要客观上实施了奸淫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行为,就直接认定行为人“明知”,即“法律拟制的明知”。同时,《意见》还规定,通过观察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等,能够判断其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也即“推定的明知”。但其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法律拟制的明知有客观归罪之嫌,二是推定的明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判定,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可以考虑将“相对严格责任”作为当下应对此类困境的出路。即由被指控方证明自己确实不明知,否则应认定行为人明知。

(二)完善强制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报告时限及后果

前文的案件现状分析已得出,发生在宾馆、公共场所的性侵案件占了大部分。但从统计的发案原因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报案,3年来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报案的数量仅有5件。因此,完善和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是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之后最高检联合其他八部门又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强制报告意见》),《强制报告意见》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从多方面进行了完善,但就报告的时限和未报告后果的规定还有待细化。比如,《强制报告意见》第2条规定了相关人员与组织在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可对“立即”的标准作出具体化的要求,比如考虑到性侵案件的紧迫性和隐蔽性,可以12小时为限,最迟不超过24小时。对于应报告未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强制报告意见》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个方面。可考虑增加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比如罚款。这样既可以起到一个威慑作用,但又不至于处罚得太过严重。对于及时履行了报告义务的,可以给予一定奖励(包括荣誉或奖金),鼓励全社会一起积极行动保护未成年人。

(三)强化网络安全,完善网络性侵相关法律制度

如前文所分析的,利用网络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比重有所增加。应当拓宽传统法律防治范畴,将互联网性侵犯罪纳入法律范围内。比如在互联网上传播色情视频的行为,刑法规定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从重处罚,但是互联网主体繁杂,平台或个人都有几率成为犯罪主体,或者犯罪主体并没有特定的犯罪施加对象,导致犯罪行为不显著、影响过程较长,甚至没有直接构成犯罪行为,但是却诱导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行为。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在这一部分并不完善,法律治理体系应当从互联网平臺入手,加强对互联网影音制品的监管,提高传播物进入互联网平台的准入标准,对所有侵害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性犯罪从重处理。同时还要注重加强对网络的相关监管规定。比如对未成年人使用交友软件的监管,设定未成年人年龄限制等准入门槛,加大身份审核力度,采用实名制注册,禁止未成年人使用具有明确交友目的的软件。

(四)强化司法执行力应对特殊关系性侵,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结合前文现状分析,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利用特殊关系性侵占一定比重。对性侵未成年人的前科审查力度不够,很可能放纵那些有前科的性侵犯再次进入到能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或场所。国家责任理论认为:“政府对于维持社会正常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救助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6]因此,我国应加强对性犯罪分子的信息披露,对于已判决生效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犯罪除外),将构成严重犯罪的人员身份向社会曝光。同时,借鉴入职查询制度的相关流程,利用互联网记录具有性侵犯罪前科的人,形成性侵犯数据库,在保障必要隐私权的前提下,授权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单位或部门随时查询数据库,在招聘人员时必须对应聘者的身份信息、前科记录进行细致的审查。与此同时,还应强化家庭监护和教育。在前文的案件现状分析已得出,虽然父母监护占多数,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仍频频发生,侧面反映出父母监护不力,并且存在部分监护人有能力监护却不监护或者怠于监护的情况。福州市检察机关探索创建的“督促监护令制度”有很好的借鉴和推广价值。即由检察机关向监护人发出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其目的在于唤醒监护人的责任意识,促使其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发出督促监护令之后,检察机关还将联合学校、村委会或居委会等组织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跟踪督促。对于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而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法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确保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构筑家庭保护第一道防线。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负责人、四级高级检察官[350011]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三级检察官[350011]

[1] 参见《最高检发声!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环球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5564037251708113&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24日。

[2] 本文所有数据均来源于对K市两级院受理的审查起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的调研分析。

[3] 参见董海龙:《当前学校性教育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安徽文学》2016年第2期。

[4] 参见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9年2月29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http://www.cac.gov.cn/2019-02/28/c_1124175686.htm,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9日。

[5] 参见向燕:《论性侵儿童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6期。

[6] 杨思斌:《论社会救助法中的国家责任原则》,《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